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导言:人类遗传资源是指携带人类遗传信息的任何物质,包括遗传材料、数据和知识等。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和管理人类遗传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制定目的、管理原则、管理范围、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定目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公正分享。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保障人类共同利益。
二、管理原则1. 公平正义原则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应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确保所有参与方在资源的获取、利用和分享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不歧视任何个体或团体,不侵犯他们的权益。
2. 生态保护原则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应考虑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在进行资源提取和利用时,应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损害,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3. 合法合规原则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应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和相关伦理规范。
禁止非法获取和非法使用遗传资源,保护知识产权和文化传统。
三、管理范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遗传资源获取、利用和分享。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野生植物和动物的遗传资源对于野生植物和动物的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应规范采集、保存、利用和分享等环节。
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2. 人体遗传资源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使用人体遗传资源时,管理办法应确保知情同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尊严。
合法合规地获取、保存和利用人体遗传资源,严禁商业买卖。
3. 数据和知识资源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还应针对数据和知识资源的获取和分享进行管理。
保护数据隐私,促进科学交流与共享,防止知识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四、管理措施1. 制定资源获取准则制定资源获取准则,规范遗传资源的采集、保存和共享等过程。
确保获取过程公正、透明,防止滥用和非法流失。
2. 建立公共数据库建立公共数据库,记录和管理遗传资源的相关信息。
通过网络平台,促进遗传资源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前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
例》实施前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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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前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为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连续性,顺利平稳地完成新老申报程序的过渡,现通知如下:
对于2019年6月28日17时前收到纸质材料的申请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仍按照《暂行办法》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受理、办理;2019年6月28日17时以后收到的申请项目,将按照《条例》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受理、办理。
特此通知。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结束——。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这个听起来有些高深莫测的词汇,实际上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它不仅关乎着我们的健康和疾病防治,还在生命科学研究、医药研发等众多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类遗传资源。
简单来说,它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比如血液、组织、细胞等,是我们身体的一部分;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则是通过检测、分析这些材料所获得的数据,比如基因序列、疾病特征等。
这些资源对于揭示生命的奥秘、研发新的疾病治疗方法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那么,为什么要对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管理呢?这是因为它涉及到诸多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保护个人的隐私和权益至关重要。
如果这些资源被不当获取或使用,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甚至被用于不道德或非法的目的。
另一方面,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人类遗传资源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
如果被其他国家或组织恶意获取和利用,可能会对我国的生物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规范。
对于采集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采集的目的合法、正当,并且充分告知参与者相关的风险和权益。
采集过程中,也要遵循伦理原则和技术规范,保障参与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保藏人类遗传资源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
保藏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并且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资源的安全、准确和可追溯。
同时,对于保藏的资源的使用,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在利用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和开发时,必须遵循合法、合规、有益的原则。
研究项目需要经过伦理审查和科学评估,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所获得的成果,也要按照规定进行分享和利益分配,保障参与者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听起来似乎很专业、很遥远,但实际上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简单来说,人类遗传资源包括我们身体内的细胞、组织、器官、血液、基因等,这些都是生命的密码,蕴含着关于人类健康、疾病、进化等重要的信息。
而对于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更是关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为什么要对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管理呢?首先,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如果人类遗传资源被不当获取、利用或者流失到国外,可能会被用于研发针对我国人口的生物武器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用途。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在当今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保护国家的生物安全至关重要。
其次,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利用有助于推动医学的进步,开发新的药物和治疗方法,从而造福广大患者。
但是,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滥用、不公平分配,或者研究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可靠,最终损害公众的健康利益。
再者,对于个人来说,人类遗传资源包含着个人的隐私信息,如基因序列等。
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或者未经授权使用,可能会对个人的就业、保险、婚姻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引发歧视。
为了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明确了人类遗传资源的定义和范畴,规定了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审批流程和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采集人类遗传资源方面,必须遵循合法、知情同意、最小化等原则。
也就是说,采集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采集者要向被采集者充分告知采集的目的、用途、风险等信息,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同时,采集的范围和数量也要控制在合理的最小限度内,避免对被采集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保藏人类遗传资源同样有着严格的要求。
保藏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遗传资源的质量和安全。
而且,保藏的资源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对外提供。
对于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8.12.08•【文号】•【施行日期】1998.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卫生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由科技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
为正确有效地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卫生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单位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2.各地方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研究、汇总登记,并将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情况,于1999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3.各地方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在《办法》发布施行前已进行但尚未完成的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国际合作项目(包括在境内执行的中外合作项目,下同)进行一次调查登记,填写正在进行的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情况简表一式2份,于1999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4.办理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国际合作项目,要由中方合作单位按《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包括a.申请书一式16份;b.拟采集的人类遗传材料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一式16份;c.合同文本草案一式16份。
经地方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5.对已经进行但尚未完成的国际合作项目,要按照《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一式16份、人类遗传材料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合同文本或协议各16份),补办报批手续。
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001]
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001]___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了保护和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促进我院涉及人体生物标本的科研更好、更有效、更健康的发展,规范我院临床和科研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促使我院涉及到人体生物标本的科研在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下更好、更有效、更健康的发展,规范我院临床和科研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的管理以及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因临床或者科研需要所涉及的人体器官、组织、细胞、血液、DNA、RNA、人工构建的含人类遗传物质的载体以及临床检验标本等生物、遗传材料及相关的储存于任何介质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储存信息资料的介质包括纸质、塑料软片、摄影感光片、磁带、软盘、硬盘以及可以记录信息的其他媒介体。
第四条:___所有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我院对开展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活动实行批准申报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第六条: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密级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我院对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统一审批制度。
第八条:我院成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
管理委员会成立办公室,设置在我院科技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在我院党政领导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技部)行使以下职责:负责起草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二)和有关的实施细则、文件,经批准后发布施行,协调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5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
前款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
科技部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相关组织,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技术评审,以及人类遗传资源备案、事先报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以下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下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一)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二)职权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三)根据科技部委托,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监管力量,配备行政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科技部聘请生命科学与技术、医药、卫生、伦理、法律、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七条科技部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与监督,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规范化和信息公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具有遗传特征的人类物质,包括DNA、细胞、组织和器官等。
为了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独特性、公平合理使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背景、目的、原则和机制。
背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在遗传资源研究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为了防止人类遗传资源遭受不公正的利用和掠夺,各国纷纷制定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这些办法旨在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促进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
目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独特性和多样性,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同时促进科学研究和创新发展。
通过合理管理,人类遗传资源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发展需求,促进全球合作和共享利益。
原则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中,一些重要的原则被广泛应用。
首先是公正与平等原则,即所有参与者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以及公正分配和利用遗传资源的权利。
其次是可持续性原则,即在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时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确保资源的长期可用性。
第三是透明度原则,即管理体系应该透明、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机制为了实现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管理,一些机制被采用。
首先是建立遗传资源数据库,用于收集、保存和管理遗传资源的相关信息。
其次是制定许可证和合同机制,通过授权或许可的方式,确保合理的遗传资源利用和分享。
此外,还需要建立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结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独特性和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不仅可以推动科学研究的进步,还可以促进全球合作和共享利益。
同时,遵循公正、平等、可持续、透明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最终实现人类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管理人类遗传管理是指对人类基因组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门跨学科综合性科学,旨在维护和提升人类的健康和福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度重视人类遗传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和促进相关工作的进行。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明确了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管理措施。
根据该法规,人类遗传资源必须依法管理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采集、保存、交易或者利用遗传资源。
这一法规的出台不仅保护了人类遗传资源的合法权益,也为相关研究和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在人类遗传与生殖领域,中国实施了严格的管理政策。
根据《计划生育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进行严格管理,保护相关个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中国还对遗传咨询、遗传测试等相关服务提供专项管理和规范,确保相关工作符合伦理和法律的要求。
再次,中国积极推动人类基因组计划,促进相关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发展。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致力于研究人类基因组的组成、功能和变异规律,为人类遗传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还投资建设了大规模人类基因组数据库,提供相关数据资源供全球科研机构和个人使用。
另外,中国加强了人类遗传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成立了专门的人类遗传管理机构和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相关工作是否符合伦理和法律的要求,保障相关研究和应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通过严格的监管和评估,中国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人类遗传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修订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法规。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人类遗传管理方面,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政策和法规,积极推动相关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发展,并加强了监督和评估工作。
这些举措有助于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合法权益,推动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和应用,促进人类健康和福祉的提升。
基因检测国家政策法规
基因检测国家政策法规
基因检测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同时也受到了国家政策法规的关注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关于基因检测的国家政策法规:
1.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促进人类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而制定。
它规定了对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活动的管理措施,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工作,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它规定了伦理审查的原则、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为了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而制定。
它提出了建立多元综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加强全行业、全流程监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上是关于基因检测的一些国家政策法规,它们的制定和实施为基因检测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
口、出境行政许可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科办社[2015]46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15.08.24
【实施日期】2015.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行政许可的通知
(国科办社〔201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1998年来,科技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发办〔1998〕36号),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批。
2015年,为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保障我国人类遗传
1 / 1。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包括人类组织、细胞、DNA、血液、胚胎等在内的人类生物学物质,以及与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文化表达和其它有关信息等。
由于其特殊性质,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办法非常重要,旨在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独特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管理范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利用、保存和共享等环节。
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得以有效推进。
二、资源收集与保存1. 资源收集:任何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都应遵循伦理原则和法律法规,确保被收集者的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同时,还需尊重不同族群和社群的习俗和文化背景,避免文化冲突和种族歧视的发生。
2. 资源保存:人类遗传资源保存应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确保资源的长期保存和可再利用性。
保存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资源标签、基本信息登记、样本库存等,以确保资源管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资源利用与分享1. 资源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道德和伦理规范,不得用于非法目的或侵犯他人权益。
研究机构和个人应遵循诚实、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开展科学研究,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的理解和应用。
2. 资源分享:人类遗传资源的分享应按照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进行。
资源分享可以通过双边合作、多边合作、公共资源库等方式进行,并应确保分享机制的透明和公正,以促进资源利用的广泛性和可持续性。
四、管理机构与责任1. 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和管理进程。
2. 责任与义务:研究机构和个人应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充分了解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资源的合法、规范和可持续利用。
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和追责。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间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应加强合作与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面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挑战和机遇。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而制定的法规。
随着科技和生物医学的快速发展,人类遗传资源在医学研究、药物开发、农业改良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防止滥用和不当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政策。
一、遗传资源的定义和特点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存在于人体组织、细胞、DNA等形式中的具有遗传信息的物质。
遗传资源具有以下特点:1. 大量性:人类遗传资源庞大而多样化,涉及到各个种族和族群之间的遗传差异。
2. 保密性:人类遗传资源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需要加强保护。
3. 伦理性:人类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在道德和伦理上需要严格遵循原则。
二、遗传资源的管理原则1. 公平和合理利益分享原则:遗传资源的获取、利用和分享应当公平和合理,避免不合理的剥削。
2. 自主决定权原则:任何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都应得到来自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并且尊重其自主决定权。
3. 资源合作原则: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共同保护和管理遗传资源。
三、保护遗传资源的措施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措施:1. 立法和政策制定:各国制定法规和政策,明确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2. 建立注册和审查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对遗传资源进行注册和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的使用。
3. 知情同意和授权手续:确保任何对个体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都得到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和合法授权。
4. 数据共享和合作机制:促进各国之间遗传资源的共享和合作,加强科学研究和研发能力。
五、结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遗传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明确的原则和措施,可以避免遗传资源的滥用和剥削,促进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
同时,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享也将推动遗传资源的全球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注:本文为虚拟文章,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5.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采集、保藏器官、组织、细胞等人体物质及开展相关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具体办法。
第六条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一、引言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包括遗传物质及其相关的知识、信息和技术在内的人类所拥有的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遗传资源。
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又可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类福祉。
因此,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背景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愈发突出。
然而,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可能导致遗传资源的枯竭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全面、协调的管理机制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人类遗传资源。
三、主要内容3.1 人类遗传资源的范围根据国际相关规定,人类遗传资源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类血液、细胞、组织、DNA样本、种子、植物和微生物等。
3.2 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原则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和公正:遗传资源的获取、利用和分享应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共享利益。
- 可持续利用: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应考虑资源的可持续性,合理保护和管理遗传资源。
- 保护传统知识:在利用遗传资源的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相关传统知识和文化。
- 合作与协商:国际间应加强合作与协商,建立合作框架,共同管理和保护人类遗传资源。
3.3 人类遗传资源的获取与利用- 获取:任何个人或组织在获取人类遗传资源前,应获得相关授权,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 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用应符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需要,并确保不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 合作研究:国内外各方应积极开展合作研究,共享科研成果,并确保利益的公平分配。
3.4 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机构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人类遗传资源,建议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
该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 监督和管理人类遗传资源的获取、利用和分享。
- 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 促进国内外合作与协商,建立合作网络。
- 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四、实施与监督4.1 实施措施为了有效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办法,以下措施可供参考:-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确保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是指人体组织、细胞和遗传物质,是人类对健康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宝贵资源。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并维护人类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普遍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本文将从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和机构层面三个方面,介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一、国际层面的1. 国际公约: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国际公约来管理人类遗传资源。
其中最重要的有《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人类基因组项目及相关健康研究的国际声明》等。
2. 跨国合作机制:建立跨国合作机制,通过共同研究、共享信息和资源,促进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例如,成立国际遗传资源银行和数据库,建立遗传资源共享平台等。
二、国家层面的1. 立法保护:各国制定法律法规,明确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范围、管理权限和责任。
例如,明确合法获取和使用人类遗传资源的程序,禁止非法买卖和垄断行为等。
2. 采集和保存:建立遗传资源库,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存和管理工作。
这些库应遵循科学伦理原则,确保采集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3. 出口和使用管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口和使用进行严格控制,防止非法流失和滥用。
国家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审批程序,对涉及敏感遗传资源的出口和使用进行审查和管理。
三、机构层面的1. 伦理审查:建立伦理委员会或伦理审查机构,负责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使用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
目的是确保研究过程符合伦理原则,保护个体隐私和权益。
2. 档案管理:建立详细的档案系统,记录人类遗传资源的来源、保存情况、使用情况等信息。
要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便于追踪和管理遗传资源的去向。
3. 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其他机构共享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和科研成果。
通过与国际合作伙伴的交流,不仅能够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也能够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国际标准化和规范化。
综上所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涉及国际、国家和机构层面的管理措施。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立法保护和机构建设等综合手段,才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促进人类健康和科学研究的持续发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获取、利用和分享,以促进科学研究、医学进步和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办法适用于对人类遗传资源进行调查、采集、保存、分析、利用和传递的各个环节。
一、概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类遗传信息的样品、数据库和文献等。
其获取、利用和分享应当符合伦理原则、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准则的规定。
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和可持续的原则。
二、资源获取1. 人类遗传资源的获取应当经过被调查人或样本提供者的知情同意,并应当告知他们获取资源的目的、用途以及可行的风险和利益。
2. 对于无力表达同意意愿的人类遗传资源,需要尊重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的利益,取得相关授权后方可进行资源的获取。
三、资源利用1. 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以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可以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医学临床研究、药物开发和评估等领域。
2. 在进行资源利用时,应当遵循合理、透明和公正的原则,并尽量确保遗传资源的整体利益。
四、资源保存和共享1. 人类遗传资源的保存应当采取恰当的技术手段,保障资源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资源的共享应当遵循开放、互惠和公平的原则,鼓励科学研究机构和相关利益方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合作。
五、伦理审查1. 对于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项目,应当进行伦理审查,确保研究过程和结果符合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
2. 伦理审查机构应当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和独立性,并应当对研究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责任和监督1. 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将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权益。
2.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遗传资源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语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管理对于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类健康的提升起着重要作用。
只有依法合规、科学公正地管理遗传资源,我们才能更好地探索人类遗传信息的奥秘,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造福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的态度也日趋重视,并发现其中包含着丰富的科学研究价值。
由于人类遗传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国家必须加大相关管理力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维护其正常发展和长期正常使用。
2018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和完善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从体系完善、保护我国遗传资源、规范研究使用和外部合作出发,强调国家要建立健全保护我国遗传资源机制,建设公共遗传资源数据库,推进遗传资源合法流转,制定完善遗传资源管理制度,明确研究遗传资源的使用和授权,加强外来遗传资源的审查和管理,规范外部合作,确保我国遗传资源的安全。
首先,为了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保护我国遗传资源的机制,建立公共遗传资源数据库,明确相关用途限制,实施相关安全管理措施,改进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落实我国遗传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其次,《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也强调要规范研究使用和合法流转。
具体来说,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明确用途限制,实施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及资金运用的有效利用,完善研究人才的开展、管理和安全保护,促进研究进展。
此外,还要加强遗传资源的流转管理,强调要完善有关申请、审核、使用和管理制度,落实严格的流转操作规程,并实施节约性原则、跟踪性原则及保护性原则,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遗传资源安全流转。
再次,《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外部合作的管理。
为此,要规范外部合作的流程和管理,明确外部合作的内容,加强企业外部合作的审核,规范多方参与的报酬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纠纷和争议,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外部合作的顺利开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规范使用,也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加强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与遗传资源保护机制的结合,有效控制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为全面保护我国遗传资源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这个看似遥远而神秘的概念,其实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它不仅关乎着人类的健康和医学的进步,也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伦理等诸多重要方面。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类遗传资源。
简单来说,它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比如血液、组织、细胞等,是直接从人体获取的物质;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则是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分析和研究得出的数据、图像、结果等。
这些资源对于医学研究、疾病诊断和治疗、药物研发等领域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然而,在利用这些资源的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资源的流失可能导致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失去优势;不当的开发和利用可能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甚至可能被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明确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要求。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
这意味着,在采集、保藏、利用和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的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确保资源不被非法获取、滥用或泄露。
在采集人类遗传资源时,必须遵循合法、知情同意和最小化的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知情同意则要求在采集前,充分告知提供者有关采集的目的、用途、风险等信息,并获得其书面同意;最小化原则是指采集的资源应仅限于研究所需的最小范围,避免过度采集。
保藏人类遗传资源也有严格的规定。
保藏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包括设施设备、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等。
同时,保藏的资源必须有明确的来源和使用目的,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备案。
对于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用,管理办法强调要以促进科技创新和人类健康为目的。
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和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案,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
在利用过程中,要确保资源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不得损害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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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5年12月26日来源:科技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加强人类基因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凡从事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研究、开发、买卖、出口、出境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发现和持有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第五条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联合成立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暂设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务院科学技术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起草有关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经批准后发布施行,协调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二)负责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登记和管理;
(三)组织审核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受理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的申请,办理出口、出境证明;
(五)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拟定研究规划,协助审核国际合作项目,进行有关的技术评估和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须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中央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的单位报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在审查国际合作项目申请时,应当征询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地的地方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办法施行前已进行但尚未完成的国际合作项目须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办理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须填写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材料;
(二)合同文本草案;
(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提出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缺乏明确的工作目的和方向;
(二)外方合作单位无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优势;
(三)中方合作单位不具备合作研究的基础和条件;
(四)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的安排不合理、不明确;
(五)工作范围过宽,合作期限过长;
(六)无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材料;
(七)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重要人类遗传资源严格控制出口、出境和对外提供。
已审核批准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列出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计划的,需填写申报表,直接由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出口、出境证明。
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须填写申报表,经地方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核发出口、出境证明。
第十五条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国际合作项目和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出口、出境申请每季度审理一次。
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核发批准文件,办理出口、出境证明,并注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相对应的编码;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批准;对于申请文件不完备的,退回补正,补正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出口、出境证明予以放行。
第四章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我国境内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及其数据、资料、样本等,我国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专属持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
获得上述信息的外方合作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申请专利或以其他形式向他人披露。
第十八条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明确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中外机构就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其知识产权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合作研究开发成果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双方可根据协议共同实施或分别在本国境内实施该项专利,但向第三方转让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二)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其他科技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享办法由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约定。
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向第三方转让须经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发现和报告重要遗传家系和资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揭发违法行为的,给于奖励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我国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的,由海关没收其携带、邮寄、运输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向外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没收所提供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境)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收集、买卖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没收其所持有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私自携带、邮寄、运输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的,由海关没收其携带、邮寄、运输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核的专家负有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的责任。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技术秘密泄漏或人类遗传资源流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队系统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的实施细则,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武警部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