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件第10章 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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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10章:海上保险法

《国际商法》第10章: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
第9章
9.1 9.2 9.4
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代位权与委付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9章 海上保险法
9.1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9.1.1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9.1.2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 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 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 海损和单独海损,二者在保险业务中均 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 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它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 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 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 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
(3)保险标的 海上保险标的物,指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 财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标的,如 船舶和货物;另一类是无形标的,如期得 的收入(如运费、租金、佣金等)和对第 三人的责任。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标 的具体包括: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 (4)货物预期利润;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依靠本身的力量无法 摆脱困境,而由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获 救成功后,为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 (3)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 和船舱搁浅后检验舱底的费用。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9.3.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 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 款》,简称CIC条款,将保险险别分为基 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1)CIC的基本险别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国际商法之海上保险法

国际商法之海上保险法
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 这时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Abandonment)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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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Abandonment)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 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 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 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 人近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若被保险 人不办理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 则保险人将按部分损失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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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与损失
风险 RISK
海上风险
PERILS OF THE SEA
外来风险
EXTRANEOUS RISKS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 特殊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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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LOSS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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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 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 。
•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 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 这种损失属于 。
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
针对类似潜在风险,该第如1页何/共3投6页保?
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 一、保险的含义和作用 • 二、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 三、海上保险的范围和标的 • 四、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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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第一讲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讲 海上保险合同

六、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 1、合同未约定解除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2、根据合同约定解除 (1)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 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 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 (2)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 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 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四、海上保险单证
(二)海上保险单的主要内容
1、Policy Number 保险单编号 2、Name of Assured 被保险人名称 3、Vessel 船名 4、Voyage or Period of Insurance 保险航次或保险期限 5、Subject-matter Insured 保险标的
经纪人有义务获取保险单的签发。
二、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 MIA1906 Art.21 保险人接受投保单 (二)我国《海商法》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 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当事人
(1) 保险人 insurer underwriter (2)被保险人 insured assured 2、关系人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步骤
(一)我国保险市场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2、保险人承保
一、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步骤
(1)保险人审核投保单
(2)核定保险费率和计算保险费 (3) 缮制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
(4) 粘贴保险条款和特约条款
(5) 复核、签章 (6) 单据分发
一、海上保险单订立的步骤

海上保险合同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知识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海上保险合同知识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又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本文主要介绍了海上保险合同的责任、解除、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仅供参考。

○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及订立时的责任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海上保险合同不可单方面可以解除保险责任开始后,海上保险合同不可单方面可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海上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在《海商法》、《保险法》以及《合同法》中都有规定。

对海上保险人而言,《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而在《海商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之外,海上保险人能否根据《保险法》或《合同法》解除合同,理论和实践中则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多数学者根据“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的原则主张在《海商法》未赋予解除权的情形下,《保险法》有关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也适用于海上保险人;更有学者认为,在被保险人不如期交付保费时,海上保险人还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解除合同。

3.海上保险合同

3.海上保险合同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 1.风险变更
航程变更 中途绕航 船舶变更 延误开航和延误续航
2. 其他保险事项的变更 3. 变更的手续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是指被保险人将其合同让 给第三人,而由受让人取代被保险人地位的法律行 为。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船舶 保险合同的转让条件。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 各国法律允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不需征得保险人 同意即可转让,以使其与货物提单的转让同步进行。 我国《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 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2.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我国《海商法》第230条规定: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船舶保险合 同从船舶转让时解除”。
«保险法»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Nhomakorabea(一)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法人的名称和营业地点必须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相应项目为准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 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法人的名称和营业地点必须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相应项目为准,自然人的名称和居住地点必须以本人身 份证明和可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居住证明文件为准。
«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 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海商法课件(完整版)(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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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Article 13) 4.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包括哪些? 5. 同一船舶上是否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对它们的受偿顺序有
何规定? (Article 19) 6. 船舶抵押期间,对抵押船舶的转让有什么规定? (Article 17) 7. 对船舶抵押权的转让有什么要求? (Article 18) 8. 船舶抵押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海商法(广义)通过哪些具体规范来调整 “船舶关系”
7
船舶的国籍-意义
公海:自由航行权 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权(the Innocent Passage) 国际航行海峡:过境通行权(the Transit Passage) 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非经准许,不得进入)
本国领海与内海:沿海运输权
16
船舶担保物权
▪ 船舶留置权
1. 何为船舶留置权(Article 25)?普通留置权与船舶留置权有什 么区别?
2. 谁的船舶可以作为留置权的标的?哪些债权可由船舶留置 权加以担保?
3. 船舶留置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 其它
1. 各船舶担保物权的行使有何异同? 2. 各船舶担保物权优先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灭(Article 29 Article 26)?
15
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
1. 何为船舶抵押权(Article 11-1)?谁可设定船舶抵押权(Article 12, Article 16) ?
2. 船舶抵押权设定有何形式上的要求(Article 11-2) ? 3.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有什么意义?未经登记船舶抵押合同是否
17
船舶优先权特点
1. 法定性:由法律规定,而不通过双方合同规定(海 商法 Article 21)
2. 优先性:此为设立优先权的目的:随担保的主债权产生而产生

海上保险合同Microsoft PowerPoint 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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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1.投保人一般是保 险合同的要保人。
2.保险合同要 约内容比一般 合同更加具体 和明确。
3.保险合同要 约一般为投保 单的书面形式 或其他形式。
实务中常常是保险公 司和代理人积极主动 开展业务,希望潜在 客户订立合同,是否 是要约?
要约的相关规定
须明确表示 订约愿望
有效要约的条件
具备合同的 主要内容
• 1、2500万元,价值1亿,投保5000万,即为不足额投保。 发生风险时,按投保比例赔付:5000X50%=2500万元 • 2、财保规定对于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 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和受让人筹采 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中因采取施 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 如为不足额投保,则按比例承担:100万X50%=50万 • 3、代位求偿权(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 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 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终止的原因: 终止的原因: 1、自然终止 2、因履行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灭失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 1997年3月18日,国祥家具厂向新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 年 月 日 国祥家具厂向新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 约定期限自1997年3月19日至 日至1998年3月18日止。国祥家具厂遂填写 日止。 约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其投保的财产为: 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其投保的财产为: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600万元,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 万元,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 万元 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 万元,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 万元 包括原材料、燃料、 次日,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杨雄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次日,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杨雄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国祥家具厂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疏忽, 国祥家具厂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疏忽, 保险单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 保险单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国祥家具 厂亦未提出异议 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定资产损失 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 年 月 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 后经审计确认: 60万元,原材料损失 万元,家具成品损失 万元。事故后,国祥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原材料损失40万元 家具成品损失25万元 事故后, 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支付 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 造成损失确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 造成损失确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仅 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 即固定资产的损失。为此, 万元, 同意支付保险金 万元,即固定资产的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 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 (1)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按那一个为依据? )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按那一个为依据? • 2)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经济学]第9章海上保险概论 第10章海上保险的范围

[经济学]第9章海上保险概论 第10章海上保险的范围

1
海上风险
2
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
• 根据英国1906年颁发的《海上保险法》规定:海
上风险是指因航海所致或航海时发源自的风险。例如海难、火灾、战争、海盗、抢劫、盗窃、捕获、
禁止以及君王和人民的扣押、抛弃,船员的故意
行为及其他类似风险,或在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其
他风险。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的分类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 火山爆发、洪水、浪击落海、 自然灾害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 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 运箱或储存处所 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倾覆、投弃、火灾、爆炸、 吊索损害、海盗行为、 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
翻倒或倾斜,失去正常状态,
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航行,由此 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外来风险
•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风险,货物运输保险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事先难以预料的风险,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
– – – – (1)船名已定保险。 (2)船名未定保险。 (3)预约保险。 (4)流动保险。
2.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
•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 备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 这里所说的船舶,除了船体以外,还包括机器、 锅炉、设备、燃料,以及供船舶和机器使用的储 备物品等。保险人承保的船舶分为两大类,一是 普通商船,如各种货船、客船等,一类为特殊用 途船,如油轮、渔船、游船等。
(二)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划分
•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 定值保险亦称“约定价值保险”,是指海上保 险财产的价值事先经保险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 合同,按照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 收取保险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 事故损失时计算赔款的依据的一种保险。 • 2.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约 定保险价值,只订明保险金额的一种保险,保险 费依照保险金额计算。

《海商法概论》课件

《海商法概论》课件

完善建议
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市场的发展,中国海商 法在实践中面临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例如,应加强船员权益保护、完善海上保险 制度、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同时,应 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活动,加强与其他国 家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海商法的统一和 发展。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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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责任的形式
包括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例如船舶碰撞 、海难救助等。
船舶所有人责任的豁免
在特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责任可能得到豁 免,例如不可抗力事件。
船舶承租人责任
船舶承租人责任概述
船舶承租人对租船合同项下的损失和损害承 担责任。
船舶承租人责任的种类
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等不同 类型下的责任。
《海商法概论》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海商法的概述 • 海商法的主体 • 海商法的法律关系 • 海商法的法律责任 • 海商法的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
01
海商法的概述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国际性、技术性 、专门性等特点。
详细描述
海商法主要涉及海上运输、船舶管理、海事救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国际商法 的一个重要分支。由于海上运输的跨国性,海商法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同时由于 海上运输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海商法又具有技术性和专门性的特点。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构成海上侵权行为需要满 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 要件。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 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等。
04
海商法的法律责任
船舶所有人责任
船舶所有人责任概述
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运营中产生的损失和损害 承担责任。

第十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课件)

第十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课件)

变更的程序 ①投保人发出更改请求, ②保险人就更改请求进行审核, ③保险人通知投保人审核结果, ④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发批单 或加贴附加条款, ⑤投保人支付手续费,并在必要 时加付保险费。
13、保险合同解除 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出现了一些特定的情况,需要解 除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的原因有: ⑪自然解除,如合同到期。 ⑫履约,赔付后合同终止。 ⑬违约,属于法定的解除。 ⑭欺诈,属于法定的解除。 ⑮重大变更 。 (6)协议解除。
2、委付 指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 的物的损失符合推定全损的构成 要件时,被保险人请求将该标的 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 人,从而获得实际全损的赔偿制 度。
委付通知 1、委付通知的作用 1)、通过被保险人的提出,给 予保险人进行选择和决定条件。 2)、只有在发出委付通知后, 保险人才得以考虑如何选择对自 己最有利的措施。
一、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享有合同 中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主要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 人。
1、投保人 投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与保险 人就保险合同进行洽谈,签订保 险合同,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 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 然人,
2、 被保险人 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 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发生 损害,因而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又是投保人。
11、签单与批单 签单就是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行为。 批单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告知的 标的变更给予同意和接受的批注。
12、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就为适应具 体情势的变化而改变保险合同的 具体内容所作出的一致协议。 变更内容: 1)、风险变化; 2)、标的数量、质量、价值; 3)、保险责任、期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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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概述
一、海上保险
(一)概念 海上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由投保人支付保费, 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的保 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事 法律行为。
(二)要素 1、有海上风险的存在-保险事故 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意外性、偶然性
自然灾害-狂风、海浪,地震、海啸等; 意外事故-碰撞、油污等责任事故。
2)信守保证义务 明示保证 – 保险合同规定
船级保证、船籍保证、航程和航区保证…… 默示保证 – 合法性保证 目的:控制风险
基本原则
后果:CMC第235条 第7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
条款书面通知后仍支付保险赔偿,又以被保险人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款的书面通知后,就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 费等事项与被保险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保险 合同于违反保证条款之日解除。
(九)保险金额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超过部分无效
海上保险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与解除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1、订立
要约 – 要保;承诺 – 承保 2、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协议书; 暂保单、保险凭证 -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
船舶保险合同 – 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第229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背书(第230条) 2、内容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1、被保险人解除合同 1)保险责任开始前,支付手续费(226); 2)保险责任开始后,可约定解除除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船舶的航次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227、 228)。 2、保险人解除合同 1)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
(二)保险标的 – 第218条 (三)保险单
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保险责任 – 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和产生的责任 (五)保险期限 (六)保险事故 – 第216条
保险人以保险合同负责偿付保险金额的事由。 (七)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海上保险合同
(八)保险价值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议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定值保险、非定值保险 – 第219条
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承保;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 后果:CMC第223条
基本原则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 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的重要 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 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 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保赔保险 船舶所有人的法律责任、合同责任
4、其它海上财产保险 集装箱保险、海上油气开发或开采保险、船舶建 造保险、运费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 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 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的费合同。 (Art.216) 1、补偿合同 - 赔偿原则 及时赔偿;全部赔偿(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赔 偿实际损失 2、射幸合同 - 保险利益原则 3、信义合同 - 诚信原则 4、附和合同 5、双务合同
三、损失补偿原则
赔偿全部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赔偿限额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240条)
基本原则
(一)代位求偿权制度
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 受的经济损失后,在保险人赔偿范围内,被保险 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行使。 债权的转移 1)保险人已经对被保险人做出了赔付; 2)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赔付给被 保险人的数额。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252、253条)
海上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违反保证义务; 违反防灾减损义务; 违反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违反诚实索赔的义务。 2)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3、约定解除合同
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1、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22) 内容:保险标的本身的情况;
对保险人有重要影响的客观情况。 形式:无限告知义务(有限告知) 标准:“重要事实”
海上保险合同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
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具有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 3、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
概述
1)危险的发生与否不确定 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3)危险发生的原因和后果不确定 事故发生引起损害性后果 2、有社会需求-保险的功能 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集中多数人资金-分摊个人风险 3、损失补偿制度 保险补偿 v. 保险费
概述
二、分类
1、船舶保险 船壳、船机和船舶属具
2、货物运输保险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
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 对合同中保险人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义务。 2)及时作出真实反应的义务 有权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3)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守财务秘密的义务 v. 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4)及时赔付的义务 – CMC第237条
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所 具有的某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利益关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基本原则
3)风险管理义务 防灾 – 投保后为预防事故的发生 减损 – 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
度 CMC第236条 4)发生危险或事故时的如实通知义务 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事故发生。 5)诚实索赔义务 谎报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性质、损失的程度……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基本原则
2、对保险人的要求 1)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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