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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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合同纠纷

篇一:张a诉上海a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张a诉上海a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闵民二(商)初字第256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a,男。

委托代理人吴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程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a,男。

委托代理人田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a,女。

委托代理人田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a,男。

原告张a诉被告上海a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程a、被告周a、被告卢a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0月6日立案受理后,经独任审判员刘锋审理,因无法向被告卢a

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故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XX年3月19日、20XX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a及其委托代理人吴a,被告a公司、被告程a、被告周a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田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a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20XX年8月1日原告与a公司签订外汇委托投资理财协议,协议约

定原告出资50,000美元,在a公司指定的外汇公司c×S开设外汇投资资金账户,并委托a公司投资外汇交易。合同中注明a公司具有外汇交易资格,并会委托外汇分析师对原告的外汇交易账户进行全权外汇交易,双方还约定如果亏损达到原告所承担的风险资金7,500美元时,账户将停止操作,但a公司并未履行该约定责任,应属于违约。同日,原告与被告卢a(系由a公司指定的外汇分析师)签订委托投资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卢a作为原告的投资资金的管理人,在赢利后享受一定的报酬。此后,原告依照a公司的要求将50,000美元汇至境外的c×S-××706账户。至20XX年8月中旬至今,原告发现a公司通知其该账户内资金已经只剩18.82美元。另被告程a、被告周a 系a公司股东,均未履行足额出资,其中被告程a为人民币15万元,被告周a为人民币25万元,且经查明,被告程a、被告周a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分别与a公司、被告卢a签订的《外汇委托投资理财协议》、《外汇委托投资服务协议》为无效合

同;2、被告a公司、被告程a、被告周a对原告承担50,000美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按20XX年8月1日的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共计378,300元;3、被告卢a对第二项诉请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20XX年8月1日原告与a公司所签的外汇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a公司之间建立委托投资理财的合同关系。

2、20XX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卢a签订的外汇委托投资服务协议一份,证明a公司委托外汇理财分析师卢a对外汇进行全权的操作。

3、20XX年8月1日原告的因私购汇申请书一份、中国邮政国际汇款发汇单一份、中国B银行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一组,证明原告已经将资金汇入a公司指定的账户,英文的签名页中有原告的联系方式,并载明介绍经纪人是程a。

4、20XX年8月15日被告卢a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在账户中仅剩十几美元的情况

下,被告卢a出具欠条。

5、a公司的验资报告、股东名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一组,证明被告程a、被告周a作为a公司的股东,出资未到位。

6、短信一条,证明被告程a承认是其操作该账户,并称账户内是盈利的,但是因为美国方面的原因,导致账户内资金反而减少。

7、录音一份(当庭播放)证明被告程a愿意负担原告的损失。

8、20XX年8月24日被告程a与原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受让被告程a5%股权,因为原告发现资金没有了,故被告

程a做了协议给原告,但是该份协议并未履行,且在录音中原告表示如果把钱给了原告,原告就不要这个股权。

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与其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原告自己找到了被告卢a,并与其签订了委托投资服务协议。被告卢a并非其公司员工,故其不应向原告负担5万美元的赔偿责任。另原告并非投资了5万美元,而是4.7万美元。且是原告自己找到a公司,其已经告知原告国外的银行可以自己操作,而且所有的账户、密码都是原告自己在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原告并未将密码等告知a公司,故其认为合同并未履行。

被告a公司针对其上述辩称,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程a、被告周a辩称,20XX年4月底之时a公司注册资本是人民币10万元,直到20XX年的时候注册资金才需要到位,故两被告并未违反相应的注册资金的缴纳期限的要求,故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另操作是卢a和原告之间发生,原告也已经找到卢a,卢a也愿意负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程a、被告周a针对其上述辩称,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卢a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案件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调取了a公司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20XX 年6月5日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20XX年3月18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XX年3月12日a公司章程、20XX年5月8日a公司章程、20XX年5月8日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20XX年3月18日a

公司的股东会决议、20XX年3月12日a公司股东会决议、20XX年3月12日股权转让协议、20XX年5月15日验资报告、验资事项说明、验资证明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减少情况明细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等证据材料。

被告a公司、被告程a、被告周a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对证据2a公司不清楚,其上也无a公司的签字、盖章,是卢a与原告之间对操作、利润分配的约定;对证据3中中国B银行的境外汇款申请书真实性无异议,

但只能说明原告汇往美国一笔款项,但是汇往哪个账号其并不清楚;对邮政汇款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仅能证明原告的个人汇款行为,与被告无关;对交通银行的购汇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仅是原告的购汇行为,是否用于外汇操作,被告并不清楚,对其中的英文件,不予质证;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是原告与卢a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被告卢a也愿意承担责任;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补足注册资本的时限尚未到达,要到20XX年3月29日之前才到期,被告能够在09年3月29日之前补足注册资本;对证据6认为不知道是否是程a 的手机号码,且不能证明程a承认了该损失,仅表明程a是作为介绍人在银行开户,不表明其要承担赔偿责任;对证据7真实性不予确认,录音证据中,只听到原告一个人在讲,听不到对方说什么,原告在与谁说话,三被告均不清楚;另认为该录音资料是何时录制,哪里录制均不知晓,据被告程a称,原告发生损失后,找不到被告卢a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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