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办法1
【财政办法】易县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易县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易县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乡建〔2016〕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冀财库〔2015〕65号)和《中共易县县委办公室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县农村开展“两改一清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易办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包括:政府债券资金、上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以及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12个专项行动。
(一)实施民居改造专项行动;(二)实施安全饮水专项行动;(三)实施污水治理专项行动;(四)实施街道硬化专项行动;(五)实施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专项行动;(六)实施清洁能源利用专项行动;(七)实施“两改一清一拆”和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八)实施村庄绿化专项行动;(九)实施特色富民产业专项行动;(十)实施电子商务网点建设专项行动;(十一)实施乡村文化建设专项行动;(十二)实施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行动。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安排第四条县农工委(美丽办)是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全县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列入县农工委部门预算,并根据美丽乡村建设任务分配和支付资金。
第五条县财政局根据全县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工作需要统筹各项资金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和扶贫项目。
第三章部门职责和资金管理第六条县农工委(美丽办)负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筛选、确定、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手续的归集、审核、报批等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农工委(美丽办)进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按规定程序及时批复项目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八条按照《中共易县县委办公室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县农村开展“两改一清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农工委(美丽办)为“两改一清一拆”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为实施主体,负责本乡镇范围内“两改一清一拆”项目的实施和资金支付;国土、住建、林业、房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两改一清一拆”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采伐林木等进行评估作价,出具手续。
美丽乡村 管理制度
美丽乡村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的发展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传统的农村管理体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要求,需要加强和改进农村管理制度,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建设美丽乡村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程,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为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美丽乡村管理制度,为推动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目标1. 规划建设美丽乡村的总体目标是扎实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现代化农业基地,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的新农村社会。
2. 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增长,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3. 建设美丽乡村要注重环境保护,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4.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要坚持人民至上,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真正的农民自治。
5. 建设美丽乡村要强化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美丽乡村社会,实现全体农民共同富裕。
三、制度安排1. 美丽乡村规划管理制度在建设美丽乡村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统一的总体布局和发展定位,加强规划管理,堵塞违法用地漏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强化美丽乡村保护和建设规划管理,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制度,创新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推动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
2. 美丽乡村产业发展制度建设美丽乡村要把巩固提升农业基础地位作为根本出发点,坚持“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发展理念,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强对现代农业示范区、生态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等发展模式的规范引导和扶持政策,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立健全小农户生产经营服务体系,促进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产业多元、绿色健康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3. 美丽乡村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美丽乡村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要把美丽乡村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把环境保护融入所有经济发展实践中,做到“保护与建设同步、开发与保护并重”。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方式研究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方式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美丽乡村建设是当前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途径。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农村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日益增加。
由于乡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财政资金有限,如何有效地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一项专门用于支持基层各项工作开展的资金,其中包括了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成为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本文将从概念和原则、资金支持机制和方式、有效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建议、案例分析以及政策实施难点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为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支持。
1.2 问题意义美丽乡村建设是当前中国农村发展的重要课题,对于实现乡村振兴和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设美丽乡村的过程中,资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传统的财政支持方式往往存在着效率低下、资金浪费等问题,因此急需探索一种更为有效的支持方式。
研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这一支持方式的概念、原则、机制和方式,探讨有效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建议,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比较,探讨政策实施中的难点,将有助于完善相关政策并提升乡村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字数:258】2. 正文2.1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概念和原则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概念,可以理解为通过财政资金来支持乡村建设项目,实现乡村面貌的改善和提升。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政府更有针对性地投入资金,解决乡村建设中的具体问题,推动乡村整体发展。
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适度发展等。
在资金支持方面,应根据不同乡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制定具体支持措施,充分考虑乡村特色和资源优势,避免盲目进行乡村改造,保障乡村建设的可持续性和自身发展潜力。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标准(一)
美丽乡村建设补助标准(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和乡村景观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我国启动了“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作为支持政策之一,美丽乡村建设补助标准得以实行。
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发布的文件,美丽乡村建设补助标准如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特色小镇:每个镇可享受100万元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产品品牌建设等;•农家乐:每个乡可享受50万元补助,用于普及农村旅游宣传和提升农家乐服务质量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每个镇可享受20万元补助,用于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相关项目。
村级组织•改善村容村貌:每个村可享受10万元补助,用于改造村口、村头、村尾区域卫生管理、环境保洁等;•乡村文化活动:每个村可享受5万元补助,用于举办乡村文艺活动、传统文化传承等;•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每个村可享受5万元补助,用于建设村级公共厕所、集体储粮设施等小型公益设施。
实施效果自美丽乡村建设补助标准实施以来,农村地区环境和景观得到明显改善。
许多民营企业和本地村民借助补助资金开展了休闲农业、农家乐等产业,增加了乡村居民的收入。
同时,各村级组织也开始积极开展文化和公益活动,在乡村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上取得了积极成果。
结语美丽乡村建设补助标准的实施是一项有益的举措,可以有效改善农村环境和乡村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带动农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文化建设。
希望各级政府和农村社区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能够进一步完善补助标准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和效果的透明化和可持续性。
如何申请补助申请美丽乡村建设补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村级组织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资格;2.申请单位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规划和政策要求;3.项目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审批、监管及验收要求。
申请者需向当地财政部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申请。
农村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村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为规范农村项目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目标1. 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2.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项目进展,推动农村发展。
三、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由政府向农村项目划拨资金,用于项目运作和实施。
2. 捐赠款:接受社会各界及个人或组织捐赠的款项,用于农村项目建设。
3. 贷款:通过贷款方式融入资金,用于项目的实施和运营。
四、资金管理机构1. 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资金管理规定,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和批准资金支出计划。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包括收入、支出、结算等。
3.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和监管。
五、资金管理程序1. 资金监管: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监管和核对。
2. 资金分配: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需求,合理分配资金,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3. 资金支出:审批通过后,资金使用应符合项目计划和预算,遵循相关规定,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4. 资金监督:对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六、资金使用原则1. 合理节约:遵循“节约用钱、量力而行”的原则,避免浪费,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2. 安全保障: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3. 依法合规: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七、资金监督措施1. 内部监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外部监督: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和捐赠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3. 审计检查: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八、资金管理责任1. 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管理规定的编制和实施,对资金使用情况负最终监督责任。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
介休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介休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介休市美丽乡村建设,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竞争立项的实施意见》(晋财农改〔2016〕22号)、《关于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晋财农改〔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的管理。
各部门安排的配套资金,依照本办法执行。
各相关部门负责的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是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竞争立项的实施意见》(晋财农改〔2016〕22号)、《关于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晋财农改〔2017〕6号)文件精神,我市审核通过开展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其他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是指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相关的项目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发挥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平台作用,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整合使用,努力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
项目村、乡(镇)在美丽乡村建设中要建立集体和农民自筹、政府补助、社会资本投入、各方力量支持相结合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第五条村集体组织为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一般按照受益范围确定,单村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为受益村;跨村工程由乡(镇)政府成立或明确建设主体。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由项目实施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市核定。
1、项目实施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制定项目建设方案,经乡(镇)政府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统一申报。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城阳区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上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阳区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阳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城发〔2017〕13号)、《城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城政办发〔2016〕6号),结合城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省级、市级示范村创建奖补和市级达标村工作奖励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示范村和达标村项目建设。
第四条建立健全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撬动作用,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民办公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鼓励街道和社区加大投入,参与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围绕城阳区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对纳入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社区,在环境整治提升、村庄绿化和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特色风貌打造等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资金奖补。
实现农村社区生态美、生产美、生活美、服务美、人文美“五美”要求。
第二章奖补标准及程序第六条奖补标准。
(一)省级示范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并经过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个项目社区集体投资额的90%给予奖补,但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包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
(二)市级示范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并经过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个项目社区集体投资额的80%给予奖补,但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包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
(三)达标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项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示范村、达标村项目建设竣工后,街道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报告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XX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X 财农〔2016〕38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美丽乡村创建、优美庭院创建、加强长效管理的以奖代补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民素质提升、低收入农户扶贫小额信贷、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等专项补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6-2018年。
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
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县级专项资金重点保障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
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
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县农办牵头负责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战略,提供专项资金的有关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预算执行,制订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一)美丽乡村创建村。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
(四)优美庭院示范村。
(五)委托培养农民大学生,农民中专生,成人高中“双证制”、农村实用人才、农业实用技术和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等培训。
村级规划资金管理制度
村级规划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规划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加强对村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级规划资金管理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村级规划资金应当用于支持村级规划建设、维护和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服务村级公益事业。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在当地合格金融机构开设专门用于村级规划资金的账户,收支管理由村会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筹集第五条村级规划资金的筹集主要包括政府拨款、土地收益、补偿金收入、社会捐助、专项基金等。
第六条村级规划资金的筹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七条村级规划资金筹集工作由村委会负责,应当对拨款、收入、支出进行详细记录和备查。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第八条村级规划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挪用、截留,不得超出预定用途。
第九条村级规划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村级规划资金使用应当依法开展招投标程序,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村级规划资金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村级规划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第十三条村级规划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减少资金浪费和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村级规划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严格预算管理,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村级规划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进行规范投资管理,保护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村级规划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进行科学评价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村级规划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损失的村级规划资金管理工作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村到户增收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村到户增收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为了保障农村户口的群众增收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村庄应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村到户增收资金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份范文供参考:第一章绪论第一条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村庄设立村到户增收资金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农村群众增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二条村到户增收资金的管理工作由村委会主持,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岗位,负责资金的申领、使用和核查等工作。
第三条村委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农户增收资金使用审核组,对农户提出的使用申请进行辅导、审核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和村庄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资金申领第五条农户在资金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村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第六条资金资格审核通过后,村委会应当及时将款项发放给农户,并填写相关的发放单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七条农户在使用资金时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和申请的具体用途进行合理、合规的资金使用。
第八条农户对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应当及时向村委会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关的使用凭证和支出明细,村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核查和审核。
第六章资金监督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群众公示村到户增收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账目,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条村民对村到户增收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权向村委会进行投诉或举报,村委会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资金结算第十一条村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结算制度,并定期对资金进行清算和结算工作,确保资金的流转和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村到户增收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村委会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村庄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中存在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追回相关资金和财物。
第九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当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讨论和通过。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村委会所有。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发放申请
第二条农村资金发放申请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第三条农村资金发放申请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说明、经济效益预测、风险评估等。
第四条农村资金发放申请应当由申请单位向资金发放管理机构提交,其中重要决策事项需由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
第五条资金发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对资金发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资金发放监督
第六条资金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发放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申请条件和审批决定。
第七条资金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情况的台账,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
第八条资金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九条资金发放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监督,及时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
第四章监督责任
第十条资金发放管理机构应当对资金发放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益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资金发放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资金发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村级涉农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村级涉农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具有自然村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涉农资金管理单位。
第三条村级涉农资金主要来源包括政府划拨的涉农资金、涉农项目补助资金、土地收入等。
第四条村级涉农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涉农资金应当用于促进当地农业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二章涉农资金的管理第六条村级涉农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七条村级涉农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专班,负责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村级涉农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制定涉农资金使用计划,报送上级部门备案。
第九条村级涉农资金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示、公告等方式,向群众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村级涉农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涉农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村级涉农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用途,合理、安全、高效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村级涉农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资金使用审批。
第十三条村级涉农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目合理、高效实施。
第十四条村级涉农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涉农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村级涉农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村级涉农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村级涉农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涉嫌挪用、挥霍、滥用涉农资金的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乡村清洁工程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特编制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由县级财政按照预算安排,拨给乡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
2. 地方配套资金:由当地政府根据乡村清洁工程需要投入的配套资金。
3. 社会捐赠款:接受社会爱心人士、企业单位等的捐赠。
4. 其他合法来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三、资金使用管理1. 预算编制:乡村清洁工程项目单位应按照申报程序,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报县级财政审核批准后执行。
2. 资金发放:资金拨付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挪用、挤占。
资金拨付应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后发放,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
3. 招投标管理: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采购等都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合法。
4. 资金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规范。
5. 资金使用报告: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评估的报告。
四、资金监督机制1. 预算监督: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乡村清洁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定额监督:设立定额制度,对各项目的资金使用定额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3. 验收监督:资金使用结束后,需进行验收,由验收部门进行评定,不合格的需整改或退回。
4. 审计监督:各项目应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审计部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五、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项目评估:每个乡村清洁工程项目结束后,应进行效益评估,对项目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2. 资金效益评估:对乡村清洁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绩效考核:对各项目单位的工作效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绩效评价的依据。
六、其他规定1. 本管理制度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确定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
第三条省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农业委员会、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技术指导和工程造价控制;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农民筹资筹劳和农民负担管理监督;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牵头研究落实美丽建设示范政策措施。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二)省辖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三)县(区)财政安排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四)整合现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五)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六)通过社会捐助等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市、县(区)在整合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时,可以在项目申报时优先安排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也可以在项目需要调整时,按相关规定,将资金调整到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
第六条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按照规定,在农民民主议事基础上,不超过筹资筹劳限额,投入筹资筹劳资金。
不得因此增加农民负担。
第七条市、县(区)应大力发动和倡导企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美丽乡村建设示范资金应当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实施方案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示范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二)示范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示范村庄河道整治、绿化美化、环境卫生等相关环境治理;(四)示范村庄其他相关建设。
第九条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可与发展集体经济相结合,在进行美丽乡村建设的同时,与相关资金配合,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增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3篇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3篇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保障,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我区美丽乡村建设依法依规全面扎实推进,经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美丽乡村建设资金采取上级争取一部分,区财政配套一部分,建投公司融资一部分,村自筹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等多种筹集形式,确保资金保障充足。
(一)区财政配套资金。
包括7村美丽乡村建设清理阶段奖补资金760万元;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日常经费15万元;前期307国道小园段两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经费30万元;清理过程中垃圾桶购置经费20万元;各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开展后自行修建的道路、柴草堆放点租地费用、围挡费用一般性工程涉及的拆迁以及美丽乡村建设后的管理阶段资金经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适时纳入财政预算。
(二)建投融资资金。
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一般性工程由建投作为投资主体,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核算,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工程管理实施,区财政以“回购”方式按年度将还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建投公司。
重点工程由建投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并负责工程整体管理实施和资金核算。
(三)村自筹资金。
鼓励各村村民积极为本村美丽乡村建设贡献力量,村集体应积极开展村民捐款和筹资筹劳工作,原则上各村道路硬化、排水、绿化等三项工作的费用支出,村集体负责承担总额的20%,如村集体无资金,可先行由建投公司进行垫付,垫付款项由村集体按年度向建投公司以“回购”方式进行拨付。
(四)社会捐助资金。
大力倡导开发区内企业和各村企业家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行捐款,所得捐款部分由财政部门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企业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进行捐助。
区工委、管委会将适时给予表彰。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拨付程序(一)日常工作经费的管理美丽乡村建设期间,由区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美丽办)负责的会务、宣传、印刷、耗材等各项工作经费,由财政局设专帐管理,农工部建立美丽乡村建设经费使用台帐,由农工部按照工作实际需求,采取实报实销报账制,由农工部部长、财政局局长、美丽办主任、常务副主任签字后履行报账程序。
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美丽乡村是指风景优美、生态环境良好、文化传统丰富的乡村地区。
为了保护和管理美丽乡村的资金,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基于实际情况的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管理制度范文,旨在帮助相关部门或组织进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美丽乡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原则:合法、公开、公正、透明、高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单位应确保资金的运作安全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书,并附上相关核实材料。
第七条美丽乡村资金的申请人应具备合法资质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八条美丽乡村资金的申请人应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交给资金管理单位,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资金管理单位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书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十条资金管理单位应对审批通过的资金项目进行备案,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第十一条美丽乡村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审批通过的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严禁擅自挪用或超出计划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美丽乡村资金的使用应高效合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合法和透明。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方应对使用的资金进行详细记录,并按规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资金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资金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运作和监督。
第十七条资金监督和评估应包括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和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一、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建设效率资金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提高建设效率。
通过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挪用、浪费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能够最大程度地用于乡村建设,加快建设进度,推动乡村振兴。
2. 保证项目质量美丽乡村建设是需要长期投入的过程,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必须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
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可以确保项目的经费到位,及时拨付,避免项目中途停工或质量问题,保证项目能够按时完成,取得良好的效果。
3. 防止腐败现象资金管理是一个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领域,尤其是在美丽乡村建设这样的大型项目中,如果没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极易引发贪污、挪用等问题。
因此,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保护项目资金安全。
二、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的构建原则1. 安全性原则资金是建设的生命线,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因此,在构建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时,首先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到位和使用。
2. 透明度原则资金管理制度应该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等各个环节都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做到透明,才能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合规性原则所有的资金运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的构建要遵循合规性原则,依法办事,确保项目合法合规,保证投资者权益。
4. 高效性原则资金管理制度应该具有高效性,避免繁琐的程序和重复的审批,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到位,项目能够按时实施。
提高管理效率,提升资金利用效果。
5. 创新性原则面对日益严峻的挑战和变化,要不断创新资金管理制度,推动管理工作的优化和提升。
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提高资金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为乡村建设提供更好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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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浙江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浙委人〔20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农民素质水平等方面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省委、省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
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
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
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省农办负责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战略,提供专项资金的有关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预算执行,建立省级项目数据库,制订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建设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五)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省级农家乐特色点、精品点,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
(六)参加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
(七)淳安等26县和婺城区、黄岩区、兰溪市(以下简称“29县”)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员。
(八)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
(九)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第七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户厕改造等各类污水接入、截污管网建设、生态化污水治理终端设施建设、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微生物发酵、生物堆肥设备设施购置和安装等。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等。
(四)农家乐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改造、装修,服务和接待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农耕文化展示、小型景观建设、标志标识制作、宣传推介、规划编制、营销平台建设等。
(五)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的学费补助。
(六)29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助。
(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样本户记账补贴、记账辅导员和调查员补贴、人员培训、调查数据整理分析和必要的相关设备购置等。
(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建设档案规范化收集、保存和检查管理经费补助。
(九)省级农民培训通用教材编印、信息化建设、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等经费补助。
(十)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内容。
第八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包括任务因素、补助标准(比例)、进度因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和绩效系数等。
资金分配公式为:第九条任务因素:任务因素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数,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等。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按照《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调查的通知》(浙农办〔2013〕38号)调查确定的治理任务基数和综合测算单价确定。
综合测算单价为,采用村域自建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的户均5000元,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户均4000元。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数,由省农办根据各地村庄环境整治建设现状、历史文化村落保有数量和项目前期准备等情况,分解到有关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的确定:各县市每年9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由各市农办审核汇总后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农办。
省农办根据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各项计划数。
(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根据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计算确定。
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综合计分方法为每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点分别得10分、2.5分,四、五星级经营户分别得0.5分、1.5分,四、五星级经营点分别得2分、4分,精品项目村、点分别得20分、10分,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分别得25分、60分,重点县市得120分(重点县市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五)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为按照中央要求确定的开展农村经济社会长期跟踪典型调查的村。
第十条补助标准(比例):(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补助资金,以县市为单位,补助比例结合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
省财政对两类六档市县分别按照项目测算总投资的40%、36%、32%、24%、16%和8%给予补助。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省补助标准:对一类、二类县市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分别平均每村补助700万元、500万元。
(三)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村补助30万元。
(四)“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实行分级分类分档差别补助标准:1.县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人均补助1000元,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人均补助600元。
2.市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中级培训人均补助2000元,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出境培训人均补助5000元。
3.省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短期班(5天、40学时)人均补助2000元,提升班(8天、64学时)人均补助3000元,研修班(15天、120学时)人均补助5000元。
(五)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补助标准按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计算确定,每分补助额度=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资金总额度×用于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资金权重/各县(市、区)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合计数。
用于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资金权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专项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六)29县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助标准参照高职高专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省补助标准为每个固定观察点4万元。
第十一条进度因素:(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竞争性分配评审结果,对按得分排序前38个县市,2014-2016年分别下达50%、20%、30%的补助资金;对其他36个县市,2014-2017年分别下达20%、30%、20%、30%的补助资金。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任务下达时拨付7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补助资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第一年“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后,因素法下达70%的补助资金;第三年“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后,因素法下达剩余30%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
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奖补和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补助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系数,一类县市为1,二类县市为0.8。
对县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助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系数,采用两类六档系数。
第十三条绩效系数:每年1月底前,省农办组织开展“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上年度工作检查,根据检查评价等次,确定各县市绩效系数。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应的绩效系数分别为1、0.9、0.8、0。
绩效系数在分配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补助资金时采用。
第十四条对经县级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并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省级检查验收且超计划(浙委办发〔2014〕2号文件明确的任务数)完成的县市,可作为绩效因素,在分配相关专项整合资金时予以考虑。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省农办及时组织做好有关分配因素基础数据统计、汇总、审核工作,并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有关分配因素,绩效因素待年度检查结束后及时提供。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按规定提前下达部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
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
省农办下达年度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县市可在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内统筹安排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除省级委托事项外,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