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 有限公司股东章程通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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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签订地:*****************
(年月日,第1版)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与联合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依法登记,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以任职书为准)。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
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明代表股东相关权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会进行决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第二条股东会会议根据公司法前提下,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行召集。
第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贰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组织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四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事务,由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经理级以下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八)执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总经理可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重选。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执行董事、高级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机关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及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额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