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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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解决机制

我们知道,作为经济学个体,每个人都是理性人,都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利己心,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导致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破坏,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自1968年制度经济学家hardin提出了著名的“公共物悲剧”问题,很多经济学家在他的基础上进行了周密而细致的分析。

在我国,张维迎、夏少刚、孙绍荣、张永林等多位经济学家曾就“公共地的悲剧”以及“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其中,孙绍荣、孙娜、崔晓丽等在《第三均衡与制度设计——行为博弈与行为管理研究进展》一书中,以海洋捕捞为例,对弱再生性公共资源的消耗问题上建立了自己的模型。

与一般公共地均衡模型一样,模型的主要部分分为,弱再生资源的均衡模型和均衡曲线,单位时间个体捕鱼次数(合理次数和过度次数均衡点),集体理性的均衡点,对三个均衡点进行比较,得出理性的均衡点,并通过惩罚机制对过度捕捞作为限制,与普通的模型不同的是,三位作者认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考虑集体成员的数量,在模型中重新引入了集体中成员数量的控制函数,同时也研究了成员数量n 对惩罚函数所带来的影响。

然而,我认为这个集体成员数量控制模型并不适合公共地的悲剧问题,诸如海洋、森林、草地等公共资源是属于公共所有的,集体并不能限制某个人进入海洋进行捕捞或者草地进行放牧的权利,在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占有上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并没有所谓的特权,如果存在特权,

个人理性行为的存在就会最大限度的限制他人的加入从而使自己的福利达到最大化,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这其实也能达到最佳配置的行为,只是不符合福利经济学的公平原则。行业内的企业限制行业外的厂商的进入,这是寡头垄断市场的一个特性,所以,可以用孙绍荣学者的集体成员数量模型对寡头和垄断市场进行研究,我想这个模型会更适合。

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涉及了道德问题,亚当.斯密认为我们都是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上道德人,然后才是理性经济学上的经济人,我们在经济学上的理性行为首先是在不违背道德的基础上进行的,然而,道德并不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他的约束力在某些巨大的利益面前会变得苍白无力,国家法律和暴力机构的出现弥补了这种缺憾,国家必须通过对个人行为制定法律,对弱再生性公共资源进行准入等政策来实现管制。在几十年的实践成果上看,国家通过税收、实行阶梯定价等方式上对绝大部分的冲突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管制和控制。

税收、阶梯定价的方式并不仅仅是对社会财富再分配和养活政府这么简单,我认为实行阶梯定价是一个很有效的解决公共品的供给和分配问题。

其实,对公共品的集体与个人均衡问题上,假设每个个体都可以视为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厂商,都有自己的均衡曲线,都根据均衡曲线得出自己的最佳产量,而对于整个集体而言,由于资源的限制,也存在一个集体性的均衡,当总产量超过集体均衡时,系统会自动崩溃,所有的厂商将得不偿失。

一般情况下,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个人的均衡产值会大于集体所分配到的均衡值,这就导致了大家由于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增加产量,使每个厂商的产值大于集体均衡值,使系统崩溃。

假设对于个人而言,固定成本TFC 不变,总可变成本TVC 如图所示,

TVC

则平均可变成本曲线AVC 、短期边际成本曲线SMC ,平均总成本曲线AC 如下图所示,商品价格确定,MR=P ,根据厂商的利润最大化原则,MR=SMC ,我们可以得出均衡产量P1。 根据资源的总承载能力,我们可以得出集体均衡点P0,P0

C

AVC AC

SMC

如图可以得出,依据利润最大化原则,个人的最佳产量应该在Q2点,亏损临界点在Q2上,因为完全竞争市场价格一直维持在PA 点上,要使个人停止生产,只有当价格等于PB 的时候,厂商才可能停止生产。由于PA 不变,只有改变AVC 曲线,使得个人在集体均衡点以上的产量进行征税或者实行准入,使AVC>PA 。从而达到限制资源过度使用的目的。 Q

Q1 Q2

PA

AC

AVC

P

SMC

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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