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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一)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做好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不同地区、群众用药差异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从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

其中: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下同)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低于8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出规定比例,要制定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6.04.06•【字号】陕卫妇发[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陕卫妇发〔2006〕12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安局,厅直厅管医疗单位: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铜川市“高考移民”问题进行了全省通报,认为铜川“高考移民”问题,是一起多部门、多单位、多人员参与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其中涉及到铜川市21家医疗机构,并认定铜川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医学出生证明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

铜川“高考移民”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为了维护高考和社会秩序,严肃政纪,省政府决定对铜川“高考移民”问题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47人,诫勉谈话20人,批评教育16人,经济处罚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人。

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法行政,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文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卫生、公安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市、县、区卫生、公安部门要予以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发放的监督和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卫生、公安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实施细则:12-0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实施细则____,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启动修改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为响应中央完善生育政策的需要、适应机构改革、依法维护群众利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我省已启动修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生育政策、保障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

还根据我省单独二孩政策有关规定,将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

为了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在政府职责中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的内容。

新增加四项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等。

生育政策上,将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时间延长至孩子出生三个月之内,将登记地由镇、街道办一级修改为向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委会登记。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在提高婚产假优待、加大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适当提高对农村计生家庭的医疗保障力度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最新消息今年元旦起,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不少人询问,自己是独生子女家庭,但之前一直没有申领独子证,现在还能申领吗?日前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在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颁布前,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继续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深入贯彻《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文件精神,落实《陕西省2011年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项目考核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有效解决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相对薄弱问题的重要契机。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发挥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本地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确保卫生监督协管项目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卫生监督协管相关文件,明确各项服务工作内容的内涵外延,所涉及到的工作,必须全面开展,按要求完成,切实解决部分地区工作开展不全面的问题。

完善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管理机制,以推广《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试行)》为契机,落实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范围,建立起规范的服务流程,要梳理、明确不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上报信息至上级相关部门,保障服务质量。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
卡(居民健康卡)工作的有关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陕卫信息发[2014]32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10.16
【实施日期】2014.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健康卡)工作的有
关通知
(陕卫信息发〔2014〕326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
2014年10月9日,省卫生计生委召开了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健康卡,以下简称“居民健康卡”)项目试点建设启动会,标志着我省居民健康卡项目建设工作正式展开,并计划11月20日进行首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发行居民健康卡工作的认识
居民健康卡是我省乃至国家“十二五”卫生信息化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我省“数字陕
西?智慧城市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推进深化医改、优化服务流程、改善。

求实敬业,建设VTE多学科一体化防控体系——访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周围血管科主任田红燕教授

求实敬业,建设VTE多学科一体化防控体系——访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周围血管科主任田红燕教授

求实敬业,建设VTE多学科一体化防控体系——访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周围血管科主任田红燕教授刘志学【期刊名称】《中国医药导报》【年(卷),期】2017(014)015【总页数】3页(P1-3)【作者】刘志学【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7年5月5日至6日,第六届西北血管论坛暨第12届长安血管论坛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班在古都西安隆重举行。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周围血管科主任田红燕教授出任大会主席。

据记者了解,田红燕教授长期从事周围血管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的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多年来致力于研究周围血管、肺血管及代谢性高血压的发病机制和治疗,擅长周围血管、心血管内科和肺血管的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诊断、介入及综合治疗;尤其擅长肢体和内脏动脉硬化闭塞性疾病、急性动脉栓塞、主动脉夹层、腹主动脉瘤、肺栓塞和深静脉血栓形成、肺动脉高压等疾病的诊断、介入和综合治疗。

她曾在德国莱比锡大学Park医院进修周围血管疾病诊疗技术,并率先在我国西北地区开展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糖尿病足、肺栓塞及其他周围血管疾病的微创介入治疗和内科治疗,涉及病种有主动脉夹层和胸腹主动脉瘤、肾动脉狭窄、慢性肢体和内脏动脉闭塞性疾病、急性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形成、急慢性肺动脉栓塞、肺动脉高压、大动脉炎等血管病变,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特别是成功开展的周围血管腔内支架成形术,动、静脉闭塞性疾病的各种血栓消融术,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而且在此前不久,因其领衔的科室成就突出,田红燕教授所在的医院被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授予血栓防治示范基地,这也是我国首个国家级血栓防治示范基地。

鉴于上述成就,本刊记者围绕我国周围血管疾病防治领域的诸多热点问题,深入采访了田红燕教授。

采访一开始,田红燕教授首先提及了前不久闭幕的第六届西北血管论坛暨第12届长安血管论坛。

她介绍说:“这次会议继续传承了历届大会精神,秉持‘资源共享、合作交流、共同发展、技术扶持’的理念,遵循‘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互动交流、面向基层、服务患者’的宗旨,分享了血管病领域的新发展、新举措和新未来,为血管界同仁提供了一个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为与会代表奉献了一届精彩的学术盛会。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_规章制度_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_规章制度_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已启动修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生育政策、保障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政府职责增加打击溺、弃女婴在政府职责中,除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等常规任务,特别增加“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内容。

经费保障方面,增加“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计生服务增加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关于卫生计生部门职责条数变化不大,但内容上有诸多调整。

比如在原来“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基础上,要求“提出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及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在计生服务工作,原有的生殖健康内容被扩充到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等方面。

扶贫把计生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特别增加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职责内容。

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日常管理、技术服务和解决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脱贫帮困等问题提供经费保障。

应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

流动人口享受均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增加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明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行流出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负责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与户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207号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207号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四部分组成。

其中,《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已于今年5月印发执行。

《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于今年6月5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7年起正式执行。

为使各级卫生部门按制度规定完成2007年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统计调查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包括30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26表至卫统38-3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30号,有效期两年,主办单位为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卫生监督局,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包括15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39表至卫统49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31号,有效期两年,主办单位为我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见附件3。

三、两个调查制度的具体执行时间及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2和附件3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统计信息/统计法规与标准)。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遵守两个调查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备案。

中共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2013年度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共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2013年度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共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2013年度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陕卫党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2013年度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决定(陕卫党发〔2014〕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2013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方面的重视支持下,经过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全省卫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保护全省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总结经验,弘扬先进典型,委党组决定,对在2013年度疾病预防控制、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项目、社区卫生服务、内部审计、优秀网站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先进市县(区)、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区)、单位及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市县(区)、先进单位及个人学习,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2013年度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先进市县(区)及先进集体名单2.陕西省2012年-2013年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名单3.2013年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名单4.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5.2013年全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单位名单6.全省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中共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2014年2月7日附件1:2013年度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先进市县(区)及先进集体名单一、2013年度疾病预防工作先进市(共4个)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安康市二、2013年度疾病预防工作先进县(区)(共28个)西安市:户县莲湖区碑林区宝鸡市:陇县陈仓区眉县咸阳市:泾阳县武功县长武县渭南市:澄城县大荔县合阳县铜川市:印台区王益区延安市:甘泉县黄陵县黄龙县榆林市:绥德县靖边县榆阳区汉中市:勉县西乡县南郑县安康市:白河县平利县旬阳县商洛市:丹凤县山阳县三、2013年度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共7个)韩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科杨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防治科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信息科陕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克山病大骨节病防治科陕西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防治科陕西省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办公室附件2:陕西省2012年-2013年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项目执行先进市、县(20个)西安市安康市西安:莲湖区、周至县咸阳:秦都区、三原县渭南:临渭区、澄城县宝鸡:眉县、凤翔县汉中:南郑县、西乡县安康:紫阳县、平利县榆林:榆阳区、定边县延安:宝塔区、吴起县铜川:王益区商洛:山阳县二、项目执行先进单位(32家)陕西省结核病防治所陕西省卫生宣传教育中心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所西安市莲湖区健康教育所西安市灞桥区健康教育所西安市阎良区健康教育所咸阳市礼泉县疾控中心咸阳市永寿县疾控中心咸阳市长武县疾控中心渭南市疾控中心渭南市华县疾控中心渭南市蒲城县健康教育所宝鸡市疾控中心宝鸡市陈仓区疾控中心宝鸡市凤县疾控中心铜川市疾控中心铜川市耀州区疾控中心汉中市疾控中心汉中市汉台区疾控中心汉中市镇巴县疾控中心安康市疾控中心安康市中医院安康市旬阳县疾控中心商洛市疾控中心商洛市山阳县疾控中心榆林市靖边县疾控中心榆林市清涧县疾控中心延安市疾控中心延安市宝塔区疾控中心延安市志丹县卫生局杨陵区疾控中心韩城市健康教育所附件3:2013年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2013年度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共28个)西安雁塔区电子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未央区草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长安区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临潼区骊山华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阎良区北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长安区东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新城区西一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灞桥区席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鸡渭滨区金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鸡金台区西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鸡渭滨区姜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咸阳秦都区古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咸阳渭城区朝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咸阳渭城区新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咸阳兴平市西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汉中汉台区新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汉中汉台区中山街办将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康汉滨区江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康汉滨区江北砂石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康汉滨区江北张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商洛商州区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铜川王益区翠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铜川印台区城关街办鑫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榆林榆阳区新明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榆林榆阳区驼峰路街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渭南华阴市岳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渭南华阴市太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渭南临渭区双王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2013年度全省社区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共12个)西安新城区胡家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莲湖区桃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长安区郭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雁塔区等驾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鸡金台区中山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咸阳秦都区人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康汉滨区老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铜川王益区黄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铜川印台区三里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榆林榆阳区上郡路街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渭南临渭区杜桥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渭南临渭区站南办卫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附件4: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共15个)咸阳市中心医院宝鸡市中心医院渭南市中心医院榆林市第一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商洛市中心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陕西省肿瘤医院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二、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个人(共21人)董劲西安市中心医院戴新明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岐九年西安市第八医院梁芳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何承华武功县卫生局朱俊阳宝鸡市中医医院李志范陕西省宝鸡市人民医院苑菁渭南市临渭区卫生局丁少斌富平县卫生局段卉铜川市卫生局白彩玲榆林市中医院蒲新春榆林市星元医院杨睿城固县卫生局温意洪镇巴县卫生局沈兰菊安康市中心医院罗宾瑛商洛市卫生局梁红英陕西省妇幼保健院翟清安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张云陕西省肿瘤医院周秦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张珲陕西省中医医院附件5:2013年全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单位名单一、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市级单位(共3个)西安市卫生局咸阳市卫生局宝鸡市卫生局二、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县(区)单位(共8个)麟游县卫生局陇县卫生局长武县卫生局户县卫生局礼泉县卫生局凤县卫生局旬阳县卫生局印台区卫生局三、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统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单位(共12个)1.三级医院(共7个)西安市第九医院陕西省妇幼保健院西安市第四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咸阳市中心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宝鸡市妇幼保健院2.二级医院(共5个)陕西康复医院岐山县医院西安市第二医院永寿县医院西安航天总医院附件6:全省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全省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先进集体(共17个)铜川市卫生局咸阳市卫生局延安市卫生局杨凌区卫生局户县卫生局宜君县卫生局渭城区卫生局三原县卫生局金台区卫生局凤县卫生局澄城县卫生局安塞县卫生局宝塔区卫生局汉台区卫生局吴堡县卫生局洛南县卫生局汉滨区建民办事处河西卫生院二、全省第五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先进个人(共40人)周旭光临潼区卫生局张宁户县余下中心卫生院刘雅君新城区韩森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韩喆西安市临潼区西泉卫生院曹琦铜川市卫生局吕斐王益区卫生局孙海瑛宜君县卫生局童生勇凤县红花铺镇卫生院左利芳凤县凤州中心卫生院倪娜金台区卫生局郝建隆眉县卫生局席娟咸阳市卫生局陈航群渭城区卫生局冯伟长武县卫生局唐建伟旬邑县卫生局王雯三原县卫生局赵治国澄城县城关镇卫生院赵启民澄城县饶头镇卫生院杨彦婷澄城县卫生局阴小利澄城县赵庄中心卫生院张廷政宜川县卫生局高生文安塞县楼坪卫生院张旭宝塔区冯庄乡卫生院郭延红延安市卫生局王勇汉中市卫生局侯俨芳略阳县卫生局王鹏勉县卫生局朱斌汉台区武乡镇中心卫生院高惠龙榆林市卫生局何万成靖边县卫生局杨小萍榆阳区卫生局李亚琴吴堡县丁家湾乡卫生院王明菊安康市卫生局杨永红汉滨区卫生局蒋静汉阴县蒲溪镇中心卫生院王春锋商洛市商州区腰市中心卫生院邢仁军丹凤县龙驹寨镇中心卫生院郭生敏洛南县卫生局郝云华洛南县景村中心卫生院李康杨凌区卫生局。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陕卫妇发[2006]353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06〕35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关于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7
【摘要】国卫体改发[2017]38号北京市、天津市、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局、医改办,教育部有关直属高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为贯彻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
【总页数】4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通知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J],
3.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发布关于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进一步做好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J],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5.关于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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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 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订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 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 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 的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 故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谢谢观看
(五)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 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省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医政医管局局长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47名(含医政医管局副局长2名、 卫生计生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领导集体
参考资料
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保健局。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政府部门
01 简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国家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药、药检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将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推行区域卫生规划,开展社区医疗服务,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

(四)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强化的职能1、监督管理全省血站、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

2、卫生监督与执法监督工作。

3、地方病防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7.03•【字号】陕卫疾发[2002]163号•【施行日期】200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卫疾发〔2002〕16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现将《陕西省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三日附件:陕西省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计划免疫工作质量和免疫接种门诊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免疫接种门诊(以下简称接种门诊)是指经县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定点进行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并有固定的接种用房、设备和防保人员,以及相应管理措施的门诊;规范化接种门诊则是在接种门诊的基础上完全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免疫接种。

第三条农村接种门诊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开设,大的乡(镇、街道)或交通半径较远的,可以开设固定的接种门诊分部;城区接种门诊的开设,可根据当地人口密度、卫生保健覆盖面、卫生医疗保健单位分布等情况,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有防保科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承担。

第四条根据服务工作量的大小逐步推行按日、周、旬接种制度。

门诊服务对象以0-12月龄儿童的基础免疫和适龄儿童的加强免疫为主,逐步扩大到其他疫苗的接种。

第五条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将分为示范接种门诊、规范接种门诊、合格接种门诊三类。

第二章接种门诊建设标准第六条接种门诊用房1、接种门诊用房至少要设2个单间,总面积要求在30m2以上。

2、接种门诊环境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地面平整,并与其它病房、普通门诊、放射室、注射室用房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避免交叉感染。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陕卫规发[2011]5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卫规发〔2011〕506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中医局直属各单位: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卫生厅已及时转发了该《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我省各地实施《办法》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樊桂成电话:87340027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本省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在本省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直接挂网药品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依据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分批公布的直接挂网药品网上采购目录,按照议价要求,直接与生产经营企业议定采购价格,网上阳光采购的药品。

直接挂网药品范围随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动态调整,目前主要包括:常用低价药品、基础输液、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以及暂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含我省增补药品)中原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目前暂纳入直接挂网药品。

二、议价要求各采购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县(区)“三统一”办或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依据平台提供的参考价格,按照量价挂钩、带量采购的原则,从严控价。

其中,常用低价药品的零售价格不得突破低价药的日均费用标准(西药3元、中成药5元);国家基本药物(含我省增补药品)中原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实际采购价格不得突破平台公布的限价。

三、时间要求从平台分批公布直接挂网采购目录之日起,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议定实际采购价格,并在平台填报,同时要在平台建立相应的配送关系。

四、采购流程1.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直接挂网药品情况,遴选确定具体采购品种和数量,按照议价要求以及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2.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组成采购联合体,由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牵头,汇总制定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目录,明确数量,按照议价规则,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陕卫药政发[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23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计生委(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计生局,委直(管)医疗机构:为规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要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重点任务之一,全面抓好落实。

二要定期查询有关网站。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已开设“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栏,转载各省(区、市)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同时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地方工作动态。

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也将开设相应专栏。

各市各单位要定期查询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对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处理规定。

三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原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和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试行)》(陕卫纠发〔2008〕178号)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仍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事项,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上报总结清理情况和尚未到期的不良记录,同时报送牵头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网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网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网篇一: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最新版)陕西省人口与扶贫开发条例(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届第三十二次在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修订2021年5月26日陕西省同年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第二卷制定与实施 2第三章生育调节 6第四章技术服务 9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13第六章法律责任 (17)第七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指导方针,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网络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昌盛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台湾地区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合乎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工作。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沟通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经济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项目队伍建设,健全基层产品与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着力点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条文、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具体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并负责科研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计划生育与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政策法规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政策法规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政策法规
第一条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规范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履行职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省、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政府举办的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经费和编制内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按照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置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职能。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规划、行业规范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预防与控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
(三)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疾病监测,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
(四)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
(五)疾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的检测、评价;
(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
(七)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等。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职责分工依照《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规范使用国家统一标识。

赴现场工作时应统一规范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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