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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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制度

一、监察审计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管理,规范监察审计工作,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2本制度所称监察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对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效率和效果等管理活动开展的监察、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集团以及集团控股、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包括目标责任考核)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的全面监察、审计,同时对审计发现事项及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督察、督办,并对监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管理建议和处理意见。

1.3监察审计人员应当恪守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及职业谨慎原则,为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发展提供审计监督和服务。

1.4本制度适用于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包括各中心,统称为“部门“)、业务区、子公司(包括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统称为“子公司”)的监察、审计工作。

2. 监察审计组织和人员

2. 1集团公司设立内部监察审计专职机构一监察审计部,接受集团公司执行机构的领导,日常工作对集团公司总裁负责。监察审计部独立行使监察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2. 2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总裁提名,经执行机构批准后进行任免。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2.3监察审计部下设综合审计、管理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及监察等业务职能,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以下工作岗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高级审计经理、审计经理、审计主管、审计专员等,专门负责监察、审计工作。在对具体项目审计时,可将各专业审计人员组成项目审计组,由部门负责人指派项目审计组负责人。

部门设置审计员、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职级,每年根据各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和工作能力等评定职称并颁发聘书(助理审计师以上职级)。项目审计组负责人应由具有审计师及以上职级人员担任。

2.4监察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派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及子公司相关专业人员做为临时监察审计人员开展监察、审计工作,并有权对其工作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 5监察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监察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努力学习并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其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能力。

2. 6监察审计人员对其在工作中知悉的公司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集团公司执行机构和总裁的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他人。

2.7监察审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监察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采取回避原则。

2.8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及子公司(包括个人)均不得拒绝、阻碍监察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监察审计职权,不得打击报复监察审计人员。

3. 1监察审计部按照经集团公司总裁审批后的年度监察审计计划开展监察审计工作。

3. 2监察审计部主要职责:

3.2.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权,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监察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关联单位,进行调查、

取证工作;

3.2.2财务审计: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部门、业务区和子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3.2.3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

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

3.2.4经营管理审计: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部门、业务区、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及经营管理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3.2.5建设管理审计:对项目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招投标、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材料认质认价、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审查,对工程造价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核和确认;

3.2.6合同审计:对集团公司及各业务区、子公司$的工程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2.7管理人员离任审计: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及子公司总经理(包括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2.8责任审计:对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及子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3.2.9日常监察审计:对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及子公司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行政文件和会议安排工作等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3. 2. 10对与集团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所涉及的有关部门、业务区、子公司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3.2.11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审计、监督;

3. 2.12项目投资评价:对投资项目决策依据的合理性、过程的合规性、项

目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及项目实际成本效益等进行系统审计、评价;

3.2. 13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3.2.14尽职调查:配合投资部门对集团公司拟并购、投资的公司(或项目)

实施尽职调查;

4. 2. 15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及集团公司授权的外审单位开展审计工作;

3. 2. 16对监察审计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评价;

3.2. 17组织对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的专项监察、审计;

3.3. 2. 18受理公司员工及外部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3.3. 19完成集团公司执行机构和总裁安排的其他工作。

3.4. 监察审计权限

4.1监察审计部执行监察审计工作时,被审计单位均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单位负责人对所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 2监察审计部可以对集团公司及各部门、业务区、子公司的任何财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察、审计。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及子公司必须按期向监察审计部报送工作月报(或周报),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子公司之间工作往来函件(包括正式文件、邮件、传真等)必须抄送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对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各部门、业务区、子公司之间的工作配合和指导进行督4. 3监察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4. 3. 1根据监察审计计划或工作需要,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业务区、子公司等开展内部监察审计工作;

4.3.2提议召开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会议;

4.3.3根据监察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和子公司等)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以及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等文件资料;

4.3.4要求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子公司按期报送工作报告或报表(周报或月报等),并有权对未按期或按质完成的工作进行督察、督办;

4.3.5对集团内(包括各部门、业务区、子公司等)违反公司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查处;

4.3.6审核生产经营管理所形成的凭证、账簿、报表、会议纪要等生产经营资料,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公司的管理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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