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氢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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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氢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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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氢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一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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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氢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一

为了加强各用氢的安全管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氢气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气串入压缩机、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有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2、切实加强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氢系统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系统装置在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放空管网放空。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进行场地通风,不应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5、使用氢气,应执行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定期夜间闭灯检查氢气泄漏等的制度。

6、各用氢单位在检修设备,管道需要动火时,必需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并且必需用盲板与氢气系统隔离,冲氮置换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7、为防止突然事故的发生,和保证氢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各用氢单位必需设有安全水封、阻火器、防爆孔、氢气放空、联锁报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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