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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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
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
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
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
200多各个来自不同族裔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候选人等待入选。
行贿受贿的可能几乎到了零。
美国法律其中一个重要的观念是陪审团制度,也是属於普通法传统,在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修订案里列明人民涉及刑事案时有权要求一个陪审团的审讯 凡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人,有义务免费担当陪审员一职。
移民美国的人,对此要有一定认识。
陪审团在西方社会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希腊的城邦时期,陪审团制度经已确立和流行。
在阿里斯多德的名著《希腊宪法》中所述及的陪审团,与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十分相似,这实在使现代人十分惊奇。
当时希腊还没有审讯律师,人民是自我代表的,陪审员也是普通市民,可以说是真正的人民法庭。
当时一件案的陪审团由二百至三百个陪审员组成;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审判团,就是由五百零一个陪审员所组成,结果多数陪审员判他有罪。
开审前每个陪审员都分得两个小金属牌,一个铸著「有罪」,另一个「无罪」。
当控辩双方提出证据后,陪审员就作出自己的判断,把其中一个金属牌放进一个罐里,最后点算金属牌来决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
今日美国的陪审团定为十二人,这是英国在一一六六年英皇亨利二世时所开始,而在一三六七年正式确立的。
陪审员都是普通市民,他们要宣誓以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听审,由法官主持和作有关法律上的指导,然后集体作出裁决。
刑事案和民事案的陪审制度大致相同,但判决的标准则有所分别。
在刑事案方面,按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unanimousdecision),方能裁决。
(俄勒岗州的刑事案,十对二即可裁决。
)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
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岗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
刑事和民事陪审制度的另一分别,是民事案的陪审员往往要对案中个别的问题分别作出裁决,英文叫做「特别的裁决」(Specialverdict),例如案中某一事项判被告向原告赔偿,在另一事项上可能判决部分赔偿或毋须赔偿。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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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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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姓名:李隽婕学号:32012090015班级:财政税务学院财政班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
而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一)陪审员的产生1 、适用主体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以下原因,否则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1)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或不会说英语(2)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3)被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
2 、挑选的具体程序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
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在庭选过程中,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
(二)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
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的座位顺代表其身份。
(三)陪审团的工作1、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只是听众的角色。
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2、指示。
庭审结束后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3、评议。
之后陪审员被送至秘密的评议室,依据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就案件事实作评议。
4、裁决。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
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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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之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确保了被告的公正审判和证据的合法性。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并发表判决。
下面将在1200字以上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国的陪审制度保障了被告的公正审判。
陪审团由十二名公民组成,他们是由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择的。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利益,能够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
陪审团的成员被要求完全中立,不能有偏见或对案件有任何倾向。
这样的设定使得陪审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被告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其次,陪审制度还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法官和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律师会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了庭审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有助于司法系统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到司法决定中。
这种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认可。
公民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司法过程,对司法决策更加了解和信任。
这种参与和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然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陪审制度的费用过高,给法院和被告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由于陪审制度涉及到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他们的费用和酬劳等问题,导致庭审的开销很高。
这部分费用需要由被告或者庭审双方承担,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过长,导致了案件的延误和庭审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保障被告公正审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美国的刑事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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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1-03-29 16:17:02美国的刑事陪审制度郭士辉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大、小陪审团制度。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案受审。
”美国联邦和半数的州规定对重罪起诉必须经大陪审团决定。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定:“大陪审团由16至23人组成。
”大陪审团成员一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劾案之外,均应由陪审团作出……”,第6条的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应有权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
根据普通法规则,对于判处六个月以下监禁的轻罪,不需要由陪审团来审判,《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5条允许被告人在法庭批准和政府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仅仅由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
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陪审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选定陪审团。
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陪审团中的成员叫陪审员。
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
此外,在美国传统的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职务的还有以下人员: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
联邦法院和多数的州法院均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原始或初步名单。
选定陪审团是一个繁琐费时的程序,从候选的陪审员名单中挑选出12名预备陪审员,然后要经过所谓“讲明真相”的程序,接受法官或双方律师的询问。
为了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诉讼双方有权申请陪审员回避。
对陪审员提出回避,美国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
前者指双方律师不必说明理由,直接拒绝某人担任陪审员。
对此有次数上的限制,具体因案件性质而异。
美国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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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简介作者: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1、美国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原因美国人之所以推崇陪审团制度,主要有几个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一般而言,真正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人踏上美洲大陆,自然而然地将其所熟悉的法律制度带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便开始生根发展。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比较强。
美国人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允许一个独立的陪审团参加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可以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同时,美国人认为由于陪审团要反映社会的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这就令他们感到自己通过代表参与到了法律制度的运作之中。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认为所有人在这个制度中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将同样接受陪审团的评判。
2、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实施(1)选拔陪审员。
一般来说,陪审员是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口中挑选的,尽可能代表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人群。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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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美国的陪审制度美国是至今仍同时实行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制度的国家。
大陪审团的职能是审查案件是否必须提出起诉,即负责审查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裁断。
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
大陪审团的活动是秘密的,小陪审团的活动在法庭上是公开的,大陪审团作出决定要求过半数即可,小陪审团作出决定通常要求一致同意。
大陪审团在任期内可以审查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团。
(一)大陪审团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受审。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应不少于16人,也不应多于23人。
”陪审团一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
大陪审团由法庭召集,对检察官提交的公诉书草案展开调查,讯问嫌疑人、证人,调查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然后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
大陪审团过半数成员认为检察官列举的情况同自己所调查的情况足以构成控告嫌疑人犯有某罪,大陪审团就批准起诉书,并发给承办的法院;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控告的证据不足,就宣告起诉书不成立,释放在押的嫌疑人;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构成按重罪起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轻微罪行,则指令检察员以告发书形式向主管法院起诉。
(二)小陪审团美国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少数则规定由6人组成即可。
美国法律规定,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言词审理原则),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
为保证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审判,诉讼双方有权对陪审员申请回避。
回避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
前者指双方律师可以不必说明理由,拒绝或阻止某人充任陪审员。
后者则必须说明理由。
是否允许,由法庭决定。
在美国对无因回避有限制,并因案件类型而异。
如被指控死罪者,每一方有权提20次;被指控不超过一年监禁或罚金的,每一方有权提3次。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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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也来到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所以《马萨诸塞自由纲领》的条文可以视作是《小爸爸》里文章选择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初步依据。
但后来美国的联邦宪法中有更多的关于陪审团设立的条文规定: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美国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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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发展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的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现代现代之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
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
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
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
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
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
问题尽管如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存在较多问题。
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
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出现了辩诉交易的现象,陪审制度也常常被诟病影响了司法效率等问题,以致于理论上、实务上开始对陪审团制度的存废展开争论。
[1]陪审员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bfbdf2831126edb6e1a1008.png)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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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获得柏林电影节金熊奖的电影《十二怒汉》,讲述的是一个有关美国陪审团的故事。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由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组成。
大陪审团的职责是根据其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小陪审团主要负责判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及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这个影片中的反映的是小陪审团制度。
在美围,年满2l周岁的合法公民都有机会担任陪审员。
在确定陪审团候选人时,根据选民登记手册、电话簿、汽车号码牌等信息,法官的助理秘书随即抽取出候选人名单。
接下来由法官与双方律师选出陪审员与若干候补陪审员。
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会以书面形式向陪审员介绍注意事项,众多的注意事项旨在保障陪审员可以在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判。
米勒奇法官曾说过:“我在开庭前会对他们说,我知道大家没有受过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你们需要做的,就是依据自己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相对优点及其对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意义1、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开美国陪审制度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警-察、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会搜集和甄别证据,最终,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分工泾渭分明。
这种制度设计,恰恰在于排除了陪审员的法律。
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
而对于事实的认定,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凭借基本的逻辑、经验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断的。
美国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在西方尤其是英美国家,在诉讼中通常实行当事人主义,强调法院中立,注重当事人的作用,同时为防止司法偏执和专横,而设置两种对立和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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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也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陪审团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进入20世纪以来,尽管陪审团制度一些固有的弊端不断显现,但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制教育等仍具有重要意义,相对而言,我国的陪审制度却不尽人意,因此,借鉴美国陪审制度的优势来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必要之举;一、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共同点1、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为了使公民有效的行使一部分权利从而防止法官的独断专行,以此来达到司法正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参与案件审理也是想让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从这一角度来讲,中美的陪审制度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处;2、作为二者制度设计基础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础理念是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公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为了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将社会公众引入司法行使过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理念也是一致的;二、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同点1、历史起源与发展的差异;我国古代没有陪审制,陪审制度并非中国原生,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在其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但在法律实践中没有施行;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但在实践中也没有施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颁布的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没有在全国实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做法,陪审团以参审的方式进行陪审,直到现在;由此可见,中国的陪审制度相比美国的陪审制度,缺少一脉相承的制度演进过程,从而造成了陪审理念和共同意识的缺乏;2、陪审团制度文化基础;我国陪审制度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国缺少陪审制度的文化基础,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形成了森严的等级制度和礼法文化传统,不可能注重人权,也就不可能使民众形成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这本身就使中国缺乏了陪审制度的精神寄托;3、从功能上来说,我国的陪审员在理论上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既包括事实审又包括法律审,但在实践中,陪审员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不能进行独立思考,容易追随审判员的观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审判长长期由职业法官担任,而法庭审理又是在其主持下进行的,因此,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成员,主要职责是被动的“听”;陪审员虽然作为合议庭的成员参加庭审,但其职责与职业法官并不相同,陪审员不能把社会的道德、习惯、经验、伦理渗透到案件中去,不能发挥其作用;三、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借鉴意义首先,严格限制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范围;在法律专业化趋势日趋严重的今天,只有严格限定陪审员参与的范围,人民陪审员制度才有存在的意义,不至于只流于形式;其次,应当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判决权威性;在美国,陪审员是得到法庭尊重的,在我国,由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中一审、二审程序应严格的区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二审法官不得重新认定案件事实,以此来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审作出判决的权威性; 再次,应当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话语权,排除法官的不当压力;美国坚持认为人民才是最终的审判者,陪审团的评议是秘密进行的,不受法官的影响,在我国,只有确保陪审员自己的意志独立,不受法官干扰,才能保证人民陪审制度设计目的的实现; 最后,应当强化审判制度对公民民主、自由的保护,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功能;美国陪审团制度具有对公民民主、自由保护的功能,反思我国的司法审判,公信力缺失,甚至严重危及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有些判决还有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因此,我们在改革司法制度时,必须注重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美国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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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的产生*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两百多年前,美国的开国先父在制定宪法时补充了《权利法案》,以保障普通公民的权利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有关陪审团的规定在宪法中出现了三次。
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除非大陪审团提出公诉,否则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誉罪的审判;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以上说的是涉及美国联邦法律的案件,因此要由联邦陪审团审理。
美国法律包括联邦和州两套系统,如果是涉及州法律的案件,由各州根据各州宪法,组成自己的陪审团审理。
大多数州给予刑事案件的被告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对于某些民事诉讼,各州给予原告和被告双方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但无论是在联邦法庭,还是在各州法庭,被告都有权放弃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而要求由法庭审理。
美国的陪审团可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则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陪审员的挑选过程*那么,什么人可以做陪审员呢?华盛顿特区高等法院的资深法官迈兹说:“根据美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被传唤到庭的陪审员人选应该具有代表性,以体现法庭所在社区人口状况。
也就是说,法庭在从任何一天被传唤到庭的公民中挑选陪审员时,要使其反映当地人种的组成、经济状况的差距以及种族的不同。
因此,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全国各地的法庭和行政人员要采取特别的措施,确保被传唤的人包括最广泛的人群,从18岁的年轻人到老年人,人选应有尽有。
”为防止歧视,法庭要确保这些人以随机抽样的形式挑选,只要没有犯罪前科,精神正常并有能力断案的成年人,都可接受挑选。
公民一旦接到传唤,就必须到场,因为这是美国法律规定每位公民必须做的。
美国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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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目录1.引言2.定义和作用3.陪审团的组成和选任4.陪审团的权力和职责5.管理标准– 5.1 陪审员遴选– 5.2 陪审员培训– 5.3 陪审团程序管理6.考核标准– 6.1 陪审员表现评估– 6.2 陪审员考勤管理– 6.3 陪审员纪律要求7.总结1. 引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的陪审团制度,确保公正和公正的法律程序。
全文针对美国陪审团制度进行详实的解释和说明,并提供了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以做到全面监管。
2. 定义和作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一组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为判决提供建议和决策。
陪审团的作用是代表社区的利益,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他们的职责是评估证据,提供合理的判断和裁决。
3. 陪审团的组成和选任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一部分人会被指定为替补陪审员以备不时之需。
陪审员的选任通常根据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3.1 陪审员预选:在陪审员候选人中进行筛选和评估,以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 3.2 陪审员抽选:从预选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陪审员候选人,以确保陪审团的多样性和公平性。
• 3.3 陪审员遴选:在陪审员候选人中进一步筛选和审查,包括背景调查、面试等,以最终确定合适的候选人。
• 3.4 陪审员通知和确认:选定的陪审员候选人将被通知并确认其参与陪审团的意愿和适应性。
4. 陪审团的权力和职责陪审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责:• 4.1 评估证据:陪审团有权审查提交的证据,包括口头证词、文件、照片等,并根据证据来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 4.2 判断事实:陪审团根据证据和法官的指导,判断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和情况,并根据规定的法律标准来形成裁决。
• 4.3 裁决和建议:陪审团作为法庭的顾问,向法官提供合理的裁决意见,并在需要时就指定问题向法庭提出疑问或解释。
• 4.4 保密和专业:陪审团成员必须保密和专业,不能透露案件的细节和讨论,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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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世界五大法系除了已经解体的中国法系和印度法系,还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这次聊一聊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毫无疑问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也称为临时公民陪审团,或公民陪审团,其任务是查明事实,探索被告内心的道德内容。
陪审制度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机关吸收一定数量的普通公民参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的一种制度,一般采取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ty jury)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一般只用于刑事案件,通常由23名陪审员组成(根据美国联邦程序规则,可以少于12人,但不得少于6人)。
其主要职责是在审判前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起诉。
一旦起诉书被确认,大陪审团自动解散,检察官接管案件。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与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之间的“拉链门事件”中,裁决立案起诉,把克林顿折腾的狼狈不堪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小陪审团一般由若干陪审员组成,法国是9人,英国为8人,美国为6-7人,职责是听取庭审,查看证据,然后进行评议,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
具体为,小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
在前美式足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中,以控方出示的证据存在明显漏洞为由宣判这位足球巨星无罪的陪审团,就是这样一个小陪审团。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问题。
陪审团成员不得是律师、法官、医生、牙医、消防员、教师和政府官员。
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少数专业人士对司法的垄断,而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感情、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其次,陪审团一旦被任命,往往具有强制性,所以对于某些社会专业人士,比如消防员等特殊职业群体,他们的社会责任比参与审判更重要,他们作为陪审员的社会责任被免除。
将律师和法官排除在陪审团之外,一方面为了避免垄断,更重要的是体现司法民主,同时提高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认同度,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此外,排除陪审员本身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也可以弥补法律职业者作为少数群体的价值观偏差,起到公共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平衡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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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
一、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既是司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判定事实;依据主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中所阐释的法律后果对事实进行评价;以裁断的形式提出其评议结论。
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的审理,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审理。
陪审制存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形式。
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陪审制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制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出席法庭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大陪审团有23人组成,小陪审团有12人组成。
但是现在大陪审团制度已经逐步消弱,其适用范围也在进一步缩小,只在一些重大和有特殊影响的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调查起诉。
参审制是指由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参审制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已有超过两千年的历史,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时的陪审团最多可由6000人组成,并且当时对案件事实的
认定方式仍然没有超越神判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起源于公元九世纪的法兰西王朝。
1066年陪审团作为“邻里证人”制度传入英国。
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开始发挥司法职能。
1215年,《自由大宪章》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
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负责起诉的陪审团与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分立,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主要在普通法诉讼中作出事实方面的裁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由此建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地区的早期开拓者继承了一系列英国的司法制度,其中也有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这部宪法只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而没有规定民事诉讼陪审团,民事诉讼陪审团的地位受到轻视。
但是,要求将民事陪审团规定在联邦宪法中的呼声越来越高。
后来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对民事诉讼陪审团进行了规定。
该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议价额超过20美元,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有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我们可以看到此修正案将陪审团的适用限定于“普通法诉讼”,同时该修正案只适用于联邦法院,而不适用于州法院。
随着美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普通法与衡平法趋于合并。
200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陪审团适用的规定已取消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界限。
另外,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制度,各州都享有立法权,因此各州对于陪审制度都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三、陪审团的组成
《美国法典》明确规定:“合众国有这样的重要国策,在联邦法庭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有权获得陪审团审判,则该陪审团应当随机组成并能代表社会的不同组成部分。
”
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陪审团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但是陪审团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此代表性体现在陪审团的成员不仅要有白人,也要有黑人等其他肤色的人;不仅要有男性,还要有女性参加;并且要有来自社会不同地位、不同职业、不同居住地的人参加。
陪审团的成员一般有12人,但在美国法律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6人陪审团,并最终在法律中规定法庭应当组织部少于6人,同时不多于12人的陪审团。
从此6人制的陪审团在联邦民事诉讼领域得到了正式承认。
四、绝对异议
绝对异议程序允许当事人不提供任何理由而将一些陪审团候选人排除在案件陪审团之外。
在一般案件中,一方律师行使异议权的次数不能超过四、五次,但对于特殊的案件,对异议权的行使也可能达到六、七次,多的可达十次,行使异议权次数的多少由法官决定。
绝对异议程序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设立绝对异议程序的初衷是为了产生一个公平、公正的陪审团,当事人可以通过该程序将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陪审团候选人排除。
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和律师都
想得到己方胜诉的判决,为了胜诉当事人会滥用绝对异议权利,已达到组成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团。
每个人的性别、种族、文化背景、生活背景都决定了他对事物的看法,包括对某个案件的看法。
绝对异议程序是为了让当事人排除不公正的陪审团候选人,同时他也给当事人一个将不利于己的候选人排除的机会。
此时,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异议的标准不是陪审团候选人是否公正,而是该候选人是否对己方有利。
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产生了帮助当事人科学选择陪审团候选人的行业,该行业的从业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社会关系调查每名陪审团候选人,专门为当事人使用绝对异议程序提供咨询。
所以,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就能得到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团。
此时绝对异议程序违背了设立它的目的。
绝对异议程序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利于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又可能被恶意的当事人利用而造成不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