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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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 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调查的火灾,获 取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 的结论材料。(排除放火是出具认定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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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取火灾物证的要求(第五条)
(一)常见问题
1.不按照首先认定起火部位或起火点再提取物证的 程序提取火灾物证,没有提取到有力的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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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按照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原 因认定,包括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或 者起火点、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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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的先决条件(第四条)
(一)常见问题: 1.火灾现场勘验不到位。只做静态勘验不做
动态勘验; 2.重要证人没有询问。未询问第一发现人、
第一报警人; 3、未提取重要物证,未进行相关检验鉴定。
2.疑似电气线路火灾的,只在起火部位或起火点处 提取物证,不在以外的同一回路上提取;
3.提取物证不封装,不签名;
4.未对提取过程进行照相或录像记录,或照片、录 像未体现当事人在场。
1、2容易导致提取的物证不能作为证据。
3、4容易导致当事人不认可提取的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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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取火灾物证的要求(第五条)
(二)提取物证的要求。在火灾现场提取或 者送检的物证,应当在拟认定的起火点或 者起火部位提取。
火灾调查工作
《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
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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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
依据公安部第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等技术标准制定《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 则》。2011年2月14日部消防局印发执行。
制定《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的目的是 通过固定认定程序,规范火灾调查行为, 防止少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出现; 为一线火灾调查人员提供可操作性强的火 灾调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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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的先决条件(第四条)
(二)必须完成以下调查工作
认定火灾原因应当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
勘验、调查询问和必要的检验、鉴定后进行。
1.火灾现场已经过动态勘验,拟认定的起火点已经 过彻底扒掘和处理,已完成拍摄现场照片、绘制 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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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的先决条件(第四条)
2.根据需要已询问火灾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 最先扑救火灾的人,现场逃生人员,火灾肇事嫌 疑人,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并 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一时间)
(二)火灾名称应当体现下列内容:
1.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或地址。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用单位公章或者工商登记的名称,城镇 居民、农村村民住宅用住宅住址;
2Leabharlann Baidu发生火灾的日期。具体到月、日,用阿拉伯数字 表示,中间用圆点分隔,加双引号;
3.火灾等级。其中,“一般火灾”表示为“火灾”。
4.经调查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名称中应当体现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且加上“放火嫌疑案件”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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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嫌疑案件移交及认定(第七条)
(二)刑侦部门排除放火嫌疑后做出新的认 定。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按照有关规 定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调查。
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审查排除放火嫌 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火灾调 查情况,作出放火嫌疑以外的起火原因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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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前的说明(第八条 )
(一)常见问题 说明不到位,对当事人提出的线索不调查,回答
提出的质疑缺少诚意,“说明”走过场,没有起 到沟通作用。 (二)认定前的说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起火 原因认定前,应当向火灾当事人说明开展火灾调 查的方法,拟作出的认定结论的事实、理由和依 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有异议的,火灾调查人员 应当解释。当事人提出与火灾调查有关的新的事 实、证据或者线索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 织调查。(体现在告知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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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的证据(第十二条)
6.尸体检验文书; 7.实物证据; 8.其他证明火灾原因、灾害成因的证据材料。
2.灾害成因部分主要是查找、分析造成火灾蔓延、 失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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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命名(第十一条)
(一)常见问题 1.不论火灾事实如何,一律命名为“火灾事 故”; 2.错误认定火灾发生单位或者火灾发生单位 名称不准确,如“**酒店5.1火灾”、发生 火灾汽车所有人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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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命名(第十一条)
在拟认定的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外提取 物证的,应当在拟认定的起火点或者起火 部位周围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提取电气线 路熔痕物证的,应当与拟认定的起火点或 者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故障点处在同一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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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嫌疑案件移交及认定(第七条)
(一)常见问题 1.向刑侦部门移交放火嫌疑案件不履行移交 手续; 2.不给火灾当事人送达案件移交通知书复印 件,导致调查超期; 3.刑侦部门线索排查后,给出的结论模棱两 可或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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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第十条)
(二)《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火灾原因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1.起火原因部分包括起火部位、起火点、有证据证 明引起可燃物燃烧、爆炸的引火源和起火物。对 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 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 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 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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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的证据(第十二条)
(一)常见问题 1.不进行证据审查,甚至不阅读询问笔录, 已经调查获取的重要事实没有利用; 2.不注意查找、监控录像设备及资料,不善 于调查消防控制器状态、自动消防设施动 作情况并提取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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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的证据(第十二条)
(二)火灾调查的证据。下列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 断后可以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根据: 1.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记录; 2.录音、视频资料;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图; 4.物证鉴定结论; 5.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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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第十条)
(一)常见问题 1.《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主要事实不全,未体现受 灾户数、主要烧损物及火灾损失等; 2.起火原因表述不清、语言不简洁、不用客观的表 述方法;(顺序依次为起火原因、起火时间、起 火部位、起火点) 3.灾害成因分析不准确,易与起火原因混淆。(尽 量避开矛盾,多分析客观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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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取火灾物证的要求(第五条)
(一)常见问题
1.不按照首先认定起火部位或起火点再提取物证的 程序提取火灾物证,没有提取到有力的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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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按照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原 因认定,包括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或 者起火点、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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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的先决条件(第四条)
(一)常见问题: 1.火灾现场勘验不到位。只做静态勘验不做
动态勘验; 2.重要证人没有询问。未询问第一发现人、
第一报警人; 3、未提取重要物证,未进行相关检验鉴定。
2.疑似电气线路火灾的,只在起火部位或起火点处 提取物证,不在以外的同一回路上提取;
3.提取物证不封装,不签名;
4.未对提取过程进行照相或录像记录,或照片、录 像未体现当事人在场。
1、2容易导致提取的物证不能作为证据。
3、4容易导致当事人不认可提取的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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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取火灾物证的要求(第五条)
(二)提取物证的要求。在火灾现场提取或 者送检的物证,应当在拟认定的起火点或 者起火部位提取。
火灾调查工作
《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
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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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
依据公安部第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等技术标准制定《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 则》。2011年2月14日部消防局印发执行。
制定《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的目的是 通过固定认定程序,规范火灾调查行为, 防止少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出现; 为一线火灾调查人员提供可操作性强的火 灾调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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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的先决条件(第四条)
(二)必须完成以下调查工作
认定火灾原因应当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
勘验、调查询问和必要的检验、鉴定后进行。
1.火灾现场已经过动态勘验,拟认定的起火点已经 过彻底扒掘和处理,已完成拍摄现场照片、绘制 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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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的先决条件(第四条)
2.根据需要已询问火灾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 最先扑救火灾的人,现场逃生人员,火灾肇事嫌 疑人,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并 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一时间)
(二)火灾名称应当体现下列内容:
1.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或地址。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用单位公章或者工商登记的名称,城镇 居民、农村村民住宅用住宅住址;
2Leabharlann Baidu发生火灾的日期。具体到月、日,用阿拉伯数字 表示,中间用圆点分隔,加双引号;
3.火灾等级。其中,“一般火灾”表示为“火灾”。
4.经调查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名称中应当体现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且加上“放火嫌疑案件”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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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嫌疑案件移交及认定(第七条)
(二)刑侦部门排除放火嫌疑后做出新的认 定。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按照有关规 定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调查。
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审查排除放火嫌 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火灾调 查情况,作出放火嫌疑以外的起火原因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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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认定前的说明(第八条 )
(一)常见问题 说明不到位,对当事人提出的线索不调查,回答
提出的质疑缺少诚意,“说明”走过场,没有起 到沟通作用。 (二)认定前的说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起火 原因认定前,应当向火灾当事人说明开展火灾调 查的方法,拟作出的认定结论的事实、理由和依 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有异议的,火灾调查人员 应当解释。当事人提出与火灾调查有关的新的事 实、证据或者线索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 织调查。(体现在告知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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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的证据(第十二条)
6.尸体检验文书; 7.实物证据; 8.其他证明火灾原因、灾害成因的证据材料。
2.灾害成因部分主要是查找、分析造成火灾蔓延、 失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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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命名(第十一条)
(一)常见问题 1.不论火灾事实如何,一律命名为“火灾事 故”; 2.错误认定火灾发生单位或者火灾发生单位 名称不准确,如“**酒店5.1火灾”、发生 火灾汽车所有人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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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命名(第十一条)
在拟认定的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外提取 物证的,应当在拟认定的起火点或者起火 部位周围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提取电气线 路熔痕物证的,应当与拟认定的起火点或 者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故障点处在同一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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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嫌疑案件移交及认定(第七条)
(一)常见问题 1.向刑侦部门移交放火嫌疑案件不履行移交 手续; 2.不给火灾当事人送达案件移交通知书复印 件,导致调查超期; 3.刑侦部门线索排查后,给出的结论模棱两 可或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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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第十条)
(二)《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火灾原因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1.起火原因部分包括起火部位、起火点、有证据证 明引起可燃物燃烧、爆炸的引火源和起火物。对 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 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 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 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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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的证据(第十二条)
(一)常见问题 1.不进行证据审查,甚至不阅读询问笔录, 已经调查获取的重要事实没有利用; 2.不注意查找、监控录像设备及资料,不善 于调查消防控制器状态、自动消防设施动 作情况并提取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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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的证据(第十二条)
(二)火灾调查的证据。下列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 断后可以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根据: 1.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记录; 2.录音、视频资料;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图; 4.物证鉴定结论; 5.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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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第十条)
(一)常见问题 1.《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主要事实不全,未体现受 灾户数、主要烧损物及火灾损失等; 2.起火原因表述不清、语言不简洁、不用客观的表 述方法;(顺序依次为起火原因、起火时间、起 火部位、起火点) 3.灾害成因分析不准确,易与起火原因混淆。(尽 量避开矛盾,多分析客观存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