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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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2011]96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5
【实施日期】2011.08.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留调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海府〔201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和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狠抓项目建设,培植了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强化协调服务力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重点项目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辐射和支撑促进作用,实施大项目带
动战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是我市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我市抢机遇、调结构、扩总量、强实力的客观需要,是我市实现“十二五”规划,发挥省会中心城市功能的重要保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二、建立完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
建立以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市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为主体的重点项目组织领导体系,建立重点项目工作网络和联络制度,统筹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遴选、推进、协调、督察、汇总、考核和反馈等工作;负责与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对接,做好省级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
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属地内重点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服务等推进工作。
对全市重点项目实施分级推进工作责任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位责任市领导、一个牵头责任单位、一个建设责任主体、一个倒排工期计划、一竿子抓到底”的“六个一”工作责任制度。
“一个项目有一位责任市领导”----四套班子每位市领导都有挂点联系推进重点项目的责任;“一个项目有一个牵头责任市级机关部门(或单位)”----重点项目涉及的市直机关、区或园区都必须根据其职能对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实行牵头责任包干;“一个项目有一个建设责任主体”----项目建设的主体是按照业主总揽制要求对重点项目的资金落实、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等负责的第一责任主体;“一个项目有一个倒排工期计划”----重点项目要按照项目前期和建设两阶段分别制定倒排工期计划,明确时间和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在项目谋划、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政策支持等各个环节,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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