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笔记整
经济法(笔记)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经济法需要解决的问题:经济需要政府涉入吗?经济需要政府涉入的深度与广度怎样呢?经济需要政府以怎样的方式涉入呢?(经济法规定政府干涉经济的程序、范围等)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关系:(1)含义: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的社会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2)实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鼓励、促进等手段调节宏观和微观经济)2、具体内容:(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可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法》、《企业法》为代表政府——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的参与者企业——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个体、合伙、公司、个人独资、三资等)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层力量(管理本行业成员代表本行业成员与政府谈判以维护本行业利益)(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竞争规则竞争者之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导向法律制度计划与投资产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税收涉外经济关系——你是谁家的孩子?二、经济法的定义:1、定义: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性质:国内法——国内立法机构形成3、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二章经济法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兴起的历史轨迹:1、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1)资本主义形成时期:重商主义政府干预增加(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经济学政府干预减弱(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主义政府全面干预(4)滞胀阶段:供给学派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二、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基础:1、市场失灵:市场的不完全信息失灵市场的外部性公共产品经济周期(微观有序与宏观无序)2、政府失灵:政府运行效率低下过度干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预算偏离社会需要权力寻租3、经济法在克服双重失灵中的作用:(1)克服市场失灵: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公共利益优势与远期利益(2)克服政府失灵:对干预程序的规范对干预方法的规范对干预领域与干预方面的规范对干预责任的规范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调整方法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两原则论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1)政府、企业与中介组织之间的权益冲突(2)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3、其他原则:社会本位与公平适度干预效率与安全可持续发展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1)硬性的调整方法:设权、命令、禁止、许可、批准、撤销、审核、免除、确认等(2)柔性的调整方法:指导、劝告、建议、鼓励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管理层收购、国企作资发行股票等第四章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一、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体制系统(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对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几种观点:(1)、二部分结构: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2)三部分结构: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3、四部分结构:(1)经济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保障法(2)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社会分配调控法市场主体法:经济管理机关、中介组织、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市场管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破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金融秩序监管法宏观调控法:计划、统计法,投资、产业管理法,财政税收法,金融宏观调控法,价格法,会计、审计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二、经济法的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1、国内法渊源:中央层级(数量——金字塔型)与地方权限(1)宪法:各类企业法律地位(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通过的法规(条例)(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主管部委进行程序、细节立法(规章——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5)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通过的法律(6)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行政部门通过的法律(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2、国际法渊源:(1)不存在超国家组织指定的各国遵守的法律,只存在一些过节组织约束其成员的、各国博弈妥协的国际公约(2)公法:涉及国家立法权,不可直接在国内适用,需经过转化才可用于国内3、法律之间出现冲突:(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2)同层级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五章经济法主体概述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的定义与特征:(1)定义: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2)特征:广泛性与多样性:权限不同主体外延广泛地位不对等性:经济管理机构对管理相对人可施加责任等一般情况下销售者强于消费者,法律强化消费者地位主体能力的差异性:身份权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性自身能力存在差别2、经济法主体资格(1)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特殊主体,数量较少(2)经审批(特许)和注册登记而取得:较为特殊的等级注册,经特别许可(3)经过注册登记而取得:符合形式条件(4)经法律的认可而取得:对新事物尚不及立法,进行暂时规范不需法律等级备案即认可(5)经企业章程、合同的认可而取得3、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构建:(1)经济法主体体系构建之理论前提:社会结构的层次政府——市场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2)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框架:①国家干预主体:国家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与政策,设定并引导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例:甲厂使用与乙厂商品近似旳名称、包装装潢近,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混淆行为)
商业秘密旳特性
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经济性
商业秘密种类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注: 配方、大客户旳名单等
采用非法旳手段
直接非法获取 间接使用 违反约定
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此前合法获得所有权人旳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披露、容许他人使用, 如劳动者违反约定。
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利
结社权: 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经营者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集经营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安全), 3、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
判断原则
1.假如“入帐”, 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属于正常旳商业来往。
低价倾销行为 不合法旳有奖销 售
虚假宣传行为
2、假如“不入帐”, 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低于成本价销售。 不属于低价倾销: 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不属于低价倾销: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1.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设计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含物品价格)。 2、以超过 5000 元旳物旳使用权作为奖励: 构成。以物旳自身价格计算。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 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措施, 对商品旳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旳虚假行为。
经济法学习笔记
经济法学习笔记一、概念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它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
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者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3、市场规制,是指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一定的市场规则及法定程序,对市场进行监察、规范及控制的活动。
4、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物质等方面的限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这其中主要是指占有了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形成的垄断。
5、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6、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7、财产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8、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
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10、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是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2、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13、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税。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一)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和协调职能;(二)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第二节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1、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20世纪7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二)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1、2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1、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
(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1、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2、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六)一定的经济学说的形成1、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轨迹(1)传统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2)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3)美国联邦在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
《谢尔曼法》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经济法;(4)德国在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为名而对钾和煤炭工业实行社会化的《钾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
经济法笔记整理
1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经济法上垄断的含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对于特定市场的独占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5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6不正当竞争:指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一切违反市场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7经济法的法律后果:在法律实施中按照法律规范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产生的所应该承担的结果8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人们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该承担的代价9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受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参加者,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当事人。
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中所处的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担负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和被调节(被管理)主体【10经济法的理念11经济法的功能12经济法责任的特点:经济性(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性(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13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含义: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14市场混淆的含义情形(商业贿赂,虚假宣传)2经济法的特点3经济法与民法的比较(1)调整对象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2)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尤其是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比民法要广得多。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 济法 基础》知识点 汇总第一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性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组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性(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备“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确保而取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备“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的规范,具备“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性是一回事,无需尤其辨别。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亡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变化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备不可抗力的特性。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体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觉埋藏物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加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看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免费行为 补充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确保协议【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辨别,并看清题目问法。
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
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经济法读书笔记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
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
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
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
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概论》笔记
第二章
1、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经济权利有:(1)经济职权(2)财产所有权(3)经营管理权
10、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特征:(1)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2)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 (3)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 / 内容:包括决策权、资源配置权、指挥权、调节权、监督权等
11、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指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非法词被屏蔽]支配权。
第二编 经济组织法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根据股东对公司所付责任不同可划分为:(1)无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两合公司(由前两种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5)股份两合公司(由1、4两种股东组成的公司)/ 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可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 根据公司在管辖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可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8、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股东在公司登记之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公司的设立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的,不予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二.宏观调控关系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
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答:不属于。
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
(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
经济法课堂笔记
经济法课堂笔记2月28日星期五第一讲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和具有法定资格的生产经营者,在经济调控与管理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
具体包括:①国家宏观调控与管理关系②市场经济运行关系:联合、协作和竞争③企业组织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三、经济法体系体系的设定——以市场经济运行为主线、宏观调控为辅①市场主体对位法②市场协作法③市场管理法④宏观调控与监督法⑤社会经济保障法四、经济法律关系(重点)(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①法律关系,是指人们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和义务)②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在国民经济调控与管理和经济协作与竞争过程中,依据经济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③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三个:主体、客体和内容。
1、谁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体资格:①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②主体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主体: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解读:社会组织包括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公司、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法人制度(重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例:母公司、子公司)3、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如何分类?客体一般可分为:有形财物、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如果经济法律关系缺少客体,那么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则会失去目标而不能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法定和约定)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确认并保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同时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以求实现和保护自身的经济权益。
经济法笔记整
3.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它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别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经济性和行政性,它在采用传统的行政调整方法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时还广泛运用其他调整方法,特别着重发挥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
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
(一)分类
(1)根据西方法学惯例,将法律关系分为公法性关系和私法性关系。
公法性关系:政府在此关系中行使权力或扮演重要角色(国家干预)。
私法性关系:政府很少干预,奉行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家不干预),但有时一些合同有损于他人或公共利益,政府视其无效。
(2)按法律关系性质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民法通则》。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
(4)解决难度较大的合同纠纷
2、关于合同的成立问题———————————————————————————23
(1)要约
(2)承诺
(3)对价制度
3、合同的有效、无效和撤销问题———————————————————————24
(1)有效条件
(2)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
(3)合同的撤销
4、合同的履行和担保问题——————————————————————————25
(1)法的原则
(2)经济法的原则
4、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7
(1)经济法的渊源
(2)经济法地位问题的学术争论
(3)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4)经济法vs行政法
(5)经济法的体系
5、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9
经济法基础笔记
经济法基础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和法律的概念(一)法和法律的概念P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度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度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和法律有时要严加区分法指特殊的规范系统或总和;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范指法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P2(三)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通行的效力;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明确而普遍运用的规范。
(四)法的渊源:也称法的形式,是指法获得成立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形式。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规单(人民政府,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起参照作用)8、国际条约(五)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P41、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
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
从逻辑结构上看,它通常由假定、处理、裁三个部分构成。
(表现为“如果--则--否则”)注意:不能将法律规范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
假定: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处理: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制裁: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经济法基础笔记:
一、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2.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原则:经济法要确保国家经济安全,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市场垄断等行为,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原则:经济法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促进经济发展原则:经济法要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5.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等。
6.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等。
四、经济法的实施
7.经济法的实施方式:经济法的实施方式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两种方式。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而司法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
8.经济法的实施要求:经济法的实施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还要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市场失灵和市场垄断等行为的发生。
《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
《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基础》作为一门重要的课程,涵盖了众多关键的知识点。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重点笔记,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是首先需要明确的内容。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等。
经济法的特征包括:经济性、社会本位性、综合性和政策性。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和快捷性等特点。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广泛,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其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经济法课程笔记
经济法课程笔记经济法课程一总论经济法实质化推理的特点:关注法律裁判产生的实际社会后果,考虑从法律之外寻求法律裁判的正当性理由。
二、经济法与公、私法的关系1、从法律技术层面考虑,公法与私法都是高度形式化的法律形态,而经济法没有高度形式化的特点。
2、公私法的划分有助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也有助于促进市场机制的自我发展和完善。
经济法则有助于国家解决市场机制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注重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节经济法的体系一、市场秩序法(市场监管法)第一、市场秩序法的特征首先,市场秩序法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领域。
其次,市场秩序法含有大量的禁止性规范,体现出比较强的强制性色彩。
第二,市场秩序法的体系1、反垄断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产品质量法;5、特定行业的监管法。
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
第四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家干预原则国家干预原则的基本涵义:金泽良雄的学说作为代表。
一、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第一、不完全竞争包括: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第二、经济的外部性私人经济活动给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带来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并没有在交易价格中得到体现,从而造成私人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收益之间的差距,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公共物品短缺第四、社会分配不公第五、宏观经济的波动二、国家干预的有限性第一、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第二、行政能力的局限第三、行政部门缺乏竞争导致低效率第四,行政部门缺乏成本约束第五、腐败问题从经济角度考虑,政府人为控制社会资源,造成某些资源的稀缺,为腐败提供可能。
三、国家干预的特点第一、国家干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国家干预在多数情况下,是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灵活作出的,不能严格遵循法律的确定性。
第二、国家干预具有主动性干预的目标、干预的手段、干预的时机等需要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作出判断,因此具有主动性。
第三、国家干预需要不同学科的专业知识国家干预解决的社会问题,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
经济法考试重点要点笔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
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
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
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
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
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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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征
(2)合营对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东道国各有什么好处
(3)出资形式
4、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问题—————————————————————————18
(一)与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
5、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18
(1)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
(2)遵守原则
(3)条款不明的合同
(4)合同担保
5、合同的违约和救济————————————————————————————26
(1)损害赔偿
(2)解除合同
(3)继续履行合同
6、合同责任制度——————————————————————————————27
(1)责任形式变化
(2)新术语
(3)责任制度变化
第八讲竞争法律问题
一、————————————————————————————————————27
第九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一、————————————————————————————————————28
第十讲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1、中国产品质量——————————————————————————————28
(4)解决难度较大的合同纠纷
2、关于合同的成立问题———————————————————————————23
(1)要约
(2)承诺
(3)对价制度
3、合同的有效、无效和撤销问题———————————————————————24
(1)有效条件
(2)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
(3)合同的撤销
4、合同的履行和担保问题——————————————————————————25
第一讲导论
1、法律关系————————————————————————————————4
2、关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问题———————————————————————5
(1)经济法
(2)经济法学
(3)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3、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5
(1)特拉斯(人身安全)
(2)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3)海洋公约
第十一讲工业产权的法律问题和商标法律问题
一、————————————————————————————————————31
第十二讲税收法律问题
1、税收管辖权(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33
2、国际重复征税问题————————————————————————————33
3、破产清算、宣告—————————————————————————————21
(1)破产宣告
(2)破产财产
(3)破产债权
(4)破产清偿顺序
第七讲合同法律问题
1、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及其法律调整——————————————————————22
(1)合同
(2)构成合同的三个基本要素
(3)容易产生纠纷的合同环节
(1)经济法的制定
(2)经济法的实施
6、经济法律关系——————————————————————————————9
(1)分类
(2)主体,客体,内容
*大陆法系vs普通法系———————————————————————————10
第三讲企业法律问题
1、企业和企业法的基本概念—————————————————————————10
2、跨国公司————————————————————————————————13
3、公司的法律特征—————————————————————————————13
4、公司的类型———————————————————————————————13
5、公司的股票和债券————————————————————————————14
(1)指导思想
(2)研究方法
第二讲经济法的若干原理
1、关于经济法定义的表述问题————————————————————————6
第一组定义
第二组定义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和特征——————————————————————6
(1)调整对象
(2)本质
(3)经济法的特征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7
(1)本质特征
(2)对东道国好处
(3)对外国投资者的好处
6、国有化征用和有关冲突的管辖权——————————————————————19
第六讲企业破产法律问题
1、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破产和破产法的几个基本问题—————————————————————20
(1)破产
(2)破产法作用
(3)破产法的制定原则
2、关于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21
(1)股票
(2)债券
(3)股票债权持有人在收益风险和公司的关系有什么不同
(4)公司的行政管理
第五讲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问题
1、案例研究与相关讨论———————————————————————————15
2、国际投资概述——————————————————————————————15
(1)分类
(2)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
(1)企业
(2)企业法
2、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改革———————————————————————11
3、市场准入制度——————————————————————————————11
4、特殊企业————————————————————————————————12
第四讲公司法律问题
1、有关公司的基本概念———————————————————————————13
(1)法的原则
(2)经济法的原则
4、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7
(1)经济法的渊源
(2)经济法地位问题的学术争论
(3)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4)经济法vs行政法
(5)经济法的体系
5、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9
(1)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2)生产者、经销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法律责任
(3)中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4)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5)争议的解决
2、西方国家产品责任制度(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29
(1)疏忽理论
(2)违反担保责任
(3)严格责任
3、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