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各工种岗位危险源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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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店煤矿推行《岗位危险源

辨识要点及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鲍店煤矿各生产岗点和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及各级生产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条《办法》中所指的危险源是指生产岗点和作业场所存在的人、机、环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

第三条危险源的辨识主要是对井上下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的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生产现状、环境因素、管理以及来自人员方面的不安全行为的识别,并根据煤矿本质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分析其产生方式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四条各生产岗点和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首先依照附表中本工种岗位危险源辨识要点与处理办法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要点的辨识工作。

第五条生产岗点和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危险源不排除的不得生产或作业。

第六条作业人员对危险源不辨识且不采取处理措施,从事岗位作业的,已经查出按“三违”处理。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基层区队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班长对作业场所的岗位危险源辨识要点与处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否则按不作为追究责任。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沿途经过的机电设备、安全设施、工程质量、生产环境、人员工作状态、管理的缺陷、措施的现场落实等存在的危

险源必须进行辨识,并做好处理记录,发现存有危险源的地点有权监督作业人员进行整改,不处理整改的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二章危险源的辨识

第九条危险源是事故的源头,蕴藏在矿井生产系统和生产活动的动态过程中,生产系统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尽力识别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源。

第十条危险源的辨识以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相关技术标准、有关制度要求和岗位历史发生的机理为依据。

第十一条岗位危险源的辨识要点由矿组织有关人员以工种岗位为单位,对各工种岗位存在的危险源要点进行辨识,并汇编成册,供各岗位工作人员在上岗操作时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危险源的辨识坚持静态(上岗作业前)和动态(生产活动的过程中)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固定岗位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要按照《岗位危险源辨识要点及处理办法》的要求,逐项检查本岗位管辖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安全设施、小型电器、作业环境、人员活动和生产过程的危险源,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流动作业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辨识作业沿线的危险源,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各专业科室、基层区队对本管辖范围的危险源辨识要点与处理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第三章危险源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工种岗位作业人员对岗位辨识出的危险源个人能处理的必须处理,处理后方可作业;个人不能处理的,必须向当班工班长或单

位值班领导进行汇报,由当班或工区安排处理。

第二十九条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工区或当班不能处理的可向矿调度室或生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由矿组织安排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辨识的危险源得不到处理的,任何单位、任何作业人员都不得从事本岗位、本场所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各基层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危险源登记,处理记录台帐,将辨识出的危险源与处理结果记录清楚。

第三十二条岗位作业人员,必须将本岗点危险源辨识结果分“正常生产”、“暂停生产”、“停止生产”填在确认的牌板、表或卡中,并签名备查。

第三十三条在作业场所(岗点)通过辨识发现有危险源存在,通过个人或当班进行处理的,在确认结果的方框内打“√”。

第三十四条在作业场所(岗点),通过辨识发现有危险源,当班不能排除但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在“确认结果”栏中打“O”,并通知值班人员,安排大班或者下一班整改。

第三十五条在作业场所(岗点),通过辨识发现有危险源,当班不能整改,影响生产的在“确认结果”栏中打“×”,暂停生产。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停止生产。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主管技术员每月一次把危险源辨识要点与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安监处,迟报或漏报一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七条各岗位工种及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对岗位、作业场所范围内的危险源不进行辨识与处理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员200元,并

按“三违”处理,同时每次扣除当事人月度安全抵押奖励金额的10% 。

第三十八条各级管理人员下井(现场)对沿途线路、岗位危险源辨识要点不进行监督检查、不作处理记录的,一经发现按安全管理不作为追究责任,视情节给予100~500元的罚款,并每次扣除当事人月度安全抵押金额的10% 。

第三十九条矿对各单位岗位危险源辨识要点与处理工作纳入“双基”建设考核,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区队危险源辨识要点与处理的台帐、管理干部下井手册,对台帐记录不详实、手册记录不齐全的罚款100~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矿每月对危险源辨识要点及处理办法工作进行检查,每月30~31号在安监处进行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内容:1、单位对岗位危险源辨识要点及处理办法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2、危险源落实与处理情况;3、表、卡与牌板的执行情况;4、台帐、干部下井手册的执行情况。

对执行好的单位,矿每月评出优秀和先进,进行5000~10000元的奖励,并对在岗位危险源辨识要点及处理办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经矿领导小组审定,给于300元的奖励。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矿成立危险源辨识要点与处理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安监处长

成员:矿分管领导、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以及安监处、生产科、调度室、测绘中心、综采办、通风科、机电科、企管科、教培中心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矿危险源辨识要点与处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危险源辨识要点与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单位(厂队)要成立危险源辨识要点与处理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的辨识,技术主管负责本单位危险源辨识要点与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一名联络员并负责向矿安监处报告危险源的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分管采煤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生产科长具体负责采煤方面的危险源辨识要点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条分管掘进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生产科长具体负责掘进、辅助运输方面的危险源辨识要点的监督与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具体负责一通三防方面的危险源辨识要点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分管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具体负责地面、井下、机电设备、供电线路方面的危险源辨识要点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三条总工程师、测绘中心主任具体负责矿井的水文、地质以及防治水方面的危险源辨识要点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四条分管采煤副矿长、综采办主任具体负责综采设备、综掘设备方面的危险源辨识要点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五条分管经营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安监处地面科长具体负责全矿地面单位方面的危险源辨识要点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六条工班长对当班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危险源辨识要点与处理负现场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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