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务服务效能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为准)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商政办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5日商洛市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为常态化提升“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秦务员”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推动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迅速落地见效,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陕西省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24〕1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服务载体建设,推动办事方式多元化1.持续推进线下办事再集中。
健全完善市、县区、镇办、村社区一体联动、集约高效、权责清晰的线下政务服务体系。
持续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向政务服务综合办理大厅集中,原则上不再新设政务服务场所,有关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场所、窗口应逐步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对暂未整合或不具备整合条件的实行一体化管理。
进一步优化大厅导办、咨询、帮办、办理等全流程综合服务,全力打造便捷高效、暖心舒心的办事环境。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务云管理,提升政务云服务能力,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撑XXXXX城市数字化转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相关用语定义:(一)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为等保三级及以下的非涉密信息系统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服务支撑、安全保障等共性资源的信息基础设施,由市级政务云(含政务云专有域)和区级政务云组成。
(二)政务云专有域,是指依托市级政务云资源建设、服务于特定领域、管理相对独立的政务云区域。
(三)政务云资源,是指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政务云服务目录提供的各类共性资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政务云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和效能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政务云管理遵循“整体协同、集约高效、按需服务、共享开放、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政务云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政府办公厅共同负责本市政务云总体设计;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年度信息化预算中的上云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务云资金保障,分别指导做好本级政务云服务的政府采购和预算绩效管理。
网络安全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政务云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中心是市级政务云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市级政务云(不含政务云专有域)的具体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对政务云专有域和区级政务云的有关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政务云专有域的使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云专有域建设管理方案承担相关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基础设施管理职能相对统一的原则,明确本区政务云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云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一德2021年1月14日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出决策。
陕西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指标体系
(3)主体的公开具体到内设的执法机构且标明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0.3分)
(4)人员的公开包括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资格证号码。
(0.3分)
(5)职责包括单位职能、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等。(0.3分)
(17)区分一般行政执法流程、简易行政执法流程。(0.1分)
(18)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绘制执法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0.2分)
4.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1分)
(19)信息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0.5分)
(20)术语使用通俗语言标注。(0・5分)
5.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1分)
(2分)
(23)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1分)
(24)全程佩戴执法证件执法。(1分)
2.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2分)
(25)按照规定时点出具行政执法文书。(1分)
(26)执法文书形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1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工作要求及分值构成
(21)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生效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执法公示信息进行调整。(0.5分)
(22)机构职能、执法职权发生变化起20个工作日内,对执法公示信息进行调整。(0.5分)
(二)规范事中公示
(8分)
1.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以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陕西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指标体系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2004年7月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发〔2003〕23号、国办发〔2003〕99号、陕政发〔2004〕2号文件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4年3月底现行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4年6月14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废止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精神不符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部分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17件省政府规章,将予以修改后重新公布(目录见附件2,修改后的文本将在《陕西政报》公布)。
三、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21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3)。
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7件)3、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1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办法1986.11.072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6.12.033 陕西省自学考试社会力量助学暂行管理办法1988.02.234 陕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1992.04.115 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1993.08.166 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4.09.047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1994.12.158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规定》办法1995.02.269 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1995.05.1810 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1996.04.0611 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1997.06.19附件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7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 1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1981.10.232 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8.05.143 陕西省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1989.12.304 陕西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1991.04.095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1994.04.106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1996.01.027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1996.05.038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998.03.209 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1998.07.2410 陕西省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1998.09.0611 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9.03.2512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9.10.0813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2000.02.0114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0.07.1815 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2001.05.1716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1.09.1917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02.01.11附件3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通知陕政发〔1990〕54号2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1〕142号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促开发工作会议七个规定性文件的通知中的陕西省智力引进和外向型人才培训的若干规定陕政发〔1995〕49号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经营体制的通知陕政发〔1997〕41号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省煤炭工业局审查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的通知陕政字〔1997〕95号6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1998〕20号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建设和发展的决定陕政发〔1998〕59号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陕政字〔1998〕45号9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44号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八个规定的通知中的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陕政发〔2001〕48号11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果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果品生产、保障果品果汁安全出口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2〕56号12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3〕29号1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小汽车控购定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994〕81号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直单位设备购置、维修工程、车辆保险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50号1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19号1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原油成品油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48号1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5号1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农村电影放映“2131”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6号1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七部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7号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0号2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51号——结束——。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841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
附件: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中期评估原则上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竣工验收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
第四条中期评估的重点是:项目前期手续的完备性,项目管理“四制”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进度的时效性,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文件的一致性,项目投资概算控制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第五条中期评估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推动工作、强化监管的原则,如实记录项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评估项目实施现状,推动项目高质量管理,为项目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中期评估采取集中评估和单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评估根据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整体实施情况,分批次按节点集中进行全面评估;单项评估可以是一个项目的全过程评估,也可以是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投标、概算执行等某一方面评估。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工作全覆盖,每个项目在建设阶段至少进行一次评估(集中评估或者单项评估);集中评估每年进行二至三次,单项评估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开展。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8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8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范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延期和清理第六章监督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本省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体现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制定规范第六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五)部门管理单位。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咸政办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4〕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29日咸阳市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4〕16号),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加快构建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完成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1.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
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统筹市县两级同步划转事项,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
科学设置综合服务窗口,进一步提升咨询服务、帮办代办等专业窗口服务能力,满足企业群众多样化办事需求。
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办事站点原则上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对暂未整合或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一体化管理。
推进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一体联动、高效便捷、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
陕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公文应用分类的暂行办法
陕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公文应用分类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1.03•【字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公文应用分类的暂行办法(1992年10月3日)第一条为了发挥公文应用的效力和作用,正确掌握行文规则和区分使用文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应当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
不是必须印发文件,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处理的事项,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处理,坚决不发文件。
第三条凡符合行文规定,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根据内容、对象和作用,分别使用编号冠以“陕政发”或“陕政办发”、“陕政发明电”或“陕政办发明电”、“陕政字”或“陕政办字”、“陕政函”或“陕政办函”、“陕政任字”、或“陕政办任字”、“陕政出字”的公文,或者使用不冠字的“会议纪要”、不编号的“通知”专用纸。
第四条编号冠“陕政发”及“陕政办发”的用于下行的普发性文件、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和指导作用。
主送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使用的文种主要有决定、决议、命令、指令、指示、通知、通报、布告、公告、通告等。
用于张贴的布告、公告、通告,不印发文字号。
“陕政发”文件主要用于:实施有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布省政府规章和重大的行政措施,传达涉及全省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周知事项,转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批转省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陕政办发”文件主要用于:传达省政府作出的决定、指示、规定、部署和采取的行政措施,通报有关重要情况,转发省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转发需由两个以上地区或者部门协同办理事项的请示、报告,传达其他需要周知的事项,通知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等。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保证政务中心的规范、高效运行,争创一流政务中心,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第三条进驻部门应把政务中心对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意见作为本部门对其年度考核以及推优、晋职、晋级、提薪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考核组织形式与考核方法第四条政务中心建立考核小组,由政务中心管理人员、区监察局派驻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小组组长组成,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政务中心按工作区域建立窗口工作人员小组,正、副小组长由该组全体人员推选,协助政务中心对本小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五条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月度督查通报和年终综合考核;第六条每月初,由政务中心将上月各窗口工作人员的督查考核情况汇总确认并进行通报,同时记入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档案;窗口工作人员的年终综合考核,采用个人自查总结,政务中心考核小组评议审定方式进行;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考评的要求,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报政务中心考核小组;政务中心考核小组根据全年督查考核情况,结合年终考核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绩效量化评分,评出窗口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并向派出部门通报考核情况;第七条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80分;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予以加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照章扣分;窗口工作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实得分=基础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第八条政务中心优秀窗口工作人员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确定,其考核分值不得低于80分,评优比例控制在30%以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直接退回所在部门,并抄报区人事局备案;第九条年度考评出的优秀工作人员,由政务中心予以通报表扬;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坚守岗位,行为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一是否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和摆放身份公示牌,对外办公用语规范;二是否自觉保持窗口工作环境整洁,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资料等摆放整齐有序;三是否有在大厅内抽烟、在工作场所吃东西、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或坐姿不雅、串岗聊天、嘻戏打闹、打瞌睡等行为;四因公、因私请假或上班时间中途外出,是否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五是否服从政务中心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政务中心及小组长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六是否遵守政务中心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无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打游戏等行为;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熟悉岗位业务知识,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一是否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无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二是否有虚报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三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是否及时、准确、全部录入政务中心接办件系统;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情况;一办理咨询、受理业务时,是否有推诿敷衍、导致当事人不满意的现象;有无因与群众争吵或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群众投诉、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情况;二是否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有无因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往返跑路的情况;三是否有上班时间搁挂电话,对群众电话咨询不认真答复的情况;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第四章加分办法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一围绕行政审批改革、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分;二窗口工作人员受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群众点名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1、受到区政府表扬的每件项加分,省级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分;国家级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分;2、受到副区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项加分,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项加分,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项加分;3、受到区级媒体表扬的每件项加分,省级媒体表扬的每件项加分;国家级媒体表扬的每件项加分;4、服务对象赠送锦旗或书面表扬的,每件次加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三窗口工作人员对政务中心交办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积极支持参与,表现突出的,视情况加分;四窗口工作人员一年内无迟到、早退、旷工行为,无违纪行为和投诉记录的,加分;在窗口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窗口工作人员,加分;五窗口工作人员主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受理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视情况加分;第五章扣分办法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一未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和摆放身份公示牌的,每次扣分;二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每次扣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分;三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资料等摆放凌乱无序,窗口不整洁的,每次扣分;四在大厅内抽烟、在工作场所吃东西的,每次扣分;五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的,每次扣分;六坐姿不雅、串岗聊天、嘻戏打闹、打瞌睡的,每次扣分;七随意搁挂电话的,每次扣分;八因公、因私请假或上班时间外出,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每次扣分;九迟到、早退的,每次扣分;十旷工每次半天扣5分;十一无故不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会议、集体活动的,每次扣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分;十二不服从窗口首席代表或政务中心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违反规章制度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特别严重者,退回本部门;第十六条窗口工作人员遵守政务中心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情况;一不遵守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造成网络系统设备损坏或影响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每次扣2分;二下班后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扣分;三工作时间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分;工作时间用电脑打游戏的,每次扣2分;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一不依法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次扣1分;二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分;三有虚报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每项扣1分;四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及时全部录入区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系统的,扣分;当月所有数据未录入的,扣1分;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和更正的,每次扣分;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及工作质量和效率情况;一办理咨询、受理业务时与群众争吵或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每次扣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分;二因一次性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多跑路的,每次扣分;三因服务态度、质量不好或违反工作纪律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做遵纪守法的典范;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退回所在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一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二无故缺席二天以上含二天的;三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四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年度绩效考核全过程中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市政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6日西安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大力提升“秦务员”政务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助力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西安实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我省、我市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依托西安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数字化、协同化为目标,建立完善市级统筹、部门协同、整体联动、一网办理、线上线下融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西安实践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市、区县(开发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并规范运行。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7【实施日期】202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一德2020年10月27日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142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如下: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下列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 陕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80年1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2 陕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1987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3 陕西省文物出国展览暂行规定(1988年11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4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1993年7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5 陕西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1995年7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6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3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7 陕西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4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8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2000年2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9 陕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2年9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下列5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办法
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奖励表现出色的窗口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中心”各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
二、考评方式通过日检查、周巡查的方式对检查结果进行月排名、季评比、年表彰。
日检查是指每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的日常检查;周巡查是指“中心”领导带队进行的巡查或相关单位的明查暗访;根据日检查和周巡查的结果对每个工作人员计算出当月考核分并排名,在月考核分的基础上进行季评比,年终对优秀的窗口人员进行表彰。
三、工作人员考评(一)工作人员月考评办法1、考评分构成。
考评分由基础分和附加分组成,基础分部分采取倒扣分方法,附加分部分采取累计加分的方法,人员附加分加满5分为止,人员基础分考评实行百分制。
工作人员考评分=工作人员基础分+工作人员附加分。
2、工作人员基础分(100分)。
“中心”按月以出勤值勤、规范办事、办件评价、工作纪律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月量化考评,考评分为100分,扣分不封顶。
(1)出勤值勤①迟到、早退10分钟之内的每次扣1分。
②上下班缺签的每次扣2分,半天内缺签按旷工处理, 每旷工半天扣5分。
③擅自离岗十五分钟以上半天以内的,扣当事人3分。
④回局办事人员,必须签到签退,未签到签退的扣当事人2分。
因故确实不能签到、签退的,须经督查科同意。
⑤下乡、踏勘、开会、会审、回局办事人员没有按照外出单填写要求注明外出时间、具体地点、联系人电话的,应补齐补正;发现弄虚作假的,扣当事人5分,扣窗口负责人2分。
⑥“中心”召开会议、培训、学习等,无故缺席扣2分,迟到、早退,扣1分;窗口负责人会议因事不能参加,又没指定他人参加的,扣2分;有指定他人参加,而没有参加的,扣负责人1分,扣被指定人2分。
⑦事假当月累计在3个工作日以上(包括3个工作日)扣5分,每超出半天加扣0.5分。
⑧经“中心”同意,主管单位抽调“中心”窗口人员,但与窗口工作无关的下乡、开会(重大会议凭通知)、踏勘、调研等,或参加函授、培训的,不予扣分,但当月的考评奖相应扣发。
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提升节能审查效率,保障区域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3)37号)要求,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规划手续完备、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耗“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有保障的自贸区、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和特色小镇等区域。
区域管理机构结合自身实际自愿开展区域节能审查,精简项目审批程序。
属于省级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和“两高”项目不纳入区域节能评价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审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所指的能耗“双控”,是指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
第四条区域节能审查应结合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时间跨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区域节能审查主要依据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全国人大第二次修正);(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三)《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4号令);(四)《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五)《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六)《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12023)37号);(七)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志、证件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发的证件外,均须持有《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原则,按统一格式,分系统或专业加以区别,标明行政执法专业名称和岗位。
第四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由省政府各部门按系统向省政府申报,经审查批准后,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监制、发放。
第五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者除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二)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三)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四)具有在公众场合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五)必须是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前,应对行政执法人员按系统或专业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执法内容、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纪律,经考核合格后,由发证机关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一人一证制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职责调整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职责调整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职责调整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编办《关于省政府办公厅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陕编办发[2003]18号)精神,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责调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调整后的内设职能处室名称综合信息处、秘书处(省长专线电话办公室)、机要处、经济社会发展处、农业处、工业处、交通电力处、商贸处、财金处、科教处、文卫处、扶贫救灾处、人事处、行政处、省政府督查室。
二、调整后的内设处室的主要职责(一)综合信息处负责省长阅批文电资料的收发保管和保密工作;承办省长交办的工作并及时报告结果;负责组织对省长有关讲话文稿的起草、整理,参与省政府重要报告、文稿的研究起草工作;承办省长公务接待工作和来信来访的处理、督办工作;协助安排省长日常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承办有关综合工作和有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收集和反映综合业务工作情况;负责收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政务信息,并向国务院和省政府上报全省重要信息;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同志关注的问题,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协调全省政府系统办公室及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政务信息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负责编发《要情通报》、《信息快报》、《送阅件》、《内部情况通报》。
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秘书处(省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负责省政府政务值班工作;联系安排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同志的有关公务活动,接待来访人员;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来陕的国家部委、各省级政府及其办公厅负责同志的公务接待衔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传递和有关处理工作;负责省长专线电话的办理工作;负责编辑《陕西省人民政府大事记》、《陕西省政务信息》;与鲁迅图书馆共同负责编辑《媒体信息摘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陕建发〔2020〕223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20〕223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安市水务局,咸阳市水利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水务局,西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水务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陕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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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务服务效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指由申请人发起,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工作的行政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窗口服务单位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或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服务大厅。
第二章审批服务行为
第五条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应纳入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群众知晓、获取。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动态管理本级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权力事项的设立、取消、下放和名称、类型、编码等基本信息变更,需经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审核同意,并向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各级职能部门负责按实际需要对本部门(单位)、本系统承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细化简化,绘制面向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流程图,明确各环节所需最长时限和办事总时限,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格式、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等。
第七条审批服务全流程要严格按照公开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进行,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鼓励使用电子材料开展审批服务。
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窗口服务单位提供的扫描件或全省证照库提供的电子证照等来源可溯可信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证照原件应视为同等效力。
第九条复印件(副本)由原件扫描件替代的,一般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次提供,职能部门亦不得以未收到纸质材料为由拒绝办理。
确需纸质材料存档的,一般由职能部门自行打印存档。
对存档、办理材料确有特殊要求或文本较为复杂难以扫描的(如工程图纸等),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收取。
第十条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情况,同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较为复杂的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
逾期未通知的,即视同已经受理,受理时间自窗口服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涉及开展特殊环节(如现场勘察、专家论证、听证、公示等,下同)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在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内注明法律依据、拟采用方式和预估时限等。
确因非本部门原因无法注明的(如国家级专家评审时间等),需报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特殊环节时间可不计入办事总时间。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应在办理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信息,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其延伸平台(移动端、公众号等,下同),同步向本级窗口服务单位和申请人推送,并将纸质文档、证照及时送至本级窗口服务单位。
3个工作日内难以完成纸质文档、证照制作的,需提前说明原因并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审批结果依法需要公示的,应先行公示。
第十三条窗口服务单位在收到纸质文档、证照当日通知申请人现场取件,或向申请人邮寄办理结果,具体参照《陕西政务专递运行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章审批服务流程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实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具体参照《陕西省实体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8〕73号)及《陕西省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设立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函〔2019〕172号)。
鼓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按照企业和群众需求开展其他便民服务,方便群众就近办事或投递材料。
第十五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照群众需求梳理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办理事项绘制并联服务、套餐服务流程图,合理编制申请材料清单,整合共性材料,避免材料重复提交;指导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环节最少、材料最少、时限最少的原则,整合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内关联性政务服务和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与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关联和前后置关系。
第十六条对跨层级、跨地域办理的事项,实行窗口服务单位首办负责制,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通知承办窗口服务单位,并将受理信息上报双方上级窗口服务单位,直至共同上级窗口服务单位,通过政务专递向承办窗口服务单位直接邮寄纸质材料。
承办窗口服务单位接收到受理信息后,按相关流程办理。
办理完成后,结果信息同时向收件窗口服务单位、相关上级窗口服务单位和申办人推送。
相关纸质文档(含不存档的申办材料和结果文档、证照等),原则上通过政务专递寄回收件窗口服务单位,由收件窗口服务单位发放;申办人事先要求邮寄服务的,直接邮寄至指定地址。
在审批服务全流程中,各有关窗口服务单位有义务确保各类材料和结果的完整、准确;职能部门有义务确保办事指南准确、规范、详尽、无歧义。
第十七条对跨部门办理的事项和并联服务、套餐服务,窗口服务单位统一收件转办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启动“默认前置条件批准”的容缺机制,先行办理本单位事项,办理结果统一交窗口服务单位。
前置事项结果未全部获得批准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办理结果公布或发放。
对前置条件未批准时,审批完全无法开展,前置结果存在多种可能,而非批准或不批准等情况,职能部门应提前申报说明,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实施串联审批,但仍由窗口服务单位统一收件转办出件、组织开展审批服务(有明确牵头单位的,可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审批服务)。
第十八条对材料流程简单的即办事项,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委托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审批(或将该事项划转至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直接办理。
第四章审批服务渠道
第十九条全省各级窗口服务单位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
审批服务。
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基层站点以及配套建设的自助端设备、移动端APP(含小程序、公众号等)、咨询热线等各类政务服务平台,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内容为准,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咨询解读和信息推送等服务。
第二十条在确保信息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第三方平台拓展办事渠道、发布公告信息、接受意见建议,扩大服务平台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级服务窗口单位因地制宜开展导办帮办、咨询辅导、绿色通道、临时窗口等便利服务,鼓励偏远地区为群众提供代办服务。
第二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窗口服务单位充分利用各类自助办理设备,实现自助办、全天办。
第五章审批服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效能管理模块由省市两级建设,市级系统应覆盖县级以下审批服务工作,对办件信息准确性、办理时效性、过程规范性进行实时监督。
各地效能管理数据应向省级效能管理数据库实时汇聚,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及时纠正查处违规办件、超期办件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模块由省市两级建设,市级系统应覆盖县级以下审批服务工作。
各级窗口服务单位应设置评价器、评价二维码或线上评价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应提供书面评价表格。
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
各地评价数据应向省级“好差评”系统实时汇聚,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对评价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办事堵点难点,研判群众诉求期盼。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级窗口服务单位设置意见箱、热线电话、监督平台、电子邮箱等,或利用第三方平台,积极拓宽意见建议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群众意见建议和“差评”反馈,各级服务窗口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应作为各相关单位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开展政务服务效
能评估工作,各市县、省级各部门不得重复开展此类评估。
第二十八条涉密敏感事项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按相应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