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O新版附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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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简称“附件17”)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全球民航安全和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

附件17于2002年生效,是国际民航界的重要里程碑。

附件17主要涵盖了民航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安全要求、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等。

这些要求和措施的实施,旨在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保护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维护全球民航的稳定和安全。

附件17规定了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要求。

在招募和培训飞行员和机组人员时,航空公司必须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确保其没有犯罪记录或与恐怖主义有关的背景。

此外,附件17还要求航空公司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评估,以确保他们具备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

附件17还规定了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

机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检查、安全设施和安全培训等。

航空器必须配备先进的安全设备,如防劫持系统和爆炸物探测设备,以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此外,附件17还要求机场和航空公司加强对乘客和行李的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上机。

附件17还规定了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航空公司必须对所有运输的货物和邮件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携带炸药、毒品或其他危险物品。

此外,附件17还要求航空公司建立货物和邮件的追踪系统,确保其安全运输和交付。

附件17的实施对全球民航安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通过加强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附件17有效地防止了恐怖分子混入航空业。

通过加强对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措施,附件17提高了飞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加强对货物和邮件的安全管理,附件17防止了恐怖分子利用航空运输进行炸弹袭击等恐怖活动。

然而,附件17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附件17的要求和措施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和执行,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

其次,附件17的实施需要航空公司和机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

保安审计知识一百问3

保安审计知识一百问3

保安审计知识一百问一、航空保安审计国际航空保安审计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签署国与参加国的航空体制所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检查,以核实其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各项标准的情况。

国内航空保安审计是国家民航总局对国内各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现状进行系统的、客观的检查,以核实其遵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各项标准的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创建于1944年,其宗旨为在全世界促进民航安全而有序的发展。

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它为航空运输的安全、保安、效率和正常制定必要的国际标准和规章,并为187个缔约国之间在民航领域内的合作起到桥梁的作用。

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2国在美国芝加哥举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生效。

它属于国际航空法中最重要的多边条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法,除本身规定了政策原则外,它还以附件的形式制定了各种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四、《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附件17主标题为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共分5章内容,包括66条国际标准和19条建议措施,它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民用航空保安的各个环节。

五、航空保安审计的背景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了利用民用航空班机针对平民的恐怖袭击事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航空保安工作,2001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国际民航组织召开了第33届大会,通过了A33-1号决议,即《关于防止滥用民用航空器作为破坏性武器和其他涉与民用航空器的恐怖主义行为的宣言》。

该决议要求理事会和秘书长考虑建立“国际民航组织(ICAO)普遍保安监督审计计划”,以评估各国执行航空保安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的程度,提升保安水平,促进民航发展。

2002年2月19日至20日,国际民航组织召开了全球保安部长级高官会议,决定对缔约国进行定期的、强制的、系统的和协调一致的航空保安审计。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 SARPs: Standard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associated documents
2020/7/22
? 十三、审议空中航行委员会有关修改附件的建议, 并按照第二十章的规定采取行动;
25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成立及成员国 宗旨和目的
1.2.2 机构及其职责
总部 组织机构图及职责 地区活动及 COSCAP-NA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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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培训中心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成立及成员国
机务培训中心
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成立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部分第 43条 时间: 1947 年4月4 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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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 第三十七条 国际标准及程序的采用 (续)
?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目随 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
? 七、气象资料的收集和交换; ? 八、航行记录簿; ? 九、航空地图及图表; ? 十、海关和移民手续; ? 十一、航空器遇险和失事调查;
总部
欧洲地区 中东地区
北美、中美 和加勒比地 区
西非和中非 地区
南美地区
亚太地区
东非和南非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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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1.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
1.3.1 附件概述
1.3.2 附件1、6、8

ICAO新版附件17

ICAO新版附件17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17航空保安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第八版2006年7月1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本修订对若干条款作出修改,使现行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措辞更清晰,令各缔约国对规定有一致的诠释,并能更有效地根据全球保安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工作。

本修订包括下列各方面:◆附件17的适用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计划条款;◆空中保安人员;◆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关于旅客和行李的一站式保安概念;◆风险评估概念:◆有关货物运作业务的保安;及◆定义目录第一章定义 (4)第二章总则 (6)2.1目标 (6)2.2适用性 (6)2.3保安和简化手续 (6)2.4国际合作 (6)2.5设备、研究和开发 (7)第三章组织 (8)3.1国家组织和有关当局 (8)3.2机场运营 (8)3.3航空器经营人 (9)3.4质量控制 (9)第四章保安预防措施 (11)4.1目标 (11)4.2通行管制的措施 (11)4.3关于航空器的措施 (11)4.4关于旅客及其客舱行李的措施 (12)4.5关于货舱行李的措施 (12)4.6关于货物、邮件和其它物品的措施 (12)4.7关于特殊旅客的措施 (13)第五章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 (14)5.1预防 (14)5.2 应对 (14)5.3 交换情报和报告 (15)第一章定义非法干扰行为危及民航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预谋行为,即:·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在航空器或机场内劫持人质;·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企图犯罪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器材引入航空器或机场;.发出虚假信息,危及飞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的旅客、机组人员、地面人员或大众的安全。

空中作业利用航空器从事特殊作业,例如:农业、建筑业、空中摄像、土地测量以及巡逻、搜寻、搜救以及空中广告等等。

航空器保安检查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过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它危险装置、物品以及物质。

CCAR-121新旧版对照表

CCAR-121新旧版对照表

CCAR-121 新旧版对照表新旧版CCAR-121差异说明根据民航总局第140号局长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版(编号CCAR-121,R2)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照CCAR-121-R2的规定,在2005年4月1日之前按旧版CCAR-121FS通过审定的合格者持有人,应当与2007年1月1日之前,通过按照CCAR-121-R2进行的补充审定,为此公司计划于2006年上半年接受局方的补充审定。

按照总签刘副经理的布置,为方便大家学习,现将新旧版本的主要差异说明如下,大家可以用下列目录链接查询有关章节A章总则 2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2C章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3E章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航路的批准 3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3 F 章G章手册的要求 4H章飞机的要求 4I章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4J 章特殊适航要求 5K章仪表和设备要求 5L 章飞机维修 6M章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 6N章训练大纲 6O章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 7P章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8 Q章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 8T章飞行运作 8U章签派和飞行放行 10V章记录和报告 11W章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11X 章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 12Y章罚则 12Z章附则 12附件A 定义 12附件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 13附件C 本规则121.161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 13 附件D 飞行训练要求 13附件E 熟练检查要求 13附件F 民用飞机训练分级 13附件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 13附件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运行和飞机合格审定要求 13 附件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 13第二次修订说明 131新版CCAR-121 旧版CCAR-121 主要差异A章总则 A分部总则121.1 [目的和依据] 121.1 [目的和依据] 针对于CCAR135部适用于小型飞机的承运人,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改为“大型飞机公共运输承运人”;根据文件增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21.3 [适用范围] 121.3 [适用范围] 涉及适用范围描述更为详实:除了起飞全重超过5700kg的飞机定期载客运行外,增加30座以上飞机的不定期载客或最大商载超过3400kg的飞机实施的运行描述国内定期载客,国际定期载客和补充运行的概念含有,明确邮件运输视为货物运输,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运输视为载客运输。

机场安检部门民航安全检查课件

机场安检部门民航安全检查课件

提前到达机场
为避免耽误登机时间,旅客需 提前到达机场进行安检。
配合安检人员工作
在安检过程中,旅客需配合安 检人员的工作,不要做出不必
要的行为或言语。
注意个人隐私
在安检过程中,旅客需注意个 人隐私的保护,不要泄露个人
信息或隐私。
04
民航货物与行李安全检查
货物与行李安检流程
货物与行李安检流程概述
行李安检流程
01
02
安检前准备
旅客需将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放入安 检线前的传送带,同时将自身携带的 金属物品放入指定盒子中。
03
人身安检
旅客通过安检门后,安检人员会使用 手持金属探测器对旅客进行身体检查 。
05
04
行李检查
安检人员会对旅客的行李进行X光扫描 ,检查是否存在违禁品或危险品。
旅客安检设备与器材
X光机
这些规范对机场安检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执行安全检查工作时具有指导意义 ,能够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 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03
民航旅客安全检查
旅客安检流程
旅客到达机场
旅客需提前到达机场,根据机场指示 牌前往相应的航空公司柜台办理登机 手续。
通过安检
旅客需等待安检人员确认无误后,领 取自己的行李物品并前往登机口。
02
民航安全检查法规与标准
国际民航安全检查法规
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民 用航空公约》附件17《航空安全》等文件,对国际航空安全检查做出了明确规定 和要求。
国际民航安全检查法规主要涉及危险物品的识别、分类、标签、包装、航空运输 等方面,以确保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
民航安全检查技术标准是针对民航安全检查的具体操作和 设备使用而制定的规范,包括安全检查设备的性能要求、 使用方法、操作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ICAO标准 附件17 第八版 第11次修订

ICAO标准   附件17 第八版 第11次修订

修订各项修订都定期地在《国际民航组织月刊》和每月出版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和视听培训教材目录增补》中公布,本出版物持有者应进行核查。

以下篇幅供记录修订之用。

修订和更正记录(ii)目录页前言 (v)第1章定义………………………………1-1第2章总则………………………………2-12.1 目标…………………………………2-1 2.2 适用性………………………………2-1 2.3 保安和简化手续……………………2-1 2.4 国际合作……………………………2-1 2.5 设备、研究和发展…………………2-2第3章组织………………………………3-13.1 国家组织和主管当局………………3-1 3.2 机场运行……………………………3-1 3.3 航空器经营人………………………3-1 3.4 质量控制……………………………3-2 第4章预防性保安措施…………………4-14.1 目标…………………………………4-1 4.2 关于通行管制的措施………………4-1 4.3 关于航空器的措施…………………4-1 4.4 关于旅客及其客舱行李的措施……4-1 4.5 关于货舱行李的措施………………4-2 4.6 关于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的措施…………………………………4-2 4.7 关于特殊类型旅客的措施…………4-2 第5章应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5-1页5.1 预防…………………………………5-1 5.2 应对…………………………………5-1 5.3 交换情报和报告……………………5-2附件17的附篇《附件2 —空中规则》节录………………ATT-1 《附件6 —航空器的运行》第I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定翼飞机》节录………………ATT-2 《附件8 —航空器适航性》节录…………ATT-3 《附件9 —简化手续》节录………………ATT-4 《附件10 —航空电信》第IV卷(监视雷达和避撞系统)节录……………ATT-6 《附件11 —空中交通服务》节录………ATT-6 《附件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节录……………………………ATT-8 《附件14 —机场》第I卷—《机场设计和运营》节录……………………ATT-8 《附件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节录…………………………………ATT-11 Doc 9284 —《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节录…………………………ATT-12 《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节录…………………………ATT-12 《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的运行》(Doc 8168),第I卷—《飞行程序》节录…………………………………ATT-15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17 (iii) 1/7/06前言历史背景本附件中的材料是理事会根据大会下述两项决议制定的:A17-10号大会决议:关于各国实施本届大会通过的保安规定和措施以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这类规定和措施的进一步工作。

ICAO 附件说明

ICAO 附件说明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 1 至 18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空中规则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附件4航图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寻与援救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之老阳三干创作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绩是在平安、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到达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把持航空器的机组和空中设施与服务方面.标准化是通过创建、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办法.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分歧,该成员国必需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分歧之处.建设办法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需的.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需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可是,不论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需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不同.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括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纳的标准和建议办法.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括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陈说.(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括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5)附加5,在空中和空中把持中使用的计量单元(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空中把持中使用的量纲系统.(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该附件包括了各种规范,以保证全世界各种运行的平安水平坚持在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上.这个附件有以下三部份:第一部份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第二部份国际通用航空-飞机第三部份国际运行-直升机(7)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挂号标识表记标帜(aircraft nationality and registration masks).该附件规定航空器识别和挂号的要求.(8)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该附件规定航空器审定和检查的统一法式.(9)附件9,简化手续(facilitation).该附件规定过境手续的简化法式.(10)附件10,航空电信(aeronautical telecommunication).第1卷规定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标准;第2卷规定标准的通信法式.(11)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air traffic services),包括建立和使用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信息.(12)附件12,搜寻与救援(search and rescue).提供搜寻与救援所必需的组织和使用有关设施与服务的信息.(13)附件13,航空器事故调查(aircraft accident investigation).该附件对航空器事故的通知、调查和陈说规定了统一的作法.(14)附件14,机场(aerodromes).提供机场设计和设备的规范.(15)附件15,航行情报服务(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services).包括收集和分发飞行所必需的航行情报的方法.(16)附件16,环境呵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包括航空器噪声的审定、噪音监测和供制定土天时用计划的噪声影响范围的规范(第1卷)以及航空器发念头的排放物的规范(第2卷).(17)附件17,平安捍卫(security)-呵护国际民用航空免受非法干扰,规定了呵护国际民用航空免受非法干扰的方法.(18)附件18,危险物品的平安运输(the safe transport ofdangerous goods by air).包括危险品的标识、包装和运输的规范.。

ICAO 附件12 第八版 第17次修订

ICAO 附件12 第八版 第17次修订
在本国规章中使用附件的条文。理事会于 1948 年 4 月 13 日通过了一项决议,提请各缔约国注意这样一种可 取性,即在其本国规章中,在可行范围内尽量使用国际 民用航空组织具有规章性质的标准的确切语言,并注明 与标准不同之处,包括对航行安全或正常具有重要意义 的任何附加的本国规章。本附件的条文已尽可能编写得 便于将其编入本国法规而无需作文字上的重大改动。
25/11/04
附件 12—搜寻与援救
前言
建议措施 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 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 国际航行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约 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b) 附录 是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 一部分,为了方便起见而单独组成的材料。
c) 定义 “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术语,由 于与普通词典中的含义不同不能自明其意,而 需给以定义。定义本身并无独立地位,然而是 使用此项术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个重要部 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将会影响规定。
本文件通篇:
a) 计量采用公制,后随相应的英制计量,置于括 号内;和
b) 阳性的使用应被理解为包括男性和女性。
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编号和/或标题的部分时,均包括 该部分的所有各分款。
25/11/04
(vi)
前言
附件 12—搜寻与援救
表 A. 附件 12 的各次修订
修订 第一版
1 (第二版)
根据
第二届搜寻与援救专业会 议(1946) 航行委员会
前言
通过/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日期
1974.11.25 1975.03.25 1975.10.09
1975.12.08 1976.04.08 1976.08.12
1980.12.15 1981.04.15 1981.11.26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
Mexico. Director Regional de la OACI, Oficina Norteamérica, Centroamérica y Caribe, Av. Presidente Masaryk No. 29, 3er Piso, Col. Chapultepec Morales, C.P. 11570, México D.F. Teléfono: +52 (55) 52 50 32 11; Facsímile: +52 (55) 52 03 27 57; Correo-e: icao_nacc@mexico.icao.int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Attention: Document Sales Unit, 999 University Street, Montréal, Quebec, Canada H3C 5H7 Telephone: +1 (514) 954-8022; Facsimile: +1 (514) 954-6769; Sitatex: YULCAYA; E-mail: sales@icao.int; World Wide Web: http://www.icao.int
Kenya. ICAO Regional Direct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n Office, United Nations Accommodation, P.O. Box 46294, Nairobi Telephone: +254 (20) 7622 395; Facsimile: +254 (20) 7623 028; Sitatex: NBOCAYA; E-mail: icao@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

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

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

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

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

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

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

附件1 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

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

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

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

航空安保培训管理人员类人员通用

航空安保培训管理人员类人员通用
新知识,提高自身能力。
团队合作
加强与其他安保部门和国际航 空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航空
安全威胁。
技术创新
鼓励在安保工作中引入新技术 、新方法,提高安保效率和准
确性。
培训发展
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外部交流 活动,提升整个团队的安保意
识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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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保组织架构与职责
国际航空安保组织
国家航空安保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负责制定国际航空安保标准 和建议措施,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
各国政府设立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监督和 管理本国的航空安保工作,包括制定和执 行航空安保法规、开展航空安保培训等。
机场安保机构
航空公司安保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航空安保工作, 包括机场安全检查、旅客和货物安检等。
应对策略 培训中强调了针对不同紧急情况 的应对策略,包括恐怖袭击、劫 机、紧急迫降等,以提高管理人 员的危机处理能力。
法律法规 管理人员需深入了解航空安保相 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在工作中遵 循法律要求,保障航空安全。
对未来工作的展望与建议
01
02
03
04
持续学习
建议管理人员持续关注航空安 保领域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
详细描述:对收集到的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找出 培训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后续的培训改进提供依据。
培训效果评估
总结词:持续改进
详细描述:根据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持续改进培训计划和课程设计,提高培训 质量和效果。同时加强与学员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不断优化培 训体系。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
航空公司负责本公司航班的安全检查和防 范非法干扰工作,遵守国家和国际航空安 保法规。

02-适航法规-ICAO

02-适航法规-ICAO
我国现为第一类理事国(2004年)。
秘书处
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负 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秘书处下设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合作 局、行政局五个局以及财务处、处事处。
此外,秘书处有七个地区办事处,分设在曼谷、开罗、 达喀尔、利马、墨西哥城、内罗华和巴黎。
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2.3 ICAO组织机构
秘书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会 理事会
空航联人
爱技非
中空营力财德术法
航运导资务华合干
行输航源委奖作扰
委委委委员委委委
员员员员会员员员
会会会会
会会会
大会
2.4.1 附件
附件中有标准(必须采纳)和建议措施(建议 采纳); 附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需要各国家协议遵 守。
ICAO的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位》
附件6
《人员执照的颁发》 《空中规则》 《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航图》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
行为的安全保卫》 附件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附件19 《安全管理手册SMM》
网站
http://www.icao.int/Pages/default.aspx
谢谢!
适航法规-ICAO
2.1 什么是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 (ICAO),成立于1947年,是联合国系统中 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 加拿大蒙特利尔,迄今已有191个会员国 。其 主要活动是研究国际民用航空的问题,制定民 用航空的国际标准和规章,鼓励使用安全措施、 统一业务规章和简化国际边界手续。

ICAO新版附件17

ICAO新版附件17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17航空保安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第八版2006年7月1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本修订对若干条款作出修改,使现行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措辞更清晰,令各缔约国对规定有一致的诠释,并能更有效地根据全球保安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工作。

本修订包括下列各方面:◆附件17的适用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计划条款;◆空中保安人员;◆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关于旅客和行李的一站式保安概念;◆风险评估概念:◆有关货物运作业务的保安;及◆定义目录第一章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适用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保安和简化手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国际合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

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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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17航空保安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第八版2006年7月1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本修订对若干条款作出修改,使现行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措辞更清晰,令各缔约国对规定有一致的诠释,并能更有效地根据全球保安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工作。

本修订包括下列各方面:◆附件17的适用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计划条款;◆空中保安人员;◆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关于旅客和行李的一站式保安概念;◆风险评估概念:◆有关货物运作业务的保安;及◆定义目录第一章定义 (4)第二章总则 (6)2.1目标 (6)2.2适用性 (6)2.3保安和简化手续 (6)2.4国际合作 (6)2.5设备、研究和开发 (7)第三章组织 (8)3.1国家组织和有关当局 (8)3.2机场运营 (8)3.3航空器经营人 (9)3.4质量控制 (9)第四章保安预防措施 (11)4.1目标 (11)4.2通行管制的措施 (11)4.3关于航空器的措施 (11)4.4关于旅客及其客舱行李的措施 (12)4.5关于货舱行李的措施 (12)4.6关于货物、邮件和其它物品的措施 (12)4.7关于特殊旅客的措施 (13)第五章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 (14)5.1预防 (14)5.2 应对 (14)5.3 交换情报和报告 (15)第一章定义非法干扰行为危及民航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预谋行为,即:·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在航空器或机场内劫持人质;·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企图犯罪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器材引入航空器或机场;.发出虚假信息,危及飞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的旅客、机组人员、地面人员或大众的安全。

空中作业利用航空器从事特殊作业,例如:农业、建筑业、空中摄像、土地测量以及巡逻、搜寻、搜救以及空中广告等等。

航空器保安检查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过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它危险装置、物品以及物质。

航空器安全搜查对航空器内部及外部进行的彻底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它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空侧机场的活动区域、其邻近的地带以及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其出入受到管制。

背景调查对一个人的身份及以往经历,包括有无法律规定的犯罪历史的调查,作为对该人是否适宜执行保安管制和/或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安全限制区的评估的组成部分。

货物除了邮件、供应晶和随身携带或错运的行李之外,在航空器上运载的任何物品。

资格认证由航空保安主管机构或该机构的代表颁发的正式评估或批准证书,证明一个人具备必要的能力履行航空保安职责,并达到有关当局规定的水平。

商业航空运输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而从事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业务。

公司航空(租赁航空)指公司因业务所需而使用由专业驾驶员驾驶的航空器运载旅客或货物以达到该公司的营运需求。

(注:公司航空(租赁航空)是通用航空的一种。

)干扰性旅客是指旅客违反机场或航空器上的秩序规则,或没有遵守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的要求,因此扰乱了机场或航空器内的秩序与运作。

通用航空除商业航空运输或空中作业以外的航空器业务。

人的因素原则适用于设计、审定、培训、运行和维修的原则,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能力的适当考虑来寻求人与其它系统组成部分的安全配合。

人的行为能力对航空运行的安全、保安和效率有影响的人的能力和限制。

管制代理人与经营者有业务关系并在货物和邮件方面提供有关当局接受或要求标准的保安控制的代理人、货物发运人或其它任何团体。

筛查利用技术或其它手段进行检查,目的在于探测可能用来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炸药或其它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

注:在附件18和相关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中加以分类的危险品必须按照这些细则进行运输。

另外,在《防止对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 8973-限制性文件)中列出了禁运物品的清单,这些物品也不可以带进机舱内。

保安为保卫民航安全不受非法干扰行为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和使用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总和。

保安审计深入检查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所有实施情况是否合乎标准。

保安管制防止可能使用武器、炸药或其它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手段。

保安监察检查航空公司、机场以及其它与保安有关的团体对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相关要求的实施情况。

保安限制区机场空侧区域当中被认为是高风险的区域,进入该区域时须受保安管制。

这些区域通常包括从安全检查站到航空器之间的全部商业旅客离港区域、引桥、行李装箱区、航空器服务等待区域以及存放已经经过安全检查的行李和货物的区域、货棚、邮件中心、空侧配餐和航空器清洁场地。

保安考察对保安需求的评估,包括指出可能成为非法干扰行为的薄弱环节,并且推荐使用的改善措施。

保安测试透过模凝非法干援行舄,公阂或秘密测试航空保安措施。

不能辨认的行李机场内没有旅客提取或辨认的行李(不一定有行李牌)。

第二章总则2.1目标2.1.1 每一缔约国必须将保护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作为防止对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一切事物中的首要目的。

2.1.2 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一个机构,并制定和实施规章、措施和程序以防止对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同时需考虑到飞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

2.1.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其航空组织、规章、措施和程序满足以下条件:(a)在所有与非法干扰行为有关的事件中保护乘客、机组人员、地面工作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及(b)能够在保安威胁等级增加时迅速应对。

2.1.4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当确保对航空保安凯息进行适当的保护。

注1:通过执行下列各章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达到保卫民用航空安全目的的指导性材料载于《防止对民航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 8973-限制性文件)中。

注2:协助各国实现民航保安目标的完整的保安培训材料载于国际民航组织航空保安培训计划当中,它包括一系列航空保安培训教材(ASTPs)。

2.2适用性2.2.1 每一缔约国的国际民航业务都必须符合附件十七的标准,同峙虑致力符合附件十七中的各项建议措施。

2.2.2 每一缔约国必须根据有关国家当局建立的风险评估机制,确保用于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的措施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适用于国内航运。

2.3保安和简化手续建议:每—缔约国应尽可能安排保安管制和程序,使其对民航活动的干扰或延误保持在最低程度,条件是这些管制和措施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2.4国际合作2.4.1 每一缔约国必须保证尽量满足其它缔约国为特定飞行而提出的附加的安全措施。

提出要求一方应考虑对方所提供的其它安全措施。

这些措施的标准与原先提出的措施标准相若。

2.4.2 如有需要,每一缔约国必须在制定和交换有关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培训计划和质量控制计划的信息方面,与其它缔约国进行合作。

2.4.3 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以及实施具体程序以保证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与其它缔约国分享适用于其它缔约国航空保安利益的威胁信息。

2.4.4 每一缔约国必须就与其它缔约国分享的保安信息或会影响其它缔约国保安利益的保安信息,建立和实施适当的保护和处理程序,以确保避免不恰当地使用和泄露这些信息。

2.4.5 建议:当一个缔约国被其它缔约国要求分享国际民航组织保安审计的结果以及改善措施时,在不影响其主权的情况下,缔约国应满足其要求。

2.4.6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在所有双边航空运输协议中写入关于航空保安的条款。

条款可以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样本。

2.4.7 建议:每—缔约国就另一个缔约国的要求,向其提供书面的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有关部分。

2.4.8 建议:当缔约国根据2.4.5条共享信息时,缔约国应当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2.5设备、研究和开发2.5.1 建议:每—缔约国应鼓励研制能更好地实现民航保安的新保安设备及程序,并应在这方面与其它缔约国合作。

2.5.2 建议:每个缔约国应保证新的保安设备的开发要考虑到人的因素原则。

注:关于人的因素原则的指导材料见《人的因素摘要-民用航空保安运作中的人的因素》(Doc 9808)和《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第一部分第4章。

第三章组织3.1国家组织和有关当局3.1.1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和实施一个书面的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通过对飞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给与考虑的规章、措施和程序以防止对民用航空运行进行非法干扰行为。

3.1.2 每一缔约国必须指定其管理部门中的一个适当机构负责制定、执行和保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并将此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3.1.3 根据有关国家当局建立的风险评估机制,每一缔约国必须不断的检查其领土内民用航空的威胁程度,建立和实施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从而相应地调整其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有关内容。

注:建立风险评估的危机管理系统的指导性文件可以在〈防止对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 8973-限制性文件)中找到。

3.1.4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有关当局对负责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各个方面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其它组织,以及机场、航空器经营人和其它团体之间定立规定、分配任务和协调活动。

3.1.5 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一个国家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或类似的安排,目的在于协调该国负责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各个方面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其它组织,以及机场、航空器经营人和其它团体之间的保安活动。

3.1.6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有关当局保证制定和实施国家培训计划,培训所有团体中负责或参与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各个方面的工作人员。

该培训计划旨在确保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有效性。

3.1.7 建议:每—缔约国应当保证导师和培训计划达到该国家有关当局规定的水平。

3.1.8 每一缔约国必须保证有关当局在每一个民航机场安排提供航空保安服务所需的各项支持资源和设备。

3.1.9 每一缔约国必须向其领土内的机场和航空器经营人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以书面提供其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有关部分以及/或相关信息或准则,帮助他们达到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要求。

3.2机场运营3.2.1 每一缔约国必须要求每一个民用航空机场制定、实施以及维持书面的机场安全保卫计划,并满足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相关要求。

3.2.2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每一个机场设置一个机构负责协调保安管制的实施。

3.2.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每一个民航机场建立一个机场安全保卫委员会,以协助3.2.2提到的机构在於协调实施机场安全保卫计划中规定的保安管制和程序。

3.2.4 每一缔约国必须保证,把为了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画所必需的有关建筑和基础建设的要求纳入机场的新设施和更新后的设施的设计和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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