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税收政策
公墓税收政策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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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公墓税收政策经验交流〕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经营公墓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不够明确,使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收管理过程无所适从,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亟待明确。
一是取得墓地属性不明确。
民政部门介绍,各地公墓取得土地的方式五花八门,有的依靠划拨、有的走招拍挂,具体到招拍挂中还有按照商业、工业用地、民用地的不同,同时,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和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规定,墓穴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
也就是说,购买公墓占用土地,第1页共4页其用地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个说是租赁关系,一个说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墓地属性难以界定。
二是殡葬服务范围不明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现实情况是,墓地作为不动产,开发商一般与民政局合作,对方出地,老板投资。
由于营业税法规定殡葬服务是免税的,除去建筑材料和土地成本,开发商利润近400%。
所以,近年来“炒墓地”的越来越多,殡葬行业暴利现象也引起关注,那么,经营性公墓如何征营业税,需要对公墓收费的项目和性质进行认定,据了解,殡葬行业收取的费用主要集中三个环节:殡葬仪式费用、殡葬用品费用和墓葬费用。
究竟哪些项目属于免税、哪些项目不免税,每一种收费到底应征哪种税,现行税收政策仅仅列举了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使基层税务人员对哪些征税,哪些免税往往感到难以把握。
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税收政策对殡葬服务收入的免税范围具体明确。
三是营业行为性质不明确。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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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墓地如何纳税?第一篇:经营墓地如何纳税?经营墓地如何纳税?问:我公司经营墓地,主要收入为墓地(阁位)的土地永久使用权、墓地建造费、自使用之日起二十年护墓管理费。
我公司应当按何种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答: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目前总局对经营墓地相关收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殡葬职工经营承包分成收入免征奖金税的通知-民[1985]民66号等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殡葬职工经营承包分成收入免征奖金税的通知-民[1985]民66号等](https://img.taocdn.com/s3/m/d94cb6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e4.png)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殡葬职工经营承包分成收入免征奖金税的通知
正文: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
殡葬职工经营承包分成收入免征奖金税的通知
(1985年12月16日民(1985)民66号
(85)财税字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民政、财政、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民政、财政、税务局:
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殡葬管理所、公墓等)是特殊性的服务行业。
为了调动殡葬职工的积极性,搞好经营管理,减少国家补贴,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殡葬事业单位应按照民政部1983年发布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盈余分成或减亏分成。
经营承包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家、集体多得,职工个人少得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会同财政厅(局)、税务局根据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情况确定。
职工个人分成收入部分,免征奖金税。
——结束——。
公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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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公墓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1.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对经营性公墓单位的房产,应按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经营性公墓单位已整理开发的土地,如办公区、墓穴、绿化、景观、道路等占地,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尚未整理开发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2. 对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公墓单位的房产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 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公墓单位自用的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指在我市民政部门备案,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公墓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1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47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公墓单位的税收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征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 〕 117 号)于 2009 年 5 月 18 日 公布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对公墓单位以转让、租赁墓地使用权等形式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服务业 5% 税率征收营业税。
墓地买卖法律规定(3篇)
![墓地买卖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bc017ab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8d.png)
第1篇一、引言墓地买卖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墓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墓地需求不断增加,墓地买卖市场逐渐兴起。
然而,墓地买卖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等。
本文将围绕墓地买卖法律规定,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税收政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土地所有权1. 墓地属于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 墓地买卖涉及的土地所有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土地。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
”3. 因此,墓地买卖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非土地所有权的转让。
三、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墓地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墓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3)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签订书面合同;(4)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合同效力1. 墓地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其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
2. 墓地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合同形式合法;(4)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3. 墓地买卖合同效力可能存在以下情形:(1)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资质,合同内容合法、真实,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无效合同: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合同形式不合法。
(3)可撤销合同: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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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墓地如何纳税?问:我公司经营墓地,主要收入为墓地(阁位)的土地永久使用权、墓地建造费、自使用之日起二十年护墓管理费。
我公司应当按何种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答: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目前总局对经营墓地相关收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浅谈殡葬业发展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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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殡葬业发展税收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殡葬业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殡葬行业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服务行业,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着重要的作用。
而税收制度在殡葬业的发展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殡葬行业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影响两个角度来谈一谈殡葬业发展税收制度。
一、殡葬业的发展情况殡葬业是一项对于社会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的服务行业。
在当前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殡葬行业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而随着殡葬业的快速发展,现代化殡仪馆的建设和完善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
殡仪馆的建设不仅可以有效提升整个殡葬行业的服务品质,还能够推动殡葬行业经济的发展。
殡葬行业的发展不仅对于社会意义重大,而且也存在经济效益。
在当前情况下,殡葬行业也成为了一个高利润行业,一些商家也开始涉足进来。
这种商业化发展的势头对于殡葬业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殡葬行业需要逐渐向规范化发展,保证服务品质的同时也保证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二、税收制度对殡葬业的影响税收制度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殡葬业的发展中,税收制度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税收制度对于殡葬业的发展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1.税收收入的增加对于殡葬行业来说,政府通过税收的形式对于殡葬行业进行管理和支持,可以有效推动殡葬业的发展。
而随着殡葬行业的经济产值逐渐增加,税收收入也随之增加,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贡献。
2.税法管理的规范化税收制度对于殡葬业的发展也可以推动殡葬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虽然殡葬行业的商业化发展也在持续加快,但是规范化管理也是必然趋势。
通过完善税收政策,对于殡葬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与监督,可以遏制不良商家的发展,保证殡葬行业的公正和公平。
3.税收制度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殡葬行业作为一个需要高度敏感的行业,受到了各种各样的市场竞争压力。
税收制度对于殡葬业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竞争现状。
对于殡葬行业的税收政策设置,可以对于行业的竞争环境产生影响。
公墓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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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税收政策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经营公墓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不够明确,使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收管理过程无所适从,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亟待明确。
一是取得墓地属性不明确。
民政部门介绍,各地公墓取得土地的方式五花八门,有的依靠划拨、有的走招拍挂,具体到招拍挂中还有按照商业、工业用地、民用地的不同,同时,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和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规定,墓穴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
也就是说,购买公墓占用土地,其用地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个说是租赁关系,一个说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墓地属性难以界定。
二是殡葬服务范围不明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现实情况是,墓地作为不动产,开发商一般与民政局合作,对方出地,老板投资。
由于营业税法规定殡葬服务是免税的,除去建筑材料和土地成本,开发商利润近400%。
所以,近年来“炒墓地”的越来越多,殡葬行业暴利现象也引起关注,那么,经营性公墓如何征营业税,需要对公墓收费的项目和性质进行认定,据了解,殡葬行业收取的费用主要集中三个环节:殡葬仪式费用、殡葬用品费用和墓葬费用。
究竟哪些项目属于免税、哪些项目不免税,每一种收费到底应征哪种税,现行税收政策仅仅列举了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使基层税务人员对哪些征税,哪些免税往往感到难以把握。
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税收政策对殡葬服务收入的免税范围具体明确。
三是营业行为性质不明确。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破解经营性公墓征税之困
![破解经营性公墓征税之困](https://img.taocdn.com/s3/m/67924b62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95.png)
破解经营性公墓征税之困●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二处佘建华对于经营性公墓征税问题,不论是公墓主管部门、还是公墓经营者,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普通居民,都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公墓“暴利”、“死不起”、“葬不起”的说法甚嚣尘上,社会对墓穴不征税的问题尤为激烈。
笔者经过多年对我区经营性公墓的调研和关注,从征税(仅限营业税)主体的角度谈一些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我区经营性公墓的基本情况(一)殡葬服务与公墓的界定。
殡葬服务包括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
基本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安放等服务,属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由公办服务机构提供,实行政府定价。
选择性殡葬服务是基本服务之外,由群众自愿选择、适应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适宜市场竞争的其他延伸服务,由市场主体按照价值规律提供。
经营性公墓与公益性公墓是殡葬服务的一部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营性公墓与公益性公墓的定性为: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
前者的主体是政府殡葬管理机构,后者的主体是农村村委会。
但随着我国殡葬业的发展,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营性公墓与公益性公墓的划分与现实存在较大的差距。
特别是公益性公墓不仅仅存在于农村,也存在于城市,甚至在经营性公墓中也兼有公益性墓地的性质。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款,殡葬服务属于免税范畴,主要是指国家对基本殡葬服务是免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选择性殡葬服务中的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未列入免税范畴。
(二)公墓的发展情况。
2001年,我区逐步进行殡葬业改革,公墓由过去的民政部门统一社会化管理,逐步引入民间资本进行私有化改制。
公墓的性质逐步由单一的公益性向经营性与公益性并存、以经营性为主的公墓经营格局转变。
目前我区共有殡仪服务设施14个,其中具有火化设施的殡仪馆4个;公墓30个,其中经营性公墓23个,公益性公墓7个。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6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6ef3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da.png)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62号2000年7月21日)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对殡葬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现结合本市情况,对殡葬服务收入的免税范围具体明确如下:
1、殡仪馆服务收入免税范围
接尸送尸费,扛尸费,防腐费,消毒包扎费,化妆费,更衣费,礼厅出租费(包括殡殓罩,床围费,围花费,电子荧屏费,空调费,背景装饰费,特色镜框费,纸、娟花圈出租,盆景出租,礼厅加班费,彩匾,高档尸床),尸体火化费,纳骨费,认尸费,骨灰寄存费,观遗体进炉费,等灰加急费,入殓服务费。
2、公墓、骨灰堂服务收入免税范围
公墓费(包括地价,石料费,配套费,管理费,落葬费,配套设施维修费),壁葬费,塔葬费,树葬费,海葬费,公墓护墓(树)费,骨灰堂阁位管理费。
对上述列举范围以外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结束——。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https://img.taocdn.com/s3/m/daedc91fbed5b9f3f80f1c13.png)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问:我公司经营墓地,主要收入为墓地(阁位)的土地永久使用权、墓地建造费、自使用之日起二十年护墓管理费。
我公司应当按何种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答: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目前总局对经营墓地相关收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经营性公墓存在的涉税问题
![经营性公墓存在的涉税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ec39819efad6195f302ba657.png)
经营性公墓存在的涉税问题经营性公墓存在的涉税问题经营性公墓的性质根据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经营性公墓的收入除一般殡葬服务收入外,主要为丧主按规定交纳的墓穴租用费、建基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经营性公墓是销售不动产还是提供服务?经营性公墓不同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不动产。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就是说再豪华的墓地,其使用期限也仅有20年,20年后要重新交费,不交费的按无主墓进行处理。
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相吻合。
据此理解公墓属于公共设施,丧主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属,是一次性收取了不超过20年的租金等综合服务费,类似于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无产权的车位的情况。
经营性公墓是否缴纳营业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进一步明确: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政策将墓穴租用费定义为转让墓地使用权,且按照殡葬服务给予了免征营业税优惠。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虽然将殡葬服务继续纳入免税范围。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明确财税[2001]117号予以作废。
哪么,新的政策下是否征收营业税就值得推敲。
将墓穴租用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定性为常规性殡葬服务则属于免税范围。
经营性公墓财务制度
![经营性公墓财务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39cdf5b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8a.png)
经营性公墓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墓的财务管理,促进公墓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经营性公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营性公墓财务制度适用于经营性公墓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财务监督等方面,是经营性公墓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经营性公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职责分工,建立财务内控制度,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四条经营性公墓应当依法纳税,按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审计和披露,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机构第五条经营性公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经营性公墓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应当设置经理或主管财务人员,明确负责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六条经营性公墓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和审计计划等重要财务事项。
财务管理委员会由公墓管理机构负责人、财务部经理、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七条经营性公墓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墓内部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经营性公墓应当设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机构,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及调整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经营性公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经营性公墓应当按照规定制定财务预算,包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报请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经营性公墓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请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的收付、使用、监督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经营性公墓应当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组织财务审计,查找潜在风险和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经营性公墓应当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对财务档案资料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公墓优惠政策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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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优惠政策方案范文一、背景与目的。
咱们都知道,公墓是人生最后的安息之所。
但现在公墓的价格有时候让大家觉得有点小压力呢。
所以呢,咱们搞这个优惠政策方案,就是想让大家在面对这件事的时候,能轻松一点,也让更多人能有尊严地给亲人安排好最后的家。
二、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1. 早鸟优惠。
(1)如果您提前预订公墓,提前个[X]年预订的话,我们给您打[X]折。
比如说您在亲人身体还很健康的时候,就有先见之明地预订了,这就像提前给未来的生活上了一份安心的保险。
这不仅能让您在经济上省一笔,还能让您心里踏实,不用担心到时候手忙脚乱的。
(2)提前预订还可以享受免费的墓地位置预选服务。
您可以挑一个您觉得风水好、环境美、阳光充足的地方,就像给亲人挑一个温馨的卧室一样。
2. 家庭套餐优惠。
(2)家庭套餐里还包括免费的家族墓碑设计咨询。
咱们可以一起商量怎么把家族的名字、家族的传承,都体现在墓碑上,让后代一看就知道家族的伟大。
3. 特殊群体优惠。
(1)对于退伍军人,我们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给予他们特殊的优惠。
退伍军人及其家属购买公墓时,我们提供[X]折优惠,而且还赠送一份精美的纪念小礼品,像是刻有军徽或者有军人精神话语的小摆件,放在墓前,彰显军人的荣耀。
(2)对于贫困家庭,如果能提供相关的贫困证明,我们会给予成本价的公墓服务。
因为我们知道,无论贫富,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个安息之地。
我们不能让贫困成为阻碍亲人安息的障碍。
4. 老客户推荐优惠。
(1)如果您已经是我们公墓的客户,您介绍新客户来购买公墓,我们会给您和新客户都送上一份优惠。
老客户可以得到[X]金额的墓区管理费减免,新客户呢,可以得到墓穴价格[X]折的优惠。
这就像是您给朋友分享了一个好东西,然后大家都能得到好处一样。
(2)为了感谢老客户的推荐,我们还会在每年的清明节或者其他特殊节日,给老客户送上一束鲜花或者其他小纪念品,可以放在墓前,表达对亲人的思念。
三、宣传推广。
1. 在公墓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账号(比如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上,用简单明了、充满感情的语言宣传我们的优惠政策。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关于加强公墓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关于加强公墓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446891e7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e1.png)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关于加强公墓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关于加强公墓行业税(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对公墓行业税(费)的征收管理,规范该行业税(费)征管秩序,统一公墓行业相关税(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公墓行业税(费)的相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营业税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公墓恢复征收营业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鞍山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公墓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规定。
(三)征收方式公墓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查实征收。
公墓优惠政策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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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优惠政策方案范文一、引言。
咱都知道,公墓这事儿虽然有点沉重,但也是人生必经的一站。
为了让大家在这方面能更轻松点(嗯,相对轻松啦),也体现我们公墓的人性化,我们推出这个超棒(希望您也这么觉得)的优惠政策方案。
二、优惠对象及分类优惠。
1. 特殊贡献者及其家属。
对于那些对社会有巨大贡献的人,像英勇的消防员、救死扶伤的医护人员(特别是在重大疫情或者灾难救援中表现英勇的)、德高望重的教育工作者等等,我们将给予特别的优惠。
这些英雄或者他们的家属,在选择我们公墓的时候,可以享受墓位价格[X]折的优惠。
这就像是社会对他们的敬意在我们这儿也有个体现,您说是不是挺合适的?而且,我们还会赠送一些特别的服务,比如免费的墓位清洁维护[具体时长]年,让英雄们安息的地方永远干干净净、整整齐齐的。
2. 老年人优惠。
年满[X]周岁的老年人(毕竟辛苦了一辈子啦),如果来选择我们的公墓,我们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实惠的套餐。
这个套餐呢,除了墓位价格有[X]折优惠之外,还包括一些基础的丧葬用品,像骨灰盒(当然是质量很不错的那种)、简单的墓碑刻字服务。
这样老人家自己安排身后事的时候,也能少点经济压力,子女们也会觉得挺省心的。
3. 团购优惠。
三、特殊时段优惠。
1. 开业周年庆。
在我们公墓开业周年纪念日前后[具体时长]内,所有前来购买墓位的客户都可以享受[X]折优惠。
这就像是我们和大家一起庆祝这个特殊的时刻,希望把这份喜悦也分享给每一个选择我们公墓的朋友。
2. 特定节日优惠。
在清明节(这个大家都知道是祭扫的重要节日)前[X]天到后[X]天期间,购买墓位的朋友可以获得墓位价格[X]折优惠,同时还赠送一束美丽的鲜花(用于祭扫或者放在墓前)。
这也是我们公墓对传统节日的一种尊重和纪念方式的体现吧。
重阳节的时候,也是我们尊老敬老传统的体现节日嘛。
这时候购买墓位的年满[X]周岁的老年人,除了前面提到的老年人优惠之外,还可以额外再享受[X]折优惠,简直是折上折,超级划算的。
浅析引导殡葬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浅析引导殡葬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2810386d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6d.png)
引导殡葬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摘要殡葬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不仅涉及到人们生命的结束,也关系到人们的情感需求和社会稳定。
为了推动殡葬业的健康发展,税收政策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将浅析引导殡葬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必要性和相关举措,以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1. 引言殡葬业的发展涉及到心理、文化、伦理等多个层面,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推动殡葬业的健康发展,税收政策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引导手段。
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减免税、差别税率等方式,来调动殡葬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合规性。
2. 引导殡葬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必要性2.1 促进市场健康竞争殡葬业市场存在着一些不规范、无证经营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健康竞争。
通过税收政策,可以对符合规范经营条件的殡葬机构给予减免税,鼓励其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行业规范化水平。
2.2 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殡葬服务的消费对个人和家庭来说往往是一笔较大的支出,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引导人们理性消费。
例如,对殡葬服务费用的一部分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可以减轻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大众对殡葬服务的可及性。
2.3 保障行业发展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差别税率等方式,对不同规模、类型的殡葬机构进行差别化的税收安排,保障小型殡葬机构的生存空间,促进行业发展的公平性。
同时,适度提高大型殡葬机构的税收负担,也有利于优胜劣汰,提升行业整体的可持续性。
3. 引导殡葬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的相关举措3.1 差别税率通过对不同规模、类型的殡葬机构设置差别税率,可以实现公平的税收安排。
对小型殡葬机构采取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其合规发展;适当提高大型殡葬机构的税收负担,促进行业优胜劣汰,推动整体发展。
3.2 投资退税对于投资殡葬业的企业,可以设置投资退税政策,鼓励更多的资金流入殡葬业领域。
这不仅可以促进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殡葬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3 细分税收优惠针对殡葬服务中的一些细分领域,可以设置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宜良县公墓收费管理规定(3篇)
![宜良县公墓收费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13d9c4d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52.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宜良县公墓收费管理,规范公墓收费行为,保障公墓服务质量和价格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宜良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宜良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墓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公墓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宜良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公墓收费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墓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五条公墓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墓位租赁费:包括永久性墓位租赁费和临时性墓位租赁费。
(二)墓碑制作费:包括墓碑设计、制作、安装等费用。
(三)墓园维护费:包括墓园绿化、清洁、设施维护等费用。
(四)骨灰安置费:包括骨灰盒租赁、安置等费用。
(五)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第六条公墓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合理制定:(一)墓园规模、位置、环境等因素。
(二)墓位类型、规格、材质等因素。
(三)墓碑制作工艺、材质等因素。
(四)公墓维护成本等因素。
(五)市场价格等因素。
第七条公墓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墓收费价格调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调整前应当征求消费者意见,并书面告知。
(二)调整幅度应当合理,不得过高。
(三)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公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等。
第十条公墓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收费明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第十一条公墓经营者收取费用时,应当使用合法的票据,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公墓经营者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收费行为:(一)强制收费或者变相强制收费。
(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三)虚构、夸大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收取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公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
墓地征收的法律规定(3篇)
![墓地征收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0bbcedd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6d.png)
第1篇一、引言墓地,作为人类灵魂安息的地方,自古以来就承载着深厚的文化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墓地征收成为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措施。
为了规范墓地征收行为,保障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墓地征收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墓地征收的概念、法律规定、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墓地征收的概念墓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墓地或者个人所有的墓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墓地征收涉及到的土地类型包括公墓用地、墓地用地等。
三、墓地征收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墓地征收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2. 征收范围墓地征收的范围包括:(1)公墓用地:包括公墓、陵园、骨灰堂等设施用地。
(2)墓地用地:包括个人墓地、家族墓地等用地。
3. 征收程序(1)申请:墓地征收前,需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
(2)审查:人民政府对征收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征收条件的,予以批准。
(3)公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应当依法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等。
(4)实施:公告期满后,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征收。
(5)补偿: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 征收补偿标准(1)补偿方式:墓地征收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土地置换等方式。
(2)补偿标准:墓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土地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3)补偿费用:墓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5. 征收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可以与征收部门协商解决。
(2)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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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税收政策
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经营公墓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不够明确,使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收管理过程无所适从,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亟待明确。
一是取得墓地属性不明确。
民政部门介绍,各地公墓取得土地的方式五花八门,有的依靠划拨、有的走招拍挂,具体到招拍挂中还有按照商业、工业用地、民用地的不同,同时,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和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规定,墓穴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
也就是说,购买公墓占用土地,其用地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个说是租赁关系,一个说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墓地属性难以界定。
二是殡葬服务范围不明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现实情况是,墓地作为不动产,开发商一般与民政局合作,对方出地,老板投资。
由于营业税法规定殡葬服务是免税的,除去建筑材料和土地成本,开发商利润近400%。
所以,近年来“炒墓地”的越来越多,殡葬行业暴利现象也引起关注,那么,经营性公墓如何征营业税,需要对公墓收费的项目和性质进行认定,据了解,殡葬行业收取的费用主要集中三个环节:殡葬仪式费用、殡葬用品费用和墓葬费用。
究竟哪些项目属于免税、哪些项目不免税,每一种收费到底应征哪种税,现行税收政策仅仅列举了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使基层税务人员对哪些征税,哪些免税往往感到难以把握。
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税收政策对殡葬服务收入的免税范围具体明确。
三是营业行为性质不明确。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说明经营性公墓是一种营业行为。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墓主要收取的费用包括墓穴管理费、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并没有收取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
经营性公墓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转让的,因而,对经营性公墓收入不能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
但是,如果按照租赁关系计算征收营业税,租赁行为属于一种服务行为,这种服务行为是否纳入“殡葬服务”呢?也不够明确。
现实中,如何征税也是千差万别,有的按照服务业征税,有的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有的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有的对经营性公墓的地面建筑附着物部分,
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如重庆市地税局规定:经营公墓的单位取得的转让墓地收入则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中的“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子目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税局对地面上有建筑物的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无建筑物的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四是税收征免界定不明确。
当前殡葬事业已由过去的纯粹的公益事业转化为“一个特殊的服务业”,其表现为两重性:由其公益性带来的政策性,由其商业性带来的经济性。
过去,为支持殡葬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殡仪馆的殡葬服务给予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但是,其中没有明确经营性公墓使用权是否属于殡葬服务的范围。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政策将转让墓地使用权纳入殡葬服务范围,给予了免征营业税优惠。
2012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仍然将殡葬服务纳入免税范围。
但是,201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下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确,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
题的通知》予以作废,具体是否征免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