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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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结课论文
题目:前苏联法对我国法制化的影响
专业:法学授课教师:##### 姓名:##### 学号:13###### 班级:法学# #班学生学院:文法学院
学年:2014——2015 学期:第二学期
2014年6月11日
前苏联法对我国法制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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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法学####班学号#####
授课教师 @####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我国全盘学习苏联,接受了苏联的以苏维埃法概念为核心的法学理论,用以指导本国的法制实践;在宪法制度、国家机构组成、立法和司法体制及一系列立法等方面也都吸收借鉴了苏联的经验,并且按照苏联法学教育的模式培养了大批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人才。这一法律移植过程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中国面向全球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回顾总结这一历史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制化前苏联中国法制度
一、苏联法对我国影响概述
当我们回顾反思新中国法制建设史,总结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时候,我们切不可忽视前苏联法学和法制对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产生的巨大影响。中国与前苏联有着从情同手足的感情。今天的中国与前苏联的继承者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上虽已分道扬镳。但是,苏联法律思想的种子还植入在中国的土地上,并且生根结了果。当我们要迈向法治社会,建设现代法制的时候,清理一下法制的根基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革命是在前苏联革命直接、广泛、深入的影响下发生的。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人学习理解马克思主义更多、更直接不是从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本身,而是从苏联的理论和实践中得来。前苏联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第一个实践者,它的成功给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产生极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是全面照搬前苏联的经验。这种影响是从土地革命时期建立苏维埃政权时就开始了。
在宪法和国家制度方面,我们照搬了前苏联模式。早期政权名称苏维埃是直接从苏联搬来的。就连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以前苏联1936年宪法为蓝本制定的。而且在起草讨论宪法时,毛泽东还曾给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开具的参考书就包括前苏联的历部宪法,并强调每个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都要熟读前苏联宪法。比较我国1954年宪法和前苏联1936年宪法,就会清楚地看到两个宪法和从宪法体制到宪法规定的政权体系是多么的相同。
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前苏联的影响更为强烈。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特别是他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是法律最基本特征的观点得到极为推崇,被中国法学家奉为最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的解释。而在法学教育方面我们更是全面照搬移植前苏联法学,在法学教育建立之初就明确地提出了这一方针,例如1953年教育部推出统一法学课程规定的法学院(系)开设课程是: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从这套教学课程看出,完全是以苏联法律作为中国法学教学的内容。根本没有中国法的内容。整个50、60年代,大学法学教科书基本是前苏联教科
书的版本,课程设置是按前苏联的模式,课堂上讲授的是前苏联法学理论,不仅在教材和课程的设计上照搬前苏联模式,就是大学、研究所、教研室的设置和教学计划,授课方式,也无不以前苏联为楷模。为了移植引进前苏联的法学教学经验,在50年代,我们除了聘请许多前苏联法学专家来传授的苏联法学外,还向前苏联派遣众多法律留学生,出版前苏联的有关法律图书。可见,新中国的法律教育完全是从前苏联搬来的,法律观念是从前苏联法学家那里传来的,法律制度也几乎是从前苏联移植来的。
二、苏联法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积极方面
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有它的必然性,合理性的一面,它又有有害、消极的一面。它为中国法制这台机器的发动注入了燃料。又因这些燃料的质量欠佳妨碍了机器的运转。
首先是前苏联法对我国的积极影响。前苏联法对新中国摧毁旧法统后尽快恢复建立法制起了积极作用。如果没有前苏联法的理论和经验,我国建国后很长时期的法制恐怕就只有沿用民国时期留下来的法律了。在建国后4、5年内我们制定了宪法和一套国家机构的法律,并制定了一些维护社会秩序和政府管理方面的法律,立起了全国的司法系统,创建了政府法制机构,并建立起检察监察体系。这些都离不开前苏联的经验和示范。例如、斯图奇卡把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分为民法(私人经济法)和行政经济法(经济法),对中国法律部门划分和法制建设产生了影响,至今仍有现实意义。还有许多我国部门法的理论和制度,如刑法的理论和制度,劳动改造法的理论和制度,家庭婚姻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理论制度等,至今,仍是建立在过去前苏联有关法的理论之上。
三、苏联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消极方面
当然事物有他的两面性,前苏联法在带给我们好处的时候也把他的一些弊端给带了过来。前苏联法的消极影响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法的虚无主义影响,另一方面就是过份强调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专政工具的作用。在这些影响中比较显著的就有维辛斯基的阶级斗争法学理论法学观点。对就中国法制建设带来很多消极影响。中国的阶级斗争法学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理论,例如它的刑法理论。他过份强调证据对被告人承认罪过的作用,法院可从事实的最大限度的或然性观点处理案件等。这一理论在前苏联曾被认为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破坏作用,并被认为对前苏联30年代那场肃反扩大化灾难起到支持作用。而他的理论在中国却受到一如既往的推崇。建国以后以至今天,中国的刑事审判中屡
屡出现冤假错案,是不是与他的刑事证据理论也有一定的影响有关呢?我们不得而知。我们的司法机关总是要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突破获取罪证,以至刑讯逼供总是禁而不绝,娴熟于手。
前苏联法的消极影响不仅在内容上,还在形式上产生了一代中国法学家教条主义的意识和思维方式。简单照搬前苏联法学理论,并把它作为不可怀疑的教条全盘接受。这不仅导致教条主义法学盛行,划定诸多不可逾越的禁区,而且给法学教育本土化造成极大的障碍。在一个既脱离法律知识,又缺乏现实法律支撑的狭窄空间里,在中国法学教育中传播的维氏法学就成为空泛僵化的意识形态说教——一堆夹杂着法律术语的意识形态套话,一套用意识形态去解释法律的格式化思维横式。当人们习惯于这种思维模式,并用它来教育学生时,法学理论也就步入了没有任何发展余地的角落。已故法学家张友渔教授在总结建国初法学教育时指出,50年代初“在学术思想、学科建设和教材建设上,受苏联法学影响较大”。这一时期出版的165种译作,基本上都是苏联的法学著作和教科书。虽然,当时确定了“教学与实践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的方针”,各院系也编写了几十种自己的教材,但其观点和体系,并没有自己的特点。这是值得吸取的一个教训。
四、给我们的启发
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发生影响是在中苏友好条件下发生的,随着后期的苏联解体,我们的学习也到此终止。但是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还在继续。所以现我国的参照目标又变成了向日本和西方学习。以至于今天我们的许多法学家很熟悉我们的邻国日本和大洋彼岸的美国、英国以及国的法律。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在今后的借鉴和学习上,我们要做的不是简单的照搬照用,首先,要将本国文化在与外来文化平等的地位上。对外来文化全盘接受的态度其实是一种将外来文化凌驾于自身文化的不平等的状态。这种现象是由于对外来文化发展过程的理解的片面性造成的盲目崇拜而形成的,是无知和不切实际造成的对人的压抑和束缚善于分析。其次,面对外来文化时,我们一定要坚持自己特有的价值观和民族自信心,在吸收的过程中,运用我们的智慧有分辨力的吸收和融入,急于融入和吸收势必会牺牲自己的文化。所以保持自己的文化特色很重要。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都没有优劣之分,只要这种文化适合这个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就要发扬和支持。然后、实现对外来进步文化的借鉴融合,主动参与世界文明进程文化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世界各民族文化是在相互借鉴、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