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O新版附件17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航组织公约
附件17
航空保安
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
第八版
2006年7月1日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本修订对若干条款作出修改,使现行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措辞更清晰,令各缔约国对规定有一致的诠释,并能更有效地根据全球保安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工作。本修订包括下列各方面:
◆附件17的适用性;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计划条款;
◆空中保安人员;
◆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
◆关于旅客和行李的一站式保安概念;
◆风险评估概念:
◆有关货物运作业务的保安;及
◆定义
目录
第一章定义 (4)
第二章总则 (6)
2.1目标 (6)
2.2适用性 (6)
2.3保安和简化手续 (6)
2.4国际合作 (6)
2.5设备、研究和开发 (7)
第三章组织 (8)
3.1国家组织和有关当局 (8)
3.2机场运营 (8)
3.3航空器经营人 (9)
3.4质量控制 (9)
第四章保安预防措施 (11)
4.1目标 (11)
4.2通行管制的措施 (11)
4.3关于航空器的措施 (11)
4.4关于旅客及其客舱行李的措施 (12)
4.5关于货舱行李的措施 (12)
4.6关于货物、邮件和其它物品的措施 (12)
4.7关于特殊旅客的措施 (13)
第五章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管理 (14)
5.1预防 (14)
5.2 应对 (14)
5.3 交换情报和报告 (15)
第一章定义
非法干扰行为危及民航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预谋行为,即:
·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在航空器或机场内劫持人质;
·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企图犯罪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器材引入航空器或机场;
.发出虚假信息,危及飞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的旅客、机组人员、地面人员或大众的安全。
空中作业利用航空器从事特殊作业,例如:农业、建筑业、空中摄像、土地测量以及巡逻、搜寻、搜救以及空中广告等等。
航空器保安检查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过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它危险装置、物品以及物质。
航空器安全搜查对航空器内部及外部进行的彻底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炸药或其它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空侧机场的活动区域、其邻近的地带以及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其出入受到管制。
背景调查对一个人的身份及以往经历,包括有无法律规定的犯罪历史的调查,作为对该人是否适宜执行保安管制和/或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安全限制区的评估的组成部分。
货物除了邮件、供应晶和随身携带或错运的行李之外,在航空器上运载的任何物品。
资格认证由航空保安主管机构或该机构的代表颁发的正式评估或批准证书,证明一个人具备必要的能力履行航空保安职责,并达到有关当局规定的水平。
商业航空运输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而从事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业务。
公司航空(租赁航空)指公司因业务所需而使用由专业驾驶员驾驶的航空器运载旅客或货物以达到该公司的营运需求。(注:公司航空(租赁航空)是通用航空的一种。)
干扰性旅客是指旅客违反机场或航空器上的秩序规则,或没有遵守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的要求,因此扰乱了机场或航空器内的秩序与运作。
通用航空除商业航空运输或空中作业以外的航空器业务。
人的因素原则适用于设计、审定、培训、运行和维修的原则,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能
力的适当考虑来寻求人与其它系统组成部分的安全配合。
人的行为能力对航空运行的安全、保安和效率有影响的人的能力和限制。
管制代理人与经营者有业务关系并在货物和邮件方面提供有关当局接受或要求标准的保安控制的代理人、货物发运人或其它任何团体。
筛查利用技术或其它手段进行检查,目的在于探测可能用来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武器、炸药或其它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
注:在附件18和相关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中加以分类的危险品必须按照这些细则进行运输。另外,在《防止对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 8973-限制性文件)中列出了禁运物品的清单,这些物品也不可以带进机舱内。
保安为保卫民航安全不受非法干扰行为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和使用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总和。
保安审计深入检查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所有实施情况是否合乎标准。
保安管制防止可能使用武器、炸药或其它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手段。
保安监察检查航空公司、机场以及其它与保安有关的团体对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相关要求的实施情况。
保安限制区机场空侧区域当中被认为是高风险的区域,进入该区域时须受保安管制。这些区域通常包括从安全检查站到航空器之间的全部商业旅客离港区域、引桥、行李装箱区、航空器服务等待区域以及存放已经经过安全检查的行李和货物的区域、货棚、邮件中心、空侧配餐和航空器清洁场地。
保安考察对保安需求的评估,包括指出可能成为非法干扰行为的薄弱环节,并且推荐使用的改善措施。
保安测试透过模凝非法干援行舄,公阂或秘密测试航空保安措施。
不能辨认的行李机场内没有旅客提取或辨认的行李(不一定有行李牌)。
第二章总则
2.1目标
2.1.1 每一缔约国必须将保护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作为防止对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一切事物中的首要目的。
2.1.2 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一个机构,并制定和实施规章、措施和程序以防止对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同时需考虑到飞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
2.1.3 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其航空组织、规章、措施和程序满足以下条件:
(a)在所有与非法干扰行为有关的事件中保护乘客、机组人员、地面工作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及
(b)能够在保安威胁等级增加时迅速应对。
2.1.4 建议:每一缔约国应当确保对航空保安凯息进行适当的保护。
注1:通过执行下列各章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达到保卫民用航空安全目的的指导性材料载于《防止对民航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Doc 8973-限制性文件)中。
注2:协助各国实现民航保安目标的完整的保安培训材料载于国际民航组织航空保安培训计划当中,它包括一系列航空保安培训教材(ASTPs)。
2.2适用性
2.2.1 每一缔约国的国际民航业务都必须符合附件十七的标准,同峙虑致力符合附件十七中的各项建议措施。
2.2.2 每一缔约国必须根据有关国家当局建立的风险评估机制,确保用于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的措施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适用于国内航运。
2.3保安和简化手续
建议:每—缔约国应尽可能安排保安管制和程序,使其对民航活动的干扰或延误保持在最低程度,条件是这些管制和措施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2.4国际合作
2.4.1 每一缔约国必须保证尽量满足其它缔约国为特定飞行而提出的附加的安全措施。提出要求一方应考虑对方所提供的其它安全措施。这些措施的标准与原先提出的措施标准相若。
2.4.2 如有需要,每一缔约国必须在制定和交换有关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培训计划和质量控制计划的信息方面,与其它缔约国进行合作。
2.4.3 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以及实施具体程序以保证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与其它缔约国分享适用于其它缔约国航空保安利益的威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