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自考法学概论重点1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社会舆论和人们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第一:从实际出发。
法学概论重点知识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和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秩序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3、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5、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7、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6.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是多元的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2.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6.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宝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8.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9.违法构成的要件:(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1.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3.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①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②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③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①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引导人民做符合民主的事,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实现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确定和适用方面的作用。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法学发展的前提:1、立法的广泛开展与成文法的出现;2、职业法学者阶级的形成。
2、马克思法学的特点(根本之处):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3、法学可分为:1、法理学;2、部门法;3、外国法学;4、国际法;5、法律史学;6、比较法学;7、边缘法学。
4、原始社会的规范一般是习惯;5、法律产生的2个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6、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7、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制定的《汉莫拉比法典》8、我国第1部成文法是《法经》,对中国有影响的法典是《唐律》9、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及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10、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11、法律具有:1、阶级性;2、社会性。
法律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2、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法律条文,他们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3、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14、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渗透,一方面法律积极维护道德,另一方面道德替法律辩护。
15、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废除旧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
16、守法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
17、法律的效力:1、空间效率;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18、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世界上国家的结构形式有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是单一制。
20、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最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
21、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直接反映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反映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最本质联系,构成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22、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及权利。
23、全国人大:任期5年,是最高权力机关,职权:1修宪和监督;2制定修改法律;3选举、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5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2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简答题一、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指的是统治阶级共同的意志和根本利益)2、法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内容归根到底取决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二、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法具有预测性、概括性、道德法律化特征,法不是针对一人一事,而在相同条件下具有相同的效应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区别与社会规范的主要方面)3、法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律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力与义务,具有权利义务性三、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地位)(1)从内容上看,宪洗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
(2)从效力上看,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
(3)从程序上看,洗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1、在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力:平等权、选举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2、在个人生活方面的权利: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每个公民都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3、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与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艺术教育权3、其他方面的权利: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的保护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权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5、依法纳税6、劳动的权利与义务7、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8、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9、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权利五、犯罪构成含义: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要件: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种类型2、犯罪行为:指被刑法所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行为。
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居核心地位,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犯罪,我国不承认思想犯罪主要有作为与不作为3、犯罪主体:明文指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现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导言什么是法学?法学,亦称法律科学。
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前科的总和。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本质?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四)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一)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权限法的制定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1)法律制定的权限2)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的权限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5)关于授权立法(二)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以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渊源。
(1)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宪法: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4、军事法规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什么是地方政府规章、哪里可制定、分几类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自考00040法学概论重点知识点汇总【速记宝典】
法学概论(00040适用全国)速记宝典命题来源:围绕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特点、内容。
答题攻略:(1)不能像名词解释那样简单,也不能像论述题那样长篇大论,但需要加以简要扩展。
(2)答案内容要简明、概括、准确,即得分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写清楚。
(3)答案表述要有层次性,列出要点,分点分条作答,不要写成一段;(4)如果对于考题内容完全不知道,利用选择题找灵感,找到相近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作答。
如果没有,随意发挥,不放弃。
考点1:简述法的起源、本质与基本特征。
答:1.法同早期氏族习惯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是原始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产物,反映了氏族全体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律主要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原始社会规范是氏族成员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能够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维持;法则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界定(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考点2:简述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答:1.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2)法律发挥作用的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法制和法治都强调法和法的重要性,强调社会秩序的建立依靠法律。
但是它们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许多差异。
(1)法制既可以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一种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
法治的要义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法制更加强调一种制度性,强调以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则是一种状态,强调以法治来取代人治。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强调加强法制意味着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律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2)产生和存在的社会背景不同。
法学概论总复习重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第五节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1、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元素或基本成分。
法律的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3、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4、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7)法系: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也称普通法系。
5、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6、义务性规范:指规定人们必须一定行为的规范。
7、授权性规范:指规定人们自行抉择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原则是党和国家在主义初级阶段奉行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的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00040法学概论考试重点大全
单选:1.. 一切法律的共同的本质概括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
3. 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4.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5. 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
有权为特别行政区制定这种法律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6.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②民主集中制原则③法制原则④效率和精简的原则7. 我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
委员长,负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 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主要有: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9.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原则。
10.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8种罪行。
(出题形式:绑架不负刑事责任)11.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2.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上划分,可划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13.我国刑法也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4.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5.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即以是否有预谋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6.根据刑法第67、68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9.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开始起算。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第一篇:《法学概论》重点内容社二精英敢闯敢拼法学概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这里指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
5.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其基本制度由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8.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一般属于国际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和公约等,对我国也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我国的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宪法的修改:1949《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4.人身自由权:包括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①劳动的权力和义务②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④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力和自由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领导人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程序法就是主要规定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2、成文法就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与公布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所以又称制定法。
3、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与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
一般实行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
实践中有几种情况,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在特殊情况下溯及既往。
4、法律编纂就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与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就是部门法的法典化的活动。
就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5、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就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系统编列,汇编成册。
法律汇编就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最常见的方式,它不仅可以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
往往就是法律编纂的必要准备。
6、法律关系就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在调整社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具有法定性,意志性,权利义务性。
由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7、法律内容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8、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包括物、精神产品与行为结果。
9、法系就是指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分属于同一传统的即属于同一法系。
在法学界。
一般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10、《汉莫拉比法典》。
就是最早的成文法,来自古巴比伦。
11、《十二铜表法》就是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12、立法解释就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出的解释。
13、宪法就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国家的总章程。
就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与控制与公民去权利保障的部门法。
它规定的就是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学概论重点
法学概论一、法的渊源: (2)二、法的效力: (2)三、法的理念的内容: (4)四、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5)五、法与宗教的联系与区别: (6)六、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6)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7)八、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8)九、宪法的基本原则: (8)十、宪法的理念: (8)十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9)十二、行政法的理念: (11)十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1)十四、三大诉讼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12)十五、三大诉讼共同原则及特有原则: (12)十六、诉讼管辖:到哪里告?(建议看书): (13)国际法 (14)十七、国际法的内涵: (14)十八、国际公法: (14)十九、国际私法: (15)二十、国际经济法: (15)婚姻家庭法 (15)二十一、婚姻法: (15)二十二、继承法: (17)民法 (18)二十三、民法概述: (18)二十四、民事主体: (19)二十四、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的关系: (22)二十五、民事权利(主要是财产权): (22)二十六、民事责任(我自己加的,觉得要了解一下): (25)二十七、诉讼时效: (26)刑法 (27)二十八、刑法概述: (27)二十九、犯罪: (28)三十、正当行为(可能简答): (30)三十一、未完成罪: (31)三十二、共同犯罪: (32)三十三、刑罚: (33)第十二章诉讼法(基本上选择题) (37)第十三章国际法 (40)法理学,刑法,民法是重点一、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种类有哪些:①制定法(成文法);②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③习惯法(并不是指某一整部法律均为习惯法,而是在制定法中对某些惯例予以承认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还有一些少数民族的古老制度。
通俗的讲“欠债还钱”上升为法律之后就是习惯法);④国际条约(效力来源于国家之间的合意);⑤法理(法学家对法的各种理性分析、说明和阐述)。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1、法得基本特征 14法得基本特征就是法所独具得并以此区别于其她上层建筑现象得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就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它向人们提供得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得特征,即在相同得条件下,一项法得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得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得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在众多得行为规范中,只有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
制定与认可就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得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得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得权利与义务。
2、法得渊源即法得表现形式 17作为行为规范得法,必须由特定得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得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得效力。
这种用以表现法得规范得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得渊源或法得形式。
从历史上瞧,法得渊源就是多种多样得,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国家机关制定得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就是国家认可得不具备文字形式得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就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与颁布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行为规范得文件,亦即通常所说得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得不具备文字形式得习惯,即通常所说得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判例也就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得著作或宗教得经典,都可以成为法得渊源。
3、法系 18一般认为,凡就是在内容上与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得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得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
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与英国法系外,其余得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得概念。
大陆法系就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得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就是指中世纪以来得英国法律与效仿英国法律传统得各国法律。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复习重点1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6.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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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法是主要规定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2、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所以又称制定法。
3、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
一般实行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
实践中有几种情况,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在特殊情况下溯及既往。
4、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进行审查、整理和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性法律文件。
它是部门法的法典化的活动。
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5、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系统编列,汇编成册。
法律汇编是规性文件系统化最常见的方式,它不仅可以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
往往是法律编纂的必要准备。
6、法律关系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具有法定性,意志性,权利义务性。
由主体、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7、法律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8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般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9、法系是指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分属于同一传统的即属于同一法系。
在法学界。
一般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0、《汉莫拉比法典》。
是最早的成文法,来自古巴比伦。
11、《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12、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出的解释。
13、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与控制和公民去权利保障的部门法。
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它的制定与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5分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3分之2以上的多数通过。
14、刚性宪法是指凡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如法国宪法。
现代国家的宪法多为刚性宪法。
15、单一制是指一个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16、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7、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授予公民个人享有参与政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它包括两类,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政治权利。
18、我国公民有信仰自由。
(1)任何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的自由。
(2)任何公民有过去不信仰现在信仰的自由,也有过去信仰现在不信仰的自由。
(3)信仰的有信仰这种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的自由。
在同一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按信仰参加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的自由。
我国保护正常的活动。
19、劳动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20、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1、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权利。
22、行政机关包括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实行首长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23、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集中制、法制、效率和精简的原则。
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合议制,即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责任制。
24、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25、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行政机关的领导也是属于公务员。
26、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和组织。
27、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如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获取经营特种行业的许可证。
28、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其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特征是行政制裁性和处罚对象的广泛性。
29、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
30、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空间效力有属地原则,不论是否是本国人,凡在本国领域犯罪,均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则,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哪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也称世界性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31、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主观是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
其成立的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
我国刑法确立了无过当防卫原则,即无限防卫权。
3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前提条件一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
危险的来源可能是自然力量。
动物的袭击。
还可能是人自身的生理原因或者他人的不法伤害。
二是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3、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在我国一般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特赦,假释以后,5年后有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特殊罪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特赦后,在任何时候又再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4、缓刑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限如果不再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缓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
35、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有期徒刑是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才符合条件,无期徒刑是10年以上才符合条件,对于无期减为有期的,刑期需10年以上。
死缓减刑假释的需12年以上。
36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本质是一定社会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
38、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因应当给予便利或者应当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方不得妨碍对方权利的行使。
39、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而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前者是法定的,后者是议定的,受法律保护。
40、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是双方当事人以一方应向另外一方实施给付为容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41给付是一方请求另一方实施,另一方应其所请而实施的行为在民法上称为给付、总结起来就是在买卖关系中的双方给付的行为。
4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叫协议,有15种种类。
4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消费者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5、消费者的权利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获得知识权和受到尊重权,依法结社权、批评监督权。
46、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其主要容是一促进就业的法律规定,二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三是集体合同。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协商、调解、仲裁和审判。
47、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其期限是12个月。
48、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期限为6个月。
49、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法定的情形下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拘留室应出示拘留证。
被拘留人徐需在拘留后24小时审问,并通知家属。
50、拘传是公检法三机关将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问的强制方法。
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具有强制性。
51、逮捕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其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或批准。
52、通缉是指公安、检察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通缉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只能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发布。
53、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
54、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诉讼参加人和给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55、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或依自己的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56、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解除当事人一方生活上的困难或生产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予以执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