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国际税收重点整理(2021020606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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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早

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

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

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合作性协调(2)非合作性协调

涉外税收: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

第二早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1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 •仅实行地域管辖权(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

3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禾吐匕里亚)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的使用地(美国);

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国、比利时);

无形资产开发地(阿根廷)

AVV ----- *

第二早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

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地域管辖权的重要性和所得

来源国优先征税地位

避免重复性征税的方法

(一)扣除法

(二)减免法

(三)免税法

(四)抵免法

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分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抵免、母子公司的预提

所得税抵免。

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中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间接抵免只适用于法人,不适

用于自然人)

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

单边免税国家免税法适用条件

1)国外所得来源于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

2)国外所得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

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3)国外所得要享受参与免税,在国外企业持股时间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1-2年)。

4)实施参股免税需派息分红公司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国际税收协定免税法适用条件当居住国居民取得所得或拥有资本,此所得或资本有可能被

东道国课税,居住国就应对此所得或资本免税。

免税法的优点1 )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2)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

国采用免税法,可以使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国给与的优惠。3)在税务管理方面,简便易

行。

免税法的缺点1)免税法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基础上,使居住国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兼顾来源国、居住国、纳税人几方面利益。

2)在采用免税法时,若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征税,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就会出现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比在境内取得的同样收入,税负低。与公平原则不符。也会引起国内的资本与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或者避税地区。实践中,较少国家采用此方法。

第四章

避税: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

推迟课税: 延期纳税,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从国外分得的股息在汇回本国前不征税,仅当这笔股息汇回本国时再对其征税.

两个与国际避税地有关的概念:离岸中心(offshore center)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海外经营的离岸公司提供一些特别优惠,从而使跨国公司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离岸中心往往是国际避税地。自由港(free port)不设海关管辖,人们可以在免征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转口、进口、仓储、加工、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地区。自由港免征关税为主,避税港减免所得税为主。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 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瑙鲁、安道尔)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爱尔兰、英属维尔京群岛)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澳门、巴拿马、塞浦路斯)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

和地区(卢森堡、库拉索岛、巴巴多斯)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法国(110个)、瑞典(80 多个)、奥地利(65个)、

英国(110多个)、荷兰(80 多个)、比利时(80 多个))

转让定价: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e)。

国际转让定价: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分设在两个国家但隶属同一法人企业的两个机构或同属于一个公司集团的两家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作价。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目标

1. 转让定价的管理功能

(1)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

(2)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3)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

(4)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

2. 非税收战略目标:

(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

润汇回国内(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7)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实现

A T V

第五章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4)资本弱化

5)组建内部保险公司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第三国居民通过一定的手段,获取其他两个协定缔约国居民才能享受的该两国税收协定待遇的行为。(两国间税收协定中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只适用于该两国居民,第三国居民本不应享受。)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又称信任委托,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行为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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