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结课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1.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论2.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较3.希腊、罗马宪政研究4.罗马私法的精神5.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6.中世纪教会法研究7.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8.古东方法特点研究9.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10.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11.欧陆法律传统解析12.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13.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14.法德民法典比较15.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16.英国土地法研究17.英美判例法研究18.英美宪政制度研究19.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20.英美陪审制度研究21.英美律师制度研究22.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23.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24.英美侵权制度研究25.英美刑罚制度研究26.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27.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28.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29.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30.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31.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2.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3.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34.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35.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36.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37.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38.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39.西方庭审模式研究40.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41.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42.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43.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44.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5.罗马法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46.英国近代衡平法的生成与发展47.英国判例法生成与发展48.基督教神学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49.日耳曼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50.论罗马法的私法自治精神51.论教会法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52.论英国判例法主义传统53.论美国宪政制度的生成与发展54.评个人主义时代的法国民法典55.德国民法发展意义56.法律的本土化与移植——以日本法制为例57.汉穆拉比法典对商业关系的调整58.古印度法律种姓制度特征及其对以后印度法律的影响59.试论古希腊公法中的民主传统60.罗马法的借鉴意义61.试论教会法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62.论伊斯兰法的特征及其对现代穆斯林国家法律的影响63.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特点64.英国衡平法的起源与发展65.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6.1900年德国民法典及其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67.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理论与实践68.资产阶级古典刑法思想在法国革命时期立法文件中的体现69.美国权利法案的理论与实践70.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7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所有权制度的变化72.论日本1946年宪法中的和平条款73.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74.论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75.论经济法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76.普通法中“程序优于权利”如何形成77.英国信托制溯源78.英国陪审制的形成79.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80.试论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81.论洛克的自然权利论8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剖析83.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84.论梅因的法律思想85.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析86.论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87.论庞德社会法学理论88.从柏拉图的“哲学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89.论神学法律理论90.西塞罗的法律观91.论古典自然法学理论92.论哲理法学派93.论分析法学派94.论历史法学派95.论社会法学理论96.从奥斯汀法律命令说到哈特的法律规则说1、试论《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2、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贡献3、罗马所有权制度的发展4、试论中世纪教会法对西方法制传统的影响5、试论英国普通法产生的历史条件6、试论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7、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8、罗斯福新政立法述评9、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10、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发展11、《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12、法国宪法的多次变更及其原因探析13、法、德两国民法典之比较14、德国《魏玛宪法》剖析15、明治维新与日本法制的近代化16、现代西方民法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17、日本的经济立法与经济起飞18、二战后日本法的变革19、法、德宪法保障制度之比较20、欧盟法的与发展与演变。
外国法制史结论论文-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
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学生姓名:胡斌班级:学号: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进行原则性抄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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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形成这种较为先进完备的法律除了经济原因,还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充分吸收自然法的思想成果,罗马法律人的不懈努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分不开。
接下来我将从上述六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原故。
关键词:罗马法; 商品经济; 关键词3一、罗马法(一)概念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外国法制史 论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沿革与特点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况1,英美法系亦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英吉利法系”,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了教会法和商人法,并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基本制度,逐渐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由于美国法律在其中具有突出特点并占有重要地位,故称为“英美法系”。
除英国与美国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遍布世界各地,主要有: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赞比亚、乌干达、尼日利亚、加纳等等。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从中世纪后期开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了日耳曼法、天主教会法以及其他来源于欧洲大陆的法律成分,逐渐形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其范围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及世界广大地区,包括近东、亚洲、非洲以及中南美洲等,主要成员有日本、巴西、埃及、突尼斯、南非、中国大陆等,另外,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维纳亚法律也接近于大陆法律。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在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的方面:a关于法院组织在英国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在美国有则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即是指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b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
2,在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a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2000字作业
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2000字作业第一篇:外国法制史论文原创本科生 2000字作业在近代人权观念发展较早的欧盟各国,死刑更是被全部废止。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作为与西欧各国在文化上同宗同源的美国,却一直保留并不断适用死刑,这使得美国与中国一起成为其他西方各国抨击的对象。
然而,与我国相比较而言,美国死刑执行人数却少得多,尤其是近年来更是基本呈逐年减少趋势。
可以说,这都源于美国对死刑所采取的审慎的态度与多种限制措施。
死刑是否存在1991年派尼诉田纳西(Payne V.Tennesee)一案检察官首次获准使用证明“被告人的死亡对社会而言是重大损失”证据,并因此使得向法庭提交“被害人影响声明(victim-impact statement)”成为可能。
---反映了报应与威慑的考虑死刑执行Furman v.Georgia 案中,被告以判处死刑的方法系武断和反复无常从而违反美国宪法为由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审理之后, 于1972 年7 月29 日发表一段简短的法庭意见(percuriam):“在几起案件中所适用之法律与判处死刑之方式构成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八条和第14 条,原判死刑部分作废,发回重审”。
Furman 案围绕死刑是否属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禁止“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而展开。
案在几个方面改变了美国死刑制度的面貌:首先,作为Furman 案的直接后果,死刑案件的审理被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这就使得被告能够在定罪阶段无罪辩护的努力失败后再于量刑阶段寻求宽赦,而在此之前死刑案件之被告很难在寻求宽赦的同时还进行无罪辩护;其次,Furman 案使得死刑罪名仅限于包含有谋杀的犯罪,而之前对诸如抢劫、入室盗窃和强奸等犯罪判处死刑都是合宪的;最后, Furman 案使得美国死刑实际执行数量大为降低,如在19 世纪30 年代执行了1667 起死刑,而在90 年代仅执行了467 起死刑死刑审判摩根诉伊利诺伊州案(morgan v.illinois)中,如果陪审员不能或者不愿意考虑辩方在量刑阶段出示的减轻证据,那么他应该被适用有因回避。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的论文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的论文《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及学科特征(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外国法制史是研究除中国以外的的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1] 1,[2]1。
《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含专升本)的专业基础课,其任务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前者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也可叫做立法史;后者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学科特征1.基础性。
法学由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法律史学三大门类组成。
法律史学主要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
这些课程构成了其他各门课程的研究基础,因此外国法制史对法学专业及学生来说都是必不可缺的。
2.历史性。
法律史为法学和史学的交叉性学科。
历史从其本质上说是一个自然过程,历史现象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是有序的。
因此,应当注重对外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和规律的把握。
学习外国法制史不但要法学基础好,而且要有扎实的史学功底。
3.综合性。
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涉及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是对外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结,涵盖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体系,是对部门法体系的综合[2]。
4.借鉴性。
自从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传统中华法系解体,我国被迫卷入法律西化,以至于我国近现代的法律制度、法学研究等均是建立在西方(含日本)的基础之上。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无法摆脱西方的影响,怎样使我们的法治更胜一筹,只有大胆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等,系统掌握他们的发展脉络及基本趋势。
而若要完成这一系统掌握任务,唯一途径就是认真学习外国法律史,就学科而言,主要包括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做到洋为中用。
二、《外国法制史》教学中存在的不利局面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在本科阶段。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国际法学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外国刑法典历史演进与发展论文
外国刑法典历史演进与发展论文外国刑法典历史演进与发展刑法典作为一部法律体系化的集合,展现了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治理理念和文化传承,是司法制度基础和基本保障。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也逐渐趋于一致化,但由于不同国家社会和文化的差异,各国的刑法典发展的历程、设计框架和目标取向仍存在差异。
本文就外国刑法典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进行阐述。
一、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是以法兰西法和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系国家,刑法典的形成也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基础。
最早的刑法典是12世纪时的《托斯卡纳城邦刑法典》和《萨索尼亚刑法典》,这些刑法典规定了刑事责任、法定刑、罚金和刑罚执行等基本条款,是欧洲刑法典的鼻祖。
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法国大革命推动了法国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1791年颁布的《法国联合宪法》规定了刑法典的编纂,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刑法典》则成为了法国刑法典的基石,也被称为民法典的姊妹法典。
此后,欧洲各国纷纷效仿这个典范,编纂了自己的刑法典,如德国的《普鲁士刑法典》、意大利的《意大利刑法典》、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等。
此外,欧洲大陆的人权保护思想在刑法典中得到了体现,例如《拿破仑刑法典》明确规定“人人生而平等”,刑罚应当是人文主义思想的体现。
同时,欧洲国家也为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创造了法律体系,如西班牙的《刑法典修改法》、意大利的《刑法典新编纂法》等,为今后的刑法制度和人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二、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典则起源于普通法,这种法律体系以法庭惯例和判例为主,刑法的编纂和发展由司法解释和判例进化所决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不一定像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典那样进行了规范和统一的编纂,而是通过法官的法律解释、判例和常规实践而被塑造和完善。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一般包含了大量的判例法和司法常规,例如在英国,刑法被划分为常识法和案例法,其中常识法被视为视为刑法的统一概括,而案例法则源自法院的判决和刑法的实践体验,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国法制史论文: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地位
从《摩奴法典》看古代印度妇女地位《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法典,它以宗教的名义及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古代印度各种姓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更是确定了古代印度妇女屈从、低下的地位。
一、起源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国度,印度教及其前身婆罗门教作为印度历史最悠久、人数最多、分布最广泛的宗教,对印度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印度教所崇拜的三大主神,分别是梵天、湿婆和毗湿奴。
其中梵天掌管创造,湿婆主司毁灭,而毗湿奴负责守护。
如此宇宙则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
印度教认为,“林伽”(男根,湿婆大神的形象之一)代表着生命,是宇宙只源和最高力量的象征,而在印度教神话中,女人则是湿婆采取“半女化”的方式产生的,即女人是通过男性自身的分化才出现的。
这是古印度妇女地位低下的根源之一。
二、《摩奴法典》中的表现《摩奴法典》是一部宗教化的法典,因而它理所当然地继承了印度教对于妇女态度。
首先,《摩奴法典》认为妇女在道德上低于男人,她们生来是邪恶的,她们是引诱者、不洁之人。
如:“摩奴把嗜睡、偷懒、爱打扮、好色、易怒、说谎、心狠毒和行为可恶赋予女子”,“在这个世界上,使男人变坏是女人的本性。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女人能把愚人甚至智者引出正道而成为爱欲和愤怒的仆人。
”并且,“她们不计较相貌,不考虑年龄,不管是俊还是丑,只要是个男的,她们就去亲近。
”“即使得到精心保护,她们还是会对夫主变心,因为她们贪恋男人,朝三暮四,天生无情。
”由此,法律和宗教规定了一系列排除妇女权益的规定。
比如说,只有受过适当训练的祭司才能举行祭祀,若由不熟练的人或不洁净的人如妇女和首陀罗来举行,就会引起危险,甚至会带来灾难。
《摩奴法典》中也规定,“女子无权接受伴诵祷告词的圣礼,这是固定的法;女子没有气力,不识吠陀,妄语成性,这是常情。
”而对男子接触妇女所设的禁忌也特别多,如“一个人不可单独跟母亲、姐妹、或女儿坐在一起,诸根甚至有力量把智者拖走。
”“他不得同妻子共食,也不得看她进食、打喷嚏、打哈欠或者随意歇着。
比较澳大利亚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
比较澳大利亚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简介本篇论文将研究为何澳大利亚法制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并被视为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我们将通过比较澳大利亚法制的历史背景、体系特点和法律发展等方面,探讨其成功因素。
澳大利亚法制的历史背景澳大利亚法制的发展与英国法制有着密切的关系。
作为英国殖民地,澳大利亚在其法律发展的早期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
后来随着殖民地的自治权力的逐渐增强,澳大利亚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形成了现代澳大利亚法制的基础。
澳大利亚法制的体系特点澳大利亚采用了联邦制度,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级。
同时,澳大利亚法制借鉴了英国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特点,形成了混合法系的特色。
这种混合法系的特点使得澳大利亚法制在处理各种不同法律问题时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
澳大利亚法制的法律发展澳大利亚法制的法律发展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澳大利亚通过立法和司法判决逐步推动了法律的改革和进步。
例如,澳大利亚在人权、环境保护、平等权利等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并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法治形象。
结论澳大利亚法制之所以如此发达,可以归因于其独立的法律体系、灵活的混合法系特点以及持续的法律改革。
这些因素使得澳大利亚法制能够应对社会的变革和需求,并保持与国际接轨。
澳大利亚的法律发展经验对其他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 Smith, J. (2010). "The Development of Australian Legal System". Legal Studies: The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Legal Scholars, 30(2), 123-145.- [2] Jackson, M. (2015). "The Evolution of Australian Law". Australian Law Journal, 89(4), 289-302.。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1、如何理解“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是指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冯象先生在《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中写道,“现代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
这既是他对现代法治的总结,也是他为律师做的辩护。
提到法律,可能大多数人会想到正义,而律师被视为正义的使者,这种为民众所认知的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通过律师,可以使罪犯被绳之以法,得到其应有的报应,使正义得以伸张。
这是从古至今民众的一种期望,不过从前他们将这种期望寄托在“老天爷”身上,今天则把这种期望寄托于法律。
他们所期望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
但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的正义不仅包括实质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我们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而在实务中,程序正义可能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
这就使得,法律有时不仅不能伸张正义,还可能成为其阻碍;律师有时不仅不代表正义,还将成为恶人的辩护人。
“不能被证明的事实就相当于不存在。
”,这就是一种程序正义。
但是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因程序正义而导致实质正义不能伸张的情况。
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明明所有的事实都指向辛普森就是那个凶手,辛普森甚至在被宣布无罪后写了一本关于其杀妻细节的书。
但是,因为庭上律师的据理力争,因为证据的缺陷,最终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这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人们游行希望法院能判处辛普森有罪,但这些都没有让法官们退步,因为他们坚持程序上的正义。
每当这个时候法律和律师便会成为站在道德和民众对立面的存在。
但是在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的今天的中国,我们不仅没有抛弃程序正义,而且仍在致力于它的建设,这甚至是我们法治建设路程上非常重要的一段。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出现更好的方法前,程序正义是不能抛弃的,也许有时候它可能会导致恶人逃脱法网,但至少它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人的权利不被侵犯,赋予法律一种安稳的特性。
2、公民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吗?我认为公民不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
外国法制史毕业论文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升本)2012-2013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13.3) 《外国法制史》主讲教师:岳纯之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汉谟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2.论雅典民主制3.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4.论城市法和商法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5.论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6.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7.论普通法系的形成与特点8.论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9.论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与影响10.论德国法的历史地位及与法国法的关系二、论文写作要求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
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
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
要理论联系实际。
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序号使用〔1〕〔2〕〔3〕……。
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word 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普通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一、普通法的形成(一)普通法产生的环境:英国的地理环境英格兰位于欧洲西北角,与法国隔海相望,除了北通苏格兰、西接威尔士的两片陆地外,其余边界全是海岸线。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鉴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其进行论文分析是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以哥伦布时期至今的时间跨度为基础,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关键事件。
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
在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是由欧洲和美洲原住民文化的结合所形成的。
在这个时期,西欧的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哲学和自然法理学的深刻影响。
同时,美洲土著部族的法律体系又是基于部族的习俗和传统,与欧洲法律有着显著的区别。
这些法律的差异性导致了早期殖民地的法律混乱和复杂性。
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
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西方法律思想受到了启蒙主义,自由主义和进化论的影响,这些思想强调个人权利,社会契约和进步思想。
这些法律思想的影响使得西方国家在这个时期内出现了重大的法律改革,例如发展起来的宪法法律制度和普遍的选举权。
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
在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又经历了一次显著的演变。
这个时期的西
方国家开始了一个以社会正义为重点的法律革命。
这个过程中,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和其他社会运动呼吁在法律制度内推行平等和反歧视,这些运动最终促进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此外,法律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大规模重新设计和加强。
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体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改变或适应社会文化的变化。
因此,对西方法律思想的认识应该是一个不断迭代和更新的过程。
外国法制史--古希腊法-论文
外国法制史--古希腊法- 论文关键字:民主雅典法律希腊大会立法公民贵族克利公元前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的产生和演变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
古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制度保证。
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一)古希腊法的初创阶段古代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的西部沿岸。
所以,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希腊文明发祥于克里特岛。
约在公元前20世纪,爱琴海区域的克里特岛就已经产生了由农村公社结合而成的早期奴隶制城邦,并有了相关的立法。
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
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代”。
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成。
这些城邦国家的政体不一,所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
其中,比较有特点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前者以其军事化管理而著名;后者则以民主制而著名,并成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对此,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曾自豪地说:“我们的城市向全世界开放,雅典是希腊的学校”。
由于古希腊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帝国,所以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外国法制史论文古罗马法学家及法典的经济思想浅析论文摘要:古罗马法学家及法典的经济思想影响深远。
自然法观点及关于私有财产及自由秩序的观点对近代经济学的产生有一定影响。
关于利率、货币及价格的见解反映了前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私有财产自由秩序关键词:自然法古罗马国家建立在意大利半岛上,原是半岛西部台伯河东岸的一个小城邦。
古罗马奴隶主阶级在发展奴隶制经济和向外扩张征服异民族的过程中,为了巩固其统治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
它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国家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公元前541年,罗马元老院设立了一个由贵族和平民各5人组成的法典编订委员会,并派赴希腊考察法制,从而制定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的起点。
随着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大规模发展,罗马法不断得到充实。
公元2世纪中叶确立了皇帝的立法权。
在皇帝立法活动不断加强的过程中,一个新的法学家派别随之崛起。
他们为加强皇权作辩护,皇帝也格外重视他们,皇帝独揽立法权,法学家则享有公开解释法律的权力。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罗马法日臻完备。
公元529年到535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订了罗马法全书。
它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即《法学阶梯》)等60册,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帙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
恩格斯称罗马法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学家及法典的思想后来和古希腊文化一起成了欧洲近代文艺复兴的重要思想资源。
这是和罗马法本身的内容和性质分不开的。
下面对古罗马法学家及法典的经济思想的主要观点作下简单分析:(一)关于自然法的观点。
古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观点来源于古希腊哲学家的自然法观点。
外国法制史论文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影响较大的法系。
想要更好的理解认识大陆法系,就必须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以及其特点有一定的认识。
因此,接下来,我将结合大陆法系的形成及其基本特点两个方面作为线索来浅谈一下我大陆法系浅显的认识。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
罗马法即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以及东罗马帝国7世纪以前的法律。
罗马法以习惯法、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为渊源。
公元前8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形成,罗马法随之产生。
罗马法最初的法律形式是习惯法,在社会逐步进步中,罗马法逐渐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大约公元前5世纪,由于罗马版图的扩大、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平民的斗争贵族的要求,罗马法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过程。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其法律内容体现了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它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其颁布之日起到优士丁尼一千年间没有被明确废除,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前367年设立了最高裁判官(内事最高裁判官、最高法官)。
古罗马的裁判官并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官。
他一开始是作为执政官的助手,后来才逐渐开始侧重行使司法权。
他在适用以前法律的同时,通过发布告示,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规范,汇集而成“最高裁判官法”。
最高裁判官法彰显了,衡平的观念,裁判官从其正义观念出发,弥补改变以前法律中的形式主义,注重法律的实质正义。
外国法制史毕业论文
外国法制史毕业论文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升本)2012-2013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13.3) 《外国法制史》主讲教师:岳纯之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汉谟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2.论雅典民主制3.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4.论城市法和商法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5.论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6.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7.论普通法系的形成与特点8.论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9.论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与影响10.论德国法的历史地位及与法国法的关系二、论文写作要求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
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
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
要理论联系实际。
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序号使用〔1〕〔2〕〔3〕……。
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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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一、普通法的形成(一)普通法产生的环境:英国的地理环境英格兰位于欧洲西北角,与法国隔海相望,除了北通苏格兰、西接威尔士的两片陆地外,其余边界全是海岸线。
【论文】外国法制史小论文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浅谈
【关键字】论文外国法制史小论文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浅谈外国法制史小论文: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浅谈2010-12-25 19:59内容提要:罗马法是世界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古代西方法律和当代西方及东方法律均极深受到其影响,本文从法律渊源角度浅淡罗马法。
关键词:罗马法法律渊源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含之广、立法水平之深对现今法律社会仍有重要影响,当今大陆法系即是自文艺复兴前后"罗马法复兴"而来,另外普通法系的始创英国自十二世纪以来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其契约关系等也来自罗马法原则,因此探究罗马法渊源对于研究当今社会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必要。
一.罗马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特点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与其所在的历史经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罗马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由此,罗马法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在人、物、诉讼等私法方面,其公法的发达程度较其私法逊色。
同时,由于对外武力和海外贸易的发展,为了对其征服地的管理和对外的贸易,相应产生了万国法,这也就是后来国际法的雏形。
总之,罗马法与同时期的其他地区法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一)神意性微弱人意性强;(二)实践性强;(三)私法为核心。
本文主要探究私法角度的法律渊源。
二.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也即法的制定形式,罗马法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四大部分:自然法(习惯法)、制定法、执政官告示和法学家解释。
习惯法(自然法)罗马法的产生是由罗马部落的产生而开始的,最初罗马是由七个王相继执政也即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该时期主要的矛盾是阶级分化和财产不平等产生的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法律关系也即是为了调节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度的矛盾,同时涉及宗教仪式和氏族习惯如祭祀家长权等。
罗马第六代王对原有的根据血缘关系而调节的财产和户口关系进行了改革,同时确立的新的权力和义务。
相传他还颁布过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但没有真实文献可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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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
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外国法制史》结课论文
题目:前苏联法对我国法制化的影响
专业:法学授课教师:##### 姓名:##### 学号:13###### 班级:法学# #班学生学院:文法学院
学年:2014——2015 学期:第二学期
2014年6月11日
前苏联法对我国法制化的影响
#####
文法学院法学####班学号#####
授课教师 @####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我国全盘学习苏联,接受了苏联的以苏维埃法概念为核心的法学理论,用以指导本国的法制实践;在宪法制度、国家机构组成、立法和司法体制及一系列立法等方面也都吸收借鉴了苏联的经验,并且按照苏联法学教育的模式培养了大批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人才。
这一法律移植过程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中国面向全球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回顾总结这一历史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制化前苏联中国法制度
一、苏联法对我国影响概述
当我们回顾反思新中国法制建设史,总结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时候,我们切不可忽视前苏联法学和法制对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产生的巨大影响。
中国与前苏联有着从情同手足的感情。
今天的中国与前苏联的继承者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上虽已分道扬镳。
但是,苏联法律思想的种子还植入在中国的土地上,并且生根结了果。
当我们要迈向法治社会,建设现代法制的时候,清理一下法制的根基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革命是在前苏联革命直接、广泛、深入的影响下发生的。
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
中国共产党人学习理解马克思主义更多、更直接不是从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本身,而是从苏联的理论和实践中得来。
前苏联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第一个实践者,它的成功给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产生极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是全面照搬前苏联的经验。
这种影响是从土地革命时期建立苏维埃政权时就开始了。
在宪法和国家制度方面,我们照搬了前苏联模式。
早期政权名称苏维埃是直接从苏联搬来的。
就连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以前苏联1936年宪法为蓝本制定的。
而且在起草讨论宪法时,毛泽东还曾给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开具的参考书就包括前苏联的历部宪法,并强调每个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都要熟读前苏联宪法。
比较我国1954年宪法和前苏联1936年宪法,就会清楚地看到两个宪法和从宪法体制到宪法规定的政权体系是多么的相同。
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前苏联的影响更为强烈。
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特别是他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是法律最基本特征的观点得到极为推崇,被中国法学家奉为最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的解释。
而在法学教育方面我们更是全面照搬移植前苏联法学,在法学教育建立之初就明确地提出了这一方针,例如1953年教育部推出统一法学课程规定的法学院(系)开设课程是: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
从这套教学课程看出,完全是以苏联法律作为中国法学教学的内容。
根本没有中国法的内容。
整个50、60年代,大学法学教科书基本是前苏联教科
书的版本,课程设置是按前苏联的模式,课堂上讲授的是前苏联法学理论,不仅在教材和课程的设计上照搬前苏联模式,就是大学、研究所、教研室的设置和教学计划,授课方式,也无不以前苏联为楷模。
为了移植引进前苏联的法学教学经验,在50年代,我们除了聘请许多前苏联法学专家来传授的苏联法学外,还向前苏联派遣众多法律留学生,出版前苏联的有关法律图书。
可见,新中国的法律教育完全是从前苏联搬来的,法律观念是从前苏联法学家那里传来的,法律制度也几乎是从前苏联移植来的。
二、苏联法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积极方面
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有它的必然性,合理性的一面,它又有有害、消极的一面。
它为中国法制这台机器的发动注入了燃料。
又因这些燃料的质量欠佳妨碍了机器的运转。
首先是前苏联法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前苏联法对新中国摧毁旧法统后尽快恢复建立法制起了积极作用。
如果没有前苏联法的理论和经验,我国建国后很长时期的法制恐怕就只有沿用民国时期留下来的法律了。
在建国后4、5年内我们制定了宪法和一套国家机构的法律,并制定了一些维护社会秩序和政府管理方面的法律,立起了全国的司法系统,创建了政府法制机构,并建立起检察监察体系。
这些都离不开前苏联的经验和示范。
例如、斯图奇卡把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分为民法(私人经济法)和行政经济法(经济法),对中国法律部门划分和法制建设产生了影响,至今仍有现实意义。
还有许多我国部门法的理论和制度,如刑法的理论和制度,劳动改造法的理论和制度,家庭婚姻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理论制度等,至今,仍是建立在过去前苏联有关法的理论之上。
三、苏联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消极方面
当然事物有他的两面性,前苏联法在带给我们好处的时候也把他的一些弊端给带了过来。
前苏联法的消极影响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法的虚无主义影响,另一方面就是过份强调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专政工具的作用。
在这些影响中比较显著的就有维辛斯基的阶级斗争法学理论法学观点。
对就中国法制建设带来很多消极影响。
中国的阶级斗争法学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理论,例如它的刑法理论。
他过份强调证据对被告人承认罪过的作用,法院可从事实的最大限度的或然性观点处理案件等。
这一理论在前苏联曾被认为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破坏作用,并被认为对前苏联30年代那场肃反扩大化灾难起到支持作用。
而他的理论在中国却受到一如既往的推崇。
建国以后以至今天,中国的刑事审判中屡
屡出现冤假错案,是不是与他的刑事证据理论也有一定的影响有关呢?我们不得而知。
我们的司法机关总是要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突破获取罪证,以至刑讯逼供总是禁而不绝,娴熟于手。
前苏联法的消极影响不仅在内容上,还在形式上产生了一代中国法学家教条主义的意识和思维方式。
简单照搬前苏联法学理论,并把它作为不可怀疑的教条全盘接受。
这不仅导致教条主义法学盛行,划定诸多不可逾越的禁区,而且给法学教育本土化造成极大的障碍。
在一个既脱离法律知识,又缺乏现实法律支撑的狭窄空间里,在中国法学教育中传播的维氏法学就成为空泛僵化的意识形态说教——一堆夹杂着法律术语的意识形态套话,一套用意识形态去解释法律的格式化思维横式。
当人们习惯于这种思维模式,并用它来教育学生时,法学理论也就步入了没有任何发展余地的角落。
已故法学家张友渔教授在总结建国初法学教育时指出,50年代初“在学术思想、学科建设和教材建设上,受苏联法学影响较大”。
这一时期出版的165种译作,基本上都是苏联的法学著作和教科书。
虽然,当时确定了“教学与实践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的方针”,各院系也编写了几十种自己的教材,但其观点和体系,并没有自己的特点。
这是值得吸取的一个教训。
四、给我们的启发
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发生影响是在中苏友好条件下发生的,随着后期的苏联解体,我们的学习也到此终止。
但是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还在继续。
所以现我国的参照目标又变成了向日本和西方学习。
以至于今天我们的许多法学家很熟悉我们的邻国日本和大洋彼岸的美国、英国以及国的法律。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在今后的借鉴和学习上,我们要做的不是简单的照搬照用,首先,要将本国文化在与外来文化平等的地位上。
对外来文化全盘接受的态度其实是一种将外来文化凌驾于自身文化的不平等的状态。
这种现象是由于对外来文化发展过程的理解的片面性造成的盲目崇拜而形成的,是无知和不切实际造成的对人的压抑和束缚善于分析。
其次,面对外来文化时,我们一定要坚持自己特有的价值观和民族自信心,在吸收的过程中,运用我们的智慧有分辨力的吸收和融入,急于融入和吸收势必会牺牲自己的文化。
所以保持自己的文化特色很重要。
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都没有优劣之分,只要这种文化适合这个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就要发扬和支持。
然后、实现对外来进步文化的借鉴融合,主动参与世界文明进程文化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世界各民族文化是在相互借鉴、相互
补偿中得到发展和提高的,这是文化发展的规律。
实现对外来进步文化的借鉴融合,就是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对外来的东西做出符合中国特点的选择。
最后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今天的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开展法治实践,同时也在借鉴和吸收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而为了我们的法制化更加完善,成为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希望我们谨记历史。
参考文献
[1]库尔斯基.文章与发言选编[M].莫斯科,19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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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巴舒尔尼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与法[J].苏维埃国家.1936(3).
[4] 拉祖莫夫斯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问题[M].莫斯科,1925,50.
[5]维辛斯基.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科学的基本任务[M].莫斯科.1938.
[6]王勇飞.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M].第一册.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