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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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1.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资股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5.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6.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7.章程: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是企业的组织及活动章程。

8.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9.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者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并对企业的经营者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10.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跨国公司的概念: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12.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国际投资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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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
1 保障投资者权益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目的 是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 正和平等的对待。
2 促进投资活动
3 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在国际投资法的保障下, 投资者更加愿意跨境投 资,促进了全球经济的 发展和贸易的繁荣。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法 领域中重要的分支之一, 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 序,增强国际社会的法 治意识和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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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际投资法的背景和定义,探讨其重要性和主要原则以及案例研究。
何为国际投资法?
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中一项举足轻重的领域, 涵盖了各种涉及国际投资的规则和法律原则。
历史
20世纪50年代,随着跨国公司投资的不断增加, 国际投资法的需要逐渐上升至国际议程的前列。
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法对全 球贸易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Vs. 多米尼加共和 国政府
多米尼加政府在拆除众多旅 游酒店的行为中出现了不当 行为,他们的裁定结果是违 法的。
Vs. 阿根廷政府
散户投资者状告阿根廷政府 的机构,认为政府的行为导 致这些投资者的损失,任后 成功赢得他们的大量赔偿。
Vs. 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政府虽然监管不力导 致坠机失败,但仲裁庭认为 州公司的过失也造成了损失, 因此加拿大商家没有赢得他 们所敦请的赔偿。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投资者对各国政府的投资待遇应当公平、合 理。政策和措施应该透明、非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
政府应当把国际投资者关于投资措施和政策 方面的待遇与其他国家相同的对待。
国民待遇原则
外商在接受主权国家管辖下的所有权利、机 会和保护,享有与当地企业平等的待遇。

世界经济概论第8章国际直接投资与跨国公司的发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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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投资者是否建立新企业
❖ 一国投资者到国外单独或合作创办新的企 业,或者组建新的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 动,均属于前一种形式;
❖ 而通过收购国外公司或与国外公司合并以 获得对东道国企业的控制权,则属于后一 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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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投资主体与其投资企业之间 国际分工的方式
❖ 水平型直接投资也称为横向型直接投资,是指 一国的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建立与国内生产 和经营方向基本一致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这 类子公司和其他企业能够独立完成生产和销售, 与母公司或国内企业保持水平分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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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跨国公司及其发展
一、跨国公司的定义 二、跨国公司的特征 三、跨国公司形成的原因及其理论发展 四、跨国公司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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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公司的定义
❖ 定义标准 ❖ 三要素 ❖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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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标准
1.结构性标准:分支机构地区分布标 准、生产或服务设施分布标准、所有 权标准
2.营业绩效标准:公司在海外的生产、 销售、利润及拥有的资产与雇员的绝 对数额或占公司总额的百分比
3.行为标准:公司领导层的经营与决 策行为的战略取向与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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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素
第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建有经营实体, 不管它们采取何种法律形式和在哪个领域从事 经营;
第二,这种企业在一个中央决策体系下进行经营 决策,并制定有共同的政策,这些政策可能反 映出跨国企业的共同战略目标;
第三,这种实体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形成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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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来源国结构的变化
一是投资流出国数量增加,呈现多元化趋势, 但仍然以发达国家为主;
二是美国在国际直接投资中的地位有所下降, 西欧和日本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上升,但美 国仍是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国。

08国际投资法律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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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法规
(一)优惠的税收政策
1、税收抵免
2、税收饶让
3、延期纳税
4、免税
(二)优惠的金融政策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援助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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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法规
(一)海外保险制度的由来
(二)海外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1、保险人 ➢ 2、被保险人 ➢ 3、投保范围 ➢ 4、保险期限 ➢ 5、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 6、赔偿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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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 称TRIMs)
4、《服务贸易总协定》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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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资国的对外投资法律管理
▪ 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法规 ▪ 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法规 ▪ 投资国的管制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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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国的管制性政策法规
(一)对外直接投资的流向与流向限制 (二)限制高新技术的输出 (三)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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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法律管理
▪ 东道国鼓励性的政策法规 ▪ 东道国管制性的政策法规 ▪ 东道国保护性的政策法规
2、双边性规范的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双边投资保证协议
(3)双边促进和保护投. 资协定
5
双边投资保证条约的基本内容
1、关于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 2、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3、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1)关于征用、国有化的规定
(2)关于货币自由汇转的规定
4、关于代位权的规定
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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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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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征 •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举办。 •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经营、共同管理。 • 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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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类推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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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其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合同,并且,投资者无 法通过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拒绝司法” 表现为3种情况:

①投资者无法求助于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机关对违约的赔偿做出裁决。

法律地位: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组织机构:

①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②董事会:

③总裁:
第47页/共59页
• (二)MIGA业务范围

1、担保业务(以担保业务为主)

2、非担保业务。包括:向会员国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以改善其投资环境;
传播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机会的信息,促进外资流向发展中国家等。
第25页/共59页
• (二)主要当事人

1、项目所在国政府——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2、项目公司——为建设、经营和管理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而专门设立的公
司。

3、其他当事人。

如贷款人、建筑公司、营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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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安排

1、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一个国家或政府与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约定在一定

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投资法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国际投资与

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投资法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国际投资与

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投资法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国际投资与投资环境国际投资与法律调整国际投资概念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对外投资吸引外资分类按投资者主体政府投资国际私人投资投资时间长短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按投资形式与性质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主要关注的对象管理权与控制权参股经营/收购/兼并新设子公司/合营企业设立分公司等单独、合作东道国资源开发国际投资的作用对于资本输入国积极性消极性资本输出国积极性消极性投资环境投资环境评估物质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社会环境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条件观念环境投资法制国际投资法资本输入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公约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与特征调整国际(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含国际法、国内法)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特征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复杂国际投资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家与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基本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关系跨国公司实体与其他企业、公司间的关系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间的关系:合同、经济行政管理跨国公司与母国间的关系:经济行政管理 back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国内立法外国投资法对外投资法国际条约: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其他渊源: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投资法的作用保护国际投资待遇政治风险企业自主权争端解决鼓励国际投资管理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的态度争取经济上独立自主、行使经济主权逐步排除外国资本对本国国民经济命脉的操纵和控制对境内外国资本的活动实行必要的管理、监督、限制、约束吸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扩大本国就业发展本国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通过立法对适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外国资本的输入,加以必要的保护,予以适当的鼓励,实行正确的引导发达国家对国际投资的态度大多数发达国家一般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以调整本国国民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一般也适用于境内的外国投资为了增强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实力地位,发达国家又往往通过各类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鼓励本国资本向外输出,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在国际投资上南北国家的分歧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国内法与双边条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国际标准”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特许协议的概念特征:国家与国民;公用项目;行政关系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国际协议?国内法契约?稳定条款重新协商或调整条款特许协议适用的法律国有化及补偿国有化西方学者:国有化的标准公共利益无差别待遇公正补偿(“及时充分有效”)国有化的补偿的理论原则全部赔偿的原则不予补偿的理论适当补偿的理论投资争端解决与卡尔沃主义国内解决?国内司法救济优点缺点国际解决?外交保护权优点缺点卡尔沃(Carlo Calvo)主义[1868]卡尔沃条款效力争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合资经营企业 1概念特征由外国合营者与当地合营者共同举办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由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法律性质股份式合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 2法律性质不同观点组织形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份式合营企业、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经营[企业]概念合作经营的法律性质: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我国:可据合作各方意愿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外资企业概念中国:依中国法在中国设立资本为投资者独有独立实体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企业形成的方式绿地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直接按照东道国的法律投资设立新企业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有效的投资合同:主体具有法定资格;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兼并与收购(M & A):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收购现存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份,从而获得对现存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收购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特征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合作主体特殊合作方式大多为特殊的契约式合营基本模式特许协议合营制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设立开发企业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利用与经营必须在特定地区进行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基本原则: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合作开采方式:契约合作方式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性质是我国国内的契约BOT的法律问题 1含义:建设—经营—转让特征私营企业取得专营权经营期限内建设经营、还贷、获利期限满无偿返还项目的当事人政府项目公司其他参与人BOT的法律问题 2BOT的合同安排通常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安排,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间的特许协议,以其为主体构成伞状合同体系融资方式资金的来源:股权和贷款BOT的风险及负担商业风险政府行为和政治风险。

国际投资法之公平公正待遇

国际投资法之公平公正待遇

法规范,当时的国际社会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投资,保护力度都是比较
弱的,程度也是相对较低的。时至今日,个人无论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
利在国际习惯法上均有了相当的发展。如果罔顾这些发展,将‘公平与
公正待遇’与‘充分的保护与安全’的含义仍囿于20世纪20年代时期外
国人人身安全保护的层面,显然没有说服力的。根据现代国际法的观点
义务。”
A
12Biblioteka 4透明度原则Metacled案的仲裁庭对透明度进行了定义:“应当保证投资者方 便的知悉条约项下的可能对其有影响的任何与发起、完成和成功经营 投资相关的法律要求。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不存在任何怀疑和不确定的 空间。”
A
13
5
不得有歧视性行为和专断措施
歧视性行为特指东道国非基于国籍而是基于其他因素对外国投资者 实行的差别待遇,诸如基于种族、性别实行的差别待遇,或者就同样的 情形采取不同的对待或就不同的情形采取同样的对待,以及专门针对 某人或某事采取行动等;专断措施是指东道国政府罔顾法治理念,独 断专行,缺乏合法 和合理的依据对待外国投资者。
国际投资法之公平公正待遇
A
1
一、公平公正的概念
1、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 英国、德国、中国是此种条约模式的践行者。例如2005年《英 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范本》第2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公民 或公司的投资在任何情况下,应对在其领域内的投资应获得公平 公正待遇。”
A
2
2、将公平公正视为国际法赋予投资者的权利
A
11
3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指东道国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在独立的法庭以公正听审
的机会,外国投资者在审理前应得到应有的信息以及东道国应可信地
处理涉及外国投资者的案件。美国2012年最新发布的《双边投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国家安全审查第五章信息报告第六章投资促进第七章投资保护第八章投诉协调处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本法。

第三条【投资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遵守国内法】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外资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享有国民待遇,但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目录制定程序】所制定的外国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以下简称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投资促进】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国投资促进政策,推动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八条【公开透明原则】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第十条【投资条约】国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缔结多双边、区域投资条约、公约、协定。

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本法所称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以下主体:(一)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四)国际组织。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什么是BOT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如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712、什么是外资法外资法是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的简称,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及限制措施等。

3、什么是征收险征收险,即东道国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

1934、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投资担保机构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向东道国政府求偿的权利。

312 5、什么是合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1196、什么是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7、什么是稳定条款是指一国通过合同,向外国私人投资方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府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

8、什么是国家行为原则国家行为原则(ActofStateDoctrine)一般是指:一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承认外国国家行为的效力。

9、什么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通常以自然资源的开发或公用事业的建设为目的的一种协议。

14310、什么是卡尔沃主义卡尔沃主义是指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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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季度报告两种)。
第37页/共60页
年度报告
所有外国投资均须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信息报告。 (1)经营状况信息,包括行业领域、主要产品或服务、进出口、用工情况、
纳税、研发等; (2)财务会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 (3)与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开展的投资和进出口贸易情况等; (4)在境内外涉及的重大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或刑事处罚以及投诉协
第14页/共60页
合作开发的形式
1、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依风险合同所进行的石油合作开发是合作开发 的一种典型方式。
2、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 3、PPP BOT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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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 PPP是指政府与私人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 础,建立的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
第2页/共60页
资本的国际性
资本作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只有在不断地运动中才能存在和 发展。
资本的本性要求其不受国家或民族疆域的局限,在一切可能的范围内 寻求最优配置,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同时得到更高的收益。
第3页/共60页
(二)国际投资的目的
福特汽车公司的汽车底盘和车身在法国生产,发动机在英国生产,轮胎和汽车用 玻璃在荷兰生产,车锁、方向盘、油箱及前轮在德国生产,输油管在挪威生产,传动皮带 在丹麦生产,散热器和供暖系统在奥地利生产,车轴和挡风玻璃在日本生产,迈速表在瑞 士生产,一般汽车用玻璃和汽缸在意大利生产,空气滤清器、电池和后视镜在西班牙生产, 汽车音响系统在加拿大生产,美国自己只生产后轮和雨刷,最后在英国的哈利伍德组装。
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资产,从而取得其控制权的交易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ຫໍສະໝຸດ 知识点02: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知识点03: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投资条约: 1966年10月生效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
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 1988年4月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
约》,又称《汉城公约》; WTO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
议》 简称为TRIMs协议。
知识点04: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
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以调整成员国之间和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私人
投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条约,如欧洲联盟的《马 斯特里赫特条约》; 以调整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私人投资关系为主 要内容的条约,如1970年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安 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规则》; 以促进和保护区域性国际组织成员国之间相互投 资为主要内容的条约,如1990年的《东南亚国家 联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法
第1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2节 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立法 第3节 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立法 第4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第5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6节 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7节 《华盛顿公约》ICSID体制 第8节 《汉城公约》和MIGA体制
第 1 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知识点05:双边投资条约
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第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第二,“投资保证协定”,由美国在战后首倡。
其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确认美国的海外投资保 险机构在有关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 海外投资者理赔后,享有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 位权。目前,美国已经与140多个国家之间签订 了此类协定。
知识点01:国际投资的种类 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既包括国际直接
投资,也包括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方式包括:在国外设立独资公

解读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法

解读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法

解读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法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旨在调整和规范跨国投资活动。

本文将解读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法,并探讨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发展国际投资法(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是一种国际法的分支领域,旨在保护和规范来自不同国家间的直接投资。

国际投资法主要通过国际投资协议来执行,如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s)和区域性投资协定(Regional Investment Treaty,RITs)。

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国投资活动不断增加,各国开始感受到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可预测性的重要性。

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也受到国际经济秩序调整的影响,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建立。

二、国际投资法的原则和规则国际投资法基于一系列重要原则和规则,旨在确保投资者和投资目标国之间的平衡和互利共赢。

1. 保障投资者权益国际投资法要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合同权和公平和公正待遇。

投资者享有合法保护和补偿的权利,对任何歧视性或非法行为有权进行救济。

2. 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国际投资法也承认国家的主权和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但国家在采取措施时要遵守国际法规定的标准,如必要性、非歧视性和公正程序等。

3.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法通过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投资纠纷。

这些机制包括国际仲裁和投资仲裁中心,旨在提供公正、高效和可执行的解决方案。

三、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和影响国际投资法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全球经济和国际投资活动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1. 促进投资流动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促进了跨国投资的流动。

通过提供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合理的投资环境,吸引了更多的国际资金流入不同国家和地区,促进了经济增长和发展。

2. 维护投资稳定国际投资法为投资者提供了预测性和稳定性的投资环境。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日本:通产省的企业局
第二种立法体制是以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
关系为代表。其特点是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 设置采用分离制,即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 别建制。 德国: 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 的部际委员会 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 司”
3、投保人
即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
的正副理事各一人组成; ②董事会,为执行机构,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 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 投票权; ③总裁,为日常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经主席提 名任命。
2、担保的险别
①货币汇兑险(汇兑、转移)
②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③违约险:用尽当地救济 ④战乱险:
3、投保条件

三、投资者母国:海外投资保险 制度
也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
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 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与本国投资 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后,若保险事故发生, 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 偿其损失,并且该保险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 的制度。
1、 运行机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汉城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 MIGA为世界银行下属分支机构,但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 宗旨
1、组织机构
三级: ①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指派
2)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成员国的国民
法人成为合格的投资者的条件: ① 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
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 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 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 商业基础上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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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WTO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1)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不适用与知识产权和服
务贸易。 (2)禁止: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 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禁 止与取消数量限制要求不符的TRIMS:贸易平衡 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国内销售要求。 2.《服务贸易总协定》——商业存在
第五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一、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二)投资保证协议 (三)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二、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一)从罗马条约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二)安第斯集团对待外资的共同规则 (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四)东盟投资协定 三、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一)制定国际投资法典的努力
辖,这是公约给予各缔约国的权利。但这种“通知”并不构成同意; “同意”必须是双方就某一具体争议做出的共同意思表示。但“通知” 对“同意”的作用是:“同意”应在“通知”的范围内进行。
C当事人各方一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
撤回其已经表示的同意。此外,某一缔约国的公共 机构或实体表示的同意,须经该缔约国批准,除非 该缔约国通知ICSID不需要此项批准。 “同意”具有以下的严格法律后果: A.ICSID管辖成为排他性救济。 B.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回或改变已同意提交ICSID 管辖的争议事项。 C.在一方拒绝参加仲裁时,实行缺席审理程序。 (3)客体条件: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 议。
第三节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三、保护 1.国有化及补偿 一般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国家可据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征收,但必须通 过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补偿。 2)关于外国投资原本和利润的汇出 一般实行外汇管制,但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汇出外 资原本和利润。 3)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 在强调当地法院管辖权的同时,允许将涉外投资 争端提交东道国境外的仲裁机构裁决,还可提交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
(二)联合国大会决议
1.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联合国上述各项决议中确立基本原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最基本行为规范。
这些规范性决议中所包含的关于国际资本跨国流动的一些基本行为准则, 也势必成为今后进一步建立世界性跨国投资法制的重要基石。
A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
ICSID调解或仲裁的义务。某一具体争端是否被ICSID管辖,还必须有缔 约国(争端国)与该项目的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同意,即书面明示将此争 端提交ICSID解决。
B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ICSID,它愿意或不愿意将某类争端提交ICSID管
(三)《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 197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跨国公司委员会,于 1982年完成了《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的草拟,并于 1990年提交联合国大会第45次会议。由于发达国家坚 持其立场,致在跨国公司待遇等问题上悬而未决,未 达成最后协议。 (四)《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世界银行集团制定了《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并于 1992年通过之后予以颁布。 《指南》只是一种指导方向的文件,不是一项有约束 力的条约,但其影响却不可否认。《指南》分五个部 分:规定了《指南》的适用范围;外国投资入境的批 准问题;外国投资的待遇,以“公正、平等”待遇为 基准,以国民待遇为补充;还规定了征收和补偿原则; 以及解决争端的途径。《指南》的上述规定对外国投 资者的保护是极其充分的。
二、保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特征——政府保险
(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 承保,不以营利而是以保护投 资为目的。 (2)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 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 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 件。
(3)保险范围,只限于政治 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
争险。 (4)保险任务,并非事后补 偿,而是防患于未然。(两国 间投资保证协定 为前提)
6.合格东道国 (1)发展中国家 (2)同意多边机构担保特定风险的国家 (3)经机构查明,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 保护的国家 7.代位求偿权 (1)投资者向MIGA求偿 (2)机构的代位权 对代位求偿权的承认,使得原属国家和外国投 资者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争端转化成 同是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即平 等主体之间)的争端。



7. ICSID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评述 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涉 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纠纷所引起的紧张关系,并 为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创造了条件。优点: (1)考虑到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 (2)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国际投资争议在原则上应服 从东道国国内管辖并受其法律调整。 (3)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中心管辖制度。 (4)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确立 了一套统一、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 (5)建立了简单、有力、又较合理的承认与执行裁决 的制度。
(二) 汉城公约 1. 概述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正式通过了《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于1988年生效。我国于1988年4月 批准加入了该公约。 2.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的法人地位 (1)缔结合同的能力: (2)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3)法律诉讼能力。 3.机构的资本和会员国资格 4.承保风险范围:公约规定机构承保几种非商业 风险,如货币转移险、战争和内乱险、违约险、征 收和类似措施险等
MIGA在促进外国私人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 : (1)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 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 (2)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 的投资。 (3)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 (4)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 治性解决。
对MIGA机制的几点评论 (1)MIGA体制源于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
1948年,各国就在已经拟定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哈瓦那宪章)中纳
入了具有国际投资法典性质的内容。 1949年,国际商会起草了《外国投资公正待遇法典》草案;1959年《阿部 斯/绍克罗斯外国投资公约草案》经合组织于1962年提出了一份《保护外国 人财产公约草案》以及1961年,哈佛《关于侵害外国人经济利益的国家责 任公约草案》这些草案都试图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极其充分的保护,却忽视 了东道国的主权权利,因此未能得到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同 意。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二、国际投资法体系示图:
资本输入国法制 外国投资法、外汇管理法、 涉外税法、合营企业法等 海外投资保险法及相关法规
国 际 投 资 法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出国法制
国际条约
双边投资条约
区域性多边条约
国际法规范
世界性多边条约 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国际惯例
第三节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又远高于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 (2)MIGA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 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 物; (3)妥协的结果之一,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 国家在一定程序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 担保问题上的主权;
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三节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第四节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
第五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 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二、国际投资的形式
1.国际信贷 2.发行国际债券 3.在国外设立外资企业 4.在国外设立合资经营企业 5.在国外设立合作经营企业
但是,《华盛顿公约》既是发达国家与发 展中国家相互矛盾的产物,又是相互妥协的 产物。为外国的“民”以申诉人身份到东道 国以外指控东道国的“官”提供了“国际立 法” 上的根据。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私人投 资者可基于《华盛顿公约》将本来属于东道 国管辖的争议转移至ICSID管辖,该公约为外 国投资者指控一个主权国家提供了国际法上 的依据。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同意在一定条件 下将本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 交付ICSID管辖,属于对本国的主权权力作出 必要的限制。
6.收购国外企业 7.国计技术转让 8.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9.其他 三、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以及我国利用外资 的现状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 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国内和国际关系 4.主体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致






一、管制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 3.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 4.对投资期限的限制; 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 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第三节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二、鼓励 1.待遇 各个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并不一致:有的“最惠国 待遇”、“国民待遇”还有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种 种本国国民所不能享有的优惠。 1)给予财政优惠 2)税收优惠 3)关税减免 4)其他优惠
3.ICSID及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 在各缔约国领土内,ICSID的官员及其雇员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享有公 约规定的特权与豁纯。ICSID的档案无论存放在何处,均不可侵犯。 ICSID及其财产收入以及公约许可的业务活动和交易应豁免于税捐和关 税。 4. ICSID的管辖权 将案件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必须同时具备三方面的要件: (1)主体条件 : 争议一方须是缔约国国家,他方是另一缔约国国民。 (2)主观要件:当事双方同意
第四节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一.鼓励 (一)信贷优惠 (二)避免双重征税 (三)其他援助——发达国家为帮助本国资本向外扩张, 谋求更大利益,政府制定鼓励、促进和保护本国海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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