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林业森林经营单位中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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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林业森林经营单位中开展森林防火应急
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吉林防[2012]3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02.03
【实施日期】2012.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林业森林经营单位中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吉林防〔2012〕30号)
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发〔2009〕32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吉政办明电〔2011〕106号)文件的精神,全面提升林业森林经营单位应急处置危险性森林火灾的能力,确保快速、高效扑救森林火灾,省厅要求各森林经营单位全面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林业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全
省森林防火应急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有效提高各单位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新特点、面临的新形势,加强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组织领导,确保按期、按标准完成。
二、准确把握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标准。在分析全省近10年森林火灾发生状态以及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所承担森林防火任务量的基础上,参照《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吉政办明电〔2011〕106号),省厅对不同森林火险区域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防火资金和物资储备分别制定出相应的标准(见附件)。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在储备方案编制、储备计划执行中,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不打折扣,为有序、有效、完成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质储备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明确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程序。各单位要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储备使用、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出使用等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量的按期完成储备任务,切实达到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规范开展、规范管理、规范使用。
四、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将开展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机关职能部门和具体人。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总体工作范畴内,逐级签订责任状、实施阶段检查讲评并列为评先奖优的主要条件。要加强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管理,按相关规定实施奖罚;各市(州)林业局及时将完成情况报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给与支持性的奖励及表彰。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等影响此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或由此造成各类损失及社会影响的,一律按《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
部、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实行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问责制的通知》(吉森防〔2011〕7号)相关规定查处。
附件:吉林省林业森林经营单位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及物资储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