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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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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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通
常表现为生命、健康、姓名、名誉、人身自由等权利而产生的人身关系 ,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关系。其特征为:一是具有人身属性,与人身不 可分离;二是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三是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联系 密切。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一般从其实 施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民事法规开始实施的时间可由法 规本身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规定,如《民法通则》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法规实施的时间,就是民事法规生效的时间。
理三种。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关系依照委托合同或委托书自然
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代理人一旦死亡,代理
权和代理关系随之消灭,不能继承和转让。被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产 生新的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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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四)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1.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借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同自己进行的有害于
被代理人的经济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代理人应该履行的职责,是法律 禁止的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经济行为。 (3)恶意代理是指代理人出于恶意与他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行 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权利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人身权是民法的基本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民法在经济 活动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在我国,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是我国以民事 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 法律。合同关系一也是一种财产(债)关系,因此,《民法通则》对规范 合同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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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2.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经济行为。无权代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合法授权的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没有委托代理
关系 行为人没有取得代理权而进行的行为。 (2)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这种“代理”是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
第四章 合同法原理
1 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2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3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4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与担保 5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6 第六节 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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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一、民法与《民法通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法人与公民之间的财产
三、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思。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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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发生依据的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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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陆、领水、领空的效力。
《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我国的民法在我国领陆、 领水、领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均应遵照执行 。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指的 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 法人;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中国领域外的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适用居住国的民法,但根据国际 惯例,也可适用我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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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指民法规范效力所涉及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
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以下两个方面: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一也称为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
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包括的范围很)’一,民法 只调整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调整纵向的、国家对社会 经济的计划管理、财政管理以及其他方面行政管理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其特征为:一是主体平等,在这里没有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命令 与服从的隶属关系,他们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二是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自愿,不得强迫;三是在通常情况下,这些经济关系都要求等价有偿 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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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2.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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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3.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利 (2)义务。
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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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通
常表现为生命、健康、姓名、名誉、人身自由等权利而产生的人身关系 ,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关系。其特征为:一是具有人身属性,与人身不 可分离;二是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三是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联系 密切。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一般从其实 施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民事法规开始实施的时间可由法 规本身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规定,如《民法通则》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法规实施的时间,就是民事法规生效的时间。
理三种。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关系依照委托合同或委托书自然
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代理人一旦死亡,代理
权和代理关系随之消灭,不能继承和转让。被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产 生新的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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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四)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1.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借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同自己进行的有害于
被代理人的经济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代理人应该履行的职责,是法律 禁止的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经济行为。 (3)恶意代理是指代理人出于恶意与他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行 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权利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人身权是民法的基本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民法在经济 活动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在我国,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是我国以民事 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 法律。合同关系一也是一种财产(债)关系,因此,《民法通则》对规范 合同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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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2.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经济行为。无权代理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合法授权的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没有委托代理
关系 行为人没有取得代理权而进行的行为。 (2)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这种“代理”是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
第四章 合同法原理
1 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2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3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4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与担保 5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6 第六节 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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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与《民法通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法人与公民之间的财产
三、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思。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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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发生依据的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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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陆、领水、领空的效力。
《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我国的民法在我国领陆、 领水、领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均应遵照执行 。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指的 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 法人;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中国领域外的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适用居住国的民法,但根据国际 惯例,也可适用我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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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指民法规范效力所涉及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
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以下两个方面: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一也称为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
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包括的范围很)’一,民法 只调整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调整纵向的、国家对社会 经济的计划管理、财政管理以及其他方面行政管理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其特征为:一是主体平等,在这里没有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命令 与服从的隶属关系,他们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二是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自愿,不得强迫;三是在通常情况下,这些经济关系都要求等价有偿 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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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2.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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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3.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利 (2)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