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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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通道设计规范

无障碍通道设计规范

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xx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每段坡道高度与xx的限定坡度(高/长)容许高度(m)0."751."001."50水平xx(m)9."0016."00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 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1 总则 [ Date: -3-2 15:35:11 | 作者: land-mad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 术语 [ Date: -3-2 15:37:39 | 作者: land-mad ]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经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城市道路方面,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道路设计人员在规划和设计道路时考虑到行人的需求,特别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规范要求道路上的人行道宽度足够容纳轮椅、推车和行人通行,并且要保持平坦和无障碍的表面。

道路的斜坡和边缘需要符合相应的规范,以确保轮椅和行人的顺利过渡。

此外,无障碍设计规范还要求开设足够数量和位置合适的无障碍通道,以确保残疾人能够方便地进出建筑物。

无障碍通道应具备足够的宽度和平坦的表面,以适应残疾人所使用的各种辅助工具,如轮椅和助行器。

通道的斜坡也需要符合规范,以便残疾人能够安全且容易地进出建筑物。

对于建筑物本身,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的入口和出口设有无障碍设施,如坡道或电梯。

这些设施应符合相关的规范,以确保残疾人能够方便地进入和使用建筑物。

此外,建筑物的内部也应提供足够的无障碍通道和辅助设施,如扶手和无障碍洗手间,以满足不同残疾人的需求。

无障碍设计规范还要求在城市空间中提供足够数量和位置合适的无障碍停车位。

这些停车位应设置在靠近建筑物入口的位置,并且具备足够的空间和辅助设施,以方便残疾人从车辆转移到建筑物。

此外,无障碍设计规范还包括其他一些具体的要求,如标识和导向系统的设计、视觉和听觉辅助设备的配置等。

这些要求旨在提供给残疾人所需的信息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自主和安全地使用城市公共空间。

总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残疾人能够方便地进入和使用公共空间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这些规范涵盖了道路、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方面的要求,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便利。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无障碍的城市,让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是指为了让残疾人能够更加方便的进入和使用建筑物而进行的设计规划。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能够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提供平等的使用权利和机会。

一、入口设计规范:1. 提供无障碍入口通道,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米,不设门槛,便于轮椅、助行设备等进入。

2. 入口处应设置易于寻找的标识,如无障碍入口标志、手触标示等。

二、通道和楼梯设计规范:1. 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米,尽量避免狭窄和弯曲的通道。

2. 通道地面应平整、无障碍,并且不设门槛。

3. 在楼梯上应设置扶手,扶手高度不低于85厘米,同时应设有易于识别的楼梯踏步材料和边缘标志。

三、厕所设计规范:1. 提供无障碍厕所,并设置易于识别的标示。

2. 厕所的门宽度应不小于0.9米,配备易于开关的门把手。

3. 厕所内应设置扶手,高度不低于85厘米,便于残疾人使用。

四、电梯设计规范:1. 提供无障碍电梯,并设置易于找到和使用的标示。

2. 电梯内应设有易于操作的按钮,按钮高度应适宜残疾人使用。

3. 电梯内部的操作面板应有明确的标示和指示,便于残疾人操作。

五、设施配备规范:1. 提供残疾人停车位,停车位宽度应不小于3.6米,且靠近主要出入口。

2. 室内设施应配备易于使用的设备,如易于打开的门把手、易于识别的标示等。

3. 设施设备的操作面板和按钮应易于使用,如易于操作的开关、按键等。

六、视觉辅助设计规范:1. 提供易于寻找、识别的标示,如明显的指示牌、标识图案等。

2. 确保通道、门口等设施有足够的照明,避免黑暗和闪光的光线。

3. 提供易于辨认的颜色和对比度,以方便视觉障碍人士识别和辨认物体。

以上是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的一些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让残疾人能够更加方便的进入和使用建筑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障碍建筑设计日益受到关注,希望能够让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地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第1章总则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 一般规定2.2 非机动车车行道2.3 人行道2.4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2.5 音响交通信号地设置第3章建筑物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出入口3.3 坡道3.4 走道3.5 门3.6 楼梯和台阶3.7 电梯3.8 扶手3.9 地面3.10 旅馆客房及宿舍3.11 厕所及浴室3.12 轮椅席3.13 停车车位第4章国际通用标志附录一基础参数附录二轮椅移动面积参数附录三乘轮椅者对各种设施地使用尺度参数附录四停步块材和导向块材图案尺寸附录五肢体残疾与视力残疾分级标准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地需要制订.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地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地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第1.0.4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地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地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 一般规定第2.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地城市道路设施地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地规定.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表2.1.1第2.1.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地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地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地规定.2.2 非机动车车行道第2.2.1条非机动车行驶地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地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地规定;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地规定.最大坡度表2.2.1-1第2.2.2条非机动车车行道地宽度不得小于2.50m.纵坡坡长限制表2.2.1-2第2.3.1条人行道地通行纵坡应符合表2.2.0-1和2.2.1-2地规定.宽度不得小于2.50m.第2.3.2条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地类型、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三面坡型式缘石坡道适用无设施带或绿化带处地人行道.正面坡中地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正面坡地坡度不得大于1:12;两侧面坡地坡度不得大于1:12;正面坡地宽度不得小于1.20m.二、单面坡型式缘石坡道人行道与缘石间有绿化带或设施带时,可设单面坡缘石坡道.缘石应有半径不小于0.50m地转角;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12;坡面宽度不得小于1.20m;人行道地宽度不得小于2m.三、在人行道纵向并与其等宽地全宽式缘石坡道一般用于街坊路口和庭院路出口地两侧人行道.坡面中地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20.第2.3.3条缘石坡道地表面材料宜平整、粗糙;冰冻地区应考虑防滑.第2.3.4条缘石坡道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街坊路口、以及被缘石隔断地人行道均应设缘石坡道;二、重要公共建筑及残疾人使用频繁地建筑物出入口附近应设缘石坡道;三、不设人行道栏杆地商业街,同侧人行道地缘石坡道间距不得超过100m.第2.3.5条缘石坡道宜位于路口或人行横道线内地相对位置上.街坊路口处地缘石坡道可设在缘石转角处.第2.3.6条人行横道内地分隔带应当断开.道路安全岛内不应设高出地面地平台.第2.3.7条商业街和重要公共设施附近地人行道应设为视力残疾人引路地触感块材.触感块材分为带凸条形指示行进方向地导向块材和带圆点形指示前方障碍地停步块材.块材表面宜为深黄色;第2.3.8条触感块材地位置一、人行道铺装到建筑物时,应在其中部行进方向连续设置导向块材.路口缘石前铺装停步块材.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二、人行横道处地触感块材距缘石0.30m或隔一块人行道砖铺装停步块材.导向块材与停步块材成垂直向铺装.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如图2.3.8-2;三、在公共汽车停车站,距缘石0.30m或隔一块人行道方砖铺装导向块材.临时站牌设停步块材.停步块材与导向块材成垂直向铺装.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第2.3.9条人行道里侧地缘石,在绿化带处高出人行道至少0.10m.绿化带地断口处用导向块材连接.第2.3.10条人行道内障碍物地限制一、人行道中地地下管线井盖必须与地面接平,不得用篦式井盖;二、侵入人行道空间地悬挂物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0m;三、在人行横道与缘石坡道处不得设雨水口;四、人行道内需要保留地古木、遗迹或临时凹陷、凸起障碍物,应采取防护措施.2.4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第2.4.1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梯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踏步高度不得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30m;二、每个梯段地踏步不应超过18级;三、梯道段之间应设宽度不小于1.50m地平台,楼道段改变方向时,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道净宽.第2.4.2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坡度不得大于1:12;有特殊困难时不宜大于1:10;二、坡道每升高1.80m或转弯处,应设长度不小于2m地平台;第2.4.3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走道、坡道及梯道地净高均不得低于2.20m.第2.4.4条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地梯道和坡道两侧应在栏杆或墙壁上安装扶手.梯道设高扶手,坡道设高低扶手.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2.4.5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梯道两端,应在距踏步0.30m块步道方砖长度处设置停步块材,铺装宽度不小于0.60m.中间平台应在两端部各铺一条停步块材,其位置距平台端0.30m,铺装宽度不小于0.30m.第2.4.6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地梯道踏步或坡道表面应采取防滑措施.第2.4.7条人行天桥地梯道和坡道下部净高小于2.20m地范围,应采取防护措施.2.5 音响交通信号地设置第2.5.1条在城市人行交通繁忙地路口和主要商业街,应设音响交通信号.第2.5.2条残疾人通过街道所需地绿灯时间,按残疾人步行速度0.50m/s计算.第3章建筑物设计3.1 一般规定第3.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地建筑物设计内容应符合表3.1.1地规定.建筑物设计内容表3.1.1注: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众设地通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座席、电话、饮水、售品、厕所、浴室等设施.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第3.1.2条城市广场、公园、游览地等室外公共设施,应参照本章有关规定设计.第3.1.3条有一定数量残疾人使用地学习、工作场所,可参照本规范采取相应设施以满足基本要求.第3.1.4条专供残疾人使用地各类建筑,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地建筑物主要考虑乘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地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地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地规定.3.2 出入口第3.2.1条供残疾人使用地出入口,应设在通行方便和安全地地段.室内设有电梯时,该出入口宜靠近候梯厅.第3.2.2条出入口地室内外地面宜相平.如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第3.2.3条出入口地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地轮椅回转面积.第3.2.4条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0m地轮椅通行净距.3.3 坡道第3.3.1条供残疾人使用地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地宽度不应小于0.90m.第3.3.2条每段坡道地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地规定.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表3.3.2注:加0者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地改建、扩建地建筑物.第3.3.3条每段坡道地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3.3.2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地深度不应小于1.20m.第3.3.4条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地深度不应小于1.50m.第3.3.5条在坡道地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地轮椅缓冲地带.第3.3.6条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地扶手应保持连贯.第3.3.7条坡道起点及终点处地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第3.3.8条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地安全挡台.3.4 走道第3.4.1条通过一辆轮椅地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20m.通过一辆轮椅和一个行人对行地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0m.通过两辆轮椅地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80m,如图3.4.1.第3.4.2条走道尽端供轮椅通行地空间,因门开启地方式不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图3.4.2所示尺寸.第3.4.3条主要供残疾人使用地走道一、走道两侧地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二、走道转弯处地阳角,宜为圆弧墙面或切角墙面;三、走道两侧墙面地下部,应设高0.35m地护墙板;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3.5 门第3.5.1条供残疾人通行地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第3.5.2条门扇开启地净宽不得小于0.80m.第3.5.3条门扇及五金等配件应考虑便于残疾人开关.3.6 楼梯和台阶第3.6.1条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地楼梯一、不宜采用弧形楼梯;二、梯段地净宽不宜小于1.20m;三、不宜采用无踢面地踏步和突缘为直角形地踏步;四、踏步面地两侧或一侧凌空为明步时,应防止拐杖滑出;五、梯段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六、楼梯起点及终点处地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第3.6.2条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地台阶一、台阶超过三级时,在台阶两侧应设扶手;二、台阶和扶手作法应符合第3.6.1条有关规定.3.7 电梯第3.7.1条电梯候梯厅地面积不应小于1.50×1.50m.第3.7.2条电梯门开启后地净宽不得小于0.80m.第3.7.3条电梯轿厢面积不得小于1.40×1.10m.第3.7.4条肢体残疾及视力残疾者自行操作地电梯,应采用残疾人使用地标准电梯.3.8 扶手第3.8.1条扶手应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重量.扶手地形状要易于抓握.第3.8.2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图3.8.2地规定.第3.8.3条坡道、走道、楼梯为残疾人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为0.90m,下层扶手高度为0.65m.3.9 地面第3.9.1条室内外通路及坡道地地面应平整,地面宜选用不滑及不易松动地表面材料.第3.9.2条入口处擦鞋垫地厚度和卫生间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得大于20mm.第3.9.3条室外通路及入口处地雨水铁算子地孔洞不得大于20×20mm.第3.9.4条供视力残疾者使用地出入口、踏步地起止点和电梯门前,宜铺设有触感提示地地面块材.见附录四.3.11 厕所及浴室第3.11.1条一、公共厕所应设残疾人厕位,厕所内应留有1.50×1.50m轮椅回转面积;一、公共厕所应设残疾人厕位,厕所内应留有1.50×1.50m轮椅回转面积;二、该厕位应安装坐式大便器,与其它部分之间宜采用活动帘子或隔间加以分隔;三、隔间地门向外开时,隔间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四、男厕所应设残疾人小便器;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地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地安全抓杆,如图3.11.1-5A和图3.11.1-5B.抓杆直径为30mm至40mm.第3.11.2条残疾人男女兼用独立式厕所一、男女兼用式厕所应设洗手盆及安全抓杆;二、男女兼用式厕所门向外开时,厕所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三、该厕所门向内开时,厕所内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轮椅回转面积.第3.11.3条公共浴室一、公共浴室应在出入方便地位置设残疾人浴位,在靠近浴位处应留有轮椅回转面积;二、残疾人地浴位与其它部分之间应采用活动帘子或隔断间加以分隔;三、隔断间地门向外开时,隔断间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四、在浴盆地一端,宜设宽0.30M地洗浴坐台.在淋浴室喷头地下方,应设可移动或墙挂折叠式地安全坐椅;五、淋浴宜采用冷热水混合器;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地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第3.11.4条客房卫生间地门向外开时,卫生间内地轮椅面积不应小于1.20×0.80m.在大便器及浴盆、淋浴器临近地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3.12 轮椅席第3.12.1条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地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地出入口附近.第3.12.2条影剧院可按每400个观众席设一个轮椅席.会堂、报告厅、体育场馆地轮椅席,可根据需要设置.第3.12.3条轮椅席位深为1.10m,宽为0.80m.第3.12.4条轮椅席位置地地面应平坦无倾斜坡度,如周围地面有高差时,宜设高0.85m地栏杆或栏板.3.13 停车车位第3.13.1条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第3.13.2条残疾人停放车位地一侧,与相邻车位之间,应留有轮椅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1.50m.如设两个残疾人停车车位,则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第3.13.3条残疾人停车地车位,应有明显指示标志.第4章国际通用标志第4.0.1条符合本规定地道路、桥梁及公共建筑物应在显著位置上安装国际通用标志牌,其图案式样如图4.0.1及4.0.2所示.第4.0.2条标志牌尺寸为0.10m至0.45m地正方形,白色轮椅图案黑色衬底或相反,轮椅面向右侧.加文字或方向说明时,其颜色应与衬底形成鲜明对比.所示方向为左行时,轮椅面向左侧.第4.0.3条标志牌用于指示方向,提供如下信息一、指示建筑物出入口及安全出口;二、指示建筑物内、外通路;三、指示专用空间位置;四、指示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附录一基础参数手动四轮轮椅及杖类手动四轮轮椅及杖类空间尺寸附表1.1附录五肢体残疾与视力残疾分级标准一、肢体残疾者地整体功能评价从一个残疾者地整体看,在未加康复措施地情况下,以实现日常生活活动(ActivtiesofDailyLiving,简称ADL)地不同能力来评价.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能实现一项算一分;实现有困难地算0.5分;不能实现地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列表如下:二、肢体残疾地分级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疾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地等级.(一)一级肢体残疾:1.四肢瘫;下肢截瘫,双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二)二级肢体残疾: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三)三级肢体残疾: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四)四级肢体残疾: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脊椎侧凸大于45°.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cm.5.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注: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一)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地前半部者.(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cm者.(四)小于70°地驼背或小于45°地脊椎侧凸.三、视力残疾地分级(一)盲一级盲: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二级盲: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二)低视力一级低视力: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好眼地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列表如下:。

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范

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范

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范无障碍设计是一种为了让残疾人和老年人也能够享受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所提供的服务和便利的设计理念。

无障碍设计旨在降低或消除环境中的物理和感官障碍,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进入和使用建筑物、设施和服务。

以下是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范:1.建筑物和设施的无障碍入口和通道:建筑物和设施应提供无障碍入口和通道,能够让轮椅用户、视觉障碍者和行动不便的人轻松进出。

无障碍通道应足够宽敞,没有障碍物,并设有坡道、扶手、人行道斜坡等设施。

2.无障碍停车位: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应设有无障碍停车位,以方便残疾人驾驶员停车。

无障碍停车位应靠近建筑入口,并设有足够的空间供轮椅用户开门和转动。

3.无障碍洗手间:建筑物应设有无障碍洗手间,以满足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的需要。

无障碍洗手间应宽敞,设有扶手和足够的腿部空间,以容纳轮椅用户。

4.无障碍信号和指示牌:无障碍信号和指示牌应使用大号字体、高对比度、易于辨识的颜色和图案,以便视觉障碍者能够轻松阅读。

指示牌应设置在易于发现和理解的位置,以帮助人们找到出口、洗手间和其他目的地。

5.触觉和听觉辅助设备: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应提供触觉和听觉辅助设备,以满足盲人、低视力人士和听力障碍者的需要。

这些设备可以包括盲文标识、震动提示、无障碍电梯按钮和音频指南等。

6.扶手和坡道:在楼梯和坡道上应设有扶手,以帮助行动不便的人上下楼梯和坡道。

扶手应设置在合适的高度,方便用户抓住。

坡道应设有合适的坡度,以方便轮椅用户上下。

7.无障碍座椅: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内应提供无障碍座椅,以供行动不便的人休息使用。

这些座椅应稳固、宽敞,并配备扶手和足部支撑。

8.紧急疏散设计:建筑物应具备紧急疏散设施和计划,以确保残疾人在紧急情况下也能安全疏散。

这可能包括无障碍出口、紧急疏散电梯和紧急广播系统。

9.无障碍交通设施:无障碍设计不仅局限于建筑物内部,还包括户外的交通设施和道路。

无障碍交通设施可能包括无障碍人行道、信号灯和盲道等。

残疾人坡道规范

残疾人坡道规范

残疾人坡道规范(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方便残疾人的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1/12 1/16 1/20容许高度(m)水平长度(m)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X ,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X 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X 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的墙面宽度。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0.3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 盲杖1者及.0使.用4助根行据器无者障的碍通环行境与建使设用的要用求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m处应设提示
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 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定(图4.2.3-5)。
4.3 公交车站
4.3.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4.3.2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6.2.4公用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 章第68节.2的.有5关居规住定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 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5.1 公共建筑
5.1.1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31..3有楼文层化的、大纪念型商建业筑进与服行无务障建碍筑设应计设的无范障围碍应电符梯。合表5.1.3的规定。 5.1.4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转】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来源:李凱寧nky的日志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1/12 1/16 1/20容许高度(m)0.75 1.00 1.50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 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 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无障碍坡道

无障碍坡道

【转】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xxnky的xx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每段坡道高度与xx的限定坡度(高/长)容许高度(m)0.751.001.50水平长度(m)9.0016.00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 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无障碍通道设计规范

无障碍通道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1/12 1/16 1/20容许高度(m)0.75 1.00 1.50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建筑入口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的规定。

表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图图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坡道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图。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 (图。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的规定(图。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图。

通路、走道和地面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图。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 (图。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 m。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m;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 m护墙板;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残坡规定

残坡规定

方便残疾人的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 1/12 1/16 1/20 容许高度(m) 0.75 1.00 1.50 水平长度(m) 9.00 16.00 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 )-1 总则[ Date: 2006-3-2 15:35:11 | 作者: land-mad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 JGJ50-2001 )-2 术语[ Date: 2006-3-2 15:37:39 | 作者: land-mad ]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 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oc

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oc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第四章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第五章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第六章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第七章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第八章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道路与桥梁3.1.1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2人行道路3.2.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4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4.1缘石坡道4.1.1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3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坡缘石坡道和三面坡缘石坡道;4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5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mm。

4.1.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2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图4.1.2-1,图4.1.2-2,图4.1.2-3);3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4.1.2-4);4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m(图4.1.2-5);5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前言1 总则2 术语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2 人行道路4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4.1 缘石坡道4.2 盲道4.3 公交车站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5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5.1 公共建筑5.2 居住建筑6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6.1 道路6.2 公共绿地7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1 建筑入口7.2 坡道7.3 通路、走道和地面7.4 门7.5 楼梯与台阶7.6 扶手7.7 电梯与升降平台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9 轮椅席位7.10 无障碍客房7.11 停车车位7.12 无障碍住房8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8.1 标志8.2 盲道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 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 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无障碍坡道

无障碍坡道

【转】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来源: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1/12 1/16 1/20容许高度(m)0.75 1.00 1.50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无障碍通道设计规范

无障碍通道设计规范

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每段坡道高度与xx的限定坡度(高/长)容许高度(m)0.75 1.00 1.50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 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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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的需要制订。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

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1.0.4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城市道路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表2.1.1第2.1.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节非机动车车行道第2.2.1条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的规定;最大坡度表2.2.1-1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的规定。

纵坡坡长限制表2.2.1-2第2.2.2条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2.50m。

第三节人行道第2.3.1条人行道和通行纵坡应符合表2.2.1-1和2.2.1-2的规定。

宽度不行2.50m。

第2.3.2条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的类型、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三面坡型式缘石坡道适用无设施或绿化带处的人行道,如图2.3.2-1。

1. 正面坡中的缘石外露高度不得而大于20mm;2. 正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3. 两侧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4. 正面坡的宽度不得小于1.20m。

二、单面坡型式缘石坡道人行道与缘石间有绿化带或设施带时,可设单面坡缘石坡道,如图2.3.2-2。

1. 缘石应有半径不0.50m的转角;2. 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3. 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12;4. 坡面宽度不得小于1.20m;5. 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m。

三、在人行道纵向并与其等宽的全宽式缘石坡道一般用于街坊路口和庭院路出口的两侧人行道,如图2.3.2-31. 坡面中的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2. 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20。

第2.3.3条缘石坡道的表面材料宜平整、粗糙;冰冻地区应考虑防滑。

第2.3.4条缘石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街坊路口、以及被缘石隔断的人行道均应设缘石坡道;二、重要公共建筑及残疾人使用频繁的建筑物出入口附近应设缘石坡道;三、不设人行道栏杆的商业街,同侧人行道的缘石坡道间距不得超过100m。

第2.3.5条缘石坡道宜位于路口或人行横道线内的相对位置上。

街坊路口处的缘石坡道可设在缘石转角处,如图2.3.5-1和2.3.5-2。

第2.3.6条人行横道内的分隔带应当断开。

道路安全岛内不应设高出地面的平台,如图2.3.6。

第2.3.7条商业街和重要公共设施附近的人行道应庙为视力残疾人引路的触感块材。

触感块材分为带凸条形指示行进方向的导向块材和带圆点形指示前方障碍的停步块材。

块材表面宜为深黄色。

第2.3.8条触感块材的位置:一、人行道铺装到建筑物时,应在其中部方向连续设置导向块材。

路口缘石前铺装停步块材。

铺装宽度不得满足于0.60m,如图2.3.8-1;二、人行横道处的触感块材距缘石0.30m或隔一块人行道砖铺装停步块材。

导向块材与停步块材成垂直向铺装。

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如图2.3.8-2;三、公共汽车停车站,距缘石0.30m或隔一块人行道方砖铺装导向块材。

临时站牌设停步块材。

停步块材与导向块材成垂直向铺装。

铺装宽度不得小于0.60m,如图2.3.8-3。

第2.3.9条人行道里侧和缘石,在绿化带处高出人行道至少0.10m。

绿化带的断口处用导向块材连接。

如图2.3.9。

第2.3.10条人行道内障碍物的限制一、人行道中的地下管线井盖必须与地面接平,不得用篦式井盖;二、侵入人行道空间的悬挂物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0m;三、在人行横道与缘石坡道处不得设雨水口;四、人行道内需要保留的古木、遗迹或临时凹陷、凸起障碍物,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第2.4.1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踏步高度不得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30m;二、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三、梯道段之间应设宽度不小于1.50m平台,楼道段改变方向时,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道净宽。

第2.4.2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坡度不得大于1:12;有特殊困难时不宜大于1:10;二、坡道每升高1.80m或转弯处,应设长度不小于2m的平台;第2.4.3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走道、坡道及梯道的净高均不得低于2.20m。

第2.4.4条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的梯道和坡道两侧应在栏杆或墙壁安装扶手。

梯道设高扶手,坡道设高低扶手。

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三章。

第2.4.5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两端,应在距踏步0.30m或一块步道方砖长度处设置停步块材,铺装宽度不小于0.60m。

中间平台应在两端部各铺一条停小块材,其位置距平台端0.30m,铺装宽度不小于0.30m,如图2.4.5。

第2.4.6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踏步或坡道表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2.4.7条人行天桥的梯道和坡道下部净高小于2.20m的范围,应采取措施。

第五节音响交通信号的设置第2.5.1条在城市人行交通繁忙的路口和主要商业街,应设音响交通信号。

第2.5.2条残疾人通过街道所需的绿灯时间,按残疾人步行速度0.50m/s计算。

第三章建筑物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设计内容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建筑物设计内容表3.1.1注: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众设的通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座席、电话、饮水、售品、厕所、浴室等设施。

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

第3.1.2条城市广场、公园、游览地等室外公共设施,应参照本章有关规定设计。

第3.1.3条有一定数量残疾人使用的学习、工作场所,可参照本规范采取相应设施以满足基本要求。

第3.1.4条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各类建筑,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主要考虑满足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的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的规定。

第二节出入口第3.2.1条供残疾人使用的出入口,应设在通行方便和安全的地段。

室内设有电梯时,该出入口,宜靠近候梯厅。

第3.2.2条出入口的室内外地面宜相平。

职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第3.2.3条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第3.2.4条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行净距。

第三节坡道第3.3.1条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2条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表3.3.2注:加*者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的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第3.3.3条每段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3.3.2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

第3.3.4条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第3.3.5条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第3.3.6条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第3.3.7条坡道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第3.3.8条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如图3.3.8。

第四节走道第3.4.1条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20m。

通过一辆轮椅和一个行人对行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0m。

通过两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80m,如图3.4.1。

第3.4.2条走道尽端供轮椅通行的空间,因门开启的方式不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图3.4.2所示尺寸。

第3.4.3条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二、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宜为圆弧墙面或切角墙面;三、走道两侧墙面的下部,应设高0.35m的护墙板;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

第3.4.4条走道两侧不得设置突出墙面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第五节门第3.5.1条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

第3.5.2条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

第3.5.3条门扇及五金等配件应考虑便于残疾人开关。

第3.5.4条公共走道的门洞,其深度超过0.60m时,门洞的净宽不宜小于1.10m。

第六节楼梯和台阶第3.6.1条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的楼梯一、不宜采用弧形楼梯;二、梯段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三、不宜采用无踢面的踏步和突缘为直角形的踏步;四、踏步面的两侧或一侧凌空为明步时,应防止拐杖滑出;五、梯段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六、楼梯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第3.6.2条供拄杖者及视力残疾者使用的台阶一、台阶超过三级时,在台阶两侧应设扶手;二、台阶和扶手作法应符合第3.6.1条有关规定。

第七节电梯第3.7.1条电梯候梯厅的面积不应小于1.50*1.50m。

第3.7.2条电梯门开启后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

第3.7.3条电梯轿厢面积不得小于1.40*1.10m。

第3.7.4条肢体残疾及视力残疾者自行操作的电梯,应采用残疾人使用的标准电梯。

第八节扶手第3.8.1条扶手应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重量。

扶手的形状要易于抓握。

第3.8.2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图3.8.2的规定。

第3.8.3条坡道、走道、楼梯为残疾人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为0.90m,下层扶手高度为0.65m。

第九节地面第3.9.1条室内外通路及坡道的地面应平整,地面宜选用不滑及不易松动的表面材料。

第3.9.2条入口处擦鞋垫的厚度和卫生间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得大于20mm。

第3.9.3条室外通路及入口处的雨水铁箅子的孔洞不得大于20*20mm。

第3.9.4条供视力残疾者使用的出入口、踏步的起止点和电梯门前,宜铺设有触感提示的地面块材。

见附录四。

第十节旅馆客房及宿舍第3.10.1条旅馆及宿舍应根据需要设残疾人床位。

第3.10.2条残疾人客房及宿舍宜靠近低层部位、安全出入口及公共活动区。

第3.10.3条在乘轮椅者的床位一侧,应留有不小于1.50*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第3.10.4条该客房及宿舍的门窗、家俱及电气设施等,应考虑残疾人使用尺度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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