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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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律案例分析心得(3篇)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心得(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日益繁荣,物业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

作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对于维护业主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法律案例,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案例简介某小区业主王某因不满小区物业服务,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等问题,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如小区绿化带修剪不及时、公共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

2. 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擅自提高物业费。

3. 未履行公告义务:物业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事项向业主公告。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案例分析1. 业主权益保护本案中,业主王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业主权益的保护。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作为物业管理的主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

物业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物业公司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这警示物业公司应加强自身管理,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具体包括:(1)提高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确保小区环境整洁、设施完善。

(2)规范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并及时向业主公告。

(3)履行公告义务:物业公司应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公告,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3. 法律意识本案中,业主王某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这为其他业主树立了榜样。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勇于维权。

4. 法院判决法院在本案中依法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提要: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典型案例A楼房有电梯却不开小区业主起诉物业陈某买下吴江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子。

该房产所在楼配有电梯,但从陈某搬入居住后电梯一直不能使用,处于关闭状态,为此,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认为开通电梯属于正常要求,但是由于业主签字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电梯的维修费用和运行费用分摊处理得不到解决,因而不能开通。

于是,陈某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小区内电梯的管理、维护,确保业主正常使用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

因此,法院对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B“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2007年,某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蒋某在交纳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后,未按约定交纳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元,物业公司多次向蒋某催交物业费无果,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蒋某交纳物业费。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成立于2008年,共有业主3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管理问题产生纠纷,矛盾逐渐升级。

现将该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经过1. 业主投诉(1)小区内绿化带损坏严重,物业公司未及时修复。

(2)小区内公共设施损坏,物业公司维修不及时。

(3)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未征求业主意见。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业主反映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2. 物业公司回应(1)物业公司承认绿化带损坏,并表示将尽快修复。

(2)物业公司表示,公共设施损坏系业主使用不当导致,将加强日常巡查,确保设施完好。

(3)物业公司称,提高物业服务费是根据市场行情和业主需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4)物业公司表示,将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三、案例分析1.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1)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

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复绿化带、公共设施损坏等问题,导致业主生活质量下降。

(2)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未征求业主意见,直接提高收费标准,引起业主不满。

(3)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

业主反映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矛盾加剧。

2. 解决途径(1)加强沟通与协商。

业主与物业公司应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2)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

业主大会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重要途径,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3)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4)加强物业公司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四、结论物业管理纠纷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案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源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等问题。

为解决此类纠纷,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商,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加强物业公司监管。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由:物业管理纠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0年,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公司自2009年起开始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2019年,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维修等方面。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

1. 纠纷一: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进行定期保洁,导致小区环境卫生状况恶化。

2. 纠纷二: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小区的安全巡逻,导致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件。

3. 纠纷三: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部分设施设备损坏。

(二)理由1. 关于纠纷一,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

2. 关于纠纷二,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

3. 关于纠纷三,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物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物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物业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给业主和物业公司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介绍2018年,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存在以下问题:1. 保洁、绿化、安保等方面服务质量下降,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2. 物业公司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征求业主意见;3. 物业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影响小区设施维修。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尽到物业服务义务,且收费标准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败诉,要求其限期改正物业服务问题,并退还擅自调整的物业服务费。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1)合同履行风险: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洁、绿化、安保等物业服务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业主利益受损。

(2)收费标准调整风险:物业公司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征求业主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法律风险。

(3)专项维修资金缴纳风险:物业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导致小区设施维修难以进行,影响业主居住环境。

2. 案例启示(1)加强合同管理: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服务质量,避免违约行为。

(2)尊重业主权益:在调整收费标准、进行重大决策时,物业公司应充分征求业主意见,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3)规范资金管理:物业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保小区设施及时维修,提高业主居住满意度。

四、防范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细化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维修资金缴纳等条款,降低法律风险。

2. 加强合同履行监管:物业公司应建立合同履行监管机制,定期检查服务质量,确保合同约定得到落实。

3. 建立业主沟通机制:物业公司应主动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需求,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提高业主满意度。

物业费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物业费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物业费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取和使用问题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本案涉及一起因物业费收取引发的民事诉讼,原告为某小区业主,被告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李某,于2015年入住该小区。

入住后,李某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费收取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物业费收费标准不明确,未公示;2. 物业费收取项目繁多,部分收费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3. 物业公司未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业主对部分收费项目产生质疑。

针对以上问题,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解释和整改,但物业公司并未予以重视。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物业费,并公开收费标准。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费收费标准;2. 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项目中,部分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如绿化费、清洁费等;3. 物业公司未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业主对部分收费项目产生质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费收费标准,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2. 收取的物业费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3. 未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物业公司退还李某多收取的物业费;2. 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收费标准,并公示于物业管理区域内;3. 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费收取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知情权保护: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费收费标准,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物业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予以公示,方便业主了解和监督。

2. 收费项目合理性:本案中,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项目中,部分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物业服务问题。

然而,物业管理中存在许多潜在的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会影响到物业业主的利益。

本文将针对一些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对业主有所帮助。

案例一:业主维权续篇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比如物业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质量差,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不透明等等问题。

虽然业主多次反映,但物业公司并未给予合理解决办法。

最后,业主们组成了一个自愿的业主委员会,致力于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

在该委员会的主持下,业主们向物业公司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并寻求了法律援助。

该案例反映出,对于物业管理方存在服务质量等问题时,业主维权的方式是通过商议形成有效的维权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通过投诉、起诉等法律方式来讨回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物业公司不履行责任某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其对小区的管理相对较好,但是一个业主非常不满。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道路清洁不力,导致风雨时变得非常滑。

更为严重的是,业主在前段时间遭遇了一次留置,导致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尽管业主多次咨询,但物业公司未予有效解决。

在律师的支持下,业主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物业公司不履行管理职责并赔偿业主的损失。

该案例表明,物业管理方在服务质量上存在问题时,业主需要通过起诉等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问题,并要求物业管理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物业公司乱收费某小区业主付款物业费时,发现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比周边区域高出很多。

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费用标准,极度侵害了业主的权益。

该小区业主组织了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公司进行多次沟通,要求其公开收费标准,制定合理收费标准。

在多方面斡旋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上级部门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规范收费的合同。

该案例说明,如果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不透明,业主应该通过多种方式提出抗议,并要求物业公司制定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管理费用标准,以保护业主权益。

物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物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作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为例,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小区业主,其居住在该小区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

2019年,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

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共计20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问题:小区内部分公共区域存在垃圾堆积、绿化带杂草丛生等问题。

2. 保安服务质量问题:小区保安巡逻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3. 设施设备维修问题:小区电梯、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存在故障,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

针对以上问题,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四)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保养;(五)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六)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进行管理;(七)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化进行管理。

”3. 案件分析(1)环境卫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述:1月11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规定被告某社区业主王某支付9月1日至4月30日旳物业费总计人民币30452.85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9378.37元。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为我社区业主。

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书》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合同书旳同步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虽然《物业管理合同书》中商定该合同旳有效期限从9月19日起至8月30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合同商定旳期限届满后原告始终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旳物业管理关系。

故祈求被告支付其拖欠旳物业费和违约金。

被告王某辩称:1、原告在6月30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获得相应旳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社区旳前期物业。

2、原告所主张旳9月1日至8月31日旳物业费已经超过了一般诉讼时效,故祈求判决驳回原告旳诉讼祈求。

3、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书》中旳商定,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旳违约形态,故被告祈求合适减少原告旳物业管理费用。

4、原告所主张旳违约金过高,没有书面合同作为根据。

虽然《物业管理合同书》中商定日违约金为标旳旳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从9月19日起至8月30日止,其已经失效,对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张旳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标旳以及原告实际损失旳数倍,故原告不批准支付违约金。

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书》、《客户手册》、《北京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费阐明》、《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以及物业费公示、物业服务状况旳照片等。

同步被告提交了证明物业服务质量极差旳照片数张,该社区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旳证人证言数张。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该社区业主。

房地产开发商(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符合有关旳法律、法规和政策。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类型一、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案例: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点评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类型二、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类型三、物业管理费要明示去年4月;某物业公司正式进驻某高档小区;行使前期物业管理权..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约定;物业公司每月应收取每平方米4.5元的物业管理费;当业主入住该小区后;就发生有的业主以隔壁相近楼盘每平方米只收2.4元为由;拒付物业费并投诉到物价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作出了处罚通知书;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并应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示;物价管理部门只是登记备案而已..点评当前;有关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成为了老生常谈的话题..这当中既有物价管理等政府部门如何转换角色的问题;又有物业公司如何规范收费服务以及业主如何适应市场规律;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问题..总的来说;物业管理作为市场化的产物则应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类型四、业委会擅自打官司案例:本市东部某小区业委会今年共打了5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委会办公用房;业委会委员们再也不用到小区隔壁的咖啡馆碰头开会了..输的官司里有一个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商誉;须赔偿几万元;业委会希望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5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因此;业主表示该由业委会成员本人承担诉讼风险;业委会准备将拒付诉讼费的业主告上法庭;由法院替业委会做主;讨回公道..分析: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谁拥有房地产权证谁就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广大业主的权利机构;而业委会则是一个执行机构;它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群众自治组织;它无权作出任何重大决议;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以及诉讼等有关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决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管理区域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明确授权才能生效..点评目前;在本市一些小区;有的业委会擅自自作主张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业委会动不动就提起诉讼;有一个小区业委会一年里共打了8起官司;输了官司业委会就辞职不干了..有的业委会虽然形式上通过了书面投票表决;而大多在征询意见时往往写上这么一句话:如果你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征询意见表寄回业委会;则视为业主同意诉讼云云..这种做法其实是法律本身所禁止的..法律明确规定:投票表决有3种;即同意、反对、弃权..既不能将弃权票加在反对票身上;更不能将弃权票强加到同意票的头上..类型五、物业公司截留物业管理费案例:虹桥开发区某广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业委会将广场全权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可按市场有关规定提取12%的管理酬金;物业管理费若有节余则归业委会所有..2004年8月;合同期满;物业公司拒绝将多余的物业管理费归还业委会;于是东家就将物业公司请到法院讲道理去了..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按照酬金制或包干制的方式收取劳务报酬;但若采取酬金制的;则节余的物业管理费应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物业公司不得截留、挪用..点评该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拒绝将物业管理费结余款交付给广场业委会;显然与双方的约定相悖;侵害了广场业委会的合法权益..目前;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由业委会追诉物业公司业委会用房、停车费等官司越来越多;业主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类型六前物业公司拒绝“退场”案例:徐汇某小区今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正到期;业委会出钱请了专业物业咨询公司做招投标工作;原物业公司也参加了投标;结果由本市一家知名物业公司夺标..原物业公司不肯退出;僵持了3个月;这家中标物业公司一举将原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济损失..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原物业公司应做考试吧好将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给新物业公司的工作;并及时撤离管理区域..点评当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更换物业公司而引发的老物业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窘境经常上演..有的物业公司一旦落选;就感觉脸上无光;拒绝退场;不遵守游戏规则;给本市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平添了几分不和谐的声音..类型七、物业成楼盘营销手段案例:今年3月;本市某知名物业管理公司从媒体上获悉某开发商欲将40万平方米建筑量的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一家有实力、有品牌的物业公司管理..于是;这家物业公司经过精心准备;在几十家投标单位中一举夺魁;接下来草签协议;将该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管理写入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里;吸引了不少买家..到了10月;开发商开出了非常苛刻的条款;逼中标物业公司自动退出;将自己下属的物业公司隆重推出;于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对簿公堂在所难免..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点评目前;物业公司因前期物业管理费以及空置房管理费问题与开发商闹上法庭的并不少见;但像在媒体公开实行招投标中标而遭开发商毁标的则是首例..可见;目前仍有部分开发商为了有利销售;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来达到其目的;因此;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应该时刻不能放松监管..类型八业委会换届选举案例:2004年6月;闵行某小区因业委会任期即将终止;部分业主在当地居委会的主持下成立了选举新一届业委会的筹备组;前任业委会业主认为自己应当是下一届业委会筹备组的成员;于是不去报名登记参加业委会委员的选举;又不满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结果;于是将给予他们登记备案的房地办告上了法院;指责房地办人员违法行政..分析:由于新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对业委会到期后如何选举下一届业委会没有作出相关的明确规定..它不是换届选举;因此根本不需要上一届业委会成员以业委会委员的身份参与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工作;而应是以一个业主的身份重新到筹备组登记参加选举..目前;在本市某些小区的选举过程中;由于该类问题而引发的诉讼正在逐步增多..业委会委员或主任的逐步“吃香”;与我国房地产物业管理的发展与进步是分不开的..相反;相关的有关业委会的选举程序、标准等规定几乎是空白;给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类型九、维修基金“大挪窝”案例:2004年2月;浦东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擅自主张;将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原来存在某银行账户上的钱;来了个“乾坤大挪移”;寄放到了自己亲戚朋友工作的银行账户上;而且其利息大大低于以前的银行;结果引发了业委会委员与委员之间的严重冲突.. 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的动用、续筹以及影响到其利益的;应由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决定..点评对于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目前存在较大问题的主要考试吧是维修基金的管理缺乏监督机制..虽然法规明确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有的小区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亿元的维修基金;吸引着小区里个别本身财产并不丰裕的业主..因此;在有些小区;业委会委员一职成了某些人追逐的“香饽饽”..。

常见物业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物业纠纷案例分析

在管理处组织日常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在 通知里明确哪些人群不宜参加,如:高血压、 冠心病等,而且业主来报名的时候最好让业 主签订承诺书,大概内容是:本人身体健康, 无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适宜参加本次活 动,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或事故由本人 承担。同时应注意如果活动是由旅游公司承 接的,必须要求旅游公司出示旅游保险合同 并留存管理处备案。


案情分析: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业主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原告购买了涉案房产后,理 应对该房产的欠费一并承担,其拒绝缴费的行为已构成了恶 意欠费,被告有权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系 涉案房产的合法产权人,依法对该房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在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明资料后,被告应为其办 理入住手续。原告与原业主的购房合同未约定原告承担物业 管理费,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曾经做出承诺由其承担欠 费,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被告应立即为原告办理入 住手续,至于原业主的欠费,被告可通过另外的途径解决。 原告取得涉案房产的产权后,被告并未阻止其入住和使用房 屋(且原告已实际入住),其拒绝办理入住手续的行为构成 违约并非侵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支付租金的诉 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常见纠纷案例

案例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 告:某物业公司 被 告:张某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家具有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2004年5 月,小区开发商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由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费时间以及迟延支付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被告于2004年 8月18日到小区办理入伙手续并入住,在办理入伙手续时, 被告签订了《业主公约》,其中约定:在小区业委会成立之 前,同意由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 按约定交纳管理费。但被告自入伙以来一直拒交管理费,物 业公司经多次催缴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拖欠的费用及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 管理费及违约金。

物业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物业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安保、清洁、绿化、维修等。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发现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物业费收取不规范,存在少收、漏收现象;2. 小区公共区域设施维护不及时,影响业主正常生活;3. 保安人员配备不足,小区安全问题突出;4. 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服务质量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业主委员会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物业公司整改,但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少收的物业费、赔偿因设施维护不及时造成的损失、补足保安人员、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少收的物业费;3.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因设施维护不及时造成的损失;4.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2. 物业公司存在少收物业费的行为,应按照实际应收金额补足。

3. 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护公共区域设施,给业主造成了不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物业公司支付少收的物业费;2. 物业公司赔偿因设施维护不及时造成的损失;3. 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法律诉讼案例,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物业纠纷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法

物业纠纷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法

物业纠纷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法如今物业纠纷频发,物业公司常就业主拖欠物业费、照明费、车位费、卫生费、电梯费及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供暖费等起诉欠费业主。

这些物业纠纷主要有哪些呢?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下面由店铺为你提供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物业纠纷案例一:不开出门条强扣业主书柜刘先生是北京一商住房公寓的业主,由于经营古木家具,就在房间里存放了一套古木书柜。

这天,他将古木书柜搬到楼门口,准备给客户送过去,却被保安和楼口物业人员拦住了,要求他去物业办公室开出门条。

刘先生只好去物业办公室申请开出门条。

但物业表示刘先生拖欠了物业费,让他先交费再开条。

可是刘先生声称,自己是因为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存在异议才拖欠了物业费,他不同意现在交费。

结果,物业公司拒不给他开条,双方开始僵持。

无奈,刘先生只好把古木书柜又搬回家,之后跑了几天协调此事。

他还拿着书柜买卖合同给物业人员看,“这古木书柜是我客户订的,我们签了合同,上面列明了交货日期和违约金,马上就过交货期限了。

”可是物业公司不予理会,于是刘先生错过了交货期。

刘先生气愤不过,打算强行将古木书柜抬出楼,但被物业公司截在了楼门口。

之后,物业公司将书柜扣留,搬到物业的房间进行保管,一直没有返还。

因未按期交货,刘先生向客户支付了6000元违约金。

之后,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书柜并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则称是因业主没交物业费,他们才不返还书柜的,就是跟业主置气。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拖欠物业费并不构成物业公司扣留业主物品的合法理由,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还给业主造成了违约损失,故最后判令物业公司返还书柜并赔偿损失6000元。

物业纠纷案例二:漏水拒不修缮也不抵扣物业费张女士家住顶层,自前年入住后,每逢雨雪,室内都会漏水和洇湿。

她多次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人员几次到楼顶查看,但称小区内楼顶漏水情况较多,无暇顾及,要我自行修理,并承诺修理费可从物业费中抵扣。

我就花3000元对楼顶进行防水处理,之后找物业公司解决费用问题,却无人理睬。

物业费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物业费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于2008年开盘,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小区内共有业主1200户,物业服务由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费,每月每平方米0.8元。

然而,自2012年起,部分业主开始对物业费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而是按照建筑面积计费,导致部分业主支付了额外的物业费。

随后,部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部分业主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费计费标准的合法性;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3. 业主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物业费计费标准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费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

本案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计费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费,每月每平方米0.8元。

因此,物业费计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法院认为,业主在购房时已经知晓了房屋的建筑面积,且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计费方式。

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只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即可。

至于业主实际居住面积与建筑面积的差异,属于房屋买卖合同范畴,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3. 关于业主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法院认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业主已按约定支付了物业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发生任何争议。

因此,业主无权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费法律纠纷,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越来越成为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问题。

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法律规定不完备、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因素,物业管理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各个角度分析物业管理纠纷的成因、应对措施等问题,以期为解决物业管理纠纷提供一些启示。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维修费用不满北京市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执行物业服务合同中要求小区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维修保养费用,并且没有公示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和收费标准,因此遭到了部分业主的质疑。

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应当公开透明,费用也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否则就会让业主们产生疑虑和不满。

同时,一些业主也质疑物业公司收费过高,存在乱收费的情况。

案例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利益冲突上海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下降,致使物业公司成本削减导致小区设施和环境没有得到保证。

但物业公司则认为业主委员会过于干涉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有损于其权益。

两方在沟通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最终导致了业主们对物业公司的不信任和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也进一步下降,造成了恶性循环。

案例三: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客服不满广州市某小区业主不满物业公司的客服态度,认为物业公司的客服人员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效率低下。

有时候,业主的请求甚至被忽视了。

造成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不信任。

二、案例分析1.传统管理体制不健全在传统的物业管理体制下,物业公司通常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会等业主组织之间的工作沟通不顺畅,物业公司的权力比较集中,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所占的权利比较少,因此一旦出现问题,易引发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信任和不满,导致纠纷的发生。

2.信息交流不畅物业公司的信息交流与业主之间可能出现问题,比如物业公司并未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构成,等等。

在信息交流不畅的情况下,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行为难以得到了解和监督,物业公司的不正当行为也会得到放纵,从而引发纠纷。

物业案例及法律依据分析(3篇)

物业案例及法律依据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然而,在实际的物业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物业管理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个物业管理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依据,旨在为物业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小区于2010年交付使用,共有业主20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自交付使用以来,物业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与业主之间发生了一系列纠纷。

以下为其中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案例:案例一:业主甲因对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有异议,认为收费标准过高,遂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多次与业主甲沟通,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业主甲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其生活受到影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已缴纳的物业费。

案例二:业主乙在小区内养狗,其狗在小区内咬伤邻居丙。

物业公司得知此事后,要求业主乙将狗带离小区,但业主乙拒绝执行。

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乙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依据分析1. 案例一的法律依据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案例二的法律依据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访客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法律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物业法律仲裁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对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

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其居住环境恶化,要求物业公司退还部分物业费并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拒绝退还物业费并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向市物业管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详情:1. 事实经过:李某于2018年购买某小区一套住宅,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清洁、绿化、安保等物业服务,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20年5月,李某发现小区绿化带内杂草丛生,垃圾桶周围环境脏乱,且有部分业主车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

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物业公司加强管理,但物业公司表示人手不足,难以全面覆盖。

随后,李某发现其住宅楼顶漏水,经维修后仍存在渗水问题。

李某再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负责维修,但物业公司以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

2020年12月,李某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决定不再缴纳物业费。

此后,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收,但李某坚持不缴纳。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向市物业管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争议焦点:(1)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2)物业公司是否应退还李某部分物业费?(3)物业公司是否应赔偿李某的损失?案例分析:1.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清洁、绿化、安保等物业服务。

从李某反映的情况来看,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

绿化带杂草丛生、垃圾桶周围环境脏乱、车辆随意停放等问题,说明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其清洁、绿化、安保等义务。

至于李某住宅楼顶漏水问题,虽然物业公司表示维修费用过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其已尽到维修义务。

2.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退还李某部分物业费:根据合同约定,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判决(3篇)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判决(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李某被告:某小区物业公司案由:物业管理纠纷案情概述:李某系某小区业主,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小区环境脏乱、设施损坏等问题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于是,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2. 原告的损失是否由物业公司承担?三、法院判决1. 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导致小区环境脏乱、设施损坏等问题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2. 原告的损失是否由物业公司承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导致业主权益受损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损失系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所致,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反映了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纠纷产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当对小区进行日常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导致小区环境脏乱、设施损坏等问题严重,从而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

2.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导致业主权益受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业主权益的保护,也提醒物业公司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3.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协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可以就纠纷问题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调解: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委会申请调解,由第三方协助解决纠纷。

(3)诉讼:业主可以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条例(3篇)

物业案例分析及法律条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时常出现纠纷,导致物业管理陷入困境。

本文将通过一个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探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条例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小区于2010年建成,共有业主3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近年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服务费、小区环境、维修基金等方面产生诸多纠纷。

以下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案例:业主王先生于2015年入住该小区,在入住后发现小区绿化带杂草丛生,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

王先生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王先生向当地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要求物业公司整改。

经调查,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时修剪绿化带、未及时维修公共设施等问题。

物业管理办公室责令物业公司整改,但物业公司整改效果不佳。

三、案例分析1. 物业服务费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然而,案例中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合法的收费依据,导致业主对物业服务费产生质疑。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物业公司:(1)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合法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2)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监督;(3)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费收取、使用、审计制度,确保物业服务费合理使用。

2. 小区环境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持小区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

案例中,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剪绿化带、维修公共设施,导致小区环境恶化。

为改善小区环境,建议:(1)物业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确保按时完成绿化带修剪、公共设施维修等工作;(2)业主委员会可以定期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监督,对物业公司整改情况进行评估;(3)鼓励业主积极参与小区环境治理,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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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
2010年1月11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2001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物业费总计人民币30452.85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9378.37元。

原告诉称:
被告王某为我小区业主。

2000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书》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限从2000年9月19日起至2001年8月30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

故请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被告王某辩称:
1、原告在2000年6月30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小区的前期物业。

2、原告所主张的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普通诉讼时效,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违约形态,故被告请求适当减少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用。

4、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没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

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日违约金为标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从2000年9月19日起至2001年8月30日止,其已经失效,对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标的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数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证据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书》、《客户手册》、《北京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费说明》、《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以及物业费公示、物业服务状况的照片等。

同时被告提交了证明物业服务质量极差的照片数张,该小区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的证人证言数张。

经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王某系该小区业主。

房地产开发商(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并且经充分协商,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

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

《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3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8元/每月,并且已经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复。

合同还约定本物业管理协议自2000年9月19日起至2001年8月30日止。

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结合被告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被告的管理综合费用为4090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缴纳。

每次缴纳物业管理综合费日期为每年8月30日至9月4日。

合同同时约定了被告未按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

在审理中,被告王某以部分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原告主张其一直进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认可。

二、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当属有效。

原告受开发商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

被告虽未与原告订立书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

被告享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后,也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并无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追索物业费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持续主张权利,故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
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出原告服务质量不到位等辩解,虽提供照片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日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363.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中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

因该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单个业主又无法拒绝前期物业的物业服务,故无论前期物业服务质量如何,该小区业主都缺乏一个能够代表他们的意思表示机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但事实的物业管理合同并不等同于书面《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延续,因此本案中虽然在《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但最后法院仍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并无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故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故在审查法律关系时,应当注意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另外,本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为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如何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原告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在审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时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其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的效果。

并且提交了物业公告栏中催缴物业费通知的照片以及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积极主张权利。

同时被告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是一个指导性规定。

其中适用诉讼时效不宜过苛,也绝不可扩大解释为:当原告不能证明其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
情形时,可以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两年之规定。

这也是法院最终以采信被告的答辩意见的原因。

因此,在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时,只是在主张权利连续性上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过苛,并不是在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上不宜过苛,应当加以区分。

即只要物业管理企业能够证明其有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即使主张权利缺乏连续性,也应当认为其主张的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保护。

此外,在物业管理企业主张权利的举证证明问题上,特别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针对欠费的单个业主逐一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时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最好以上门催收要求业主确认签字或者EMS等邮寄送达的方式要求业主签收。

最后,我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立法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对其监管方式和监管力度不断改进,特别体现在物业管理费的确定上。

按照1996年出台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费都采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调节价结合的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办法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调价变价也应当获得审批。

直至2006年1月1日《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才将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监管的行列中去,无需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

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区分对待,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实践提示:
诉讼时,应当注意:
1、应当首先认定物业管理企业进驻小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明确区分无因管理
法律关系和事实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2、应当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3、应当注意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4、应当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应当注意提示当事人做好诉讼的证据保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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