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

合集下载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关于2007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7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7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07] 号各有关单位:2007年第二季度,我市建设工程的材料价格与2007年第一季度相比,整体综合价格有所上升,其中:钢筋、水泥、中砂、碎石、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有所上升,镀锌薄钢板、胶合板、陶瓷块料的价格略有下降。

为了方便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经过调查测算和征求多方面的意见,现将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材料指导价格问题(一)建设工程各专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2007年第二季度)参考使用。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范及规定,凡是采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的材料,生产厂家在供货时必须向购货单位提供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出厂合格证书,进入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每批件、捆、盒)产品应附有合格证。

(二)各专业工程的其它材料(辅助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按附表一《各专业工程其它材料(辅助材料)价差调整系数表》计算。

二、关于人工日工资单价问题(一)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的工程,2007年第二季度人工日工资单价均按42元计算;单独承包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2007年第二季度人工日工资单价按54元计算。

(二)执行《广州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的工程,2007年第二季度人工日工资单价按26元计算。

三、关于机械台班指导价格问题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的工程》、《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的工程,其机械台班价格按附表三《2007年第二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机械台班指导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号文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号文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号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5月1日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文号:穗价函[1999]59号转发《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各单位:现将穗价函[1999]59号《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

从四月一日起,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穗价函[1999]59号文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你中心报来《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穗建交[1999]1号)悉。

根据省政府《关于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96号)规定,经请示省物价局。

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中标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中标价计:1亿元(1亿元)以下按0.9‰。

超过1亿元部分按0.5‰,分段累计计算,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同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中标价的0.5‰。

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此项收费在货款本息还清后即取消。

此项收费专款专用,并需每半年向我局报告还贷款情况。

三、本收费标准从四月一日起执行,我局情况《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收费标准的通知》(穗价[1996]219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以上两项收费均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请按规定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关于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122号)省建委:你委《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函[1998]46号)悉.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同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中标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中标价计:1亿元(含本数)以下部分按0.9‰,超过1亿元部分按0.5‰分段累加计算,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同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中标价的0.5‰,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深价规【整理版】号文

深价规【整理版】号文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规[2009]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保税区管理局地政处、光明新区建设办、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将以上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内容整体委托监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提供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般按开展相关服务所需人工日及《管理规定》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单独计取服务费用。

按人工日计费有困难的,也可以按费率形式确定服务费用。

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委托同一监理单位的,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约定,一般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5%计收。

三、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市政、房建等其他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发改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按照《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

招标人应当在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条件和标准按深府[2008]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深价管涵13号)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深价管涵13号)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深价管函〔2008〕13号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延期的申请》收悉。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77号)和《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95号)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在省物价局制定新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前,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暂按粤价函[2004]428 号文规定执行。

我市新增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暂按我局批复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请加强与省物价局的沟通,对我市新增、已经我局核定试行收费标准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请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审批。

此复
二○○八年四月二日。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法改价格[2007]670hao )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法改价格[2007]670hao )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监理人双方合法权益,便于各方正确理解、计取相关费用,明确并简化监理业务承发包有关手续办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1.新《管理规定》界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分为勘案、设计、施工和保修等四个阶段,施工阶段服务称为"施工(工程)监理",其它阶段服务称为"相关服务",根据委托范围及工作内容分别按相应收费标准计取服务费用。

2.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按建设部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划分),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参考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3.施工监理服务费用计取(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A%),其中A为浮动幅度,在0~20之间取定,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见附表1)×专业调整系数(见附表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3)×高程调整系数(常州地区均为1)。

(3)单份监理合同涉及多个不同复杂程度的单位工程时,如难度大的工程建筑面积或造价达总工程量40%以上,则整个建设项目复杂调整系数可按相应系数中最高值取定。

(4)计费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均按3.3%的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工程建设项目其他费用计算规定(深圳市)

工程建设项目其他费用计算规定(深圳市)

工程建设项目其他费用计算规定(深圳市)(仅供参考)1. 建设单位管理费根据财建[2002]39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

如业主有特殊要求,则根据省水利计价办法粤水价[1998]6号文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

2. 生产准备费根据建标[1996]628号文“关于发布《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计算生产准备费。

生产准备费根据在编人数×60%×6×3000元计算。

3. 办公和家具购置费根据建标[1996]628号文“关于发布《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计算办公和家具购置费。

办公和家具购置费根据在编人数×3000元计算。

4. 联合试运转费根据建标[1996]628号文“关于发布《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计算联合试运转费。

联合试运转费按照该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的1%计算。

5. 项目前期工作费深圳市内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计价格[1999]1283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算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算基数;深圳市外水利工程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水利电力工程设计)释义》计算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费。

根据工程的情况,合理选取设计费系数。

6.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根据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

根据工程的情况,合理选取设计费系数。

7. 勘察费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费根据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并经地勘室和测量室复核;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图阶段的勘察费由地勘室和测量室提供,并附工程量清单及计算过程。

小型工程勘测费可按设计费的30~40%计算,应由地勘室和测量室复核。

8. 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根据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工程交易服务费缴交服务指南

工程交易服务费缴交服务指南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无相关材料
数量及方式 申请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咨询电话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8:00 深圳市宝安区 42 区甲岸路 17 号 7 楼 706 室 29993882-805 一、缴费须知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完成后,应当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 二、缴费标准 1、施工招标中标价 1 亿元以下部分按中标价的 1.35‰收取;中标价 1 亿元以上部分 按 1.0‰收取;单项工程收费最低不低于 5000 元,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 2、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交易服务费按中标价的 1% 收取,单项工程收费最低不少于 27881723
事项程序
1500 元。 3、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统一由招标人缴费。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 申请人到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 706 财务室领取 《非税收 入缴款通知书》 ; 第二步:申请人按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转账到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第三步:申请人须携带《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收款银行开具《广东省非税
收入票据》 ,到 706 财务室领取《中标通知书》 。 四、重要提示 1、申请人可拨打 27881723 咨询缴费服务相关事宜。
工程交易服务费缴交服务流程图(招标人)
申请人到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 706 领取《非税收入缴款款通知书》要求,转账到指定 的收款银行帐户
申请人须携带《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收款银行 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到 706 财务室领取《中标通 知书》


即到即办。
工程交易服务费缴交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2007】205号文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7】205号文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05号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二○○七年九月三十日附表: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注: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

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按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三、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四、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咨询服务时,工程设有标底的,以标底价作为收费基数;没有标底的,以招标工程中标价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价作为收费基数。

五、承接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时,不包括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重量的计算,计算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的计费单位为元/吨。

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包括: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2)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3)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5)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深圳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深建字〔2004〕88号)为规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和广东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2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能酌情收取工本费,并应当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文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文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件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深建价〔2007〕37号
关于征求《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及商务标招投标数据交换规范》意见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升级改造的工作需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联合对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及商务标招投标数据交换规范》(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经多次研讨,完成修订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请各相关单位将对《规范》的意见,于2007年9月21日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或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具体联系方式: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人:高年鹏联系电话:83788649
地址:深圳市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410室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友刚联系电话:83785049
地址: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楼909室
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及商务标招投标数据交换规范3.0》
深圳市建设工程深圳市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站交易服务中心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5月1日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山东建设工程交易费收费标准

山东建设工程交易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国·威海"政府门户网站 2008-4-9 浏览次数:2934【字号:大中小】【背景色:】【打印本页】【推荐】【关闭本页】鲁价费发[2001]243号 2001年8月3日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监察局:为规范全省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交易服务费1、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直接发包的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价的0.9%收取,由中标单位(或承包单位)缴纳,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最低为1000元。

2、各类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招标项目中标价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缴纳50%,中标单位缴纳50%。

(1)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4%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2%收取;(2)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2%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0%收取;(3)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0%收取,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8%收取;(4)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08%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6%收取;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上述费用为工程交易中心向交易当事人收取的最终服务费用,此外再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市场交易中心服务范围和内容1、收集、存储、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各类企业相关信息,提供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深建字[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深建字[2004]88号)为规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和广东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2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能酌情收取工本费,并应当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

二、提倡采用无纸化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免费发放电子招标文件或者电子资格预审文件。

三、建议发售招标文件(不含设计文件)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套。

四、建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套。

五、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一般可以暂借的形式向投标人发放,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收取押金,但金额以不高过本通知附件收费标准的120%为宜,并应出具押金收据;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时,应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投标人损毁设计文件的,可按本通知附件的收费标准相应扣减押金。

六、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确需发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工本费不宜超过本通知附件的收费标准;采用光盘的形式整体发售设计文件电子文档的,光盘收费不宜超过150元/张。

附件:设计文件发售收费标准┏━━━━━━━━━━━━━━━━┯━━━━━━━━━━━━━━━━┓┃类别/幅面│价格(元/张)┃┠────────────────┼────────────────┨┃A0│ 5.00┃┠────────────────┼────────────────┨┃A1++│ 4.00┃┠────────────────┼────────────────┨┃A1│ 2.50┃┠────────────────┼────────────────┨┃A2++│ 2.00┃┠────────────────┼────────────────┨┃A2│ 1.50┃┠────────────────┼────────────────┨┃A3│ 1.00┃┠────────────────┼────────────────┨┃A4│ 1.0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二)
16
湘价重[2004]115号
关于对中小化肥电费补贴在全国平摊的报告
17
湘价重[2004]121号
关于湘西自治州工业用电价格与贵州、重庆衔接的请示
18
湘价重[2004]153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高耗能企业试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19
湘价重[2004]156号
关于加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加价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天然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43
湘价重[2005]50号
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44
湘价重[2005]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45
湘价重[2005]6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小水电价差资金价差补贴管理办法》及安排2004年度小水电还贷价差的通知
32
湘价函[2004]110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电网改造中有关户表改造收费问题的复函
33
湘价函[2004]16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力行业协会电工培训收费问题的批复
34
湘价信[2004]8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35
湘价成[2004]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20
湘价重[2004]17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乐富水电站等非统调电厂(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21
湘价重[2004]185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经委关于落实省政府调煤保电措施的紧急通知
22
湘价函[2004]1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郴电国际郴州分公司销售电价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

11.3工程交易服务费缴交服务指南一、缴费须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完成后,应当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

包括施工和监理。

二、缴费标准1、施工招标中标价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中标价的1.35‰收取;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按1.0‰收取;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高于25万元。

施工招标由招标人缴纳。

2、监理招标按中标价的1% 收取,最低不少于1500元。

监理招标由中标人缴纳。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收费窗口领取《缴款通知单》;第二步: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到指定银行现金或转帐缴款;第三步:款项到帐后,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收费窗口领取收款发票及《缴费完成证明书》。

四、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3楼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六、收费依据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

七、重要提示1、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后,招标人持《缴费完成证明书》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③、④号窗口取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手续(详见指南3.4)。

2、申请人可拨打28912239、28908318咨询缴费服务相关事宜。

关于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1999-9-1 13:51深价[1999]130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你中心关于申请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试行标准招待一年多来的具体情况,参照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收费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中心及你中心在宝安、龙岗设立的分中心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及相关业务时按如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一)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交易服务费,按设计、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由中标单位缴交,单项工程收费,最低不低于1500元。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工程建设标段中标价为基数按下述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单位缴交:1、工程建设中标价800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工程招标项目按1.4‰收取。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5月1日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附件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标准
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赣价房字[2000]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6.21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价房字[2000]7号2000年6月21日)
省建设厅:
你厅报来《关于申请批准有形建筑市场收取综合服务费的函》(赣建计字(2000)15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参照邻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现就相关事项一并函复如下:
一、凡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的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3工程交易服务费缴交服务指南
一、缴费须知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完成后,应当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

包括施工和监理。

二、缴费标准
1、施工招标中标价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中标价的1.35‰收取;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按1.0‰收取;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高于25万元。

施工招标由招标人缴纳。

2、监理招标按中标价的1% 收取,最低不少于1500元。

监理招标由中标人缴纳。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收费窗口领取《缴款通知单》;
第二步: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到指定银行现金或转帐缴款;
第三步:款项到帐后,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收费窗口领取收款发票及《缴费完成证明书》。

四、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五、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3楼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六、收费依据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7]81号)。

七、重要提示
1、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后,招标人持《缴费完成证明书》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③、④号窗口取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手续(详见指南3.4)。

2、申请人可拨打28912239、28908318咨询缴费服务相关事宜。

关于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1999-9-1 13:51
深价[1999]130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试行标准招待一年多来的具体情况,参照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收费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及你中心在宝安、龙岗设立的分中心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及相关业务时按如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交易服务费,按设计、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由中标单位缴交,单项工程收费,最低不低于1500元。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工程建设标段中标价为基数按下述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单位缴交:
1、工程建设中标价800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工程招标项目按1.4‰收取。

直接发包项目按1.2‰收取;
2、工程建设中标价8000万元以上部分,工程招标项目按1.1‰收取,直接发包项目按0.9‰收取;
3、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个别特大型工程如需超标准收费的,应另行报批。

二、服务内容: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双方提供交易洽谈场所和配套服务;收集和统一发布建设工程信息;建立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办理招投标的申请登记手续,对标书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工程项目评比专家库为标书评比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抽签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方集中办理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等手续,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三、除交易服务费外,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收费。

四、上述收费规定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五、即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Constru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办公地点: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
8.1工程报建缴费指南
(2009年6月修订)
一、缴费须知
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缴齐有关费用(见后附工程报建应缴费用一览表)。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在向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后(详见指南3.4),领取《缴费通知书》;直接发包的工程,在向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申办施工许可的有关材料后(详见指南4.1),领取《缴费通知书》;
第二步:根据《缴费通知书》缴款:
A:缴款人携现金或支票以及《缴费通知书》到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10号窗口缴款:
若以现金缴款,当场领取各项已缴费用的收款收据或发票;
若以支票托收缴款,当场领取托收银行出具的《票据受理回执》,同时领回经10号窗口银行工作人员签章的《缴费通知书》;若支票托收成功,3个工作日后凭《票据受理回执》返回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10号窗口领取各项已缴费用的收款收据或发票;
B:缴款人到本单位开户银行转帐缴款;若转帐成功,3个工作日后携转帐支票复印件到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10号窗口领取各项已缴费用的收款收据或发票;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Constru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办公地点: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
第三步:凭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10号窗口银行工作人员签章的《缴费通知书》或各项已缴费用的收款收据或发票,到1~4号或绿色通道窗口按规定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进入绿色通道的工程优先办理。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中大厅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五、收费依据
见附件:工程报建应缴费用一览表
六、重要提示
1、根据粤建管函(2008)46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

2、所有应缴费用可先由工程发包人以一张支票的形式统一缴纳,其中属于工程承包人应当缴纳的费用由双方在事后自行清算;
3、通过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托收缴款的缴款人,应当确保托收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若缴款人出现二次因票据瑕疵或出现一次因帐户余额不足甚至无余额造成托收不成功的,市建设局将把该缴款人列入“黑名单”,此后不再接受其通过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托收任何应缴款项。

附:工程报建应缴费用一览表
工程报建应缴费用一览表
说明:上述各收费项目中,除地下管线查询费、交易服务费统一在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缴费外,其他收费项目根据市、区工程管理权限的分工到相应的报建受理部门缴费(市建设局统一在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

5
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 咨询电话:83788939、83788067
1、框架(含砖混)结构指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工业建筑和超过24米的单层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且层数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高层工业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架仓库。

3、超高层建筑指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6
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 咨询电话:83788939、8378806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