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高新区享受主要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是指国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下面,让我们分步骤来阐述。
第一步:政策背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是在全球化浪潮和科技创新的微观环境下出台的。
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我国提出了“引领科技创新、切实提高创新能力”的战略目标,所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需要出台一些支持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步:政策内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税收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到部分或全部减免企业所得税或研发费用税收。
这些税收政策的出台可以有效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其盈利能力。
2.财政支持国家通过发放租金补贴、研发经费、科技创新基金等形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研发等多个方面,有助于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技术能力。
3.人才支持政府通过出台各种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同时,政府还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科技人才培训体系,培育产业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
第三步:政策影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通过政策的引导,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充满信心地投入到科技创新中。
高新技术产业在取得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最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的扶持和鼓励无疑会带动更多的企业加入到高新技术领域,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1—关于请组织报送省级高新区的有关情况通知(国科高函【2010】17号);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2006】43号);
3—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13】2343号);
4—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3】70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文);
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国科发明字061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
8—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10—关于加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11—关于创建国家级高新区的探索与思考(陈军);
12—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与政府角色;
13—省级高新区升级情况介绍;
14—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二);
15—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16—省级高新区升级需提供材料清单;
17—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18—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介绍;
19—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
20—烟台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申请过程全揭秘);
21—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情况汇报。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贵阳国家高新区鼓励产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项目)入驻高新区(一)高新区每年安排占一般预算收入20%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投资强度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
(二)对新进入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的高新技术创业项目,孵化期三年。
第一年由财政给予全额房租补贴,第二年按照房租的50%补贴,第三年按房租的30%补贴。
(三)对新进入高新区标准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创新基金、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优先支持,并在第一年由财政给予70%房租补贴,第二年按照房租的50%补贴,第三年按房租的30%补贴。
(四)高新区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零费区”,对产业项目只征税不收费。
即:免收一切产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区两级财政级次所得部分。
(五)对入驻高新区的企业,除国家安全、纪检、司法、环保等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外,未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随意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罚款。
(六)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优惠。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高新区建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对经高新区批准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给予支持或对通过高新区渠道申报获得国家、省创新基金立项的企业按50—100%比例进行匹配;同时积极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对经高新区批准立项的初创期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给予10—30万元的支持或按50—100%比例进行匹配。
(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市级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等额匹配;对列入市工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通过省级以上鉴定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当年投入试生产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在项目获得市级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等额匹配。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解读第一章高新技术产业概述 (2)1.1 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义与特点 (2)1.2 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1.3 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 (3)第二章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体系 (3)2.1 国家层面政策概述 (3)2.2 地方层面政策概述 (4)2.3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政策 (4)第三章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4)3.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3.2 增值税优惠政策 (5)3.3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第四章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政策 (5)4.1 资金支持政策 (5)4.2 金融机构支持政策 (6)4.3 资本市场支持政策 (6)第五章高新技术产业人才政策 (6)5.1 人才引进政策 (6)5.2 人才培养政策 (7)5.3 人才激励政策 (7)第六章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政策 (8)6.1 科技项目支持政策 (8)6.2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8)6.3 技术成果转化政策 (9)第八章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政策 (9)8.1 高新区政策 (9)8.1.1 政策定位 (9)8.1.2 政策措施 (9)8.2 产业化基地政策 (9)8.2.1 政策定位 (10)8.2.2 政策措施 (10)8.3 专业化园区政策 (10)8.3.1 政策定位 (10)8.3.2 政策措施 (10)第九章高新技术产业监管政策 (10)9.1 安全监管政策 (10)9.1.1 政策背景及目标 (10)9.1.2 政策内容 (11)9.2 环保监管政策 (11)9.2.1 政策背景及目标 (11)9.2.2 政策内容 (11)9.3 质量监管政策 (11)9.3.1 政策背景及目标 (11)9.3.2 政策内容 (12)第十章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展望 (12)10.1 政策发展趋势 (12)10.2 政策创新方向 (12)10.3 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12)第一章高新技术产业概述1.1 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义与特点高新技术产业,是指以高新技术为核心,以创新研发为驱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先进生产技术,形成具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的产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4.09.04
•【文号】工信部规〔2024〕169号
•【施行日期】2024.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
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工信部规〔202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高新区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评价的战略导向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修订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9月4日。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6日国发〔1991〕12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近几年,许多地方在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起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继一九八八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二十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分别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内,也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高新区简介介绍
综上所述,国家级高新区在 政策环境方面具有诸多优势 ,未来将继续得到国家和地 方政府的重点支持,成为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 擎。
04
国家级高新区企业介绍
区内知名企业概况
1 2 3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作为全球领先的ICT解决方案供应商,在国家级 高新区设有重要研发基地,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 发展。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完善人才政策,提高人才待遇 ,打造宜居宜业的人才发展环 境,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
06
总结与展望
国家级高新区发展成果总结
01
经济增长引擎
国家级高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通过优惠政策和创新环境
,吸引了大量投资和企业入驻,有效推动了当地和全国的经济增长。
02
产业集聚效应
高新区内形成了多个产业集聚区,促进了企业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提高
了产业整体竞争力。
03
技术创新与转化
国家级高新区重视科技创新,通过加大科研投入,推动产学研合作,加
速了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未来发展趋势展望
高质量发展
国家级高新区将继续注重高质量发展,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创 新能力,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产城融合
未来高新区将更加注重与城市的融合发展,推动产业、城市、生态 的协调与共生。
优化营商环境
高新区应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 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营 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
重视人才培养与引进
加大对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投入 ,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为高新 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
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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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高新区标准
国家级高新区标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设立了国家级高新区,以打造一流创新载体和高质量发展区域。
本文将探讨国家级高新区的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国家级高新区的定义国家级高新区是指经国家认定并委托管理的地方经济特区,具有国际领先的科技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产业聚集效应和产业集群优势,以及一定规模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创新创业氛围和人才集聚能力。
二、国家级高新区的发展目标1. 推动科技创新:国家级高新区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培育和引进一批高水平科技团队和企业,形成科技创新的链条和生态系统。
2. 促进产业升级:国家级高新区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3. 培育创新创业环境:国家级高新区要建设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搭建科技金融平台,鼓励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培育,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和创新创业平台。
4. 强化产业集聚效应:国家级高新区要加强产业集聚和整合,形成具有较大产业规模和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提高产业链的完整性和附加值,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三、国家级高新区的标准和要求1. 技术创新能力:国家级高新区要具备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能力,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成果。
2. 高新技术产业聚集效应:国家级高新区要拥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形成高新技术产业聚集效应和产业链条。
3. 产业集群优势:国家级高新区要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集群,提高产业的规模化和集聚化效应。
4.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国家级高新区要有较高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企业的技术转让和科技服务能力,形成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研究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研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
高新区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新兴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主要任务,在我国推进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高新区的管理体制是保障高新区顺利发展的关键,本文将对其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高新区作为国家级别的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相对于其他普通的开发区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高新区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务院的领导、高新区管委会和行政区划所属的地方政府三部分。
国务院领导层对高新区的发展也赋予了重要的任务和责任。
高新区实行“国家管委会和地方管委会相结合”管理模式,国务院有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对高新区的发展进行监督和协调。
高新区管委会则是高新区行政管理和决策机构,它的主要职责包括高新区的规划、项目审批、日常管理、投资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高新区管委会还要负责向国务院报送有关高新区的政策、方案、评估等工作。
行政区划所属的地方政府在高新区的发展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地方政府承担着高新区建设的大部分资金和土地等资源的供应,同时也需要关注高新区建设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并积极配合高新区管委会的工作。
在高新区的管理中,除了以上三个主要部门,还有一些高新区相关的管理机构,如高新区的技术创新中心、孵化器、科技服务中心等。
这些机构在高新区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高新区在管理体制方面虽然相对比较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这些问题包括以下几点:1.权责不清高新区的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不少权责不清的问题,如行政区划所属的地方政府在高新区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这样会导致在高新区建设中出现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的情况。
2.过于行政化高新区的管理体制过于行政化。
高新区为了保证其运作的顺畅,经常性地出台一些管理政策和办法,但是这些政策和办法有时候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市场因素和企业的需求。
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等相关支持政策对比分析
高新区与天府新区相关政策分析市高新区、天府新区政策条文众多,各项支持政策均带有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为获得最大限度政策支持,需先确定具体投资项目,再有针对性收集并分析相关支持政策,找准政策支持的重点。
一、高新区、天府新区主要政策摘要(一)投资创业政策1、高新区◆《投资、创业、人才、科技、产业优惠等政策》(有效期至2018年12月)①. 初创期单户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天使投资,成长期单户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创业投资。
②. 对中小微企业获得的资金贷款,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利息补贴、担保(保险)费40%的保费补贴。
对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且增速超过30%,或承当国家863支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专项的小微企业,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费补贴比例由40%提高到70%。
③. 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完成工商注册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获得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沪、深交易所IPO申报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
④. 鼓励企业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股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企业,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鼓励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⑤. 鼓励企业通过债务类工具直接融资,单户企业贴息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对融资成本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给予连续补贴三年,单户企业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天府新区◆《省人民政府支持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未定失效期)①.安排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转贷额度时对天府新区给予倾斜,并单列项目计划,引导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优先投向重大产业项目。
②.安排产业扶持和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向天府新区倾斜。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7.13•【文号】国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经过30多年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道路。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将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
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地。
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
以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营造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坚持合理布局,示范带动。
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整体布局,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家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一、税收(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国发[1991]12号)。
(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中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国发[1991]12号)(4)以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5)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发[1991]12号)。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解析国家级高新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区别
何为高新区呢?高新区时指:高新技术开发区是指我国在一些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建立的发展高新技术的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的范围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
高新区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必须具备国家科委《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认定工作由省、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手续是,兴办者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定后报省、市科委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性政策。
如享受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证,经批准可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享受外贸经营权,可通过银行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可优先纳入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可以自行制定产品试销价格或自行定价,可以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五年内企业交税收新增部分可用于开发区建设,安排劳动就业和招收职工时可得到优先考虑等,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优惠政策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也会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及招商等。
高新区创业的历程1998 年8 月,中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计划-火炬计划开始实施,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被明确列入火炬计划的重要内容。
在火炬计划的推动下,各地纷纷结合当地特点和条件,积极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中国高新区简介
中国高新区简介●定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hina National High-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隶属于科技部),全称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国家高新区”、“国家级高新区”,属于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科技工业园区,特点是依托于智力密集和开放环境,依靠科技和经济实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资源、资金和管理手段,通过惠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实现软硬环境的局部优化,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集中区域。
●时代背景:由错误走向真理,由落后走向领先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新技术革命浪潮席卷全球。
及至80年代中后期,为了迎接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组织实施火炬计划,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历程:国家高新区是沐浴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春风诞生的。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党的工作重点要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这对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全国科学大会的召开更是打开了十年动乱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桎梏,中国迎来了科学的春天。
1984年6月,国家科委《关于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和机遇的对策》的报告呈送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制定新技术园区和企业孵化器的政策,要大胆实践。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明确指出要在有条件的城市试办新技术园区。
1985年7月,中国科学院与深圳市政府兴办了“深圳科技工业园”,开始了创办科技园区的探索。
1988年5月,在中关村电子一条街的基础上,国务院批准建立第一个国家高新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并颁布18条优惠政策。
1991年3月,《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颁布,批准建立武汉东湖、南京、西安、天津、长春、深圳等26个国家高新区并制定全国适用的扶持政策;同年4月,邓小平“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题词发表。
1992年11月,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指引下,国务院又批准建立苏州、无锡、常州、宝鸡、昆明等25个国家高新区。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解读
2023年5月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概念 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要点 四 监督管理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相关概念
30多年来,高企政策经历了酝酿规范、标准提升、全面发展、完善强化阶段
酝酿规范 19881999
标准提升 20002007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 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 )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 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科发火资[2000]第324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 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
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重点范围、 技术领域和产品参考目录的全新型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 产品;或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或属创新产品等;具较高的 技术含量和较高的附加值的产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组织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 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 、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扬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扬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扬府发〔2015〕22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市政府关于支持扬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扬府发〔2015〕222号邗江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扬州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加快建设现代产业科技新城步伐,打造充满活力、辐射全市的区域创新高地、产业创新高地和机制创新高地,引领扬州创新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第一条凡是国家、省扶持高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市政府支持高新区全面贯彻落实;凡是国家、省鼓励高新区改革创新的政策,市政府支持高新区大胆先行先试;凡是扬州市制定出台的创新类、产业类扶持政策,将高新区计划单列,予以优先支持保障。
第二条按照国家对高新区要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抢占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的要求,促进高新区主导产业向中高端攀升,着力以数控装备产业园、生物健康产业园、新型光电产业园、现代服务业园区为支撑的“一主三新”创新型产业集群。
全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科技项目、创新人才资源优先在高新区布局,按照“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逐步将新建园区或已具备一定基础的园区并入高新区,形成产业集聚与创新扩散的新增长极。
第三条高水平建设创新核心区,统筹整合创新资源,完善高新区研发体系,重点打造智能研发芯、创业孵化带、文化创意谷、大学科技园等“一芯一带一谷一园”。
市科技专项资金向高新区倾斜,支持高新区与扬子津科教园深度融合发展,吸引海内外知名高校院所、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研创中心,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成为全市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策源地。
2023成都市高新区指标到校政策
2023成都市高新区指标到校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推动,教育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培养人才,2023年成都市高新区将推行指标到校政策,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目标、政策措施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一政策。
一、政策背景成都市高新区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拥有丰富的科技资源和先进的科技研发水平。
然而,在与国际接轨的背景下,高新区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存在着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少数重点学校的问题。
为了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共享,提高学区内学校的整体教育水平,成都市高新区决定推行指标到校政策。
二、政策目标该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学校的整体教育质量,推动各学校的均衡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共享;加强家校合作,提高学校与家庭的互动性;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三、政策措施(一)指标分配机制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育品质等因素,制定公平公正的指标分配机制。
通过综合评估学校的整体实力,评定学校的指标额度,定期进行调整。
这样可以确保每个学校都能够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获得相应的教育资源。
(二)学校选课机制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促进学生的多样化发展,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和能力设置不同方向的选修课程,例如艺术、体育、科技等。
这样可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优质资源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应该被所有学校共享,高新区将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各学校可以通过该平台分享师资、教材、教辅等资源。
此外,学校之间还可以开展交流合作,举办集体研修、教学观摩等活动,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四)家长参与与监督机制家长在学校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应被纳入政策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
学校应建立家校沟通平台,定期与家长交流,听取家长意见与建议,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同时,学校应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政策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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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高新区享受主要政策
1、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有权机关核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园区内企业享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