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报检员应试指导: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报检员应试指导: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一、检疫审批范围:二、审批机关:(一)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烟草、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果蔬类、植物栽培介质,以及禁止进境的特许审批。
(二)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审批范围: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审批程序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的: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经直属检疫局受理并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原因。
引进的是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按审批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
(一)进境水果类检疫审批的规定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重要考点)(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3、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重要考点)(1)要求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减少数量不包括在内)(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3)变更进境口岸的、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新增加的内容);(4)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4、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重要考点)(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输出国家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证单。
(2)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 报检与管理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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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 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二)报检要求
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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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5.检疫出证与放行处理 根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得出正
确的检疫结果。经检疫未发现应检疫病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并作放行处理;发现应检疫病的,出具《动物检疫证书》,需作检 疫处理的,同时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 作退回、销毁处理。 二、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畜牧、水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生产总值中占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对外贸易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养 殖业的发展。因此,做好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是维护 我国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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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3)特许审批(4)过境检疫审批。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邵门审批范围 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
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
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进口经输出国检疫合格的产品,以保护我 国人民生命和畜牧业的安全。因此,在与进口商签订动物、动物产品的 进口合同时应注意:
(1)在签订外贸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 准许入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第四节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第四节 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一、出境植物及其产品报检
出境植物检疫是指对贸易性和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 品及其他检疫物(统称出境植物检疫物)实施的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对生产、加工、存放出境检疫物的 场所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在出境 口岸实行监管装运。
(一)出境植物检疫的范围
1.出境植物检疫物的内容 (1)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和它们的种子、种苗及其他 繁殖材料等,包括所有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 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 片、芽体、块茎、球茎、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为了避免 与广义的植物检疫混淆,通常将这部分检疫物统称为种子、苗木 (简称种苗)。 (2)植物产品。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 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植物产品包括粮谷类、豆类、木材 类、竹藤柳草类、饲料类、棉花类、麻类、籽和油类、烟草类、茶 叶和其他饮料原料类、糖和制糖原料类、水果类、干果类、蔬菜类、 干菜类、植物性调料类、药材类以及其他类等。 (3)其他检疫物。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性有机肥料、植物性废弃 物、植物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和其他可能传带植物有害生物的 检疫物。
2.入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审批机关对入境植物、植物产品提出的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 同或协议中订明。 《进境动植物险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 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八、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标 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 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 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 动。 ……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 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十、进境植物及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要求
(一)、卸载和仓储条件要求
货物到货后,企业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联系,未经检 验检疫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对货物卸载,企业配合检验检疫 机构、对进厂过程进行监管。并根据到货情况签署进口植物 及产品回执单,并做好对调入车辆的影照记录。 卸载现场、运输途中货物撒漏的货物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并 在专库存放,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进境植物及产品范围 新疆口岸进境植物及产品包括:
一、水果类:(樱桃、芒果、柑桔) 二、粮谷类(如小麦、玉米、大麦等); 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干瓜尔豆、 干芸豆等); 四、油料类(如红花子、葵花子等)作物的籽实(非繁殖 用),以及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葵花子粕、红花子粕) 五、饲料类(棉籽粕、菜籽粕、麦麸) 六、棉类、(棉花、棉短绒、棉籽) 七、木材类、(原木、板材) 八、植物源性食品(如干果类、药材类等)
安全卫生检验项目
2014年度进口小麦安全风险监控物质推荐表
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服务”事项指南
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服务”事项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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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 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 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3 任务三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
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 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 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2)植物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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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 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 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 考核。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 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 检测。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单位、 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1.初审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种⼦、苗⽊ (⼀)检疫审批 ⼊境植物种⼦、种苗,货主或其代理⼈应按我国引进种⼦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
⼊境后需要进⾏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带介质⼟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单第⼋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报检要求 在植物种⼦、种苗⼊境前,货主或其代理⼈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作的,签发《⼊境货物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报检时应填写《⼊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件。
来⾃美国、⽇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检疫审批 进⼝⽔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续,取得《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章第⼋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报检要求 货物⼊境前货主或其代理⼈应持有关资料向⼝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境货物单》准予⼊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代理⼈报检时应填写《⼊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件。
来⾃美国、⽇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三、粮⾷和饲料 (⼀)报检范围 ⼊境的粮⾷和饲料。
“粮⾷”指⽲⾕类、⾖类、薯类等粮⾷作物的籽实及其加⼯产品;“饲料”指粮⾷、油料经加⼯后的副产品。
(⼆)检疫审批 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较低,⽆需进⾏⼊境检疫审批。
关于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关于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一、检疫审批范围:共包括7类产品:新鲜水果(含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烟草类、粮谷类(小麦、大麦、玉米)、大豆、饲料类、薯类(马铃薯、木薯)、植物栽培介质、菌种、毒种等有害生物及禁止进境的需特许审批的种子苗木、鳞球茎等繁殖材料等。
二、审批机关:(一)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烟草、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果蔬类、植物栽培介质,以及禁止进境的特许审批。
(二)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审批范围: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审批程序●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的: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经直属检疫局受理并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原因。
●引进的是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按审批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
(一)进境水果类检疫审批的规定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重要考点)(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3、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重要考点)(1)要求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减少数量不包括在内)(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3)变更进境口岸的、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新增加的内容);(4)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4、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重要考点)(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输出国家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证单。
植物产品入境检疫流程
植物产品入境检疫流程
一、申报和准备
1.准备植物产品进口申报文件
2.核实植物产品的产地、种类、数量等信息
3.填写相关检疫申报表格
二、申报材料递交
1.将植物产品检疫申报材料递交给海关
2.海关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3.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三、检疫审查
1.植物检疫部门对植物产品进行审查
2.检查产品的包装、标识、证书等
3.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
四、检疫处理
1.如发现有害生物或病原体,进行检疫处理
2.如符合检疫要求,出具植物卫生证书
3.如不符合要求,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
五、放行和手续办理
1.植物产品符合检疫要求,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2.领取植物产品检疫放行单
3.完成进口手续,植物产品入境。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一、报检要求(一)如实、完整地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二)提供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三)引进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需提供《隔离场、库备案证》,种植地不在佛山的需提供种植地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同意调入函》。
(四)需办理审批或许可证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提供农、林主管部门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详细内容见《进境植物审批》)(五)引进转基因产品的,需提供农业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书》或“非转基因农产品声名”,转基因产品标识、转基因产品临时声明。
(六)引进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日内报检。
(七)合同约定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日内向我局报检。
(八)其它贸易单证。
二、检验检疫要求(一)货证相符。
(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疫: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进境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
2.我国政府与一些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双边协定中规定的、签约双方防止通过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出口而传入对方的危险性病虫害名单。
在双边协定中,这类危险性病虫害名单一般被称作“检疫性病、虫、杂草”或“植物检疫病虫害”等。
3.在进口贸易合同中及入境种苗检疫审批单中所规定的不得带有的植物病虫害名单,连同出口贸易合同中所规定的病虫害都是在具体工作中需实施检疫的。
4.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法规。
2.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3.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约定的有关检验检疫条款。
三、检验检疫处理要求(一)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行除害处理。
(二)经检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三、允许进口植物源性食品输华贸易的国家 或地区目录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 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的通知(质检 办食函〔2013〕652号
新疆口岸《进口植物源性食品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
四、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
(一)、需要备案的进口植物源性食品种类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A、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 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 息的真实性负责。 B、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 正本;
D、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 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 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 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 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E、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 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 改备案信息。
(一)、需要进定点企业储存、加工的产品:
A、粮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等) B、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等) C、油料类(如红花子、葵花子等)作物的籽实(非繁殖
用),以及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葵花子粕、红花子粕) D、饲料类(麦麸) E、棉类(棉短绒) F、木材类(原木)
(二)、进境植物及产品定点加工、储存企业注册
二、进境检疫审批
一、新疆口岸进境植物及产品需要检疫审批的品种:
(一)、粮谷类(如小麦、玉米、大麦等)、 (二)、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干瓜
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服务指南
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服务指南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办结时限
按照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品检疫项目,查验检疫机构规定有不同的检疫周期,详见下表:
因企业或报检企业未能完成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按时限内。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四、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五、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1(动检),(植检)
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26号浙江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节假日除外,实施夏令时的月份为14:00-17:30)
非工作日执行“双休日预约办理”制度。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植物、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报检要求 1、检疫审批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 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 疫要求。 (2)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 进禁止进境物名录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 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三)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1、检疫审批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蕃茄、辣 椒、茄子等)须在签订合同或协议前提出申请,办 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名录
2、报检要求
(1)报检时限和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持有关资料向检验 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运提单或空运单、 原产地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③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经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 关单》。 (2)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 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3)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 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4)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 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 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2、报检要求
(1)报检时限和地点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货主或其 代理人应在入境前7天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预约检疫时间。 (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 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 用于需国家质检总局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 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 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 书、原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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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一、种子、苗木
(一)检疫审批
入境植物种子、种苗,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十单第八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二)报检要求
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作的,签发《入境货物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一)检疫审批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八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口水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二)报检要求
货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单》准予入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三、粮食和饲料
(一)报检范围
入境的粮食和饲料。
“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二)检疫审批
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比较低,无需进行入境检疫审批。
无需进行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国家质检总局对其他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有贸易合同中列明。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三)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四、其他植物产品
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进口原木带有要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进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报检准备。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
在进口上述货物前应当持合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同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合作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单》,准予入境。
进口植物性油类及植物性饲料,包括草料、颗粒状或粉状成品饲料原料和配料以及随动物出入境的饲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口上述货物前持合同、发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验检疫时间。
到货后,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准予入境。
五、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是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一简称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标识,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
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1.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
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过境的转基因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出过境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申请表》;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已进行相应的研究证明文件或者已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3.转基因产品的用途说明和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4.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产通知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不予过境转移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和过境转移许可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后,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出境。
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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