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设立登记需要的条件流程
商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
商会成立的条件及程序一、社会团体筹备应具备的条件及办理程序1,社团成立的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2,办理材料(1)筹备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必要性及可行性、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一式3份);(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一式2份);(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须提供场所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7)验资报告;(8)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9)其他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且一式两份,规格为A4型纸张。
3,办理程序(1)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起草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等相关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2)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文件;(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所需其他材料,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4)经审核准予筹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签发同意筹备的文件;不同意的,通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设立登记流程图
社会团体设立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是否通过 是
受理 (10工作日)
提供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 6.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 证明; 7.章程草案; 8.会员花名册; 9 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审批 (20个工作日)
事后监督
是否通过
是
决定 (1个工作日)
发证公告 (1个工作日)
办结
告知原因
否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 行政审批科(审批) 首席代表(决定) 行政审批科(发证公告) 服务电话:8331175 监督电话:8331166
-1-
社会团体机构变更登记流程图
补正 否
申请人提出申请
审查 (16个工作日)
提供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法人及负责人的需提供 拟任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 格证明文件; 3、变更服务范围的需提供符合 变更服务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变更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 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住所的需要按照法定程 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是否通过
事后监管
是
决定 (2个工作日)
送达 (1个工作日)
办结
告知原因
否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窗口受理) 行政审批科(审批) 首席代表(决定) 行政审批科(发证公告) 服务电话:8331175 监督电话:8331166
是否通过 是
受理 (5个工作日)
提供材料: 1.由 法定 代 表 人签 署 并 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 请书; 2.业 务主 管 单 位对 变 更 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同 变更 事 项 有关 的 文 件证件; 4.上 述材 料 齐 全后 填 写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表,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内容省略,已在上文中提及)
第七章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会员及活动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由成员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本条例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
社会组织工作流程
社会组织工作流程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许可对象:社团发起人:包括自然人、企事业单位与其她组织;(三)法定期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四)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五)许可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与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与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与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许可程序:1、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发起人向民政局申请社会团体核名:提交核名报告、核名申请表、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表与发起人在领域内的影响力情况材料(行业协会注册需6家在工商注册2年以上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在本地从事本行业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做为发起人)。
2、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民政局向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期间不计入办理期)决定通不通过核名。
通过核名的发给核名通知书。
3、社会组织发起人收到《通过核名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积极发展会员、制定章程、拟定领导班子、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成立登记申请书;住所使用权属材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社会团体章程(含电子版);《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社会团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会员签名名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验资报告等。
4、民政局在收到社团申请成立的全部有效材料后30日内做出批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发给批准成立批文。
5、社会团体在拿到批准成立的文件后须在60日内刻制印章与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民政局在收到验备案材料后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社团)成立申请登记办事指南规范章程
社会团体(社团)成立申请登记办事指南规范章程目录《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2)设立登记申请书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18)个人会员名单 (20)单位会员名单 (20)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2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1)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 (3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3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5)《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项目二、受理范围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经市一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或意见(直接登记的不需提供),由发起单位(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三、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四、办理条件(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 有固定的住所;(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应提交的材料1、复印件要求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章。
2、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3、填写所需的表格材料和章程示范文本,可在西安社会组织信息网下载/。
六、办理程序1、在市政务中心市民政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内容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承办人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受理前咨询、申请人修改补充材料、实地考察、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3、首席代表审核;4、主管领导签发;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民政窗口领取核准文件。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3-5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对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只能冠以“呼伦贝尔”,不得有“市”、“全国”、“中华”等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成立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均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具体程序包括:(1)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申请要写明宗旨和业务范围)、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发起人及拟任人员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为实现该团体的宗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具备的能力进行全面阐述。
还要包括会员的分布、构成、能力、后续资金来源及实现宗旨的途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初步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要求的,一周内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而后向发起人下发受理(不予受理)通知;(3)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发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取得同意成立的批复。
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学技术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
(4)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会员大会,产生执行机构,选举理事(会员在100名以内的,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20人,不设常务理事;会员在300名以上的,理事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10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不低于5-7名),通过章程,形成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背景介绍社会团体在我国发展迅速,涉及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层出不穷。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团体,保证团体的合法性和合规运作,我国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二、登记管理原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核心原则是依法管理、依法登记、公正、公平、公开。
任何社会团体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登记管理程序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和注销四个环节。
1.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向相关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社会团体章程;- 情况说明书;- 社会团体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 社会团体设立依据及资金来源等证明文件。
2. 审查登记机关将对社会团体的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资格审查: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社会团体设立的条件;- 真实性审查: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 审核意见:登记机关将就申请人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
3. 登记经过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并被纳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系统。
登记机关将在一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布登记信息。
4. 注销社会团体在发展过程中,如果遇到解散、合并、丧失登记条件等情形,应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登记机关对注销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履行注销手续。
四、登记机关职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由特定的登记机关负责。
登记机关主要有以下职责:1. 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并审核材料;2. 开展登记审批工作,核发登记证书;3. 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4. 对社会团体提出的注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管理措施为确保社会团体的合法性和社会影响力,登记机关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登记的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注册
社会组织1、社会团体组织2、民办非企业单位3、非公募基金会一、成立省级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市级会员15个以上)(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名称事项3、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4、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5、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
(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7、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8、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9、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
三、名称结构。
1.一般社会团体: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
2.行业协(商)会: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行业协会性质的标识名称(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
3.异地商会:广州市+原籍地区划名称+商会(适用于广东省内县级以上城市);广州市+某某(省名)+原籍地城市名称+商会(适用于外省县级以上城市)。
4.校友会:广州市+学校名称+校友会。
5.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广州市﹢某省﹙某市﹚﹢务工人员服务协会”或“广州市﹢某工业园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日期:2012-04-09(一)社会团体登记1.社会团体筹备核准按照名称核准→筹备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下达同意筹备批复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②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组织;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鲁”、“齐鲁”等字样;④拟任负责人(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在业务上具有代表性、权威性;⑤有固定的住所;⑥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须3万元以上;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核准表》及可行性报告。
②发起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等。
③发起人在本行业、产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相关资料。
包括发起人的生产规模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研究成果、相关著作等。
名称核准办理流程:①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证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筹备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筹备申请书。
主要包括成立的理由,宗旨和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住所、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章程草案等情况,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等。
该申请书由发起人签署。
发起人为单位的,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发起人一般为3-7个。
②业务主管单位关于筹备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
主要包括对该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住所等的审查意见及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
③章程草案。
参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④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维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社会团体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登记主体和范围社会团体登记主体为民政部门,范围包括各级民政部门分支机构。
登记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授权,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职责。
第三条登记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包括: 1. 法定名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合法的名称,并符合命名规范。
2.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合理的组织机构,并设立有章程。
3.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团体应当明确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会员和会员权益: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会员,并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登记程序社会团体的登记程序包括: 1. 提交申请:社会团体向登记主体提交书面申请,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材料核查:登记主体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申请者进行修改或补充。
3. 审批决定:登记主体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审批决定,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 发放登记证书:登记主体对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发放登记证书,确认其合法地位。
第五条登记税费社会团体登记涉及一定的税费,登记主体按照国家相关税费政策的规定,向申请者收取相应的税费。
第六条登记信息的公开社会团体的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登记主体应当建立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变更和注销手续社会团体在发生组织机构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名称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登记主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在解散、注销或被撤销的情况下,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登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是保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主体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202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是为规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发展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本条例从社会团体注册要求、登记程序、登记机关职责、登记资料保存及管理、登记后的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社会团体的合法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正文内容:1. 社会团体注册要求1.1 定义并明确社会团体的范围和分类。
1.2 明确社会团体的注册资格条件和限制。
1.3 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和审批程序。
1.4 确定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
2. 登记程序2.1 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的申请途径和方式。
2.2 确定社会团体登记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所需材料。
2.3 安排社会团体登记的审查和决定程序。
2.4 设立社会团体登记的时限和相关的申诉机制。
3. 登记机关职责3.1 确定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责任。
3.2 规定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工作流程和决定程序。
3.3 设立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机制。
4. 登记资料保存及管理4.1 要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对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负责。
4.2 规定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对登记资料的保密措施。
4.3 设立社会团体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印机制。
5. 登记后的法律地位5.1 详细阐述社会团体登记后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5.2 确定社会团体登记后合法运作的相关规定和限制。
5.3 安排社会团体登记后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总结:通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的发展。
同时,落实社会团体登记后的法律地位,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加强了社会团体的自律和规范化建设,为整个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的成立和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国家制定并实施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发展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为社会团体提供便利和保障。
一、登记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旨在促进社会团体的公正、透明和有序运行,实现社会团体与政府之间的良好互动。
登记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便利高效、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等。
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应依法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
二、登记主体和登记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的主体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等。
登记条件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合理、章程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具备法人资格等要求。
登记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和认定。
三、登记程序和要求登记程序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公告阶段和复核阶段。
在准备阶段,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事由、组织章程、财务报表等。
在申请阶段,需要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审核阶段由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在公告阶段,主管部门会公示有关社会团体的设立情况。
复核阶段,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四、登记管理的保障与支持为了给予社会团体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具备条件的支持,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保障和支持措施。
其中,包括提供便利的政府服务、优惠政策的享受、公益事业的支持等。
同时,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指导和日常管理。
五、登记后管理和监督社会团体登记后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后续管理,包括变更登记、备案管理、年度报告等。
同时,还应建立社会团体的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社会团体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最新修订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最新修订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团体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登记管理第三条设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2. 有固定的住所;3. 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4. 有必要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 有独立的开户银行账号;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设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申请书;2. 章程草案;3. 会员名册;4. 负责人身份证明;5. 住所使用证明;6. 财产证明;7. 开户银行证明;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监督管理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布活动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九条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管理费用。
四、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
以上是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最新修订条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提问。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是指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因共同兴趣、共同愿望或共同活动目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批合法登记的法律行为。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是一项繁琐而重要的程序,下面将详细介绍具体的操作步骤。
首先,成立社会团体的人员应当依法召开成立会议,确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会员资格、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等基本事项,并拟定社会团体章程。
其次,成立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应当载明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会员资格和权利、组织机构、领导成员、财产来源和用途、财产分配办法、社会团体的解散和财产处理办法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然后,社会团体成立会议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并由法定代表人向住所地或者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社会团体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社会团体成员名册、社会团体设立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等。
接着,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最后,社会团体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完成后,方可依法享有法人资格,从事社会活动。
总之,成立社会团体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包括召开成立会议、拟定章程、提出登记申请、民政部门审批等环节。
只有经过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才能依法享有法人资格,开展各项社会活动。
希望广大社会团体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合规成立,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时间:2018-02-26 字号:[ 大中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办法
社会团体登记办法
一、概述
该文档旨在规定社会团体登记办法,以便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良好运作和发展。
二、登记条件
社会团体要求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
1. 依法设立,具备合法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2. 具备一定的组织活动和社会服务能力;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三、登记流程
社会团体登记的流程包括:
1. 登记申请:社会团体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
2. 审查核实: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决定登记:经审查核实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登记证书;
4. 公示公告:登记机关将登记决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5. 存档备案:登记机关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案,作为社会团体合法运作的依据。
四、登记后管理
社会团体在登记后,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定期报告:社会团体应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活动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监督;
2. 注销程序:社会团体如需注销,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履行相关程序;
3. 监督检查:登记机关有权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
4. 法律责任:社会团体如违反法律法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五、附则
本登记办法的具体细则由登记机关进行制定和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是社会团体登记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和规范运作。
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应按照登记流程申请登记,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登记机关将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运作和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团体设立登记需要的条件流程
社会团体的审批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办理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可放宽至20个以上;行业协会须有50家以上经济组织入会,对我市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会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至30个以上;异地商会须有30家以上企业入会)。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3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所需材料
须提交的申请材料(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双重管理的一式三份)
1、成立申请书。
载明筹备组领取同意发起文件后,完成相关筹备工作情况。
申请书有当选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
2、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填写《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编号:S011,附签到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