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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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在我省境内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印花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据实征收可采取“三自”纳税和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可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征收方式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纳税人。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第四条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凭证保存齐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可采取“三自”纳税。

第五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发给“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后,可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原定征收方式,按照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纳税人申请核定比例征收的。

第七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适用比例。

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应按件据实贴花完税。

第八条对于记账确有困难或账簿混乱,购销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据实征收或者按核定比例征收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印花税。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1997]第154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1997]第154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7]第154号)各市物价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将《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当中望注意各方面的反映,并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服务企业,促进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河北省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的中介机构,从事产权转让中介业务,均可按本办法收取产权转让费用。

第三条产权转让费用采取分项收费办法,即按收费项目、档次,分项计算收费额。

第四条收费标准。

(一)信息咨询费:按每户(次)50~100元收取。

(二)转让方案设计费:按资产评估值的1%收取,最少不低于1000元。

(三)委托费:按委托转让资产额分档定额收取,各档收费额如下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收费定额(元)1 500以下(含500) 15002 500以上——1000(含1000) 20003 1000以上——5000(含5000) 25004 5000以上 3000(四)成交手续费:按成交总额分档累进向交易双方收取,如下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计费率(%)1 500以下(含500) 0.82 500以上——2000(含2000) 0.53 2000以上 0.3第五条产权转让已成交的,只收取成交手续费,不得再收取包括委托费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产权转让可按照本办法由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与其协商收取费用。

第七条对客户特殊要求提供服务,其费用收取按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产权转让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产权转让中介机构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河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60108号

河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60108号

河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河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冀政(1986)108号1986年10月3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服从和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凡从事长期流动经营或季节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卡。

税务登记证(卡),只准领用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转借、转让、涂改、买卖、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证(卡)实行定期验证、换证制度。

具体验证、换证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纳税人所属跨地、市、县、区、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

第五条办理纳税鉴定后,其纳税人的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纳税鉴定项目以及代征人的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的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书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

第六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内容、时间和缴纳税款期限,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纳税人、代征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第七条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仍应如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8月28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3年9月1日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涉税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及时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优质高效服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在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执法、争议救济等税收征管环节的协同,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第五条本省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推进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和征管服务一体化,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解读税收政策,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印花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印花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税款的征收、纳税申报的受理、税收减免的审核、违章行为的查处等。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印花税。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第六条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下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经济合同类凭证;(二)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书、证明等文书类凭证;(三)各类有价证券、金融票据等有价证券类凭证;(四)各类保险单、保险凭证等保险类凭证;(五)各类权利、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权利许可证类凭证;(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经济合同类凭证所载金额的印花税;(二)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书、证明等文书类凭证所载金额的印花税;(三)各类有价证券、金融票据等有价证券类凭证所载金额的印花税;(四)各类保险单、保险凭证等保险类凭证所载金额的印花税;(五)各类权利、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权利许可证类凭证所载金额的印花税。

第三章税率和计税依据第八条印花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凭证的种类和金额,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第九条比例税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经济合同类凭证,按所载金额的0.05%征收;(二)文书类凭证,按所载金额的0.05%征收;(三)有价证券类凭证,按所载金额的0.05%征收;(四)保险类凭证,按所载金额的0.05%征收;(五)权利许可证类凭证,按所载金额的0.05%征收。

第十条定额税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经济合同类凭证,按每件5元征收;(二)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书、证明等文书类凭证,按每件5元征收;(三)各类有价证券、金融票据等有价证券类凭证,按每件5元征收;(四)各类保险单、保险凭证等保险类凭证,按每件5元征收;(五)各类权利、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权利许可证类凭证,按每件5元征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1月26日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主管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划内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医疗机构(个体)、个人承包承租业户以及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业户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定期定额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利于组织税收收入,提高核定定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对定期定额户实施分类管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冀地税发[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出租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为纳税人,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时,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一)出租房产用于居住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4%,其他出租房产适用税率为12%;(二)转租房产以房产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征收管理按《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造的房产,按房产权属确定纳税人,征免房产税。

房产权属关系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五、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一)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二)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3月份征收,下半年9月份征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第八条截至申请受理日,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一)骗取出口退税的;(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各县(市)区局、各分局: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填报《“三自”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三)完善汇总缴纳办法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见附件4)。

税务机关向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2、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未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或没有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变更其征收方式。

印花税实施细则(三篇)

印花税实施细则(三篇)

印花税实施细则印花税是指国家对由法律、文书、证券等形式来证明交易行为的文件所征收的税费。

印花税的征收范围涉及到各个领域,因此需要有详细的细则来规范征收的具体操作。

以下是印花税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印花税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印花税实施细则的征收主体为税务机关。

第四条印花税实施细则的征收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一)法律文书,包括合同、公证书、认证书等;(二)金融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三)保单、票据,包括保险单、汇票、支票等;(四)土地使用权、住房买卖等不动产交易相关文件;(五)其他需征收印花税的文件。

第二章税额计算和征收方式第五条印花税的税额按照文件的种类、金额等相关因素进行计算。

第六条对于金额固定的文件,印花税的税额采取具体金额的固定税额方式计算。

第七条对于金额不固定的文件,印花税的税额采取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印花税的征收方式有以下几种:(一)资金交收后征收:在交易双方完成资金交收后,由征税人自行缴纳印花税;(二)银行代收代缴:交易双方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并缴纳印花税;(三)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由税务机关在对文件进行审批或登记的同时,直接征收印花税。

第三章征收程序和管理第九条征收印花税的程序分为申报、核定、缴纳和登记四个环节。

第十条单方申报的征收程序适用于印花税的征税人需单方面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情况;第十一条双方申报的征收程序适用于印花税的征税人双方需共同协商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情况;第十二条核定印花税的程序由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第十三条缴纳印花税的程序由征税人按照核定的税额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印花税;第十四条登记印花税的程序由税务机关将已缴纳的印花税信息登记并向征税人发放相关凭证。

第四章税务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税务机关负责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一、引言河北省印花税是一项重要的财政税收,旨在对销售、合同、票据等各类文件和行为征收一定比例的印花税款。

为了规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的正常征收和使用,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征税对象《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类对象:1. 销售行为:指对可供交易的商品进行销售活动的行为,包括销售、商品进口、委托加工、供应、建筑安装、修理加工等。

2. 合同签订:指在各种法定形式下达成的以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劳动合同、经济合同等。

3. 票据和证券:指用于确认、流转、支付、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票据和证券,包括支票、汇票、债券、股票等。

三、税款计算和征收1.税款计算基数河北省印花税的计算基数根据不同对象的行为或文件内容而有所不同。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行为:计算基数为销售额,即销售商品的价款或应税劳务报酬。

(2)合同签订:计算基数为合同金额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金额。

(3)票据和证券:计算基数为票据的面额或规定的金额。

2.税率和税额根据不同对象的行为和文件内容,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和税额。

(1)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

(2)合同签订:按照合同金额或义务履行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

(3)票据和证券:按照票据或证券面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

3.征收时机和方式根据《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花税的征收时机为行为发生或文件签订之日起的15日内。

具体征收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对大额销售行为、合同签订和票据、证券交易进行税额核定,并提出征收通知。

(2)自行申报征收:对中小额销售行为、合同签订和票据、证券交易,纳税人可自行计算税款,并填写印花税申报表。

四、征收管理与监督为了确保印花税的正常征收和管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措施:1.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申报表。

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8.28•【字号】冀政[1982]180号•【施行日期】1982.08.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冀政(1982)180号1982年8月28日)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和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代扣代交义务人,也应遵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交税款的义务。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收法令的执行和检查机关。

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办理税收业务。

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依照国家税收法令,在指定的范围内,代行税务机关的部分职权。

未经税务机关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款。

第四条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在开业后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

登记后如变更企业名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以及迁移营业地址等,应在变动后十五天内,办理变更登记;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的,则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申报停止的,应及时清理纳税事项,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五条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产经营项目、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财务处理和其它有关税收事项,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确定征免界限、纳税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交税日期和交税方式,发给"纳税鉴定表",作为纳税单位和个人纳税申报的依据。

在进行纳税鉴定之后,如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纳税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修改"纳税鉴定表";税法如有变动,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单位和个人,并修改"纳税鉴定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11]4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5.03【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4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全面贯彻落实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减免税的审批(备案)手续,方便基层实际操作,省局对《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报批(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和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以书面和电子文档(WORD文本)两种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减免税总结报告要内容翔实,结构清晰,言简意赅,包括非报批和备案类减免税的减免户数、减免金额等情况。

各地要加强对非报批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的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其享受减免税情况,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附件:1.报批类减免税2.备案类减免税3.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4.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5.报批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6.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7.报批(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二○一一年五月三日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营业税减免税,适用本规范。

印花税实施细则范文(3篇)

印花税实施细则范文(3篇)

印花税实施细则范文以下为印花税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促进税收法律的实施,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二条凡是印花税纳税人,依法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并按期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印花税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编制和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文件、记录、资料。

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稽查工作,提供相关样本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税收管理制度,将印花税税款通过规定的渠道缴纳给税务部门。

第五条纳税人在办理印花税应纳税款时,应当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四章税务检查和稽查第六条国家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开展印花税的检查和稽查工作。

纳税人应予以配合,提供真实的印花税相关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税务部门在印花税的检查和稽查中,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票据凭证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八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印花税的,税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申报,并处以罚款。

第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印花税的,税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罚款。

第十条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故意销毁相关记录、账册等,税务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均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印花税实施细则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管工作,确保税款的有效征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印花税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债权、契约、股票等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文件和交易。

第三条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印花税纳税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五条纳税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税务机关的核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纳税人在开始从事应纳印花税的交易前,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纳税登记手续。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河北省,【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发﹝1999﹞43号【发文日期】1999-04-30【实施时间】1999-04-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下达后,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应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对纳税人提出限期设置合同登记帐簿的要求,加强对应税合同的征管工作,组织好今年9月份省局部署的印花税纳税专项检查。

各市局在审批印花税计税比例和纳税定额时,所调查测算的收入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要超过原税负的50%。

附: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应税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公平税负,确保依法足额组织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经济交往中书立应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书立应税合同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均必须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个别大型企业经批准可分部门)设置合同登记帐簿,进行合同登记,并对有关应税合同进行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第四条 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自行汇总缴纳纳税人的纳税检查。

第五条 凡合同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设置合同登记帐簿,且登记规范、齐全、真实、保存完整的,纳税人可自行据实按期汇总缴纳。

第六条 经过对纳税人进行印花税纳税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实行按期汇总缴纳条件的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同意,可采用以下缴纳办法: (一)未按规定设置合同登记帐簿,或虽设置了帐簿,但登记不齐全、不真实,其他会计帐簿健全的,纳税人可定期按帐目记载的有关金额的一定比例申报缴纳。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冀地税发 [2004] 46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 4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确保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税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星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有权授权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为受托单位(简称受托方)。

受托方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企业,并与纳税人有资金结算、行政管理或其他合法的管理关系。

(二)有固定的机构、工作场所;(三)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四)具有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委托方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地方各税的零散税收可以有选择地委托下列有关单位代征:(一)营业税。

对个人进行房屋出租的,可以委托出租房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对货物运输业的代开票纳税人,其定额税收部分,可以委托运管部门代征;对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个体业户,可以委托其挂靠的运输公司或运管部门代征;对从事客运的个体业户,可以委托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代征;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零散建筑、装饰装修业户,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代征。

河北省销售合同印花税

河北省销售合同印花税

一、印花税概述
印花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各类合同、凭证等,如销售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等。

印花税的税率较低,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

二、河北省销售合同印花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0.3%。

这意味着,在河北省签订的销售合同,其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金额的0.3%。

三、河北省销售合同印花税的计算方法
1. 确定合同金额:在计算印花税时,应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为准。

若合同中未约定金额,则以实际交易金额为准。

2. 计算印花税:印花税税额=合同金额×0.3%
3. 需要注意的是,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时,按1元贴花。

四、河北省销售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方式
1. 纳税人可在合同签订后,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印花税。

2. 纳税人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印花税。

3.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印花税。

五、河北省销售合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1.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销售合同,可以享受减免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2. 对于小额销售合同,可以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5%计算印花税。

六、总结
河北省销售合同印花税是一种常见的税费,纳税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印花税。

了解印花税的计算方法和优惠政策,有助于纳税人合理规避税费,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同时,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印花税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务合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
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
正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
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如下:
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

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于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于房屋产权调换或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支付价格差额的,对价格差额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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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9-290:0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冀地税发[2004]67号
发布日期:2004-9-29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并在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本地适用的核定比例,规定出纳税人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具体期限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附件:
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在我省境内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印花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据实征收可采取" 三自"纳税和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可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征收方式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纳税人。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第四条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凭证保存齐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可采取" 三自" 纳税。

第五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发给" 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后,可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原定征收方式,按照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纳税人申请核定比例征收的。

第七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适用比例。

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应按件据实贴花完税。

第八条对于记账确有困难或账簿混乱,购销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据实征收或者按核定比例征收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印花税。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年纳税定额。

个体工商业户的年纳税定额不得低于10元。

第九条印花税的核定期限一般为一年。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认定或调整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调整确定。

第十条实行汇总缴纳和核定缴纳的纳税人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并于次月10日前缴纳税款。

实行" 三自" 纳税和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完税情况报告和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相关权利许可部门代征印花税。

第十二条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单位或个人代售印花税票,并按规定付给代售手续费。

第十三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代售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签订印花税票委托代售合同,并发给代售许可证,代售许可证应悬挂于印花税票代售场所,以备查验。

代售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税款。

不足200元的,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税务部门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由财务部门对合同、协议等应税凭证进行登记。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及原始凭证等涉税资料,应按规定保存10年。

第十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辅导,督促纳税人对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并定期对应税凭证的登记、保管及印花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四)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代售资格。

(五)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在按规定处理的同时取消其汇总缴纳资格。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七)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实际发生的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的20%时,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应纳税额。

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印花税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个体工商业户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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