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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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范本)甲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住所乙方:员工姓名户籍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的工作.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工种的,须经双方协商。

二、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开始计算,其中包括试用期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

本合同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3、以完成(生产工作)为期限。

该生产工作完成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本合同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实行第2、3种工时制须依法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度.(二)乙方依法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甲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三)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待遇。

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的奖金及各项津贴、补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规定执行。

(一)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发乙方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

(二)工资标准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实行计时工资制。

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元。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1. 引言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双方自愿订立,双方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共同遵守和履行。

雇佣单位: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人:XX劳动者:姓名:性别:住质:2. 劳动合同期限本劳动合同有效期自(起始日期)至(截止日期),共计(合同期限)。

3. 劳动内容及工作地点3.1 劳动内容根据雇佣单位的需要,劳动者将被安排从事如下工作:(具体工作内容)3.2 工作地点劳动者将工作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4. 工作时间和休假4.1 工作时间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00(午休时间为12:00至13:00)4.2 休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益,具体休假安排如下:(具体休假安排)5. 工资和社会保险5.1 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将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薪酬标准进行支付,具体工资数额为:(具体工资数额)5.2 社会保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雇佣单位将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 合同解除6.1 解除原因本劳动合同可根据以下情况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患病或因意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工作劳动者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6.2 解除程序一方希望解除本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7. 争议解决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 其他事项8.1 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雇佣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8.2 本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于合同期满或解除时终止。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1. 引言2. 合同基本信息雇主:[雇主名称] 员工:[员工名称] 合同起止日期:[起始日期] 至 [终止日期] 工作地点:[工作地点]3. 职务描述及薪酬3.1 职务描述3.2 薪酬–基本工资:[金额]–绩效奖金:[根据绩效评估决定]–其他福利和津贴:[详细说明]4. 工作时间和休假4.1 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每周工作小时数]•工作时间安排:[具体工作时间段]4.2 休假•年假:[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病假:[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其他假期福利:[详细说明]5. 员工权利和义务5.1 员工权利•员工有权获得合法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员工有权享受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各种假期•员工有权获得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5.2 员工义务•员工应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员工应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6. 雇主权利和义务6.1 雇主权利•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工作指导和管理•雇主有权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雇主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组织和调整员工的岗位6.2 雇主义务•雇主应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雇主应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雇主应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7. 解除合同7.1 解除合同情况•合同期满自动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根据法律和政策解除7.2 解除程序•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后应进行结算和交接手续8. 其他条款8.1 合同变更•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8.2 争议解决•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将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8.3 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9. 签署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24精)

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24精)

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概念和定义本办法中使用的概念和定义如下: 1.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2.用人单位:指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用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等组织形式。

3.劳动者: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劳动的人员。

4.争议处理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处理的规章制度。

5.合同解释办法:对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解释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各种形式,但是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岗位介绍和劳动条件等相关信息,并与劳动者进行面试、经考核合格后确定录用意向。

2.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确保劳动者明确理解和同意合同条款。

3.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向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说明签订期限和地点。

4.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自愿接受体检,确保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5.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地点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四章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第十一条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或者通过仲裁进行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解释办法劳动合同的解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

福建职工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福建职工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福建职工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免除下列法定责任:(一)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二)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三)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四)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劳动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上,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工作内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合同编号:甲方: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质:方式:法定代表人:乙方:地质:方式:证件号码: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就业服务达成以下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并履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1. 劳动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年(月/日)。

2.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就业服务期限为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年(月/日)。

第二条工作内容与职责1. 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能力和需求,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培训机会。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负责的工作任务。

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服务对象的信息,严禁泄露。

第三条工作时间与休假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___小时,每月工作天数不超过_______天。

2. 乙方享有法定的休假权利,具体休假事宜需提前与甲方协商并获得批准。

3. 乙方无合理理由旷工、迟到、早退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将扣除相应的工资。

第四条合同报酬与福利待遇1. 乙方的合同报酬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根据工作表现和完成的任务情况,经甲方评定后可能进行适当调整。

2. 乙方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具体细则按照厦门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同解除与终止1. 若甲方或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该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或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乙方患病或受伤,在医生的书面证明下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及时进行结算,如有必要,甲方还应向乙方提供一份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争议解决1. 对于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修改或解释该合同条款。

第七条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与附件一同构成合同的完整内容,附件与具有同等效力。

(新劳动法合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订立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要求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原固定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或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三)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四)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劳动行政部门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鉴证服务,对合同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充修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发文字号】厦府[1994]综228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1994.10.20【实施日期】1994.10.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上位法已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20日厦府〔1994〕综2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第一条为培育劳动力市场和完善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本办法所称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和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劳动制度。

第四条企业中的所有就业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在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取消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的身份界线。

取消职工不同所有制身份界线。

职工可以在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间流动。

第五条企业自行确定合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定额、工作岗位以及上岗条件和工作规范;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岗位考核,根据职工能力择优上岗。

第六条企业与职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代表与聘用上岗职工依法签订。

签订后七日内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原合同制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的,可不再重新签订。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订立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要求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原固定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或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三)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四)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劳动行政部门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鉴证服务,对合同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充修改。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通讯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1.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1.2本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工作。

2.2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2.3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每周工作_____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3.2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和带薪年休假。

3.3甲方应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劳动报酬4.1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

4.2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4.3甲方根据乙方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乙方奖励和晋升。

第五条保密协议5.1乙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5.2乙方违反保密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对工作合同的规定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对工作合同的规定

福建省劳动合同法对工作合同的规定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四、其他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新完整版)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新完整版)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资产、资金、人力资源及招投标统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

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统筹公司本部、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学习贯彻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依据本办法开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四)对劳动合同附属协议的订立及管理;(五)其他相关管理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依规、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各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经公司任命的直管子公司高管人员或推荐至控股公司的高管人员,一律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推荐至参股公司的高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由公司和参股公司协商确定。

薪酬发放主体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一致。

遇特殊情况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公司会议审议通过,可以再次录用(原则上再次录用岗位应低于员工离职前任职岗位),不设试用期,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一)离职前曾任职公司本部主管及以上岗位,以及各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高管人员副职及以上岗位的;(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的;(三)公司切实需要的紧缺、关键人才;(四)获得公司高管人员成员书面署名推荐的;(五)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未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及重大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违规事件,未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活动。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劳动者应当为具备劳动能力、满足工作要求的公民。

2.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并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书面文本。

3.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解除合同等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1.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合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享有工资保密权和工资支付准确、及时的权益。

2.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定,履行正常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在正常履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1.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一定期限。

2.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方的补偿若劳动合同解除系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五、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劳动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3]24号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3]24号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正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的公告(闽人大常[1993]24号)《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以及台商投资区内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企业用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四条特区开放劳务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相互选择。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素质。

第七条特区实行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企业必须按规定保证职工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第八条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企业应当支持工会工作。

第九条特区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劳动监察。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十条职工上岗前,企业与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必须于七日内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生产或工作任务;(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福利待遇;(六)劳动保险;(七)劳动保护;(八)劳动纪律;(九)违约责任;(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厦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2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26日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诚信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诚信记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职工诚信记录管理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住所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辖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人社部门开展职工诚信记录管理,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五条人社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职工诚信记录,并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条职工在应聘入职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二)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三)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配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职工在履职尽责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二)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三)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规章制度;(四)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五)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八条职工在离职解约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除法律有专门规定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五)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一、合同双方雇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雇员:______二、就业岗位及工作内容雇员将被聘用为劳动局的______,具体工作内容为______。

雇员应按照劳动局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地点1. 工作时间:雇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__小时。

2. 工作地点:劳动局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地点,具体地质为______。

四、合同期限及试用期1.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起至______止。

2. 试用期:雇员的试用期为______个月,试用期内双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五、薪酬和福利1. 薪酬:按照劳动局的薪酬方案,雇员将获得月薪______元,并根据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绩效奖金将根据绩效评定结果给予。

2. 福利:雇员享有劳动局规定的各项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等。

六、职业道德和保密条款1. 职业道德:雇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习惯。

2. 保密条款:雇员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对于劳动局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七、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1. 解除合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履行相关解除手续。

2. 违约责任:如果雇员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劳动局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终止合同等。

八、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九、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解除合同。

以上为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一、合同双方甲方:公司名称:(这里填写甲方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这里填写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这里填写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这里填写甲方公司)乙方:姓名:(这里填写乙方姓名)性别:(这里填写乙方性别)(这里填写乙方)(这里填写乙方)住址:(这里填写乙方住址)二、工作岗位及职责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聘用乙方担任以下职务:(这里填写乙方工作岗位及职责)三、劳动合同期限本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为(这里填写开始日期),结束日期为(这里填写结束日期)。

合同期满后,若乙方继续留用,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续签合同。

四、劳动报酬乙方的劳动报酬为人民币(这里填写金额)元/月,按照甲方公司的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定期按月支付给乙方。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1. 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具体工作时间为(这里填写具体工作时间)。

2. 乙方享有法定的节假日休假,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双方可以协商调整休假安排。

3. 乙方享有带薪年假,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年假比例进行计算。

具体年假的计算及使用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六、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缴纳劳动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障费。

乙方享受到相关福利和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定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 乙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甲方公司业务无关的活动。

3. 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4. 如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定,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解除劳动合同1. 在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如出现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定;(2)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其他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第一条 总则为了贯彻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动合同。

第二条 合同订立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1.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2.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长期劳动合同。

第四条 试用期1. 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双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薪酬福利1.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奖金和津贴。

2. 用人单位应当购买符合法定标准的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工作时间和休假1.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证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2. 按照国家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第七条 劳动条件1.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和无毒害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2.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劳动纠纷处理1. 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2.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1.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则本劳动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具体劳动关系另行约定。

厦门市劳动合同规定

厦门市劳动合同规定

厦门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办理录用手续,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3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23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1. 引言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文件,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厦门市制定了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规定。

2.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2.1 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厦门市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应当明确内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的工资、薪金支付方式和标准;•劳动合同的法定假日和年休假等休假制度;•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2.2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通知雇主解除合同;•雇主解除合同的情况,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3. 劳动合同的权益保障3.1 工资和薪金支付根据厦门市的规定,雇主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薪金。

工资和薪金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

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工资、薪金的明细账和劳动合同的工资、薪金标准等相关文件。

3.2 休假权益根据厦门市的规定,劳动者享有法定假日和年休假等休假权益。

法定假日包括国家法定假期,雇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薪资。

年休假的具体安排由雇主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年休假的最低天数由国家和厦门市规定。

3.3 保险和福利根据厦门市的规定,雇主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同时,雇主还应向劳动者支付带薪病假和工伤假等福利。

4. 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4.1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在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提供证据,配合调解和仲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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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
【文号】厦府(1994)综228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20日
【正文】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厦门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
第一条为培育劳动力市场和完善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本办法所称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和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劳动制度。

第四条企业中的所有就业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在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取消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的身份界线。

取消职工不同所有制身份界线。

职工可以在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间流动。

第五条企业自行确定合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定额、工作岗位以及上岗条件和工作规范;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岗位考核,根据职工能力择优上岗。

第六条企业与职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代表与聘用上岗职工依法签订。

签订后七日内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原合同制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的,可不再重新签订。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八条职工因工伤、患职业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干部、固定工,允许其在三个月内自找单位或自谋出路,三个月期满,企业可予以辞退。

第十条对于未被聘用的原干部、固定工,企业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安置:
(一)组织职业培训,进行转岗或再上岗;
(二)兴办第三产业,进行安排;
(三)对老职工可采取离岗不离厂,厂内退休退养办法进行安置。

按上述办法无法安置的,可到劳动或人事部门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登记,重新推荐就业。

同时鼓励这些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十一条企业有权根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要素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按岗定酬、易岗易酬。

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经济能力,依法自主确定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企业和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方案须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附:厦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劳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五条职工上岗前,用人单位与职工应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由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用人单位代表签订。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并符合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七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未变更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其工种、岗位、任务的临时性调动,以及临时外派工作。

第九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

第十条双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十五天内办妥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企业应按《条例》规定发给职工补助费。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
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大小,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擅自离职的,应按签订的协议赔偿培训费;没有协议的,按以下标准赔偿:(合同期限-服务期限)÷合同期限×培训费用×(30%~70%)。

培训费用包括:学费、资料费、住宿费、车旅费、制装费及公杂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因下列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各类自然灾害;
(二)战争;
(三)用人单位因国家压缩指令性生产计划或基本建设计划。

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用人单位必须于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附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对不平等、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劳动合同当事人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审查和劳动监察。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该区、县所属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其他用人单位由市劳动局或其委托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按时签订、不按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补签或责令限期报备,并按用工人数每人每月五十元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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