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办法(新编版)
火工品管理办法范本
火工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工品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火工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管理工作应当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火工品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提高火工品的安全性能。
第五条火工品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信息平台。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火工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并执行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二章火工品生产管理第七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
第八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火工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责任和工艺流程。
第九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火工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二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火工品抽样检测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第三章火工品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火工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火工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火工品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责任和流程。
第十五条火工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的火工品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其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火工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火工品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火工品使用管理第十八条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使用许可,并明确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十九条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责任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工品台账,对每次使用进行记录和备案。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火工品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是指所有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或物品,包括爆炸物、烟火、火药、炸药、雷管、引信等。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工品的监管工作,推动火工品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五条火工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未经认证和检验的火工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火工品的生产必须经过国家批准的单位,并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设备和场所,确保生产过程在安全环境下进行。
第九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火工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并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一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销售第十二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销售资质,取得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火工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不得销售过期或不合格的火工品。
第十五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保存至少一年,并配备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火工品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章储存第十六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储存资质,取得储存许可证。
第十七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合理、安全的储存设施,确保火工品的储存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档案,记录储存的火工品的数量、种类、储存位置等信息。
第十九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储存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火工品的储存安全。
《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
《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第一篇:火工品管理办法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为了不断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管好用好爆炸物品,既是促进施工生产和获得最佳效益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稳定的大局所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储存与保管第二条爆破器材仓库的分类1、按建筑类型分1.1、地面库。
地面库是指设立在地面上的库房。
使用单位设立的总库,炸药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半年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一年的使用量;分库炸药的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半年的使用量。
但是,不论总库或分库的单个库房最大储存量,都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限量。
1.2、覆土库:覆土库是指建筑在地面上用土覆盖的库房,这种库房的长边一侧多是紧贴山丘,库房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少于50厘米;库房的另一长边覆土的宽度必须过顶边缘1米,至地面的坡度不应少于1:1、25,以保证覆土的稳固性库房的两侧设出入口及装卸站台。
库房出入口还要设覆土挡墙。
1.3、峒室式。
峒室式也叫隧道式,是指设立在山洞或隧道内的库房。
单个库房炸药的最大允许量不应超过100吨。
1.4、井下库。
井下库是指在矿井下设立的库房,它属于分库。
2、按使用期限分:2.1、永久库。
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
2、短期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
2.3、临时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下的。
临时库的炸药总存量不应超过10吨,雷管不应超过2万发,导火索不应超过1万米。
第三条建库审批程序和要求1、库址选择,对库址进行审批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库房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外部设备距离。
设立仓库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存的品种数量选定库房的位置。
在库址选择阶段,设立仓库的单位要提供以下文件:1.1、隶属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书。
2、主管城乡规划部门的用地许可证明。
1.3、计划任务书。
1.4、库址现状地形图,要求能显示出库房的地理位置及与周围村镇、厂矿、重要建筑设施、公路和铁路、供电和通讯线路等的四邻距离,150Μ以外。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火工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火工品的定义和分类第一节火工品的定义根据《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火工品是指能够燃烧、爆炸或发射火花、喷射烟雾、发声、产生光亮或其他能显著改变燃烧、爆炸情况的物质、装置和成品。
第二节火工品的分类根据火工品的性质和用途,可将火工品分为:1. 爆炸品:具有爆炸性能的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等;2. 烟火:用于庆祝活动和节日的燃放物品,包括鞭炮、焰火等;3. 烟花:用于舞台表演和室内庆典的燃放物品,包括烟团、烟雾等;4. 火灾自动报警器材:用于火灾报警的设备,包括火焰传感器、烟雾探测器等;5. 火箭发动机:用于推动火箭升空的发动机。
第三章火工品的生产与销售第一节火工品的生产火工品的生产应满足以下条件:1. 取得生产许可证;2.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车间;3. 配备专业化的生产人员;4.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第二节火工品的销售火工品销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取得销售许可证;2.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销售场所;3. 配备专业化的销售人员;4. 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销售。
第四章火工品的存储与运输第一节火工品的存储火工品的存储应满足以下条件:1.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存储仓库;2. 配备专业化的存储人员;3. 分类存放,避免不同性质的火工品混放。
第二节火工品的运输火工品的运输应满足以下条件:1. 使用专用运输工具;2. 遵守相关运输法规;3. 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第一节火工品的使用权限使用火工品需取得使用许可证,且仅限于具备相应安全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二节火工品使用的安全措施使用火工品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制定使用计划,明确使用范围和时间;2. 配备专业化的操作人员;3.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4. 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识,确保周边环境安全;5. 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老化和失效。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用于管理和监督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活动,以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
根据《火工品管理办法》,对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火工品生产:对火工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生产设备和技术要求等进行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生产标准和安全措施。
2. 火工品销售:规定了火工品销售企业的经营条件和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售,不得向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火工品。
3. 火工品储存:明确了火工品储存场所的要求,包括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储存条件的要求,以及对储存场所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等。
4. 火工品使用:规定了火工品使用的条件和安全措施,包括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使用场所的条件要求,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5. 火工品运输:对火工品运输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装卸操作的安全措施,以及对运输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等。
6. 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了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
《火工品管理办法》通过对火工品相关活动的规范管理,提高了火工品管理水平和安全性,有效防止了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火工品管理办法范文
火工品管理办法范文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遵循科学、规范、便民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火工品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是指具有爆炸性、燃烧性、氧化性以及其他危险性质的物质或装置。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安全、环保的火工品替代品,减少对传统火工品的依赖。
第五条火工品的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火工品信息化管理系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管理服务。
第六条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火工品的生产管理第七条进行火工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和要求开展生产活动。
第八条火工品的生产活动应当设立专门的生产车间和场所,保证生产环境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九条火工品的生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采购和检测,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稳定和可靠。
第十一条火工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包括防火、防爆、防静电等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章火工品的销售管理第十二条进行火工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销售许可证的范围和要求开展销售活动。
第十三条火工品销售活动应当在专门的销售场所进行,确保销售环境安全、整洁。
第十四条火工品销售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化的包装材料,并在包装上标明明确的警示标识和说明书。
第十五条火工品销售人员应当进行专业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证书,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十六条火工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火工品的储存管理第十七条进行火工品储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储存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储存许可证的范围和要求开展储存活动。
第十八条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应当专门划定,符合安全要求,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工品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涉爆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火工品的施工项目。
第三条火工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器和爆破剂等。
第四条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从事火工品保管、使用、押运作业的职工,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火工品采购与储存第七条火工品的采购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火工品采购时,必须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火工品储存必须选择安全、干燥、通风、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储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火工品储存场所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火工品储存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详细记录火工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储存期限和责任人等信息。
第三章火工品运输与使用第十二条火工品的运输必须由专业运输公司承担,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火工品运输前,必须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运输要求。
第十四条火工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火工品使用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火工品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火工品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火工品使用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并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火工品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火工品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火工品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火工品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
3.火工品指具有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常见的包括烟花爆竹、炮竹、焰火等。
4.各级政府负责对火工品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二、生产管理1.凡从事火工品生产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且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从事生产活动。
2.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和设备,并按照工艺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
3.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4.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防止事故发生。
5.生产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储存管理1.火工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性。
2.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防盗等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3.储存场所应与其他易燃物品和危险品分开,相邻的建筑物和场地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5.储存单位应定期清点库存,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库存量的准确性。
四、运输管理1.火工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工具和设备。
2.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火工品的安全性和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3.运输单位应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岗前安全教育。
4.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运输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运输单位应与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报告运输情况和发生的问题。
五、销售管理1.销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且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从事销售活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高速x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工程建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各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管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管理目标第四条管理目标:无爆炸事故,无爆破物品丢失、被盗事故。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经理担任组长、负责安全的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施工现场的火工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要将火工物品的使用计划编制、批准、领取、押运、看管、监督人员明确到人、责任到人。
第六条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火工品方面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统筹研究解决火工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3、负责对施工单位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等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查处非法使用火工品行为。
5、监督保管、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人员火工品管理职责(一)项目经理管理职责项目经理对本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履行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审批把关、检查监督等职责。
1.审核有关部门提供的爆破作业和管理人员,并组织其参加有关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负责组织制定或核准爆破施工方案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落实。
3.按规定配置配齐爆炸物品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经常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情况,对不适合此项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换。
4.定期组织检查,监督抓好火工品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办法(三篇)
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针对管区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队。
第三条、建立三级管理机构。
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各队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等组成爆炸物品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清退等工作。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负总责。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爆炸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职工担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
派出所经常性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整改,并书面报告项目部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爆炸器材的选址建库第六条、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建库计划。
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的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办理储存许可证后可启用。
第七条、爆炸物品库做到布局合理、内外结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上级安全规定,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八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
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作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
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柜(箱)、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
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确保安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是指对于危险品中的火工品进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火工品管理办法内容:
1. 火工品的分类和定义:根据火工品的危险性质和用途,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不同类别分别进行定义和管理。
2. 火工品的生产和销售:规定火工品生产、销售企业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并对生产和销售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3. 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规定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需要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并对储存和运输过程进行监管。
4. 火工品的使用管理:规定火工品的使用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和规定,并对使用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5. 火工品的安全防护:规定火工品使用和储存场所需要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进行管理和检验。
6. 火工品的事故应急处理:规定火工品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并对事故后的处理和调查进行管理。
7. 火工品的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火工品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火工品管理办法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管理办法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参考和遵循。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火工品管理办法也会随之更新和完善。
第 1 页共 1 页。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火工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及各煤矿(矿井)认真遵守执行。
第一节组织机构为促进火工品管理工作的进行,从组织上保证火工品的管理,经领导同意决定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织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成员:各副矿长、各副总、各科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
办公室由安全副总(兼)。
办公室电话:8043第二节组织机构职责一、矿长是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主持者,对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煤矿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贯彻有关火工品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煤矿火工品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责成煤矿经理层做好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解决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二、煤矿总工负责煤矿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各煤矿(矿井)按规定报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性文件;是煤矿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组织制定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指导参与火工品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
三、安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火工品管理相关工作。
四、煤矿安全副总在总工的领导下,对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协助总工审查火工品管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一通三防部在煤矿总工领导下,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的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对各煤矿(矿井)的火工品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并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问题;按规定权限审查火工品管理方案和措施,并制定矿井火工品管理技术文件,审批制度;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参与火工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六、安监科对火工品管理负责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指令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相关规定,并严格落实;负责对火工品管理管理规定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煤矿(矿井)存在的火工品管理重大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做好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企业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章炸药库建设规定第二条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应该储存在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批准的临建炸药仓库,火工品仓库和储存室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的规定,并由取得上岗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轮班保管、看护。
第三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仓库的设置:库房要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
具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备。
炸药和雷管应分库放置,距离不小于30m。
仓库外应设置灭火器、砂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仓库内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第四条爆破器材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不准混放,爆炸物品堆放垫高200~300mm,放置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
第五条工作人员住房和看守房必须设在户外,看守房位置和高度,以能瞭望全库和周围情况为准。
第六条从事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保管员职责第七条爆破物品管理必须建立库存台帐,发放、退库台帐,回收废旧的火工品台帐。
第八条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收存、发放按制度在爆破物品登记薄上进行签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每月20日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项目部物资设备部业务主管。
2023修正版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火工品管理办法1. 引言火工品是一种危险化学物质,具有爆炸性和燃烧性,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发生,制定了火工品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以确保在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2. 管理责任2.1 主管部门责任:主管部门应制定火工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文件,以确保火工品的合法、安全使用。
2.2 企业责任: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部门或指定相关负责人,负责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2.3 员工责任:员工应接受相关的培训,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操作,确保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3. 火工品的分类与标识3.1 分类:根据危险程度和用途,火工品可以分为爆炸品、燃烧品和烟火等多个类别。
3.2 标识:火工品应标注明确的标识,包括品名、分类、危险性等级、生产厂家和批号等信息。
4. 火工品的储存与运输4.1 储存环境:火工品的储存应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如灭火器、消防器材等。
4.2 储存管理:火工品的储存需按规定分类储存,合理放置,确保不同类别之间不产生交叉污染。
4.3 运输管理:火工品的运输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包括运输车辆的选择、包装材料、运输标识等。
5. 火工品使用与操作5.1 使用审批: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查。
5.2 操作要求: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5.3 事故应急处理:发生火工品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 火工品的处置与回收6.1 废弃火工品处置:废弃火工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销毁。
6.2 火工品回收:火工品的回收应由经过许可的单位进行,确保回收过程中的安全。
7. 火工品管理与监督7.1 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火工品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7.2 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火工品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是指对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方面进行管控的法规和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火工品管理办法:
1. 生产管理:对火工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许可和监督,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2. 销售管理:对火工品的销售进行许可和监督,要求销售企业进行实名登记、核查购买人身份和用途,并加强销售渠道监管,防止非法销售火工品。
3. 储存管理:对储存火工品的场所进行许可和监督,要求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规范,设有专门的防火防爆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 运输管理:对火工品的运输进行许可和监督,要求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5. 使用管理:规定火工品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强调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火工品,禁止私自改变使用方式和范围。
6. 报告和处罚:对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火工品的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总之,火工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火工品的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具体的管理办法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制定和执行。
第 1 页共 1 页。
火工品管理办法范本
火工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稳定,依法规范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是指烟花爆竹、炮竹、烟火制品等燃放特殊用途的化学物品。
第四条国家将对火工品按照危险程度分为不同等级,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火工品的监管,严格落实火工品管理责任。
第六条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二章火工品的生产第八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技术力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第九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第十一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火工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火工品的销售第十三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技术力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火工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追溯系统,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火工品的储存第十七条火工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有关的防火、防爆、防盗等要求,确保储存场所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储存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储存管理制度,保证储存过程的安全。
第十九条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定期检查储存设施和器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对火工品使用、生产、销售和存储等方面进行管理的规定和指导原则。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火工品管理办法概述:
1. 管理范围:火工品管理办法适用于一切危险品、危险化学品和易制爆物品等。
2. 实施单位: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 目标:确保火工品的安全使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4. 使用要求: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严禁未经批准或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5. 生产要求:火工品的生产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
6. 销售要求:销售火工品必须持有合法的销售许可证,销售商必须对购买者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指导。
7. 存储要求:火工品的存储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禁止将火工品存放于不符合要求的场所。
8. 监督检查: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火工品的使用、生产、销售和存储等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9. 处罚措施:违反火工品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仅为一个简单的概述,实际的火工品管理办法可能涉及更多的具体细节和规定。
具体的火工品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火工品管理制度-修订版7月00
新郑煤电公司赵家寨煤矿管理制度之48火工品管理制度1、火工品管理的主管部门为物资管理科,井下现场管理为通风科。
2、物资管理科应依据当月作业计划合理编制火工品消耗计划,如不结合实际编制火工品用量,每次对物资管理科罚款300元,对负责人罚款50元。
3、各施工队队长是本单位火工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火工品领取四联单上施工单位队长或支部书记必须签字并盖章,否则炸药库不予发放。
4、火工品到矿后,物资管理科要对到矿的火工品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及时送至井下炸药库。
无火工品入库台帐对物资管理科罚款300元;发现帐、物不清、不对照、填写记录不及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炸药库要做到炸药、雷管码放整齐,卫生打扫干净。
否则,对炸药库管理人员罚款50元/次。
6、炸药库管理员必须对投入使用的电雷管用全电阻分选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筛选。
井下检查发现一次全电阻分选仪不能使用,对物资管理科罚款300元;发现爆破员使用的电雷管外壳和脚线封口松裂、脚线锈蚀,对药库管理员罚款10元/发。
7、火工品的发放严格按照入库时间发放,坚持先进先发,后进后发的原则,炸药存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否则对物资管理科罚款300元/次。
8、施工连队领药工(固定专人)凭连队开具的“四联单”领取炸药;爆破员在施工单位开“四联单”,凭“四联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雷管,炸药库管理员要核实领取人身份并在“四联单”上填清领取数量、领取人,凡发现一次领用数量与“四联单”不相符的,对领药工(爆破员)和药库管理员各罚款50元。
9、当班施工单位领取的炸药无论剩余多少,当班班长都必须安排专人交回炸药库,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对班长罚款50元/次。
10、因特殊情况需要领炸药时,必须由矿调度室统一安排,领药工打借条,药库管理员方能发放。
“四联单”应在24小时内补办。
否则,每延期一天对其所在区队罚款300元,领药工罚款50元(借用雷管参照此条执行)。
11、炸药(雷管)必须存放在专用炸药(雷管)箱内并上锁,钥匙由领药工(爆破员)随身携带。
xx铁路火工品管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xx铁路火工品管理办法x铁路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铁路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结合xx铁路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xx铁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xx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四条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
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单位,单位主管领导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主管物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主管爆破作业领导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 1 —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铁路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标段内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火工品器材管理第七条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在管理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错发等问题。
第八条储存和加工火工品的仓库、车间,应相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臵预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选派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时,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火工品管理办法(新编版)火工品管理办法(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XXX标段火工品的使用,保证隧道施工顺利进行,预防涉爆事故发生,经项目部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1.2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本办法所称火工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器和爆破剂。
1.3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1.4从事火工品保管、使用、押运作业的职工,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1.5本办法适用于XXXXXX项目部。
第二章火工品安全责任制2.1项目部经理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保证火工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3、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2.2项目部安全副经理管理职责1、在项目部经理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每1个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和安全隐患,责令有关人员限期整改。
3、检查涉爆单位及涉爆管理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
4、督促火工品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2.3工区经理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确保“四防”(人防、技防、物防、犬防)落实到位并有效。
3、每半个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4、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5、按照项目部要求,组织仓库人员积极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6、公安机关检查,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应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回复。
2.4物资设备部部长、副部长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物资设备部是火工品的主管部门,物资部部长为民爆仓库管理责任人。
3、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等人员由物资设备部进行管理与协调。
4、负责项目部火工品的采购、运输、存储和发放。
5、负责火工品的出入库、保管和发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6、每周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2.5安全质量部部长、副部长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3、每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4、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涉爆人员持证上岗。
5、制定火工品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6工区安全员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熟悉火工品名称、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懂得不同类的火工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3、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每周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2.7爆破作业安全员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
3、经常检查本工区火工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搬运制度的实施,火工品安全使用情况。
4、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5、必须与爆破员一量,不许虚报领用占起计算当天当班现场爆破实际需要火工品的数量,领取火工品不得超过当班用为已有,更不许与爆破员等人一起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火工品,剩余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
2.8爆破员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凭爆破员IC卡领取火工品,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3、熟记火工品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4、凭《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领取火工品,必须当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
5、保管好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6、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火工品认真进行核对,填写好当日《爆破员现场爆破作业登记台帐》。
7、不得转让、出借、转借、赠送或私藏火工品。
2.9警卫员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当班时间不准睡觉和擅离职守。
3、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和手机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4、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监控、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5、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上报工区及当地派出所并保护好现场。
6、时刻注意来往人员和可疑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工区及当地派出所。
7、发现危及仓库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8、做好当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9、保存监控资料,不可轻易删除。
10、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2.10保管员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保质、保量、物帐相符,安全无误。
2、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必须坚守岗位,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4、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火工品,并保持完好的记录。
5、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火工品。
6、发放火工品时,应当如实记录发放火工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人员的姓名,不得将火工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IC卡发放、领用火工品。
7、严格做好出入库手续,有帐可查,出入库时,认真清点收发货单位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填写好《炸药索类出入库登记台帐》、《雷管出入库登记台帐》所有的登记、签名不准许涂改。
8、暂存火工品要如实清楚登记《民用爆破器材暂存台帐》,有关人员签名不准缺漏。
9、严格遵守登记、记帐、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帐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10、发放火工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违反规定的一律拒绝发放。
11、必须熟悉火工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必须坚持专库专用,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混存,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12、负责清除仓库周围内的杂草等易燃物。
13、对进入火工品的人员,要求其认真填写《炸药库进出库人员登记表》。
严禁在火工品库内住宿、会客、酗酒、吸烟和带入火种火苗、通讯工具及明火照明。
14、严禁转借、转卖、赠送、私存火工品。
15、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火工品。
16、火工品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过期变质霉烂产品要造册登记,报告单位领导并按当地公安机关相关程序作销毁处理。
2.11押运员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掌握本职工作所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负责从库房到隧道内押运火工品的工作,确保所押运火工品的品种、数量准确无误地送到目的地。
6、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时间及行车速度行驶。
7、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火工品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8、监督装运的火工品不超限,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不混装。
9、运输之前,检查车门完好,门锁上牢,运输途中,不得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地方或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10、负责看管火工品,防止火工品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11、执勤时要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不得饮酒上岗。
12、在值勤途中发现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公安机关汇报。
2.12架子队队长管理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队长是该队火工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4、定期组织开展涉爆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和法规培训教育。
5、监督本队涉爆人员职责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管理制度3.1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3.2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开挖爆破技术人员负责制定。
3.3火工品的领用必须有详细的火工品领用发放审批单,经负责人员签字后,方可领用。
3.4爆破班长负责现场作业管理,指挥爆破员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5爆破警戒人员负责清理警戒区内的人员撤离至警戒线外。
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必须由安全质量部负责协调。
3.6爆破作业坚持“谁爆破、谁警戒、谁清场”的原则,对所有开放部位派专人警戒。
3.7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爆破员作业证)。
3.8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通知单”,爆破通知单的送达方式如下:1、工区内部爆破协调:爆破单位认真填写“爆破通知单”提前2小时送达所管辖的工区,由所管辖的工区统一协调。
2、工区外部爆破协调:爆破单位认真填写“爆破通知单”提前2小时送达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由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审批,送达其他工区或单元。
第四章火工品的申请领用4.1火工品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且只能指定一人负责火工品的申请领用工作,于发文第2工作日内持申请者有效身份证到安全质量部进行备案。
4.2申请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经架子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质量部(驻各工区安全员)进行审批。
《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上联由架子队留存,下联由火工品库保管员留存。
4.3使用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严格审核其申请量,避免数量过多或过少。
4.4安全质量部必须做好审批工作,凡非指定申请人一律不给予审批,若指定申请人需要变更时,使用单位必须在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人按照“本章第4.1条款”规定上报安全质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