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标准汇编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确保其安全运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监察范围1. 对蒸汽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2. 对蒸汽锅炉相关设备和附件的技术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察对象所有使用蒸汽锅炉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四、监察内容1. 蒸汽锅炉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2. 蒸汽锅炉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是否到位;3. 蒸汽锅炉相关设备和附件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 蒸汽锅炉的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具备相关专业技能;5. 蒸汽锅炉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得当。
五、监察方法1. 定期检查蒸汽锅炉的设备和附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维修;2. 抽查蒸汽锅炉的使用单位,核实其蒸汽锅炉使用情况及安全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3. 对蒸汽锅炉的操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技能。
六、监察结果处理1.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监察人员应当要求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对问题进行整改;2. 对于违反规定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七、监察记录对每一次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结果,监察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并在问题得到解决后进行归档保存。
八、监察要求1. 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监察规程;2. 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监察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对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的重视度。
九、监察后评估对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监察工作水平提供依据。
十、附则1.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前段时间实施的相关规定和文件,如与本规程不一致,以本规程为准。
安全技术监察是蒸汽锅炉运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乎到蒸汽锅炉设备本身的安全性,也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严格执行和及时整改十分必要。
十一、监察效果评估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蒸汽锅炉使用单位的监察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总结出规程落实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且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度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蒸汽锅炉的正常运行,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型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
三、监察标准1、蒸汽锅炉的压力、温度、水位、燃烧、自动停机和自动排故等功能必须符合国家重要技术标准。
2、蒸汽锅炉必须配备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计、温度计等安全设备。
3、蒸汽锅炉的操作、维护必须合乎标准,建立完整的治安系统,防止事故发生。
4、蒸汽锅炉的故障必须及时排查、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5、水处理、通风、燃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
四、监察程序1、定期检查a、每周检查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废气排放、用水情况等。
b、每月检查蒸汽锅炉的水位、压力、温度、排烟等情况。
c、每季度检查蒸汽锅炉的燃料消耗、炉渣情况。
2、日常监察a、每天检查蒸汽锅炉的水位、压力、温度、燃料消耗、废气排放情况。
b、每班检查蒸汽锅炉的燃烧情况、水位等,及时处理故障。
3、定期维护a、每年对蒸汽锅炉进行一次大修,并制定专门的大修方案。
b、每半年对蒸汽锅炉进行一次小修,检查安全设备、燃料系统、给水系统等。
c、定期检查蒸汽锅炉的燃料质量,保证燃料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五、监察记录每次监察都应制作监察记录,并加盖监察人员和负责人的签字。
六、监察结果1、符合标准的蒸汽锅炉可以继续使用,否则需要进行整改。
2、不符合标准的蒸汽锅炉需要立即停用,并进行修理、整改。
七、违反规程处理1、对于监察不合格的蒸汽锅炉,责令停用,并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2、对于经监察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蒸汽锅炉,要求使用单位立即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对于严重违反规程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停用,直至整改完毕。
八、附则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原定制规程和规定的冲突部分作废。
本规程由单位负责人、生产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共同执行。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无损检测部分
• Dw>159,集箱/管子、管道、管件的环焊缝 100%;
• Dw≤159,集箱的环焊缝≥25%,管子、管道、 管件的环焊缝≥2%.
• 2、对于额定出水温度<120℃的锅炉:
• Dw>159,集箱/管子/管道/管件的环焊缝25%;
• Dw≤159,集箱的环焊缝≥10%,管子、管道、管件的环焊缝可 以免检.
• 0.1MPa ≤ Pe < 3.8MPa管子 Dw≤159mm 制 造、安装各10%RT或UT
3.探伤标准及合格要求
①标准 /T4730.1-4730.6-2005,<原为GB3323>
②合格标准: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低于AB级.
P>0.1MPa 不低于Ⅱ级RT P≤0.1MPa 不低于Ⅲ级RT ③t≤120mm时 /T4730.3 UT〔原为1152〕
• ④管件焊缝探伤比例:
• Dw>159mm或δ≥20mm 100%RT或UT
• Dw≤159mm集箱环缝
25%≤159mm 制造厂100% 安装工 地25% RT或UT
• Pe≥3.8MPa管子 Dw≤159mm 制造厂50% 安装工 地25% RT或UT
Pe≥3.8MPa
100%UT+25%RT
探伤时间:封头<管板>、U形下脚圈应在成型后进行
电渣焊应在正火后进行UT
②炉胆纵、环焊缝探伤比例:
Pe≤0.1MPa 每条焊缝10%RT
Pe>0.1MPa 每条焊缝25%RT
• ③"T"型焊缝探伤比例:
• Pe≤2.5MPa 管板与锅壳100%UT,
•
管板与炉胆,回燃室50%UT
对水管锅炉 锅筒 δ≥6mm、 胀接管板 δ≥12mm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 21 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 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 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 性能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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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9.8MPa 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 9 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 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 10 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2.5MPa 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 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 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2.5MPa 的锅炉,可参照 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级篇)》 的有关规定。 第 11 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 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 12 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 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 术档案。 第 13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 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 14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 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 第 15 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 16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 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 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 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 17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 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 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 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 18 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 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目的与范围蒸汽锅炉是大型工业设备,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必须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蒸汽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旨在确保蒸汽锅炉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二、基本要求1. 对于蒸汽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维护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2.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3. 锅炉的维护保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4. 锅炉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水位计等)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靠可用;5. 锅炉及其安全控制系统的运行记录必须保存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6. 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进行必要的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
三、安全技术监察内容1. 设备齐全性监察:检查蒸汽锅炉设备是否完好,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2. 操作规程监察: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并对操作情况进行记录;3. 安全附件监察:检查安全阀、水位计等安全附件的可靠性和正常工作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4. 维护保养监察:检查维护保养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维护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 运行记录监察:检查运行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对记录内容进行分析;6. 安全隐患排查:对设备运行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四、监察结果处理1. 如果发现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操作人员违反规程操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 对于其他一般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定期进行跟踪监察,确保问题得到解决;3. 监察结果应及时记录,建立相应的台账,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1. 对于焊接工、操作工等与蒸汽锅炉相关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安全技术监察计划1. 制定年度安全技术监察计划,明确监察内容、时间和责任人;2. 定期召开安全技术监察会议,对监察情况进行总结和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6]276号 完整版
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技术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锅炉技术标准规范汇编
锅炉技术标准规范汇编(第一卷)材料产品目录一、安全监察条例和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以国发[1982]22号文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劳动人事部以劳人锅[1982]6号文发布)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以劳部发[1996]276号文发布)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以劳锅字[1997]74文发布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以劳部发[1993]356号文发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劳安锅局字[1995]52号文发布)二、材料产品综合GB/T 221-1979 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GB/T 699-1988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T 700-1988 碳素结构钢GB/T 1348-1988 球墨铸铁件GB/T 1591-1994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3077-1988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T 9439-1988 灰铸铁件GB/T 9440-1988 可锻铸铁件GB/T 11352-1989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5574-1995 钢产品分类GB/T 15575-1995 钢产品标记代号三、钢板和钢带GB/T 247-1997钢板和钢带检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 708-1988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9-1988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11-1988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宽钢板GB 713-1997 锅炉用钢板GB/T 912-1989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T 3274-1988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后钢板和钢带GB 6654-1996 压力容器用钢板GB/T 11251-1989 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GB/T 13237-1991优质碳素结构钢冷轧薄钢板和钢带GB/T 14977-1994 热轧钢板表面质量的一般要求YB(T) 40-1987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厚钢板YB(T) 41-1987 锅炉用碳素钢及低合金钢厚钢板四、钢管GB/T 2102-1988 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GB 3087-1982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1995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T 8163-1987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 13296-1991 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YB(T) 63-1987 结构用无缝钢管五、型材GB/T 702-1986热轧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4-1988 热轧扁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6-1988热轧工字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7-1988 热轧槽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908-1987锻制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2101-1989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六、焊接材料GB/T 983-1995 不锈钢焊条GB/T 984-1985 堆焊焊条GB/T 2103-1988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 5117-1995 碳钢焊条GB/T 5118-1995 低合金钢焊条GB/T 5293-1985 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T 8110-1995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10044-1988 铸铁焊条及焊丝GB/T 10045-1988 碳钢药芯焊丝GB/T 12470-1990 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GB/T 14957-1994 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8-1994 气体保护焊用钢丝YB/T 5092-1996 焊接用不锈钢丝温馨提示-专业文档供参考,请仔细阅读后下载,最好找专业人士审核后使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6)
附录l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五章受压组件的焊接(—)一般要求第68条锅炉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验:1.外观检查;2.无损探伤检查;3.力学性能试验;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5.水压试验。
第70条焊接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第78条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组件,接管、管座、垫板和非受压组件等与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已经热处理过的锅炉受压组件,如锅筒和集箱等,应避免直接在其上焊接非受压组件。
如不能避免,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焊后可不再进行热处理:1.受压组件为碳素钢或碳锰钢材料;2.角焊缝的计算厚度不大于10mm;3.应按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4.应对角焊缝进行100%表面探伤。
此外,锅炉制造单位应对受压件现场焊接连接件提出检验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
(四)无损探伤检查第81条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可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82条锅筒(锅壳)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检查的数量如下:l.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2.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但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又部位必须在内)。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度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度引言蒸汽锅炉是工业生产和生活中常用的热能转换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为确保人身安全以及生产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监察规程制度。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度,以保障蒸汽锅炉的正常运行,并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
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机构1.1 监察机构的组成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位:•监察机构负责人•监察人员•数据分析人员•安全评估专家1.2 监察机构的职责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定期检查蒸汽锅炉的安全状况•监测蒸汽锅炉的运行参数•分析蒸汽锅炉的运行数据,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蒸汽锅炉的安全评估报告•参与蒸汽锅炉事故调查,并提出改进建议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流程2.1 定期检查流程定期检查是确保蒸汽锅炉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
监察人员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定期检查:1.准备工作:查阅蒸汽锅炉的运行记录、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
2.检查设备:观察、测量、检测蒸汽锅炉的燃烧情况、水位、压力等参数,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检查附件设备:检查蒸汽锅炉的配套设备,例如水处理设备、安全阀等。
4.整理数据:将检查所得数据整理记录,准备进一步分析。
5.编写检查报告: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编写定期检查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改进措施。
6.提交报告: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蒸汽锅炉使用单位,以促使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2.2 数据分析流程数据分析是监察机构进行蒸汽锅炉安全监察的核心环节。
数据分析人员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数据分析:1.数据收集:收集蒸汽锅炉的运行数据,包括温度、压力、流量、浓度等参数。
2.数据清洗: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去除噪声和异常值。
3.数据处理:利用统计方法和专业工具对数据进行处理,寻找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规律性。
4.结果分析:根据数据处理的结果,对蒸汽锅炉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简称新锅规汇编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 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 30 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1MPa 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 级锅炉 A 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 P(表压,下同)≥3.8MPa 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 B 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 并且额定出水温度 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 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 Q>4.2MW。 1.4.3 C 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 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 V>50L; (2)热水锅炉,P<3.8MPa 并且额定出水温度 t<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 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 Q≤4.2MW。 1.4.4 D 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 并且 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 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 1),P≤0.04MPa 并且额定蒸发量 D≤0.5t/h 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 t≤95℃; (4)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 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额定热功率 Q≤0.1MW。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监察内容。
1. 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及其它安全装置的设置和运行情况;2. 蒸汽锅炉的水位、压力、温度等参数的监测和控制情况;3. 蒸汽锅炉的燃料供给系统和燃烧系统的运行情况;4. 蒸汽锅炉的烟气排放情况;5. 蒸汽锅炉的运行记录和维护保养情况。
二、监察方法。
1. 定期检查,对蒸汽锅炉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监察,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清洁、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测等;2. 不定期抽查,对蒸汽锅炉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重点检查关键部位的安全装置和参数监测设备;3. 特别检查,对蒸汽锅炉在发生事故、维修、改造等特殊情况下进行特别的安全技术监察。
三、监察程序。
1. 制定监察计划,根据蒸汽锅炉的类型、规模、运行情况等制定监察计划,明确监察的时间、内容和方法;2. 实施监察,按照监察计划进行监察,确保监察的全面、及时和有效;3. 监察记录,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4. 整改跟踪,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蒸汽锅炉是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设备,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对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加强对蒸汽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
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共同维护蒸汽锅炉的安全稳定运行。
在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落实。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为工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高度重视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是一种常见的供暖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和民用领域。
然而,由于蒸汽锅炉的特殊属性和高温高压的工作环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对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十分重要。
本文将围绕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展开讨论,旨在提高蒸汽锅炉的安全性和减少事故风险。
一、监察主体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应由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
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蒸汽锅炉安全技术进行监督和管理,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当地蒸汽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力度,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安全技术规定。
二、监察对象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蒸汽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监察重点包括蒸汽锅炉的结构、材料、燃料和烟气排放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三、监察内容1. 设计阶段在蒸汽锅炉的设计阶段,应对其结构和材料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特别要重视蒸汽锅炉的承压部件、管道布置和防爆措施。
2. 制造阶段对蒸汽锅炉的制造过程进行监察,检查各个工序的质量控制和焊接工艺,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要求。
同时要对制造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保其能够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和安全。
3. 安装阶段对蒸汽锅炉的安装过程进行监察,现场检查安装质量和合理性。
特别要关注蒸汽锅炉的管道连接、阀门安装和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确保其能够正常、安全地运行。
4. 使用阶段对蒸汽锅炉的日常使用进行监察,检查运行情况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特别要关注蒸汽锅炉的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以及设备的自动控制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维护阶段对蒸汽锅炉的定期维护和检修进行监察,确保维护工作按照计划进行。
特别要关注蒸汽锅炉的水处理、燃料供应和烟气排放的控制,以及设备的老化和损坏情况。
四、监察方法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可以采用定期检查、抽查抽查、随机抽样和现场检查等多种方法。
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检测设备和工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标准汇编
碳素结构钢(GB700-88)一.牌号表示方法钢的牌号由表示屈服点的字母、屈服点数值、质量等级符号、脱氧方法符号等四个部分按顺序组成。
例如:Q235-A·F二.符号Q——钢材屈服点“屈”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A、B、C、D——分别为质量等级;F——沸腾钢“沸”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b——半镇静钢“半”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Z——镇静钢“镇”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TZ——特殊镇静钢“特镇”两个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在牌号组成表示方法中,“Z”与“TZ”代号予以省略。
三.钢的牌号与化学成分(熔炼成分)牌号等级化学成分(%)脱氧方法C MnSi S P不大于Q195—0.06~0.120.25~0.550.300.0500.045F、b、ZQ215A0.09~0.150.25~0.550.300.0500.045F、b、Z B0.045Q235A0.14~0.220.30~0.650.300.050F、b、Z B0.12~0.200.0450.045ZC≤0.180.30~0.700.0400.040TZD≤0.170.35~0.800.0350.035Q255A0.18~0.280.40~0.700.300.0500.045Z B0.045Q275—0.28~0.380.50~0.800.350.0500.045Z 注:Q235A、B级沸腾钢Mn含量上限为0.60%。
四.钢材的拉伸和冲击试验要求牌号等级拉伸试验冲击试验屈服点σs(N/mm2)抗拉强度σb(N/mm2)伸长率δs(%)温度℃V型冲击功(纵向)钢材厚度(直径)mm钢材厚度(直径)mm≤16>16~40>40~60>60~100>100~150>15≤16>16~40>40~60>60~100>100~150>150不小于不小于不小于Q19 5—(195)(185)————315~3903332——————Q21A21520519518517516335~33029282726——Q23 5A235225215205195185375~460262524232221—27 B20C0D-20Q25 5A255245235225215205410~510242322212019——B2027Q27 5—275265255245235225490~61021918171615——五.钢材的弯曲试验要求牌号式样方向冷弯试验B=2a180°钢材厚度(直径)mm>4~60>60~100>100~200弯心直径dQ195纵0——横0.5aQ215纵0.5a 1.5a2a 横a2a 2.5aQ235纵a2a 2.5a 横 1.5a 2.5a3aQ2552a3a 3.5aQ2753a4a 4.5a 注:B为试样宽度,a为钢材厚度(直径)六.新标准牌号表示方法Q195:不分等级,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均须保证,但轧制薄板和扁条之类产品,力学性能的保证项目,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可在有关标准中另行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8868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规范引言1.1 为了保证企业和公共设施的人身安全以及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本规程旨在制定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标准化要求,为监察人员和使用单位提供有效的规范依据,并确保蒸汽锅炉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能够保持安全、高效的状态。
1.2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蒸汽锅炉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2. 安全监察内容2.1 常规检查2.1.1 蒸汽锅炉的安全阀、疏水阀、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等基本安全配件的是否正常。
2.1.2 蒸汽锅炉的燃烧器、燃烧器的点火器、点火电极、燃油管道等是否有磨损、损坏、连接是否良好等问题。
2.1.3 蒸汽锅炉排放的废气、废水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2.2 日常维护2.2.1 每天进行一次炉前维护,包括清理炉内杂物、调整进风口、清洗沉积物等。
2.2.2 每周对燃烧器、氧化铝粉、燃油泵进行维护,包括清洗和更换损坏部件。
2.2.3 每月进行一次对阀门、管道进行维护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进行修理。
2.2.4 液位计要定期进行校验和除垢处理。
2.3 平时注意事项2.3.1 严禁在蒸汽锅炉周围堆放杂物。
2.3.2 严禁在蒸汽锅炉附近进行火种操作。
2.3.3 严禁在蒸汽锅炉周围进行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
2.3.4 严禁随意拆卸蒸汽锅炉或在未经安全人员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维修。
3. 安全监察程序3.1 日常监察3.1.1 每日进行炉前维护和随机检查。
3.1.2 每周对燃烧器、氧化铝粉、燃油泵进行维护和检查。
3.1.3 每月进行阀门、管道的检查和维护。
3.2 专项监察3.2.1 定期对蒸汽锅炉进行全面的检验,包括设备整体结构、电器线路、水、空气和燃料系统等各方面的情况。
3.2.2 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专人定期检查上述3.1中的情况。
3.2.3 如发现有不符合规范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并由专人进行处理。
4. 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4.1 安全培训4.1.1 对蒸汽锅炉的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使其了解蒸汽锅炉的正确使用方法。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本规程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锅炉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和校核。
第七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八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包括:(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九条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1)锅炉型号;(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额定蒸发量(t/h);(4)额定蒸气压力(MPa);(5)额定蒸气温度(℃);(6)再热蒸气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7)制造厂名;(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9)制造年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技术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3-09-19 11:10【颁文单位】劳动人事部【颁布日期】1987.02.17【实行日期】1990.10.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本规程不合用于交通运送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假如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改造单位应采用有效措施,保证锅炉符合安全运营的规定。
第五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规定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期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规定。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和校核。
第七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八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涉及:(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重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4)锅炉质量证明书(涉及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实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设计更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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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素结构钢(GB700-88)一.牌号表示方法钢的牌号由表示屈服点的字母、屈服点数值、质量等级符号、脱氧方法符号等四个部分按顺序组成。
例如:Q235-A·F二.符号Q——钢材屈服点“屈”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A、B、C、D——分别为质量等级;F——沸腾钢“沸”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b——半镇静钢“半”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Z——镇静钢“镇”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TZ——特殊镇静钢“特镇”两个汉语拼音首位字母;在牌号组成表示方法中,“Z”与“TZ”代号予以省略。
三.钢的牌号与化学成分(熔炼成分)牌号等级化学成分(%)脱氧方法C MnSi S P不大于Q195 —0.06~0.12 0.25~0.55 0.30 0.050 0.045 F、b、ZQ215 A0.09~0.15 0.25~0.55 0.300.0500.045 F、b、ZB 0.045Q235 A 0.14~0.22 0.30~0.650.300.050 F、b、ZB 0.12~0.20 0.045 0.045 ZC ≤0.18 0.30~0.70 0.040 0.040 TZD ≤0.17 0.35~0.80 0.035 0.035Q255 A0.18~0.28 0.40~0.70 0.300.0500.045 ZB 0.045Q275 —0.28~0.38 0.50~0.80 0.35 0.050 0.045 Z 注:Q235A、B级沸腾钢Mn含量上限为0.60%。
四.钢材的拉伸和冲击试验要求牌号等级拉伸试验冲击试验屈服点σs(N/mm2)抗拉强度σb(N/mm2)伸长率δs(%)温度℃V型冲击功(纵向)钢材厚度(直径)mm 钢材厚度(直径)mm ≤16>16~40>40~60>60~100>100~150>15≤16>16~40>40~60>60~100>100~150>15不小于不小于不小于Q19 5 —(195)(185)————315~3903332 ——————Q21 5 A215 205 195 185 175165335~4103130 29 28 27 26——B 20 27Q23 5 A235 225 215 205 195185375~4602625 24 23 22 21—27B 20C 0D-20Q25 5 A255 245 235 225 215205410~5102423 22 21 20 19——B 20 27Q27 5—275 265 255 245 235225490~610219 18 17 16 15 ——五.钢材的弯曲试验要求牌号式样方向冷弯试验B=2a180°钢材厚度(直径)mm>4~60 >60~100 >100~200弯心直径dQ195 纵0——横0.5aQ215 纵0.5a 1.5a 2a 横 a 2a 2.5aQ235 纵 a 2a 2.5a 横 1.5a 2.5a 3aQ255 2a 3a 3.5aQ275 3a 4a 4.5a注:B为试样宽度,a为钢材厚度(直径)六.新标准牌号表示方法Q195:不分等级,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均须保证,但轧制薄板和扁条之类产品,力学性能的保证项目,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可在有关标准中另行规定。
Q215:A级;B级(做常温冲击试验,V形缺口)。
Q235:A级(不做冲击试验);B级(做常温冲击试验,V形缺口);C级(做为重要焊接结构用);D级(同C级)。
Q255:A级;B级(做常温冲击试验,V形缺口)。
Q275:不分等级,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均须保证。
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GB713-86)本标准适用于制造各种锅炉受压元件用厚度为6~120mm的碳素钢及低合金钢钢板。
一.钢的牌号与化学成分(熔炼成分)牌号化学成分(%)C Si Mn V Nb MoP S不大于20g ≤0.24 0.15~0.30 0.35~0.6522g ≤0.26 0.17~0.37 0.60~0.9012Mng ≤0.16 0.20~0.60 1.10~1.0516Mng 0.12~0.20 0.20~0.60 1.20~1.60 0.035 15MnVg 0.10~0.18 0.20~0.60 1.20~1.60 0.04~0.1214MnMoVg 0.10~0.18 0.20~0.50 1.20~1.60 0.05~0.15 0.40~0.6518MnMoNbg 0.17~0.23 0.17~0.37 1.35~1.65 0.025~0.050 0.45~0.65 20g钢当碳含量小于或等于0.22%时,锰含量可到0.80%;但对于厚度大于60mm的钢板,当熔炼分析的碳含量小于或等于0.24%时,锰含量可到0.80%。
钢中残余含铜量不得大于0.30%。
二.力学性能要求牌号交货状态钢板厚度mm抗拉强度σbN/mm2(kgf/mm2)屈服点σsN/mm2(kgf/mm2)伸长率δs%U形常温冲击值a kaJ/cm2(kgf·m/cm2)应变时效值d kasJ/cm2(kgf·m/cm2)V形常温冲击值A kyJ(kgf·m)冷弯试验d=2a180°横向试样不小于20g热轧或热处理6~16400~540(41~55)245(25)2659(6)29(3)27(2.8)d=2a 17~25235(24)2526~36225(23)2425(2.5)38~60225(23)23>60~100390~530(40~54)205(21)22 d=2.5a 105~120185(19)49(5)22g 6~60420~560(43~57)265(27)24 59(6)29(3)d=2a12Mng 6~16440~590(45~60)295(30)2159(6)29(3)d=2a 17~25430~580(44~59)275(28)1916Mng 6~16510~655(52~67)345(35)2159(6)29(3)d=2a 17~25490~635(50~65)325(33)1926~36 470~620(48~63)305(31)19 59(6)29(3)d=2a 38~60285(29)d=3a >60~100440~590(45~60)265(27)1849(5)105~120245(25)15MnVg 6~16530~675(54~69)390(40)59(6)29(3)17~25 510~655(52~67)375(38)1726~36355(36)38~60490~635(50~65)335(34)14MnMoVg热处理80~115≥635(65)490(50)1618MnMoNbg 16~38510(52)17 69(7)29(3)40~95490(50)16 69(7)100~115≥590(60)440(45)69(7)低压锅炉水质(GB1576-1996)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适用于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1MW、额定出水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直流锅炉。
水质标准1.蒸汽锅炉的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
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锅炉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
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排污和清洗工作。
⑴.蒸汽锅炉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时,水质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给水锅水悬浮物,mg/L ≤20总硬度,mmol/L①≤4总碱度,mmol/L②8~26pH(25℃)≥7 10~12溶解固形物mg/L③<5000①:硬度mmol/L的基本单元为C(1/2Ca2+、1/2Mg2+),下同;②:硬度mmol/L的基本单元为C(OH-、HCO3-、1/2CO32-),下同;③:如测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难时,可采用测定氯离子(Cl-)的方法来间接控制,但溶解固形物与氯离子(Cl-)的比值关系应根据试验确定。
并应定期复试和修正此比值关系。
⑵.蒸汽锅炉采用炉外化学水处理时,水质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给水锅水额定蒸汽压力,MPa ≤1.0 >1.0,≤1.6 >1.6,≤2.5 ≤1.0 >1.0,≤1.6 >1.6,≤2.5 悬浮物,mg/L ≤5 ≤5 ≤5总硬度,mmol/L ≤0.03 ≤0.03 ≤0.03总碱度,mmol/L 无过热器6~26 6~24 6~16 有过热器≤14 ≤12pH(25℃)≥7 ≥7 ≥7 10~12 10~12 10~12 溶解氧,mg/L①≤0.1 ≤0.1 ≤0.05溶解固形物mg/L 无过热器<4000 <3500 <3000 有过热器<3000 <2500SO32-,mg/L 10~30 10~30PO43-,mg/L 10~30 10~30相对碱度(游离NaOH/溶解固形物)<0.2 <0.2 含油量,mg/L ≤2 ≤2 ≤2①: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应除氧,额定蒸发量小于6t/h的锅炉如发现局部腐蚀时应采取除氧措施,对于供汽轮机的锅炉给水含氧量应小于等于0.05mg/L。
2.热水锅炉的水质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锅内加药处理锅外化学处理给水锅水给水锅水悬浮物,mg/L ≤20 ≤5总硬度,mmol/L ≤4 ≤0.6pH(25℃)≥7 10~12 ≥7 10~12①溶解氧,mg/L ≤0.1 ≤0.1含油量,mg/L ≤2 ≤2①:通过补加药剂使锅水pH值控制在10~12。
⑴.热水锅炉给水应进行锅外处理,对于额定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工作。
⑵.锅炉额定功率大于等于4.2MW时,热水锅炉给水应除氧,额定功率小于4.2MW 的热水锅炉给水应尽量除氧。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82)本标准适用于制造各种结构低中压锅炉过热蒸汽管、沸水管及机车锅炉用过热蒸汽管、大烟管和拱砖管用的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和冷拔(轧)无缝钢管。
一.尺寸、外形及重量1.外径和壁厚⑴.各种结构锅炉用钢管的外径和壁厚应符合表1的规定。
⑵.机车锅炉用钢管外径和壁厚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过热蒸汽管大烟管小烟管拱砖管外径壁厚外径壁厚外径壁厚外径壁厚22 2.5 3.0 89 3.5 4.0 44.5 2.5 76 5.024 3.0 3.5 102 4.0 —51 2.5 89 5.029 3.5 4.0 127 4.0 —57 3.0 ——32 3.5 4.0 133 4.0 —————34 3.5 4.0 140 4.5 —————38 3.5 4.0 152 4.5 —————40 3.5 4.0 ———————42 4.0 4.5 ———————根据需方要求,经双方协议,可供应表1和表2规定以外规格的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