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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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区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区 域 措 施 效 果 检






危工

无 危
每 采 掘
有 危 险
作 面 预
险 10

区~
险 工 作 面 无 突 出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突无
非 突 出 矿井 矿 突出
出危 煤险 层区
井 煤层、 无突出煤
50 m 进



执行
工 作
行 危 安全 面 区 险 防护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重庆研究院
孙东玲 研究员
煤岩瓦斯动力灾害分类
瓦斯喷出



斯 动
煤与瓦斯突出



冲击矿压
突出 压出 倾出
修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背景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历史沿革 • 新的技术发展、经济形势、政治形势 • 近期突出事故发生的趋势
近期的突出事故形势
⑵ 现开拓生产范围内还未曾有煤层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都不是
突出矿井;
⑶ 关于“突出煤层”和“按突出管理的煤层”的概念;
⑷ 一旦升级为突出矿井,不允许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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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 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 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 、有关单位 的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 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 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说明:⑴ 《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相违背的,按其
执行。
⑵ 煤炭行业现行的规章、标准、部门文件等与《规定》抵触的,
原《防治煤与瓦斯
新《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细则》
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主要特点或变化
• 上升为国家部门规章,增加了罚则 • 突出地强调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基本方针和防突框架 • 明确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两个
“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区 域防突措施 • 区域预测分为两个阶段,指标简单化,区域预测结果去掉 了突出威胁区
附录E: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体系—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有 突 出 危
建 井 期

新 建 矿 井 突 出 危 险 性 评 估
险 : 按 突 出
间 进 行 突 出
矿 井
煤 层
设 计
、 突 出

无 突 出
井 鉴 定









突 出 矿 井
开 拓 前 区 域 预 测
开 拓 后 区 域 预 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 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 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说明:⑴ 说明了制定《规定》目的和主要依据。 ⑵ 《规定》依据和贯彻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而原《细则》是落实 《煤矿安全规程》。
明确地诠释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区域和局部两个 各地区、企业、矿 综合防突措施。 都要依据《规定》的基 本原则也、可要通求俗制地定称适作合
事 故 起 数 比 例
事 故 人 数 比 例
近三年全国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突出事故比例
近期的突出事故形势
• 据2007年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全国共有煤与 瓦斯突出矿井647处,比10年前增加1倍;
• 2008年18起重特大瓦斯事故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0起,死亡172人,分别占55.6%和51.5%,在重特 大瓦斯事故中所占比重最高。
应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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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 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 ,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 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说明:⑴ 原《细则》是发生了突出事故、造成了危害方为突出煤
层,《规定》则经鉴定有危险的也属突出煤层,关口前移;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 效果达标。
说明:⑴ 要改变作业人员直接面对严重突出煤层的局面——从程序上, 必须先实施区域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的主要内容
——提出防突的基本方针和具有全局性的、最重要的问题 • 明确了《规定》的地位、与其他法规的关系等;◆ • 确立了防突工作的基本框架:两个四位一体及其基本程序; • 其他重要原则问题:突出煤层、矿井的定义,发生突出事 故后的处理等。
自要身求条区采件域取并和“满局区足部域防两综突个要合 防突求措的施区“”域四和,位综是一合体指防”要突的走措区 域结“果施四可。位 能综一 不合体 需防” 要突措的 采施过 取。程 区。 域 防突措施;
采取“局部综合防突
措施”也是同样意义
第一章 总 则
• 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 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 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措施
突出
层:按非

后采
矿井 突出矿井

掘作
工 作 面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出 危

工 作
面执

无 突
安 全
出防
危护
险 工 作 面
措 施 后





鉴定
管理


目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说明:⑴ 煤矿企业是指直接拥有和管理煤矿的独立法人公司;
⑵ 原来是要求设置专门机构,《规定》要求企业、矿井都要设有
赋予了防突管理职能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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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
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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