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请假开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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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请假开证明书

篇一:病假证明书

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

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

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

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

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公室盖门诊印章。为住院病人开具

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科室盖章。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

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

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

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

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

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证明、工伤

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

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任签字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8

周。

10、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盖章。

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

书。

11、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摘自我院《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医技分册)

篇二:关于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关于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病假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病假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力和义务。为加强病假证明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医疗机构病假证明管理有关问题规定

如下:

1.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依法执业注册的专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签署与自己

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病假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

的病假证明。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后,方可签署病假证明,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相应的诊疗情况。病

假时间必须同时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记录中。

3.医师开具的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盖章有效。因疾病治疗须建议休假的,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

况不超过1个月(需经科主任审批、签字)。病假证明的病休建议仅供患者及其单位参考。

4.各医疗机构设置专人负责审核、敲章、登记等工作。在审核时必须同时查看门(急)

诊病历或者出院记录,审核通过后给予盖章确定。详细记录开具病假证明的医师姓名、所在

科室、患者姓名、所在单位以及年龄、性别、疾病诊断、病假天数等情况,以备查询。

5.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

出具证明,由医疗机构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

严重后果的,市卫生局将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篇三:需

公司开具的病假证明模板证明兹证明,员工**(身份证号码:4220XX000000000)系我公司**部门**工段员工,于20XX

年8月31日因交通事故原因住院,并已申请病假时间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0月15

日,在此期间仅进行月基本工资发

放(*******元)。特此证明。*******有限公司 20XX年9月17日(公司公章)(财务章)附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清单篇四:病假证明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疾病证明书no.1326750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

号工作单位

诊断情况:

医嘱及建议:注:未盖“病假证明专用章”无效师主管科室年月日医篇五: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

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离退休后医院返聘的医师及进修医师可开具门

诊疾病证明书。所有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凡出具疾病证明,应认真记录门诊病历,并以患者的病史、体检以及相关检查等资

料为医学科学依据,按规定格式要求开具门诊疾病证明书。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在医务科审

核盖章。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可出具双重诊断证明,

必须进一步检查或会诊得出准确结论后再出具。

四、属于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一律经过相应专科的副主任医

师或主任签字,方可盖章。因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原因等需做劳动力鉴

定、伤残鉴定、轻重伤鉴定以及医疗费用估算、使用何种残疾器具、是否能复学、复工等,

一律不能以疾病证明书的形式开具证明,应走医学鉴定的程序。

五、疾病证明书的书写应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就诊科别等

项目必须填写齐全、清楚,内容应包括:就诊日期;诊断:1?? 2?? ;处理:1?? 2??

3 ??。

六、门诊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应控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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