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杰《国外社会学理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25-30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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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社会信任理论

25.1 复习笔记

一、西方社会信任研究的历史发展

1.心理学家对信任的研究

(1)多伊奇

多伊奇(Deutsch)是研究信任问题最为著名的心理学家。多伊奇对囚徒困境中的人际信任进行了实验研究,发现人际信任的有无以双方合作与否来反映,两个人之间的信任程度会随着实验条件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人际信任被看作是一个由外界刺激决定的因变量。多伊奇有关囚徒困境中人际信任的实验研究开创了社会心理学信任研究的先河。

多伊奇将信任理解为对情景刺激的反应,而情景刺激决定了个体心理与行为。他又将信任理解为一种心理预期或期望,一种非理性的风险行为,这一思想影响了以后学者对于信任的界定。在多伊奇之后,众多的心理学家、社会心理学家、社会学家都将信任界定为一种心理期望或期待。

(2)罗特尔与赖兹曼

罗特尔(Rotter)与赖兹曼(Wrightsman)把信任看成是存在于个人内部的性格特质,或一种经过社会化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人格特征。罗特尔认为,信任是个体对另一个人的言词、承诺以及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之可靠性的一般性的期望。赖兹曼认为,信任是个体特有的对他人的诚意、善良及可信性的普遍可靠性的信念。信任是对他人的动机、人格方面的信任。罗特尔与赖兹曼对于信任的看法不像多伊奇那样,认为信任是外在情景刺激的结果,而是内

在的个人经历、个人对人性的看法等使他(她)形成了对一般性的他人的可信赖程度的一般性期望。信任只是个人人格特质的表现,是一种经过社会学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人格特点。

(3)萨贝尔

萨贝尔(Sabel)对于信任的研究较早地涉及社会信任。在他看来,信任是交往双方共同持有的、对于双方都不会利用对方之弱点的信心。萨贝尔对于信任的这一界定,说明他将信任理解为基于人际交往双方共有的信心或认识(如共有的概念、观念,道德或法律共识),并且这种信任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性。萨贝尔所理解的信任就是一种相互信任。

(4)莱维斯和维格尔特

莱维斯(Lewis)和维格尔特(Weigert)等人对于人际信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认为人际信任是人际交往的产物,它基于人际交往关系中的理性算计和情感关联。他们依据人际信任的基础是理性还是情感,将人际信任分为认知性的人际信任与情感性的人际信任两种类型。前者是基于对他人的可信程度的理性考察而产生的人际信任,后者是基于与他人的强烈的情感联系而产生的人际信任。

2.社会学对信任的研究

社会学对于信任的研究基本上脱离了纯粹的个体心理学、社会心理学范畴,开始把信任理解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与社会文化结构和文化规范密切相关的社会现象,把信任本身看做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学家将信任理解为社会制度和文化规范的产物,是建立在法理(法规制度)或伦理(社会文化规范)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现象。有的社会学家将这种意义上的信任理解为“社会信任”。

(1)卢曼

卢曼以新功能主义的理论与方法研究信任,认为信任是一种社会关系结构,信任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微观的个体信任或“私人信任”,而是宏观层面的“系统信任”。卢曼把行为者

的期望作为定义信任的出发点,认为信任主要是一种社会结构和文化规范的现象,是靠着超越可以得到的信息,概括出的一种期待。由于理性的有限,人类无法获取完整的信息,因而,可以通过信任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以及由此带来的信息的不完整的缺陷,来减少社会交往中的复杂性,确保内心的安全感。因此,信任是用来减少社会交往复杂性的“简化机制”。卢曼从宏观的社会关系结构角度去理解信任,突破了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局限,为社会学开展信任研究提供了范式。

(2)加芬克尔

加芬克尔从探究“一些使普通事物具有人们所熟悉的、日常特征的期望”来研究信任。他把信任定义为对普通的和日常的道德世界的持续、规则、秩序和稳定性的期望。加芬克尔对于信任的理解是立足于日常生活世界的。他通过“破坏性的实验”从反面来证实人们天生具有一种维持合乎道德秩序的期望。这种期望是一种基本的信任,而这种基本信任产生的基础是道德。

(3)巴伯

巴伯直接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去研究信任,将信任建立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上,认为信任是对维持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期望。巴伯完全继承了加芬克尔对于信任本质的理解,认为信任“乃是对维持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期望”,并且这个定义可以具体化为两个方面:①对有技术能力的角色行为的期望;②对信用义务和责任的一些期望。

(4)山岸俊男

山岸俊男直接从巴伯所区分的两种不同类型的特定信任出发研究信任。他实际上将巴伯的第二种信任作为理论前提,将信任定义为对行为对象友好和良好意图的期待。山岸信任研究的一个特点在于将信任与安心(或放心)作了区分。山岸认为,安心(或放心)是对对象者善意行为的期待,这一期待并非来自对象者的善良,而是来自确保对象者乐意合作的诱因

构造。因此,信任与安心(或放心)之间的不同在于,前者基于对行为对象者的推测,而后者基于对关系周围诱因构造的理解。

(5)祖克尔

祖克尔直接将信任基于法律制度,认为信任是在特定的法律制度、社会规范基础上形成的,反映的是由于担保、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其他机制的存在,一个人感到环境的安全性。制度保障可能增强了控制的感觉,从而降低了知觉的风险。祖克尔直接将信任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并称这种信任为“基于制度的信任”。

(6)吉登斯

吉登斯从现代性的角度研究信任,他所理解的现代性是属于制度层面的。吉登斯认为信任就是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的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技术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吉登斯将信任分为一般信任与基本信任。一般信任是对个人或抽象系统所给予的信任,该信任产生于无知或缺乏信息时的“盲目信任”;基本信任是对其他人的连续性及客观世界的信任。

(7)福山

福山是从社会关系结构的意义上去理解信任的。福山认为,信任是指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福山重点研究了“道德性社团”的信任问题。在福山看来,在社团成员之间产生的相互信任、相互期待,是基于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为基础。社团成员具有先天的道德共识,是他们将社会道德内化之后形成的,它们使社团成员之间形成了自愿结合的“自发社交力”。因此,社团成员彼此之间做出的信任行为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信任的自愿性源自于内化的道德规范,道德这一内在制度是社团成员之间产生相互信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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