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可编辑版】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健全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机制
健全
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以下设想和建议:
1. 加强政府领导和协调: 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的共享,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2.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大调解的程序和原则,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3.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 建立统一的调解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大调解工作,提供专业化、中立化的调解服务。
4. 培训和提升调解人员的能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平台,实现调解机构之间和调解人员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6. 加强宣传和推广: 加强大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大调解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增加公众信任度,共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7.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 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8. 加强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通过以上设想和建议,可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2023年了,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在这个时代,法律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普遍的方式。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不断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调解制度,以下是我对未来的几点建议。
第一,推广智能调解系统。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调解系统已经逐渐成为了现实。
这些系统不仅可以提供快速、高效、低成本的调解服务,而且可以实现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决策、自动化记录等功能,有效降低了调解成本,提高了调解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广智能调解系统的应用,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便利、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二,加强调解民主性。
目前,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民主参与不足,司法机关说了算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调解民主性,让当事人能够真正“说出自己的问题,自己的意见,自己的理由”,建立起真正意义的平等协商的模式。
如果调解程序无法体现公正、公平,让当事人满意,那么调解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更达不到调解的目的。
第三,完善调解标准化。
民事调解机构的调解质量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调解的质量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调解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调解机构的选择、调解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调解程序的规定等等。
只有有了这些标准,才能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将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可靠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第四,加强调解宣传。
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方式,需要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信任。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必要性,我们应该加强调解宣传,提高调解参与率。
这些宣传应该包括调解的流程、调解的优劣势、调解的代码、调解的历史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广调解,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关系。
综上所述,完善民事调解制度是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唯有不断地创新调解方式,推动调解流程标准化,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对调解的需要,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司法推进调解完善意见
司法推进调解完善意见司法推进调解完善意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调解作为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调解已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认可。
为了进一步推进调解工作,做好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我们有必要制定司法推进调解完善意见,加强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
一、调解机制建设为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我国应加强普法教育,推广司法调解,让更多人了解调解的概念以及流程,促进人民群众主动使用调解解决纷争。
同时,我们还需依靠法院调解制度,积极发挥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不停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
二、调解人员队伍建设调解是法律工作的艺术,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调解技能和处理矛盾解决纷争的实践经验将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的成效。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教育,推行“入职培训+持续培训”模式,训练调解员掌握新的调解技巧和方法,并通过调解案例分析等,帮助他们提升矛盾纠纷解决的思维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调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规范实行。
应该优化调解流程,明确调解权利与职责,完善调解记录和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确保与纠纷解决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与此同时,应建立调解评价机制,通过考核和评价调解员、调解机构,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突破调解难题的解决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纷争日益增多,一些调解矛盾难以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积极研究创新,寻找解决之道,采取借鉴国外先进治理经验的方式,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采取用法加人、用人加法的治理方式,解决目前调解难题。
总结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项目,在促进社会矛盾和谐解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推进调解工作,我们应从调解机制建设、调解人员队伍建设、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以及突破调解难题的解决方案等方面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不断完善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推进我国社会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关于完善人民调解机制的提案
关于完善人民调解机制的提案一、引言人民调解是我国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势,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人民调解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组织体系不完善、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够等。
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完善人民调解机制的建议。
二、完善调解组织体系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调解组织体系。
在社区、村镇、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中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调解组织网络。
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满足不同领域纠纷解决的需求。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建立调解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选拔符合条件的调解员。
加强调解员培训工作,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调解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鼓励调解员参加专业学习和进修,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四、强化调解工作的公正性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防止调解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和利益冲突。
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确保与纠纷无利害关系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
加强调解员职业操守教育,提高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监督机制,对调解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丰富调解手段和方式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手段和方式。
除了传统的面对面调解外,可以探索线上调解、视频调解等新型调解方式,满足当事人不同的需求。
同时,根据纠纷的类型和特点,可以采取个性化、专业化的调解方案,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满意度。
六、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和作用,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度。
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广泛传播人民调解的理念和案例,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可人民调解。
同时,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化解纠纷。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引言大调解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通过适当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机制。
它是一种快速、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公众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在一些方面尚存在不足。
本文将从优化调解机构设置、完善调解程序、加强调解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1. 优化调解机构设置大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一个高效的调解组织机构来支持。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都设立有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但存在以下问题:•调解机构设置不够统一和规范;•机构间信息共享不畅,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调解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存在差异。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统一调解机构的设置标准,确保各级法院都能设立配套的调解组织机构;•建立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调解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2. 完善调解程序大调解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顺利进行调解工作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调解程序复杂繁琐,不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调解费用不明确,有时过高;•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简化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高效进行;•明确调解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合理确定费用;•调解结果可以经过法院核准,具有法律效力。
3. 加强调解人员培训调解人员是大调解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调解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和专业性较差的情况;•调解人员培训不够规范,缺乏标准化的培训体系;•调解人员的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实践锻炼。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引进力度,提高其数量和专业性;•建立完善的调解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培训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鼓励调解人员参与实践,提高他们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结论当前大调解工作在机构设置、程序设计和人员培训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纠纷问题层出不穷,人民法院的工作变得日益繁重。
在进行司法审判之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因此,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已成为当前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和现实社会需要的重要任务。
本文就这一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人民法院调解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调解队伍是执行司法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
可以发现,我国的司法调解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其中一方面,要归咎于调解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反映在了受理案件数量以及效率上。
因此,应该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培养一批专业、规范、高效的调解人员。
具体而言,应该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资格条件和培训内容。
这些调解人员需要拥有法律专业背景,同时需要接受专门的基础和进阶培训,掌握调解的基本原理、技巧和方法,熟悉各种案件的调解流程,掌握法律知识和相关司法政策,能够有效调解各类纠纷。
二、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推广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推广和普及是完善司法调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社会大众中,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认识度还有待提高。
因此,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需要开展更广泛的宣传推广工作。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多种宣传手段,例如通过公众号、微博、博客等社交媒体渠道,或者走进社区、学校、企业等各类场所,讲解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对司法调解工作的认识度和接受度。
这样,就能够让更多的人民了解到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好处,加深大家对司法调解机制的信赖和支持。
三、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实施需要充分的法律保障。
因此,需要制定或完善相关调解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一些具体类型的案件,应该制定针对性的调解程序和条款。
具体而言,应该建立健全对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并将之纳入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以确保司法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完善人民调解机制的提案
关于完善人民调解机制的提案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作用在于通过中立第三方的调解,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
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对于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对人民调解机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需要。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目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地的设置和管理并不完善,一些地区甚至存在着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混乱等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建立统一的人民调解组织管理规范,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资格条件和权责,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透明地运作。
其次,需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法律保障。
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还存在着法律依据不够完善、权威性不足等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规范人民调解的程序和程序,保障人民调解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和接受度,使人民调解制度真正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有效途径。
另外,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衔接和协调。
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二者应当相互补充、协调,形成有机的联动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人民调解机构和法院调解室可以建立信息互通的平台,加强案件的移交和协作,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无缝对接。
同时,要加强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经验交流和合作,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最后,要注重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和人性化。
人民调解的核心在于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人格魅力,调解员应当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和人文关怀,善于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善于解决矛盾和冲突,以最大的诚意和善意促成和解。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和保障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为人民调解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不断完善。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加强人民调解机构建设首先,我国应该加强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
虽然每个乡镇都有调解委员会,但是调解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参差不齐,需要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
为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已经成功实践的案例。
比如,江苏省扬州市组建了民事调解员队伍,调解员都是该市的法律专业人才,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后才能上岗。
这样一来,就可以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保证调解质量。
二、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其次,我们应该加强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保障。
目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如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很多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还不愿意履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些成功案例。
比如,广东省湛江市实施了社会调解裁量化制度,将调解协议转化为法律文书,对当事人进行监督和追偿。
这样一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就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注重落实调解协议最后,我们应该注重调解协议的落实。
虽然调解协议已经达成,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另一方将会面临法律上的维权难题。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参考一些成功的案例,比如贵州省修文县的“一案三查”机制。
经过调解协议后,县人民法院会组织辖区内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派出人员进行三次跟踪检查,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全面、准确、及时的执行。
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过程中,以上三个案例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只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机构建设、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注重调解协议的落实,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提高调解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独立性,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调解人员应具有中立、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受利益干扰,从而保证调解结果公正、合法、客观。
同时,要加大对调解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文化的认知,让更多人了解并参与到人民调解中来。
健全调解制度方面
健全调解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健全调解制度的建议:
1. 完善调解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程序等,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 扩大调解范围:将更多的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如劳动争议、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使调解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4. 创新调解方式:采用多种调解方式,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形成多元化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 加强调解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对调解的信任和认可,为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 建立调解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调解与司法之间的衔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得到司法确认,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7. 完善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有足够的经费支持,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8.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健全调解制度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队伍建设、扩大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建立衔接机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监督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实现调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快捷、经济和灵活等特点,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变,人民调解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主要问题1. 角色不清晰目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司法机关之间在职权划分上存在模糊性。
虽然司法机关负责审判工作,但又参与了部分非诉讼程序;而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办事机构,这导致了其角色不明确,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职能交叉或冲突。
2. 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由于对从业者资格门槛较低,造成现阶段大多数基层社区工作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他们在面对复杂纠纷时可能无法有效应对,并且难以在多元利益的冲突中保持公正立场。
这使人民调解工作难以获得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也影响了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3. 调解效果不稳定一些地方对于调解结案率过于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为了提高结案率,有些调解员可能倾向于简单粗暴地强制施压当事人达成和解。
这样做虽然能够快速结束纠纷,但只是表面化的结果,并不能真正满足各方的合理诉求,容易引发再次争议。
4. 公平、公正存在问题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基层,在选聘和培训工作上缺乏规范标准和程序。
此外,某些社会资源向特定利益群体倾斜导致一些工作者主观判断产生偏差或失衡,在处理纠纷时缺乏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5.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目前对于人民调解组织及从业者监督力度不足。
一方面,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对基层从业者信息收集梳理不够及时完善,无法实现实时监测;另一方面,针对调解工作的投诉举报机制也亟需完善。
这些问题导致人民调解工作容易出现不规范、不合规的情况。
三、建议1.明确角色定位应通过法律或相关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在职权划分上的界限和衔接,避免相同职能交叉办事机构重复劳动,并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2. 提高从业者专业化素质要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与资格认证工作,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人民调解制度优化措施
人民调解制度优化措施一、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多样,法院审判的工作压力和负荷逐渐增加,因此人民调解在社会稳定和矛盾解决中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设置1. 下沉调解机构针对社区和农村地区的矛盾纠纷,应建立完善的下沉调解机构,以便及时响应和解决当地居民的矛盾纠纷。
这些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要求高,具备较强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以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完善市、县级调解中心市、县级调解中心是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其设置、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
其中,市、县级调解中心的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保证覆盖全市、县的范围。
在人员配置方面,应注重培养和引进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调解机制,提供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调解服务。
3. 建立统一的调解档案系统为了方便调解工作的记录和查询,建议建立统一的调解档案系统。
该系统应包括调解案件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认定和调解结果等内容,以便于后续的跟踪和评估工作。
同时,还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确保调解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三、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和管理1. 建立培训机制为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应建立全面、系统的培训机制。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沟通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此外,还应注重实践与理论相结合,通过实战演练和案例分析,提高调解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2. 加强评估和考核为了确保调解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和考核机制。
评估和考核内容包括调解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等方面因素,以及调解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因素。
通过评估和考核的结果,对调解人员进行奖励和激励,同时也可以对表现不佳的调解人员进行约束和督促。
3. 加强调解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从业人员,调解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法院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建议
法院调解工作总结与建议一、工作成果法院调解工作在促进和谐社会、化解纠纷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调解员积极投入工作,调解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明显提高。
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减轻诉讼压力,同时也降低了法院的案件负担。
二、调解策略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采取了多种策略,包括情理说服、案例引导、专家论证等。
这些策略有效地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探索新的调解策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果。
三、调解程序法院调解程序应当规范、透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应当简化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调解员培训调解员是法院调解工作的核心力量,应当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通过培训,调解员可以更好地掌握调解技巧和方法,提高调解成功率。
五、调解文化法院应当积极培育和解文化,提倡理性解决纠纷的理念。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当事人了解调解的优点和作用,提高调解的社会认知度。
六、司法公正性法院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司法公正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同时,应当加强对调解过程的监督和约束,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干预。
七、案件分配机制法院应当建立合理的案件分配机制,确保案件能够公平、有效地分配给调解员。
同时,应当加强对案件分配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合理的分配情况。
八、调解效果评估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调解效果评估机制,对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全面评价。
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
九、调解与仲裁衔接法院调解与仲裁应当建立良好的衔接机制,促进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与配合。
通过加强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可以实现仲裁与调解的无缝衔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途径。
十、调解费用问题法院应当合理确定调解费用标准,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费用对当事人参与调解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应当加强对调解费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不合理的收费情况。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立违约处理机制
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制定相 应的违约处理措施,维护调解结
果的公正和权威性。
调解制度对实践的
04
影响及展望
调解制度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提高司法效率
01
调解制度能够减少诉讼程序,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司法效
率。
缓解法院压力
02
调解制度能够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特别是在案件数量较多的
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
发展多元化的调解方式,如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满足不同纠 纷解决的需求。
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发展方向的建议
加强理论研究
加强对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制度建设、实践经验等方面的研究, 为完善调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修订和完善与调解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调解制度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
情况下,调解能够分流案件,减轻法院负担。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03
调解制度强调和谐解决纠纷,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和谐
社会建设。
对调解制度的未来展望
扩大适用范围
将调解制度适用范围扩大到更多的纠纷领域,如环境保护、知识 产权等。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 员队伍的整体水平。
加强调解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明确调解的范 围、程序和规则,提高调解工作的规 范性和科学性。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加强法官和调解员队伍的建设,提高 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为调解 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加强调解宣传教育
加强调解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调解 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为调解工作的开 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培训专业化
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沟通技巧 和调解能力。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摘要]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的有效制度。
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难题逐步暴露。
因此,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法官调解水平、完善调解规章制度已是现阶段各级法院强化调解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官;调委会;完善建议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合法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
《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其做出详细的说明。
长期以来,各级法院运用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然而,社会进步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巨大冲击,社会矛盾的多样化给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法院系统原有的调解模式已渐渐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面临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一)案件压力大、调解时间紧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
与判决结案相比,调解结案周期长、难度高,既耗时又费神。
部分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为了尽快结案,往往无暇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解。
(二)部分诉讼代理人缺乏调解积极性有些案件代理人未能认识到调解的深刻意义,片面强调经济利益,对费时耗力的调解不感兴趣,对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不够配合,甚至引导当事人放弃调解,一味要求法院从速判决。
(三)对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力度不足随着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法院审判资源的紧张,不得不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对一些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长期深入坚持。
一些部门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也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未有效地整合利用调解资源,未建立长效的联动协调机制,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果。
(四)部分法官的调解能力有待加强调解工作集法学、心理学和语言艺术于一身,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审理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维护公正、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让它更加完善。
接下来,我将提出几点建议。
1. 加强对法官的调解培训调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有专业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知识。
但是,由于我国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很多调解员并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官的调解培训。
培训内容应该涵盖调解的规则、法律法规、心理学、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要鼓励法官积极参与实践,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
2. 完善调解机制人民法院调解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调解程序复杂,耗时长,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不高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
一方面,应该简化调解程序,降低门槛,方便人民群众参与。
另一方面,要加强质量控制,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公平、合法。
在实践中,要将调解纳入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激励调解员积极工作。
3. 改善调解环境调解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
人民法院应该提供良好的调解场所,确保调解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此外,应该更加注重调解形象的塑造,提高司法权威的认可度。
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观点和利益,促进当事人和解。
4. 加强司法宣传司法宣传对于完善调解制度起着关键作用。
人民法院需要加强宣传工作,推广调解制度的优点。
在宣传中要注重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调解机制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
5. 加强监管和评估监管和评估是完善调解制度的核心。
应该建立起完善的调解监管和评估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监管和评估,为调解员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建立起竞争和合作共存的调解市场。
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意见
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意见我认为,大调解制度的建设工作需要立足于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切实解决当下社会矛盾和纠纷,并为深化司法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效保障。
以下是我对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的一些建议: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1. 建立健全大调解制度组织体系,明确层级关系和工作职责,明确各级调解机构的权责边界,并通过完善调解制度、细化调解规则等方式,确保各级调解机构能够合理有效地履行职责。
2.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大调解的法定地位和职能权限,为大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队伍1. 在基层设立社区、村(居)调解中心,为居民提供便利的调解服务,实现调解资源的下沉,并加强对调解中心的培训和管理。
2. 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建立调解机构,为他们解决内部纠纷提供便利,也为外部纠纷调解提供资源支持。
3. 建立专业调解人队伍,包括法律专业人士、社会工作者等,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调解人的专业能力,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调解效率和质量1. 推动大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实现调解案件的线上流转和线上调解,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2. 加强调解过程的记录和归档,确保调解结果的透明和可查性,并为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调解信息,支持后续执法和决策工作。
四、加强调解机制和方式创新1. 探索建立纠纷预防机制,通过引导、教育等方式预防纠纷的发生,减少调解工作的压力。
2. 推广利用网络、平台等先进技术手段,拓宽调解渠道,提高调解效率,让更多人通过网络参与调解,实现线上线下结合。
3. 鼓励采用调解协议、调解文书等方式约束当事人行为,提高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减少纠纷的反复和再次打击。
五、加强调解人员能力培养和队伍建设1. 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增强调解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调解技巧,提升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覃 兆 平 一、法院调解制度程序设置上的主要问题及其负面影响程序的价值就是确保实体处理的公正,程序不严格是法院调解制度的主要弊端。
一是庭前调解的规定不合理。
从法理上看,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适合调解,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认定因人而异,且呈无限扩大的趋势。
无限制的庭前调解,也为逃避监督和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二是调解的组织无保障;三是调解的时限规定不明确;四是调解协议生效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五是把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自愿与对合法权利的处分混为一谈,导致“自愿”成为迫使当事人达成或接受调解协议的有力手段。
调解的合法原则得不到普遍遵守等等。
上述弊端反映出法院调解在本质上有着构造性的缺陷,对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整体改革构成了障碍。
因此,改革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二、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构思“调解并不意味着在降低成本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审判式的纠纷解决,而应该只是从侧面促使当事者自主解决纠纷的制度装置。
在社会生活的一切场合中,在人们之间无时不在进行的无数个自主的处理、解决过程中,调解的功能应该只是对那些一时陷入困难的自主解决给以援助,并在当事者恢复对等对话的可能性之后使其重新回到社会中去。
”日本著名法学家棚濑孝雄这段关于调解的长期性展望的论述,给我们的启示至少有三点:①调解与判决不同,调解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愿,而判决则更多地体现国家意志。
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有能力解决,法律应确认这一现实,并肯定当事人的能力。
③调解这种制度不可少,其功能应限于对一时陷入困难的自主解决给予援助,而这种援助仅仅是辅助性的。
我们应立足于此,来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第一,确立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诉讼和解制度。
德美两国法官结案数大大高于我国,但却不觉得工作繁重,乃是因其完全贯彻了个人自治和国家不干预私法行为的原则,因而大多数案件未经法官判决就因当事人诉讼和解而结案,并得到实际履行。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摘要:通说认调有诉讼外调和诉讼上调分前者如人民调、行政调以及仲裁程序调等,当事人接受调目就是了缩短诉讼减少诉讼成而如调必须“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话则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从而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占用有限司法,所以相对而言程序要简单得多调方式更容易引起审判人员兴趣因他们诉讼程序积极谋当事人和只要存调可能不管处审理程序何种阶段法院总是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接受调调制我国有着悠久历史是我国民事诉讼处理纠纷传统方式曾得到西方国肯定并被誉“东方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美国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rr Brgr也对国调机制加赞许从某种义上看调制或许还算得上是我国项独具特色法律制这与国人厌恶诉讼和追和谐谦和传统心态有很关系众多诉讼与非诉讼纠纷采用调方式问题简化了司法程序降低了诉讼成缓和了社会矛盾确能产生良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因而调制不失种“良法”但是我国调制现实仍然存着诸多不完善地方由引发问题也越越多地暴露出所以笔者认从公平公正看我国现行调制尤其是法院调并不是民事纠纷有效和合理方式二、法院调概念和原则通说认调有诉讼外调和诉讼上调分前者如人民调、行政调以及仲裁程序调等;者即民事诉讼法法院调法院调亦称诉讼调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纠纷活动仅讨论关法院调相关问题按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调原则有、双方当事人愿原则就是说必须双方当事人都愿、明确表示接受调处理方式包括程序义上愿和实体义上愿、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以事实根据以法律准绳是法院审判工作必须遵守原则民事案件如事实不清权利义关系不明法官就有明事实、分辨是非义和责任绝对不能糊涂结案3、合法原则调协议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审判机关它们切活动都应该合法律规定调也是法院审判活动因它合法性必须得到满足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做到法无巨细覆盖社会生活各角落我国这样成法国更是如法律稳定性所带法律滞性愈发明显因用原则规和指导司法机关活动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有效但是原则性规定毕竟有它抽象和模糊面就具体司法工作操作人员说会因人业水平和理能力偏差出现谬误这或许是无可避免从整国发展看法律所追公平公正精神已成社会普遍识或者说是人们对法律种信仰基对法律信仰必然会推动整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三、完善法院调制建议基对以上几项原则考虑我国法制仍然是处不断完善和发展程所以我们不能忽视任何眼前所出现和发现法制建设漏洞下面笔者就所学知识和所面临些社会现象从法制建设角谈几看法()法院调并非要“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按照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事实尚清楚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已达成了调协议也是不能结案这里该原则值得商榷、它混淆了判和调界限“调含义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事实和责任含糊不纠谅让以达到既纠纷又不伤和气目”“清事实、分清是非”应当是判前提条件调和判二者手段不、程序不、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围不其前提条件也应有所区别、不利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当事人接受调目就是了缩短诉讼减少诉讼成而如调必须“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话则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从而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占用有限司法3、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它规定相矛盾违反了民事权利合法由处分(私法治)原则《民诉法》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法律规定围处分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它肯定了当事人定条件下可以放弃己民事权利而没有清事实、分清是非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协议正是当事人行使己处分权种表现因法院强令当事人不得放弃这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处分权也是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种侵害相对公法而言民事案件特殊性就它是平等主体发生利害关系和冲突这与他人无干当事人都达成了和旁人又何必追究到底呢?因笔者认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以及当事人已作出真实思表示前提下诉讼双方适当作些让步乃至牺牲己利益即使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结案也无不可(二)法院调应严格遵循双方当事人愿原则法庭上法院调必须得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才能进步开展即要充分体现私法治原则接受调也是当事人对纠纷方式种由选择属对私权由处分但是诉讼程由存这样或那样因素导致诉讼当事人非愿寻调纠纷是法院出对身利益考虑积极谋当事人接受调从司法实践看似乎我们审判机关更愿选择调作他们结案方式因调结案案件样是要计入法院结案率而且调结案案件不得上诉所以相对而言程序要简单得多调方式更容易引起审判人员兴趣因他们诉讼程序积极谋当事人和只要存调可能不管处审理程序何种阶段法院总是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接受调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这是法院职权所无可非议但笔者认案件既然已处了种诉讼程序当而且法庭也已开庭审理案件了就再无询问当事人必要将纠纷诉法院必然体现是当事人希望通诉讼途径谋己合法权益初衷这属对私权采取公力救济方式种选择接受调就不再是当事人首选至少应该不会是原告方首选二是司法效率不高诉讼成高当事人失耐心总体而言《民诉法》身存些不尽人处司法地域上分配不各地法院处理案件能力不导致我国整体司法效率不高些司法匮乏地区更是如从原告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对原告而言都是漫长等待期或许没等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或者刚刚开庭原告就会要调进入审理程序诉讼程序更是繁杂、拖延导致诉讼成与日递增这些因素都将影响当事人双方对纠纷方式再选择因从这看当事人诉讼程序再选择接受调也是出对我国司法现状无奈很多原告撤诉而接受调例子也正是基考虑三是社会其他力量介入导致无形压力产生根据《民诉法》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协助这条我们展开分析也就是说法院会了达成调协议而积极谋种具有极说力社会力量协助他们调和说活动这种社会力量既可以是当事人所单位领导也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等那么这里我们就难以保证整说程当没有其他足以造成当事人误或者恐慌说辞从而使当事人非愿做出接受调思表示借助行政力量和舆论力量介入到法院调程很难说是种合法手段但即便是违法行也可以合法外衣下得以掩盖从而逃脱监督眼睛所以对《民诉法》法院调这规定持有微词(三)法院调合法性应该得到实质保证《民诉法》八十八条规定调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就要调协议必须具有合法性它应该包括程序义上合法和实体义上合法实体上合法要调协议容必须合法我们可以通比照调协议具体条款以及终结是否公平公正加以判断以及对诉讼双方当事人而言是否致公平但是程序上合法也许可以通了法院制作调程对其合法性加以判断作法院了谋和达成对其主持调具体手段有由选择权利这也是法官由裁量权灵活运用但是很多情况下法院借助手段是不当事人所知晓是不能对外界披露比如说实践法院对当事人双方可能是分别加以说并晓以利害关系而不是双方场共会话式调从某种程上说这是违法但是调终结是呈现当事人双方面前必然是份权利义相当明确看似公平、公正调我们不难想象作法院必定具备些善运用法律技巧和熟练制作各种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制作调候当然会处理法律形式合法性他们深知哪些事实是可以记录下哪些是将会影响调合法性容哪些是绝对不能记录下是制作调程当这些专业人士当然会有所取舍了从而终展现当事人面前是份形式上合法调由程序上和实体上不合法便被调形式上合法所掩盖了所以认应该对种问题加以重视调程乃至调结是否公平公正应该首先从程序上加以保证这样才能使法院调得到实质保证以上是笔者针对我国现有民事纠纷法院调原则具体运用所产生弊端所做次初步探讨提出以上问题并不是了说明法院调制身不合理性而是想借引发更多思考使我国法院调制日臻完善。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处理纠纷的传统方式,曾经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并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
美国最高法院前任首席大法官warrenburger也对中国的调解机制大加赞许。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调解制度或许还算得上是我国的一项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与国人厌恶诉讼和追求和谐谦和的传统心态有很大关系。
在众多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之中,采用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简化了司法程序,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缓和了社会矛盾,的确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因而,调解制度不失为一种“良法”,但是,我国的调解制度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由此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所以笔者认为,从公平公正来看,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尤其是法院调解并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有效和最合理的方式。
二、法院调解的概念和原则通说认为调解有诉讼外的调解和诉讼上的调解之分,前者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等;后者即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本文仅讨论关于法院调解的相关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调解的原则有: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就是说必须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明确的表示接受调解处理的方式,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
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审判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一个民事案件如果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法官就有查明事实、分辨是非的义务和责任,绝对不能糊涂结案。
3、合法原则。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们的一切活动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调解也是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一,因此它的合法性必须得到满足。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做到法无巨细的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更是如此,法律的稳定性所带来的法律滞后性愈发明显,因此,用原则来规范和指导司法机关的活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有效的。
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意见建议和建议
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意见建议和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实质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意见建议和建议。
一、加强调解工作调解是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优点在于快速、经济、灵活。
因此,法院应该加强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技能。
2.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制定科学的调解程序和标准,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调解宣传,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矛盾。
二、推广和发展仲裁制度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优点在于快速、经济、灵活、保密。
因此,法院应该积极推广和发展仲裁制度,提高仲裁的成功率。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仲裁技能。
2.建立健全仲裁机制,制定科学的仲裁程序和标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仲裁宣传,提高当事人对仲裁的认识和信任度,鼓励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矛盾。
三、加强司法调查工作司法调查是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优点在于客观、全面、准确。
因此,法院应该加强司法调查工作,提高司法调查的成功率。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司法调查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调查员的专业素质和调查技能。
2.建立健全司法调查机制,制定科学的调查程序和标准,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司法调查宣传,提高当事人对司法调查的认识和信任度,鼓励当事人通过司法调查解决矛盾。
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是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优点在于公正、公平、公开。
因此,法院应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的成功率。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援助员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员的专业素质和援助技能。
2.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制定科学的援助程序和标准,确保援助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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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处理纠纷的传统方式,曾经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并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
美国最高法院前任首席大法官arren burger也对中国的调解机制大加许。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调解制度或许还算得上是我国的一项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与国人厌恶诉讼和追求和谐谦和的传统心态有很大关系。
在众多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之中,采用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简化了司法程序,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缓和了社会矛盾,的确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因而,调解制度不失为一种“良法”,但是,我国的调解制度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由此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所以笔者认为,从公平公正来看,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尤其是法院调解并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有效和最合理的方式。
二、法院调解的概念和原则通说认为调解有诉讼外的调解和诉讼上的调解之分,前者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等;后者即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本文仅讨论关于法院调解的相关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调解的原则有:
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就是说必须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明确的表示接受调解处理的方式,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
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审判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一个民事案件如果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法官就有查明事实、分辨是非的义务和责任,绝对不能糊涂结案。
3、合法原则。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们的一切活动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调解也是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一,因此它的合法性必须得到满足。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做到法无巨细的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更是如此,法律的稳定性所带来的法律滞后性愈发明显,因此,用原则来规范和指导司法机关的活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有效的。
但是,原则性的规定毕竟有它抽象和模糊的一面,就具体司法工作操作人员来说,会因为个人的业务水平和理解能力的偏差出现谬误,这或许是无可避免的。
从整个国家的发展来看,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精神已成为社会普遍意识,或者说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仰,基于对法律的信仰必然会推动整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三、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基于对以上几项原则的考虑,我国法制仍然是处于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之中,所以我们不能忽视任何眼前所出现和发现的法制建设漏洞,下面笔者就所学的知识和所面临的一些社会现象,从法制建设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一)法院调解并非要“事实清楚、是非分明”。
按照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在事实尚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也是不能结案的。
在这里,该原则值得商榷:
1、它混淆了判决和调解的界限。
“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和责任含糊不纠,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应当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二者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有所区别。
2、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当事人接受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成本,而如果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话,则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3、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它规定相矛盾,违反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私法自治)原则。
《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它肯定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而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正是当事人行使自己处分权的一种表现。
因此法院强令当事人不得放弃这一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一种侵害。
相对于公法而言,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利害关系和冲突,这与他人无干,当事人都达成了和解,旁人又何必追究到底呢?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在不损害他人利
益以及当事人已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诉讼双方适当作些让步乃至于牺牲自己的利益,即使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结案也无不可。
(二)法院调解应严格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在法庭上,法院调解必须得在当事人双方明确的表示同意之后才能进一步开展,即要充分体现私法自治原则。
接受调解也是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自由选择,属于对私权的自
page由处分。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因素,导致诉讼当事人非自愿寻求调解来解决纠纷。
一是法院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积极的谋求当事人接受调解。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似乎我们的审判机关更愿意选择调解来作为他们的结案方式。
因为调解结案的案件同样是要计入法院的结案率的,而且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得上诉。
所以,相对而言程序要简单得多的调解方式更容易引起审判人员的兴趣,因此,他们在诉讼程序中积极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只要存在调解可能,不管处于审理程序的何种阶段,法院总是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这是法院的职权所在,本无可非议。
但笔者认为案件既然已经处于了一种诉讼程序当中,而且法庭也已经开庭审理案件了,就再无询问当事人的必要。
将纠纷诉之于法院,必然体现的是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谋求自己合法权益的初衷,这属于对私权采取公力救济方式的一种选择,接受调解就不再是当事人的首选,至少应该不会是原告方的首选。
二是司法效率不高,诉讼成本过高,当事人失去耐心。
总体而言,《民诉法》本身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司法资源在地域上分配不均,各地法院处理案件的能力不一,导致我国整体的司法效率不高,在一些司法资源匮乏的地区更是如此。
从原告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对于原告而言都是一
个漫长的等待期间,或许没等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或者刚刚开庭,原告就会要求调解。
进入审理程序之后,诉讼程序更是繁杂、拖延,导致诉讼成本与日递增,这些因素都将影响当事人双方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再选择。
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再选择接受调解也是出于对我国司法现状的无奈,很多原告撤诉转而接受调解的例子也正是基于此点考虑。
三是社会其他力量的介入,导致无形压力的产生。
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协助,这一条我们展开来分析,也就是说法院会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积极谋求一种具有极大说服力的社会力量来协助他们的调解和说服活动,这种社会力量既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也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等,那么,在这里我们就难以保证整个说服过程当中没有其他足以造成当事人误解或者恐慌的说辞,从而使当事人非自愿的做出接受调解的意思表示。
借助于行政力量和舆论力量介入到法院调解过程中来,很难说是一种合法的手段,但即便是违法的行为也可以在合法的外衣下得以掩盖从而逃脱监督的眼睛。
所以本文对《民诉法》中法院调解的这一规定持有微词。
(三)法院调解的合法性应该得到实质的保证。
《民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这就要求调解协议必须具有合法性,它应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合法和实体意义上的合法。
实体上的合法,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我们可以通过比照调解协议书的具体条款以及最终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来加以判断,以及对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而言是否大致公平。
但是,程序上的合法,也许可以通过了解法院制作调解书的过程来对其合法性来加以判断。
作为法院,为了谋求和解的达成,对于其主持调解的具体手段有自由选择的权
利,这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灵活运用。
但是很多情况下法院借助的手段是不为当事人所知晓的,是不能对外界披露的。
比如说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双方可能是分别加以说服,并晓之以利害关系的,而不是双方均在场共同会话式的调解,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违法的。
但是,调解的最终结果是:
呈现在当事人双方面前的必然是一份权利义务相当明确,看似公平、公正的调解书。
我们不难想象,作为法院,必定具备一些善于运用法律技巧和熟练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专业人士,他们在制作调解书的时候,当然会注意处理法律文书的形式合法性,他们深知哪些事实是可以记录下来的,哪些是将会影响调解书合法性的内容,哪些是绝对不能记录下来的。
于是,在制作调解书过程当中,这些专业人士当然会有所取舍了,从而最终展现在当事人面前的是一份形式上合法的调解书。
由此,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不合法便被调解书形式上的合法所掩盖了。
所以本文认为,应该对此种问题加以重视。
调解过程乃至调解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应该首先从程序上加以保证,这样才能使法院调解得到实质的保证。
以上是笔者针对我国现有民事纠纷中法院调解原则的具体运用所产生的弊端所做的一次初步探讨,提出以上问题,并不是为了说明法院调解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而是想借此引发更多的思考,使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