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001之法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共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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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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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和作用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法律的词义 1. 西方国家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又称自然法、理想法、应然法 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又称实在法、现实法、实然法 2. 中国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汉字古体:“灋”。

《 说文解字》:“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法”和“律”合成一词,清末日本输入。

当今中国,法和法律一般通用,但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上,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上,指根本法和法规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基本特征 1. 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1)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2)法具有规范性 ○ 一般性、概括性、效率性 ○ 规范作用:评价、预测、指引、强制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1)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形式 (2)国家意志性 ○统一性:法律精神、法律体系 ○普遍性:约束力 ○正统性和正当性:道义3.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权利义务性。

(1)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2)是法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形式 (3)不同于其他权利义务:道德、宗教教条、纪律、习惯 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1)是社会各种强制力中最强的一种 (2)是法的特殊权威性的外在表现 (3)其道德基础是法的正当性 (4)是法实施的最后而非常规形式 二、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诸观点 ○神意说:中世纪基督教神学 ○理性说:亚里斯多德、西塞罗、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 ○规则说:凯尔逊、哈特、管仲 ○命令说:边沁、奥斯丁 ○公意说:卢梭 ○统治阶级意志说:前苏联、我国的一些学者体现主体)法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者阶级对立社会是,民主社会是人民 ○ 法是国家主权者基于自身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安排 (2)法意志的内容由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性要素 其他要素对法有间接性影响 三、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的主权者公意的体现,是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

《法的概念和特征》课件

《法的概念和特征》课件

法律对人的效力实现:法律对人的 效力通过司法机关的裁判和执行来 实现
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法在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可以分为即时生效、延迟生效和终止生效三种情况。
即时生效是指法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如宪法、法律等。
延迟生效是指法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后才生效,如某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等。
终止生效是指法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后自动终止生效,如某些临时性法规、 特别法等。
空间效力
国内法:适用于本 国领土和领海
国际法:适用于国 际关系和国际事务
区域法:适用于特 定区域或国家集团
国际私法:适用于 涉外民事关系和国 际商事仲裁
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但法具有强制性,道德具有非强制性 法与道德都调整社会关系,但法调整的范围更广,道德调整的范围更窄 法与道德都追求公平正义,但法更注重形式正义,道德更注重实质正义 法与道德都强调社会责任,但法更强调个人责任,道德更强调社会责任
权利义务性
法律关系:法律 关系是权利义务 关系的体现
权利:法律赋予 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权利
义务:法律要求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律保障:法律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强制性
法律具有强制性,违反法律将受到制裁 法律强制性体现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律强制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法律强制性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保障投资者权益:吸引投资, 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国际贸易:通过国际法, 促进国际贸易和合作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国家安全:法通过规定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为准则,保障国家安全和稳定。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本质、基本特征、作用

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前者指法律的整体。

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观法与客观发“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层次的本质,根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

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法概念和特征》课件

《法概念和特征》课件
法律原则的功能
法律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指导司法裁判、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 和本源、协调法律体系内冲突等功能。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在适用法律原则时,需要充分考虑其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以及 个案中的具体情况和社会价值取向。
法律概念
01
02
03
法律概念的定义
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事实和 法律关系的理性概括和科 学分类,是理解和适用法 律规则和原则的基础。
法律概念的特征
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客 观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能 够准确反映事物的本质属 性和内在规律。
法律概念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 和运用法律概念对于准确 适用法律、保障公正裁判 具有重要意义。
04
CATALOGUE
法的效力
对人效力
属人原则
法律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所有人,不论其居住在国内还 是国外。
《法概念和特征 》ppt课件
目录
• 法的基本概念 • 法的分类 • 法的要素 • 法的效力 • 法的实施 • 法的价值
01
CATALOGUE
法的基本概念
法的定义
总结词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 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社会规范。
详细描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具有普遍约束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的本质
总结词
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国家性的统一,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国家权 力运行的规范。
详细描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行为规范。 同时,法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效力范围内普遍适用。

4、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存在多种学说和观点。

1、神意论: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2、理性论:强调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3、命令说:将法视为主权者的命令。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1、对人的效力: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

2、空间效力: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3、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五、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

法理学之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2.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3.普遍性(适用平等)4.强制性(遵守)5.程序性6.可诉性(可争诉、可裁判性)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如何去做)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买卖)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判刑)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积极)和警示作用(消极)(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经济主导)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法。

3.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4.法与执政党政策区别:真题再现1.(单选)法的规范作用不包括(C)。

A.教育作用B.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C.稳定作用D.评价作用和强制作用2.(单选)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

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B.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3.(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D)。

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致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课件讲课教案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课件讲课教案
(2)在一定地区、地域生效。
2.对人的效力
1)中国人在本国 2)中国人在外国 3)外国人在中国 4)外国人在外国或本国
3.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当天公布当天生效;经过一定 时间生效。
失效时间:新法规定旧法失效;自然失效。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律颁布施行 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 用,有无追溯力的问题。
欧洲中世纪法的形式:地方习惯法、 教会法、城市法、罗马法、商 法、国王的 敕令。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的形式主要有: 宪法、法律、法规、条约、法理、习惯、判 例等多种形式。当然,在不同的 法系法的 形式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也不同。
在大陆法系制定法是法的主要形式, 判例只具有说服力。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 例法都是法的形式,但判例法的地位高于制 定法,判例法具有约束力。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此外,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有公法和私法的 划分。公法是指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 私法是指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二)法的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但这一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意志的简 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根本利益。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统治阶级所代表的 与人们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物质资 料的生产方式。
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但也不 绝对,我国在遵循一般原则的基础上, 也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法的定义

法理学课本整理——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理学课本整理——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汉语中的概念1.广义的法律(法):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狭义的法律(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西文中的概念1.客观法与主观法—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2)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题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二元化(1)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2)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3)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第二节法的本质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意志说2.命令说3.规则说4.判决说5.行为说6.社会控制说7.事业说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1)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2)本质和现象密不可分,本质总要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

2.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1)法的现象: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2)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3.(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由此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三、法的阶级本质1.统治阶级: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1)剥削阶级社会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2)社会主义社会指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2.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四、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不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只对重要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2.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3.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4.法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5.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2.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1)成文法:国家制定的法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习惯法:国家认可的法3.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第四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的特征1.具有个别性、局限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法律要素只有在法律系统中才有法的性质和意义2.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3.不可分割性二、法律概念1.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2.法律概念及其涉及的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人的群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和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3.法的体系中,概念的特点和独特功能:它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既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精)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精)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热门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是没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

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强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作用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1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作用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1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作用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1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1”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兼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是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推荐的全国法学专业研究生教材。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以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为指导,以理论创新为宗旨,以专题研究的方式,深入探讨了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方法和前沿问题,包括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法学范畴沦、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运行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文化论、权利义务论、人权论、法治论、法律责任论、法律职业论、法律程序论、法律全球化。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有助于拓展研究生的法学理论视野,带领研究生进入法学的理论前沿,引导研究生深入理解和把握法理学的根本问题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重大性的现实问题。

兼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本书主要概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前的法的概念和本质学说概述、苏联法学界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之争、法的整体与部分、法的作用等。

序法学的核心问题、法律工作的方向问题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是法学的最核心、最普遍、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涉及法律工作、法律实践的方向、价值取向的问题,这是已由法律学说史、法制史和现实生活,包括法律生活证明了的真理。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

法学也不例外。

法学作为反映人类法律现实的知识体系,不但产生很早,而且逐渐产生并包含了一系列自己特有的概念或范畴。

这些概念或范畴是人们认识法律现实的结果,也是指导人们进一步认识和改造法律现实的工具。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也具有自己的这种范畴体系,并且法理学的范畴对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更具一般性,对法律实践的指导意义也更具普遍性。

法理学001之法概念、特征、本质、作用

法理学001之法概念、特征、本质、作用

三、法的定义
(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
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商鞅变法,改“法”为 “律”。许慎解释:“律,均布也。”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 于一,故曰均布。” 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 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他曾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 也。”不过,在中国古代更为通用的是“刑律”,“法律”主要是近代 以后的用法。 “法”的古文字意义除了含有“模型”,亦即规范人的行为的意思外, 还具有“标准”的意思。
案例1-1
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 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 罪”,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 为投机倒把。1997就意味着:按照 1979年的《刑法》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 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 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 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法律具有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 (一)法是一种规范 所谓规范,简单地说,就是指标准。 (二)法调整关系行为 1)法只能只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2)法针对的是关系行为 3)关系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法律具有普遍性 (一)法作为一种规范,必然具有普遍性特征 (二)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 (三)法普遍性与法的反复适用性 (四)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与无限性
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 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存在,法就是 作为理念的自由。 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 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 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 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 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德国的历史法学 派的观点。

2018版 专题1 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2018版 专题1 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2018版专题1 1 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施手段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等。

2.法与国家有直接的联系,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关于善恶、美丑、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及行为准则,国家可以提倡、推行某种道德规范,但是不能制定道德规范。

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证实施,但通常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三、法的作用1.法的职能(1)法的职能实际上就是法的作用。

(2)法的政治职能是指法维护一定阶级统治的作用。

法的社会职能是指法管理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3)法所执行的这两种职能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中。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概念(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2)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着由我国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3)我国社会主义法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

1.判断(1)法作为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政治相互影响。

()(2)在任何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

()(3)在我国,法的实施完全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法体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答案】(1)×(2)×(3)×(4)×2.【思考】为什么说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统治阶级所承认的公平正义?【答案】因为在阶级社会中,法反映的是该社会中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了国家权力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先思考再核对答案1.教材P2探究问题【提示】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统治阶级所承认的公平正义,归根到底要符合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不可能永恒不变。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概念和本质第一节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一、法的语源和词意法的语源,就是法的用语及其词义的来源。

汉字“法”字古体为“灋”。

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据说,廌是一种独角神兽,也叫獬豸,这是古代“神兽裁判”思想。

从词源看,汉语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法”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

与“法”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

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

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所谓“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比作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把“法”和“律”连用,就是说这种“律”是一种包含着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我们可以确切地说,“法律”是法的形式渊源,是国家命令人人必须遵守的人间,这种文件中有国家确认的判断人们行为公正不公正的标准。

总之,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第一,“法”有平、正、直的含义,是个多义词。

法学中讲的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第二,法律一般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文件,是国家的一种命令;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含义不尽相同,在有的情况下应该严格区别,不应简单混同。

二、法的外部特征(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第二节法的内容和社会阶级本质一、法的内容二、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第一,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

第二,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第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三、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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