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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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乐府发[2009]44号
【发布部门】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乐府发〔2009〕44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规范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
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在乐山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并备案的,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按单套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给予购房补贴。
(二)实行住房转让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
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5%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三)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时限。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调整为20年。
(五)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
允许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乐山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还清前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可按规定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