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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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超低排放标准

火电超低排放标准

火电超低排放标准
火电超低排放标准是指对火力发电厂的排放要求进行严格控制,以减少对环境
的污染和保护空气质量。

在我国,火电厂是主要的能源生产方式之一,但也是排放大量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火电厂的污染排放,我国制定了火电超低排放标准,并要求火电厂进行升级改造以达到标准要求。

火电超低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硫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要求。

通过技术手段和设备改造,火电厂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采取超低排放技术,可以有效降低火电厂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大气环境,减少雾霾天气的发生,提高空气质量。

火电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可以
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居民的健康。

其次,可以推动火电行业的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

最后,可以提高火电厂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的浪费,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落实火电超低排放标准,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都需要共同努力。

政府应
加强监管,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建立排放监测体系,确保火电厂的排放达标。

企业应积极投资改造,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排放治理能力。

社会应增强环保意识,支持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行动,共同为清洁环境努力。

总的来说,火电超低排放标准是推动火电行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改善环
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齐心协力,共同推动火电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才能实现环保目标,建设美丽中国。

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

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

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日益严格,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成为了当前热门话题。

火电厂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供应方式之一,其对环境的影响备受关注。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应运而生。

超低排放标准是指火电厂在燃烧煤炭等燃料时,通过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和环保设备,使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大幅减少,达到国家规定的极低标准。

其中,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首先,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燃煤火电厂是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其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物质对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而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可以显著减少这些有害物质的排放,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改善环境质量,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其次,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对能源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而火电厂是煤炭的重要利用方式。

实施超低排放标准,可以促使火电厂更新改造,采用更清洁、高效的燃烧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同时,也可以推动我国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方向转变,促进可持续发展。

再次,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涉及燃烧技术、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备的更新,以及运维管理的提升。

这将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促进环保设备制造业、环保工程服务业等产业的升级,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综上所述,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对环境保护、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超低排放标准的重要性,支持火电厂积极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推动我国火电行业向更清洁、更高效、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供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支持,为超低排放改造提供有力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为建设美丽中国、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1号修改单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1号修改单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14)第1号修改单
一、第4.2.1条修改为:每个新建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现有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2-b规定执行。

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二、增补表2-b:
表2-b 现有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要求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
t/h <1 1~<2 2~<4 4~<10 10~<20 ≥2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三、第4.2.2条修改为: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房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但不得低于8m。

燃生物质锅炉烟囱高度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4.2.3条修改为: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4.2.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五、原第4.2.4条删除。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4.5 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

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八年一月目录一、标准修订必要性 (1)(一)改善大气环境的需要 (1)(二)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 (1)(三)满足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1)(四)标准管理的要求 (2)二、现状分析 (2)(一)基本情况 (2)(二)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情况 (2)(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2)三、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3)(一)对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重新分类 (3)(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3)(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3)1.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 (3)2.执行时段调整方案 (4)(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5)(四)提出了氨逃逸控制要求 (8)四、达标可行性分析 (11)(一)燃煤锅炉超低排放 (11)(二)燃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11)(三)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11)(四)其他燃料锅炉 (12)(五)主要污染物达标可行性 (12)(四)氨逃逸控制 (16)五、经济、环境效益分析 (16)(一)经济分析 (16)(二)环境效益分析 (17)一、标准修订必要性(一)改善大气环境的需要根据2016年山东省环境状况公报,全省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66μg/m3、120μg/m3、35μg/m3和38μg/m3,分别较2015年同比改善13.2%、8.4%、22.2%和7.3%;“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平均为248.9天,同比增加34.2天;重污染天数为23.1天,同比减少6.8天;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6.74,同比改善9.7%;但仅有威海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距离规划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但我省大气环境污染形势仍不容乐观,仅有威海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各市距离达标(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35μg/m3、70μg/m3、60μg/m3和40μg/m3)差距仍然较大,要实现《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的目标,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

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

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

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日益严格,火电厂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单位,其排放标准也受到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要求。

超低排放标准作为火电厂环保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首先,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意义和背景。

火电厂作为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不可忽视。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其中包括对火电厂排放标准的要求。

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火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含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

其次,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技术措施。

为了实现超低排放标准,火电厂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包括燃烧技术升级、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设备的安装和改造。

其中,燃烧技术升级可以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的生成;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设备可以有效去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使排放达到超低标准。

这些技术措施的实施,不仅可以提高火电厂的环保水平,也可以提升其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再次,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难点和挑战。

尽管超低排放标准对环保和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是技术改造的成本问题,火电厂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对于一些技术落后、资金紧张的火电厂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其次是技术改造的技术难度问题,超低排放技术要求火电厂具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对于一些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的火电厂来说,技术改造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此外,超低排放标准的实施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监管,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配合,这也是一个需要克服的难点。

最后,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未来,火电厂将会更加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加大对超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提高排放标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人类创造更加清洁的生活环境。

《 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GB 39726—2020,3.28] 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9726—2020,3.22] 3.8 密闭 airtight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 39726—2020,3.23,有修改]
编号 GB/T 16157
HJ 836 HJ 57 HJ 629 HJ 1131 HJ 692 HJ 693 HJ 1132 HJ 533
表Hale Waihona Puke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序号 1 2 3
项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技术规范名称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粉状物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或封闭,产尘点应配备除(抑)尘设施。 4.2.2 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采取密闭或防泄漏措施。 4.2.3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保持清洁。 4.2.4 燃气电厂应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 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3.5 基准氧含量 benchmark oxygen 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含氧量的基准值。 [来源:HJ 945.1—2018,3.12]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2-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2-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2—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图1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6 实施与监督 (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战朝、马姗姗、范国兰、史会剑、谢刚、蔡燕、林淑胜、李殿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664-200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 以上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鲁环发〔2019〕126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鲁环发〔2019〕126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鲁环发〔2019〕12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目前,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全部发布,涵盖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建成,新修订的各项标准将陆续实施。

为确保标准限值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各项标准限值。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排查,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企业逐一发放告知函,告知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限值、执行时间、整改时限、日常环境执法和监管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在新标准排放限值执行之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各级环境监测、监控、执法工作要根据新标准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同步进行调整。

对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若达不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应责令其开展限产或停产治理。

二、鼓励实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目标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提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并按照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管。

对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加严要求的企业,可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政策制定时给予适当支持,并对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或加严要求的企业依据超额减排量从大气污染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鲁环发〔2019〕132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9〕132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2日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为了严格控制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全省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结合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四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的核算。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指标来源(一)污染物排放总量采取新产能落地设区的市区域内平衡。

(二)“可替代总量指标”核算基准年为2017年。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应来源于2017年1月1日以后,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或者关停可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可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

(三)各类点源类型的污染物可替代总量计算方法可参考《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山东省《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等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技术文件。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全文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07)(最新整理)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07)(最新整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power plants)(DB37/ 664—2007)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的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战朝、张杰、陈雷雷、韩道汶等。

本标准于2007年2月27日首次发布。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各类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超低排放(资料整理)-3

超低排放(资料整理)-3
一是烟气脱硝理论上可以获得很高效率,但为控制很低的NOx就必须喷入更多的NH3,漏泄的NH3相应增加,锅炉尾部的腐蚀、堵塞,空气预热器压差增加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是WESP运行经验不足,缺少运行指标数据。WESP由日本引进,在国内在冶金和化工等行业应用多年,一直存在设备腐蚀、烟气流场不稳、废水不易处理等缺点,在运行和检修方面比ESP复杂得多,能否长期稳定达到燃气标准数值令人担忧。
第一部分、超低排放概述
(一)超低排放的概念
目前,国内外关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并没有严格的官方定义,实际应用中存在多种表述,如“超低排放”、“近零排放”、“超净排放”等。“超低排放”中烟尘、SO2、NOx的控制指标也不统一,多数文献或工程案例分别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223-2011,以下简称《标准》)中规定的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5mg/m3、35mg/m3、50mg/m3,但科技部示范工程指标分别取值:4.5mg/m3、20mg/m3、30mg/m3。以上指标的确定及相互间的差异未见有说服力的科学依据。
锥型收集碗能均布烟气流
双循环化学反应
一级循环pH值:4~5.3
二级循环pH值:5.8~>6
【工程案例】广州恒运热电厂责任公司8#、9#烟气脱硫改造工程是国内第一台投运的采用石灰石-石膏法单塔双循环工艺的项目,脱硫效率达到99.3%。
【技术改造】
(1)《双循环回路石灰石_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专利号:CN2894808,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某工程单循环技术方案和双循环技术方案对比
单循环
双循环
吸收塔直径:21.5m
塔内烟气流速:3.24m/s
液气比:17.36L/m3
喷淋层(循环泵)数量:6

火电超低排放标准

火电超低排放标准

火电超低排放标准一、引言火电是中国主要的能源来源之一,尤其在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火电厂的污染排放也成为了环境保护的难题。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中国针对火电厂制定了超低排放标准。

二、超低排放标准的背景1.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大气污染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石煤的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巨大威胁。

2.传统排放标准的不足:–传统排放标准滞后于环境污染治理需要;–排放标准执行不严格,火电厂未能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

3.超低排放标准的出台:–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中国政府决定制定超低排放标准;–该标准要求火电厂新建或改造后达到更为严苛的排放限值。

三、超低排放标准的内容1.限值要求:–二氧化硫限值要求最低值为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限值要求最低值为5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限值要求最低值为5毫克/立方米。

2.技术要求:–采用高效脱硫技术,如烟气脱硫设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如脱硝装置;–采用高效除尘技术,如静电除尘器等。

3.监测要求:–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排放浓度;–建立日、月、年排放数据报告制度。

四、超低排放标准的意义1.利于环境保护:–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生物多样性的威胁。

2.增强火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火电行业转型升级,采用更环保的技术和设备;–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3.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带动就业增长;–提升国内火电设备的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

五、超低排放标准的挑战和对策1.技术挑战:–高效脱硫、除尘和脱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与现有设备的兼容性和改造成本的考虑。

2.经济挑战:–改造和升级火电厂的资金需求;–燃料成本的增加对电价的影响。

3.监管挑战:–管理超低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测;–高效的监管机制和监测设备的建设。

六、结论超低排放标准的出台对于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 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 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mg/m3。

二、增加条款: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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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
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
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
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4.5 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第2号修改单
一、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含水煤浆)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二、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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