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国留学生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留学生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按岗位描述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训练任务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根据教学要求认真备课并编写教案,保证授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不得随意改变授课时间、地点,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旷课。
第十二条上课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三条对学员负责,认真批复作业,帮助学员学习。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训练中心的工作秩序,保证训练中心的教学质量,提高教练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清华大学管理模式职业经理训练中心所有员工。
第二条训练中心由教学管理委员会领导、控制,实行中心主任个人负责制。
第三条本中心由教研部、教学部、教务部、招生办、信息部、行政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八个部门组成。
九、附则
1、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篇2
为了更好的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实现教师高水平,教学高质量,办学有特色,就必须加大教育科研力度,扎实有效地搞好教研活动,特制定学校教研活动制度:
1、学期初,教务处须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订学校的教研计划,学科教研组要制订组的教研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要求具体详实,切实可行、严禁形式化、任务性、应付检查。
第十九条考核的基准包括:岗位描述,工作目标与任务计划,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员培训效果。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的构成:分三部分:综合结果考评基本能力考评其它。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篇5
一、理论教员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授课。通过理论教学,使学员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结构等知识。
二、新学员必须参加7天(30学时)的科目一(理论)培训。经理论教员测试合格(95分以上)后,参加科目二(桩、选)的培训(要有记录)。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我院国际合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出国留学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依据《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是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在大学学习期间,遵守《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章培养模式第三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是指:中外合作培养模式:15+1.5(专科)、2+2(本科)、2+3(本科)、3+1(本科)和0.5+0.5÷3(本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首先在我院完成规定课程(模块)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0.5+0.5+3的模式为:在我院学习半年,到国外学习半年,然后再回国学习3年)。
短期国际交流模式:学生经学院批准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经学院选拔进行语言培训(学习一年后再强化学习一年)后,赴合作院校进行本科学习。
第四条中外合作培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模块)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教务处、相关系(院)和外事处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院的具体情况、国外合作院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合作院校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我院学习外语,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攻读本科学位。
出国学生可申请保留大学学籍,但须将所学课程(模块)(非语言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如果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未达到合作院校要求,或未获得出国签证,则应转入非对外合作培养的相应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为规范留学生旳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旳教育教学秩序, 增进留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根据《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留学生学籍管理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
报届时, 需持录取告知书、JW202签证申请表及学校规定旳其他有关证件, 并在入学后第一周内缴纳学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方可办理居留手续。
没有准时交学费及无特殊状况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超过一周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获得合格健康证书方可入学。
新生入课时, 必须按国家体检规定和原则进行身体复查, 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 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由本人申请, 学校同意,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国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旳新生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复查, 体检合格者, 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学习期限从下一学年算起,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留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否则, 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如发既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由学校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流程(一)新生持录取告知书、JW202签证申请以及护照到国际学院学工办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 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缴清费用后予以注册;注册后, 新生应如实填写家庭信息表, 签订湖北理工学院和留学生之间旳住宿协议, 领取宿舍钥匙和留学生手册, 上交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纸质照片8张、电子照片1张。
(二)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扫描高中成绩单、高中毕业证、护照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并在到校后24小时内进行临住登记。
(三)新生完毕报到后到国际学院教务办领取课表。
第五条学籍表(一)学籍表是学校永久保留旳、记录留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状况旳重要档案资料, 分为电子学籍表和书面学籍表。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学籍的管理,保障留学生学习、生活的权益,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就读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预科生等。
第三条学校为留学生设有专门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学籍的登记、变动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学籍管理办法,明确留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相关事项,并告知留学生。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留学生学籍档案,保管留学生的相关证明文件、学习成绩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留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术、文化和社会活动,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七条留学生入学前,应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个人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第八条留学生入学后,应按时参加入学注册与体检等相关程序,如未满足相关要求,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留学生入学时需签订入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如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学校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和学业规划进行学习,按时完成各项学业任务,并参加必要的考核。
第三章学习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向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指导和辅导,帮助留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留学生应按时参加课堂学习,并完成学习任务。
如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习或完成任务,需向学校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学校应及时记录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建立完善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学分的累计和转换。
第十四条留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作弊、抄袭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取消其学籍。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进行留学生学习情况的评估,并向留学生提供学习成绩和评价反馈。
第四章毕业管理第十六条留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后,可申请毕业。
学校应根据留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获得毕业资格后,应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毕业手续并领取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大学本科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和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身份认定以学校招生部门录取信息为准。
第三条凡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科学习的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与教学管理,原则上与境内录取的学生相同,除本规定另有要求外,依照《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学院应当将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方案纳入学院总体培养方案,选派适合的师资,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五条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单独成班的,学院可以根据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国际学生修读课程:1.应当修读汉语和概况课程;2.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哲学、政治学专业除外)、军事理论、军训;3.国际学生入学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测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
4.可申请免修微积分IV、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等课程,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决定。
第七条接受非中文授课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应有中文、英文论文摘要;学位论文答辩使用的语言,由学院确定。
第八条港澳台侨学生修读课程:军事理论、军训以国情类课程代替;修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或以国情类课程代替;3?可申请免修微积分IV,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决定。
第九条经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一律登录为“免修”。
第十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因参加本国或本地区兵役义务需要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十一条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细则,加强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考勤请假管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外国留学生有关学籍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是指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的外籍学生。
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群体,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十分严格,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国家和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效益。
一、报到和注册外国留学生入学前需提交身份证件和入学申请材料。
如被录取,就需要进行报到和注册。
注册程序包括证件核实、体检、确定学习计划和缴纳学费等环节,而且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外国留学生管理的重要基础。
学籍档案不仅记录着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还包括学习成绩、表彰情况、惩戒情况、课程学习计划等信息。
三、选课和学习计划外国留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课表和学习计划进行学习,每个学期需要注册选课,按照规定的学习计划完成所选的教学计划。
外国留学生需要注意根据专业课程的要求和自身情况合理选择课程和教学计划。
四、考试和评估外国留学生在学习期间需要参加各种形式的考试和评估,包括课程考试、期末考试、论文、口语考试等。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成绩和评估结果对其学籍进行考核和评定。
五、延期和休学如果外国留学生需要延期或休学,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或休学手续。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申请理由和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
六、退学和开除外国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根据程度轻重决定开除或退学的措施。
外国留学生退学后,学籍将作废,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离境。
以上是外国留学生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留学生,也适用于其他国际学生。
学校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管理外国留学生,共同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促进国际学生团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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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章程》和《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本科外国留学生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安排的中国政府奖学金本科生和学校批准、省教育厅备案的正式录取的自费全日制本科外国留学生或全日制本科外国插班生。
第三条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日常学习管理由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和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
外国留学生在学习上遇到问题和困难,由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和所在学院(系)协调解决。
第四条外国留学生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报到、缴费、居留、住宿等手续;然后持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开出的通知到所在学院(系)注册,办理选课、重修等手续。
第五条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参照所在学院(系)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施。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外国留学生免修政治理论课、军事教育课、大学英语、大学语文,但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类专业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政治理论课。
部分文科类(除经济学、管理学类)和医科类专业的留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同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免修高等数学,母语非英语国家的留学生必须修读大学英语。
按国家规定免去的学分无需用其他课程补回。
非医科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高级汉语》(108学时,6学分)和《中国概况》(72学时,4学分)课程,共10学分;医科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中国概况》(72学时,4学分)和《医学汉语》课程,共8学分。
《高级汉语》、《医学汉语》、《中国概况》课程由国际汉语学院负责教学工作。
第六条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程须参加考试并取得学分,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考、重修。
第七条经外国留学生个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同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跨级修课;能提前修满学分的,符合所学专业的毕业规定,允许提前毕业。
高等学校留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各类留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进修生等。
第三条留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校,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注重培养;(三)开放包容,促进交流;(四)规范管理,提高质量。
第二章留学生招生与录取第四条留学生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校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留学生招生分为自主招生和联合招生两种方式。
自主招生由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行制定招生计划和选拔标准;联合招生由学校与国外高校或教育机构合作,共同选拔优秀留学生。
第六条留学生录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交申请材料;(二)进行资格审查;(三)参加入学考试;(四)录取审核;(五)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留学生学籍管理第七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入学后,留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二)留学生学籍有效期一般为4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三)留学生学籍变动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四)留学生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负责保管。
第四章留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第八条留生教学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进行,保证留学生获得与国内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
第九条留生教学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留生教学过程中,学校应尊重留学生的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帮助。
第五章留学生生活管理第十一条留生生活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安全环境;(二)留学生应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三)留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四)留学生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树立良好形象。
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文件精神和学位会有关外国留学生授予学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
第三条根据我校“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的目标要求,学校将进一步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使我校外国留学生总数和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逐年增加。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历教育留学生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的主体,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按照《****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第二章“管理体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我校国际化进程中,根据学校对留学生规模发展的目标要求,各学部/学院的学历教育留学生须达到一定比例,其中重点主流学科达到5〜10%,其他学科达到3〜5虬学校鼓励各部门通过自身渠道,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交换协议,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
各部门接受各类留学生及交流交换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历教育留学生计入各学部/学院学生总数,实行人员编制和人事分配的动态管理。
统计方法如下:本科留学生按照1:1.3计算;硕士研究生按照1:1.5计算;博士研究生按照1:1.8计算。
第七条留学生教育应当坚持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留学生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奖励范围。
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八条留学生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利学生国际交流部共同负责。
原则上按照《****外国留学生本科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所在学部/学院为留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本科生报教务处和学生国际交流部,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和学生国际交流部,以便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各使馆取得联系。
第九条学生国际交流部于新生注册报到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学历教育留学生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上传至教育部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2023年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2023年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____年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提高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培养担当国际事务的高素质人才,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接收的留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国际学生、外国来华留学生等。
第三条留学生教学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维护教育公正和学术道德,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留学生教育教学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留学生教学管理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跨文化交流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使其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
第二章留学生的招生与录取第五条留学生的招生与录取应予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国籍、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
第六条留学生的招生方式应多元化,包括统一考试、独立招生、自主选拔等。
第七条招生录取时应综合考虑留学生的学业成绩、语言能力和综合素质,作出合理的录取决策。
第八条招生录取结果应及时通知留学生,并提供清晰明了的录取条件和学习要求。
第三章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九条留学生在我国的学籍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留学生的学籍记录应真实准确,学籍信息一经登记,不得私自更改或删除。
第十一条留学生的注册与报到应遵循学校的规定,提交真实可信的身份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留学生在学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中止或终止其学籍。
第四章留学生的学习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为留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学习方案。
第十四条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设施,保障留学生的正常学习需求。
第十五条学校应安排适当数量的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素养,负责为留学生进行教学。
第十六条学校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激发留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第五章留学生的生活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负责留学生的生活安排与管理,提供良好的宿舍和生活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帮助他们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习俗,提醒其注意个人安全。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强留学生教育管理,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留学生教育机构招收、培养和管理的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学籍的管理依法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开放包容的原则。
第四条留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的管理措施,建立留学生学籍管理体系,确保留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完整、安全,并对留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等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五条留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为招收留学生的学校及其相关部门。
第六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与招生规模、学业水平和学生需求相适应,与高等学校的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职业教育相协调。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七条招生机构应根据留学生教育的需求和学校的定位,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招生。
第八条招生机构应公开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流程、报名方式等。
第九条留学生的录取条件应公平公正,不得对留学生实行宽进严出的政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留学生。
第十条招生机构应在录取后及时向留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告知相关入学事宜。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招收留学生的学校应在入学注册后,按照规定为留学生设立电子学籍档案,并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留学生的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获得学位证书等。
第十三条留学生学籍信息管理采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留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定期进行学籍审核,确保留学生的学籍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留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在学籍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
第四章学业指导与评价第十六条学校应为留学生配备专职或专兼职导师,负责留学生的学业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定留学生学习指导方案,引导留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源和学习辅助服务。
2024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留学生的学籍,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高校和其他留学生教育机构的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是留学生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期间的身份认定和学业记录。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留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来华学习的合法身份和资格;(二)按照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到和注册手续;(三)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入学考试和面试等程序。
第六条留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学生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如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等;(二)学生的学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如转专业、休学、复学、转入转出等;(三)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业表现发生变化,如升级、毕业、延期等。
第七条留学生的学籍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批和备案,学生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和申请表。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和维护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留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并及时通知学生核对和补正。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留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学业发展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学校应向留学生提供学籍办理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学籍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四章学籍的保密与公示第十二条学校应严格保护留学生的学籍信息,不得泄露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公示,但应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个人权益。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第十四条学校可以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留学生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罚。
第十五条留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受理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为提高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必须持《XX学院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国际交流学院报到入学。
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财务部门足额缴纳学费和其它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外国留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的,可视为其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外国留学生新生按规定录取进校后,由国际交流学院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上传至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春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4月15日;秋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10月15日。
新生如无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其学历将不予承认。
无故欠缴学费的外国留学生,第二年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再视为在校生。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外国留学本科生学制一般为4年。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以在所学专业学制外最多延长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因各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需延长学习期限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请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延长期间按实际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缴纳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五条外国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合格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
具体见《XX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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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体现依法治校的思想,不断提高对外车留学生的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以《辽宁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依据,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外国留学生,需特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往常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超
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将被视为放弃往
常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往常资格:
(一)经复查不具备我校入学资格者;
(二)健康体检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三)往常后一个月内不能交纳各项费用者;
第三条每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各项费用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试课程成绩以学期中期和末期考试成绩为主。
可适当参考平时测验、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和参加课堂讨论的成绩,比重一般不应当超过总成绩的20%,有实验的课程可达30%-40%。
考查课程和选修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参加听课、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完成作业以及平时测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一般不在学期末统一考核。
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该课程理论考核。
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当补做。
抄袭他人实验数据或报告者,经查证属实的,其成绩按无效处理,并按《辽宁医学院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
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并获得相应
的学分。
五级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地,60~
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毕业考试、毕业实习采用百分制记分。
选修课
以学分计算,每16学时为一个学分。
第七条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
若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需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改正。
同时将追查原
因,并按《辽宁医学院关于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学分计算
凡成绩及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其成绩和学分并行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中。
学分按教学计划学时计算,即每16学时为1学分。
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学分。
以周数计算的教学环节的学分,按每周1学分计算。
第九条主干课程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非主干课程不及格者可自愿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及格,成绩记载为补考及格;若补考不及格,必
须要重修,重修课程成绩实得分数记载。
毕业论文、毕业考试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做)
第十条免修
学生留、降级后,可申请免修留、降级前已修的成绩及格的课程。
外国留学生可申请免修汉语课程,但必须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提交学校保健部门出具的诊断书,于考试前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经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参加下
一次同等级别考核。
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根据《辽宁医学院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
修。
第十三条学生若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任课老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制席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的期末考试,补足学时后方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二)有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
第十五条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门数达3门,或连续两个学期结束时,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门数达4门者须留(降)级。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校可根据学生的申请,根据专业之间课程的衔接情况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时,可申请转学。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年限最长可延至规定学制后两年,学生申请休学或一学期有三分之一时间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何尝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连续两个学期结束时,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门数达6门,或累计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达8门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由国际教育学院呈报表,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退学的学生应该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规
定期限内处理:
(一)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申诉者。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对于不能送交学生本人的,由学校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获结业证者,可在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或
重修。
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等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辽宁医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