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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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叉车买卖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上海签订时间:2013年月日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买卖合同如下: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合计人民币金额(小写):(大写):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的出厂技术标准(甲方享有因技术原因保留变更规格或技术参数的权利)。
第三条质保期: 12个月或 500 工作小时,以先到时间为准(保证范围及注意事项,详见合格证内页)。质保期内正常操作下零件损坏,甲方免费更换;乙方不能因此要求解除合同或更换整台设备。
第四条随机必备品、配件及工具数量:操作手册、零件手册、工具箱、合格证各一套、钥匙两把。
第五条发货地点:青岛台励福;货物到达地点:客户上海工厂。运输方式:裸装、陆运。交货期:收到定金柒天。运费承担: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变更货物到达地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货款结算:(一)本合同定金元,由乙方在签定合同时付给甲方。
(二)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承兑汇票;□电汇。
(三)付款时间(货到款清的,):余款货到验收合格后壹次性支付
乙方延迟付款的,则每天承担合同价0.3%的违约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以本合同标的物质量抗辩付款义务的,须有国家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方可向甲方行使抗辩权。
第七条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共同检查货物是否错漏、缺件,损伤。如经检查无误,买方必须盖章签收货物;如无故不签收,卖方有权选择将货物留置或者取回,留置所产生的费用、送货费(如果是卖方支付)及取回的费用等均由买方承担,并且所付定金不予退回。
第八条标的物所有权:自全额货款付清后转移,乙方未付清货款前,标的物之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收回该货物的权利由甲方享有,乙方不能以全额货款未付清主张解除合同,要求甲方收回货物。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乙方承担。交付以签收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协商解除或者法定解除。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商定以下列第 1 方式主张己方的权利:(一)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两页。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为规定制式文本,未经双方于修改处加盖公章确认,均为无效合同。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约定事项须仅列此处,且双方均需盖章确认,缺一方盖章视为无效):。(如无约定事项,或者约定事项不能写满以上空格,请在空白处划斜线。此处为合同结尾,以下再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