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号:银监办发[2007]235号颁布⽇期:2007-11-19执⾏⽇期:2007-11-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评估要素和评估⽅法第三章⼯?A作?A制?A度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加强组织管理。
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是对商业银⾏实⾏分类监管和持续监管的基础,是有效配置监管资源以及实⾏差别监管政策的依据,是商业银⾏分⽀机构监管⼯作的⼀项重要任务。
各银监局要认真履⾏监管职责,按照《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统⼀标准进⾏操作,精⼼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证评估质量,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性。
⼆、严格落实评级责任。
⾮现场监管员和现场检查⼈员分别对各⾃初评部分结果负责;主管处室负责⼈对复评结果负责;各银监局有关负责⼈对审定结果负责并对评级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银监局要建⽴必要的⼯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作流程进⾏风险评估操作,同时注意保存好有关资料。
三、认真落实评估结果的反馈和整改。
风险评估结果审定后,各银监局应及时向被评估机构管理层通报,对主要问题要求其进⾏整改,并安排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四、加强学习和培训。
为保证评估质量,参加评估的⼈员特别是领导⼲部应加强学习。
银监局要加强对评估⼈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作范围和进度安排。
《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先在股份制商业银⾏分⽀机构试⾏,即对2007年度股份制商业银⾏分⽀机构进⾏风险评估。
请各银监局于2008年4⽉底前将评级结果上报银监会。
六、意见和反馈。
在操作实践中,银监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就评级⼯作组织、评级框架、各要素评估要点和标准等,对《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提出意见,并随评级结果⼀并报送银监会。
⼆○○七年⼗⼀⽉⼗九⽇商业银⾏分⽀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第⼀章总则第⼆章评估要素和评估⽅法第三章⼯?A作?A制?A度第⼀章总则商业银⾏分⽀机构(以下简称银⾏分⾏)风险评估是银⾏业监管机构对银⾏分⾏经营稳健性和持续经营能⼒综合评估的⽅法,⽬标是推进银⾏分⾏风险评估⼯作,规范银⾏分⾏风险评估⽅法和标准,统⼀监管尺度,便于进⾏趋势分析和同质同类⽐较,并有效实施差别监管政策,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银行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确保银行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银行规章制度,是指银行业务经营、内部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总则、组织架构、业务规范、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保密工作等。
第三条银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执行、评估和废止,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实用性和连续性原则。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银行规章制度体系,确保银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执行、评估和废止等工作。
第六条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或专门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银行规章制度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二)组织制定、修订、发布、执行、评估和废止银行规章制度;(三)监督银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四)定期对银行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需要;(五)组织培训和宣传银行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业务规范,明确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八条业务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服务规范,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保管、客户隐私保护等;(二)信贷业务规范,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还款等环节的操作规程;(三)结算业务规范,包括支付结算、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等环节的操作规程;(四)电子银行业务规范,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业务的操作规程;(五)其他业务规范,包括投资、理财、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1、在行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性风险的管理工作。
2、拟定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实施情况定期检讨和修订,并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对各业务单位制定的具体业务流程和指引进行检查,对其中不符合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规定的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修订。
3、制定、跟踪并完善全行性的信贷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及信贷决策规则和流程,拟订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4、负责全行信贷产品管理的调研、审批和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5、负责对分支行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考核与业务指导,负责对分(支)行信贷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负责对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全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核查和管理工作。
6、负责对总行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处及风险经理在整体职责履行方面进行评价、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参与授信管理处负责人及风险经理的选聘工作。
7、负责对信贷审批工作的后评价。
8、编制、汇总各类风险管理报告,按照规定及时向行长办公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
负责提供监管机构、评级机构及其他单位所要求的银行风险管理信息。
负责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预警委员会安排的日常工作。
9、负责全行信贷资产组合管理,包括测量组合的风险;对行业、目标客户、现有客户等进行研究,编制研究报告,拟定我行信贷组合战略方案;分析信贷组合绩效。
10、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客户信贷风险评级体系及定价模型,负责CECM系统和个贷系统管理。
11、负责统筹对零售授信管理中心和实施正式方案分行的对公授信管理中心的管理。
12、负责全行信贷风险管理培训,建立信贷人员的准入与资格认证制度。
说明:1、法律合规部已不再作为我部二级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其负责全行合规性风险的管理工作,故以上职责中合规性风险管理(第1条)不再为我部职责。
2、根据行办会相关决议,授信后管理职责由公司部调整到风险管理部,根据新分工以上第6条调整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分行的授信后管理工作,负责向银行管理层及时汇报全行授信后管理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及发现的各种问题。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银监局辖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分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银行通过适时有效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自身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时解决合规缺陷和问题,持续改进和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夯实依法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控的坚实基础。
第四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机制建设情况、合规履职情况及合规管理效果等三个方面。
第五条银行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银行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并纳入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银行应根据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内控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重点、范围和频度,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合规风险管理自我评估.对新实施的政策和程序、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辟,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管理应适时开展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程序与要求第七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第八条评估准备阶段.(一) 银行应成立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当熟悉银行业务,能够正确理解与银行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银行应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范围、重点、要求等,全面采集评估期内与合规风险管理相关的文件、工作记录、有关数据等资料。
(三) 银行可礼聘外部机构承担部份内容的评估工作,但银行应监督其评估过程,确保其合规性,并承担其评估结果及相关责任.第九条评估实施阶段。
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运行效率和质量,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办理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运作程序,是规范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包括:(一)x银行以获利、规避自有资产负债风险或做市为目的,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的本外币金融工具(或产品,下同)自营交易和自营投资业务。
(二)x银行以赚取佣金、管理费、交易买卖差价等为目的,以平等的交易对手身份为客户提供汇率、利率、信用、股票、股指、商品等基础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代客交易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五条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应以经有权审批人批准的风险政策和投资策略为依据,并遵循分类审批和风险与效率并重的管理原则:(一)分类审批原则是指根据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不同风险特征和效率要求,采用不同的审批流程。
(二)风险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办理效率。
第六条概念释义(一)自营交易业务是指将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自营业务,自营投资业务是指将头寸记入银行账户的自营业务。
(二)有权审批人是指具有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审批权限的决策人,包括行长、分管(协管)副行长(行长助理)、独立审批人、资金交易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被授权人。
各级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在每年授权书中确定。
(三)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部门职责第七条客户部门包括总行大客户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国际业务部,以及分行(含境外分行)具有相同职能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对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但分行已发起授信的境内外信用主体,客户部门负责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专项授信的发起、调整、尽职调查和提供审查材料,以及提出授信额度管理的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实施后的信息维护和风险管理。
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银行代理分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代理保险实施细则保险代理管理规定管理制度
邮政储蓄银行分行代理保险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保险业务是邮储银行各级机构(含代理网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办保全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
第三条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寿险及财险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纳入代理保险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管理机构包括邮储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四级机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研究制定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总体战略,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经营目标和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申请总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资格并对全国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及检查;(四)负责准入全国性合作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并与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各一级分行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合作申请和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批;(五)负责组织对合作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六)负责代理保险系统的开发、运行、日常维护和系统业务功能的增加、修改、完善等;(七)负责编制、下发全国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经营分析;(八)负责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培训;(九)负责策划和组织全国性代理保险业务宣传活动;(十)负责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十一)负责与各合作保险公司协调、沟通、洽谈合作;(十二)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投诉等。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XX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确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架构,明确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并逐步建立起对操作风险损失的测度、分类、统计、分析、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和健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有效缓释和控制操作风险,降低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本行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如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操作风险引发的损失指某一操作风险事件发生后,按照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反映在本行法定财务报表的损失,损失包括所有与该操作风险事件相联系的成本支出,但不包括为避免后续操作风险损失实施的相关成本支出。
第五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及时调整、有效缓解与控制、成本与效益匹配、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以下的方针:(一)本行把操作风险作为影响银行安全和效益的重要风险进行专门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应符合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与全行发展战略、方针相适应。
(二)操作风险存在于全员、全过程,要确保全员了解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形成对操作风险定义的一致性理解并具备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意识。
各业务及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承担操作风险管理职责的人员是操作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各项活动;操作风险管理范围应涵盖所有机构、产品、活动、流程和系统。
(三)合规风险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各业务部门是操作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操作风险日常的重要管控职责。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为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促进全面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推动合规文化建设,保障我省各级农村信用社(以下称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合规风险管理的原则(一)主动原则。
通过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主动识别、评估和监控各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风险,推动农信社制定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以符合外部法律规则的要求。
(二)独立原则。
合规风险管理应当独立于经营活动,独立于经营业绩的绩效考核,以及尽可能避免合规人员从事与其合规管理职责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职责等。
(三)预警原则。
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合规措施和程序,在事前及时识别外部法律规则的合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遵循合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实际发生的可能性。
(四)动态原则。
合规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循环过程,应当根据外部法律规则和内部经营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业务产品和人员流动等)的变化,适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确保农信社始终处于合规守法、稳健安全的经营状态。
(五)系统原则。
合规风险管理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要求全省农信社及其员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分别承担相应的合规职责。
第二条合规部门职责合规部门是联社内部专司识别、评估、监测、咨询、报告和控制合规风险,支持、协助联社高级管理层做好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关注并持续跟踪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变化,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农信社经营的影响,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二)制定合规制度,并在合规制度核准后保证其在辖内得到贯彻和执行,同时对农信社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事前、事中的合规咨询、指导、监督、服务和检查工作有效管理合规风险;(三)审核评价本联社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梳理和修订,使其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四)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开发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和合规测试,以及所有员工的合规培训,合规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等,为本联社提供合规咨询服务,并成为员工咨询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五)组织制定合规风险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风险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正确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六)主动识别、量化、评估、监测、测试和报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客户投诉的增长率、异常交易等,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分析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事前防范措施;(七)参与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再造,并提供合规支持;(八)识别和评估与农信社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本联社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拓展提供必要的合规测试、审核和支持,评估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等产生的合规风险;(九)对农信社有关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同时,负责管理、指导、协调解决农信社相关法律事务,为辖内农信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十)承担组织、监督、协调和检查农信社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政策和规章制度,组建和维护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反洗钱职责;(十一)与相关的外部监管部门保持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二号令---办法细则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一)仅用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二)仅用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三)仅用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除前款规定外,预付卡发行机构与预付卡特约商户不是同一法人的,均适用《办法》。
第三条支付机构发行预付卡的,应当提供预付卡的受理服务。
《办法》所称预付卡的受理,包括为预付卡特约商户代收预付价值以及根据收到的预付价值为预付卡特约商户代收对等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办法》第二条所称销售点(POS)终端仅指以实物形式存在的销售点终端。
第五条《办法》第七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市场推广、系统运行、资金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且至少应当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银行结算业务5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金融信息处理业务5年以上;(三)具有会计或管理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四)具有经济或金融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五)具有计算机或电子通讯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申请人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任一条件。
第七条《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二)申请人的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三)申请人的反洗钱基本政策;(四)申请人关于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五)申请人关于协助调查相关反洗钱案件的内部程序;(六)申请人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保密措施;(七)申请人确定的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名单。
银行公司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公司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的规章制度管理,明确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符合全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制定、执行、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对本行内部经营管理事项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约束或者指导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按照其规范的内容分为根本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三个层次。
1.根本制度是指全行的最高制度,是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2.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各项工作或经营活动的重要管理规定。
3.业务管理制度是指因各项具体业务需要制定的准则、细则、操作规程或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下述原则命名,名称包括章程、规则、政策、办法、规定、守则、操作规程、实施细则、指引。
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各委员会章程、审计章程及董事会章程。
银行业务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维护适用本行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附属行的同类议事规则。
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进行规定的纲领性文件。
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
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
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倡导性质的规章制度。
按本办法规定对规章制度所做解释,与该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的,不得使用本条所规定的名称。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本行与规章制度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规划、维护'本行规章制度运行体系;对规章制度进行合规审查;监督总行各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总行各部门、各分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统一归集本行规章制度。
竞赛单选题(1)
竞赛单选题(1)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所称轻微违规行为是指() [单选题] *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正确答案)工作中的瑕疵和差错行为员工因累计积分达到24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调整岗位后,积分()计算[单选题] *继续累计从0分(正确答案)从6分从12分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应() [单选题] *分别给予积分(正确答案)给予主要责任人积分给予领导人员积分次要责任人可免予积分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适当的方法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具体的方法不包括:() [单选题] *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损失事件的报告数据收集、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测试外部监管措施(正确答案)()对本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
[单选题] *董事会(正确答案)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合规部部门()是指依据法律、规则和准则等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领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
[单选题] *办法与规定类制度基本制度与政策类制度(正确答案)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类制度风险提示合规负责人应定期向()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单选题] *股东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正确答案)董事会以下()不是本行合规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
[单选题] *合规性原则独立性原则风控性原则制衡性原则(正确答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一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行()次评估。
[单选题] *4321(正确答案)《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三十六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定期指()。
[单选题] *至少每月一次至少每季度一次至少半年一次(正确答案)至少一年一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7〕11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录音录像数据存储及管理系统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风险主管和风险合规经理派驻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派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全行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中国农业银行合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驻风险主管,是指省分行向所辖二级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下同)派驻的专职履行风险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
派驻风险合规经理,是指省分行向所辖直属支行或二级分行向所辖县级支行派驻的专职履行风险(含合规风险,下同)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
派出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行称为委派行,被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行称为驻地行。
第三条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向委派行负责,主要职责是在独立、审慎、专业原则下,指导、监督、审核、检查、评价和报告驻地行的各项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工作,评价、报告驻地行风险水平。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代表委派行对驻地行各项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风险水平独立进行监督与评价,不代替驻地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职责,不承担驻地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的组织领导职能,驻地行行长仍然是本行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分行向所辖二级分行派驻风险主管、省分行向所辖直属支行或二级分行向所辖县级支行派驻风险合规经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五条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二)熟悉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掌握银行监管规章制度、要求以及我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能够独立识别、评估主要风险,提出防控风险的具体办法措施,具有较强的风险分析、处置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三)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行员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在“称职”及以上。
银行派驻分支机构风险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XX银行派驻分行风险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行零售板块组织架构优化方案,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晰派驻人员的职能和责任,提高本行风险管理能力,客观评价派驻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履职表现,保证全行风险管理目标的有效落实,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本行风险管理和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人员履行职责应保持独立性,做到信息传递及时、沟通交流充分,有效平衡风险与回报,促进业务安全、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行风险总监、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报告关系、任职标准和资格规定、职责与权限界定、考核与薪酬等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报告关系第四条汇报路径。
(一)分行风险总监实线向总行零售风险管理部汇报,虚线向分行行长/零售分管副行长汇报零售风险管理工作,虚线向公司风险管理部汇报公司业务落地风险管理工作。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向分行风险总监汇报。
第五条被考核人实线报告工作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按季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机构整体风险状况、关键风险指标、本区域主要风险特征和新暴露的风险形态、风险变化趋势及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和运行状况等;(二)实时报告所在机构风险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
包括组织架构的调整思路、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的改进方向、改革影响效果的分析和评估等;(适用于风险总监)(三)实时报告所在机构风险人员管理、风险作业管理、法律合规管理、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适用于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四)实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本行审计部对所在分行出具的监管意见和审计意见;(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分行风险总监应及时就辖内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工作与分行零售、公司业务关系情况;与所在机构零售业务分管副行长及总行公司风险管理部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任职标准与任职资格第七条分行风险总监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由总行零售风险管理部派遣至分行进行风险统筹管理和执行管理,贯彻总行零售风险相关政策。
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内控合规)
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内控合规)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建立健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风险,保障业务、管理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确保本行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财政部等___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章内部控制措施本行内部控制目标包括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保证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保证本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保证本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四章内部控制保障本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全覆盖原则,制衡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相匹配原则。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本行内部控制框架着重围绕以下五个要素进行构建: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评价。
第六章内部控制监督本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和不足。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本行原有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行董事会所有。
___ Management Department (including the Legal and Compliance Department of the Head Office。
the Internal Control and Compliance Department of each branch。
and the Internal Control and Compliance Department of each direct branch) is a nal ___。
n。
n。
n。
n。
and training of the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高质量发展,促进本行树立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治理机制,实现风险管理由零散、粗放向全面、精细化管理转型,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全面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集中度风险、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大额风险暴露以及其他类别风险。
同时,按照XXX、省纪委、XXX党委等关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将廉洁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范畴,具体要求按照省行党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对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以上类别风险进行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本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四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本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全面风险管理系统是指为实现风险管控目标而建立的有用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治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第五条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行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推动全体工作人员理解和执行。
第六条本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执行,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银行合规管理内容介绍
如:《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指引》、《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
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 《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等
如:《中信银行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中信银行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
如:《中信银行关联方授信实施细则》、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操作规程》等
5
3、主要监管机构及监管范围
分类 机构名称
主要监管范围
主要 监管 部门
其他 监管 部门
国家 审计 其他
6
银监会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银行
证监会 保监会 外管局 税务系统 财政系统 公安系统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3
1、合规理论内涵
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 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诱因
过程
损失
没有遵循法律、 规则和准则
合规风险暴露
声誉损失:各种声誉风险相互关联造成的放大效应—从监管 处罚的公开到媒体的反应,到市场反应、诉讼导致的声誉风 险具有持续性。(非资本覆盖)
其他合规注 意事项
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对 外发布信息。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时,应 当根据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证明材料,确定和记 录客户的身份,开展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信 息的跟踪和维护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禁止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 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银行分行尽职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ⅩⅩ银行分行尽职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检查分类.. (4)第三章职责分工 (5)第四章检查管理 (6)第五章检查程序 (8)第一节现场检查 (8)第二节非现场检查 (12)第六章质量控制 (13)第七章检查监督 (14)第八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动各部室、支行认真履行尽职检查职责,及时排查、发现和有效化解风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尽职检查,是指各部室、支行为实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目标,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规章制度的健全性、业务操作的合规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和评价。
不包括纪检监察和党群部门开展的检查。
第三条尽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
尽职检查应当涵盖所有条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现检查范围无盲点、全覆盖。
(二)突出重点。
尽职检查应当围绕各条线主要工作,将外部监管部门关注事项、关键岗位、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和案件防控薄弱环节作为检查重点。
(三)统筹安排。
各条线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进行尽职检查,也可以由多个部门联合检查,协调安排时间,防止尽职检查工作可能出现的漏查。
(四)务求实效。
尽职检查应当权衡检查成本和预期效果,充分运用计算机系统数据分析结果和风险预警提示,有的放矢地开展现场检查。
尽量做到共享检查成果,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风险控制目标。
(五)持续跟进。
尽职检查应注重查后跟进工作,不断督促所查机构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整改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部室、支行,邮政代理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检查分类第五条各部室、支行尽职检查按检查内容,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综合检查是指部室、支行对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开展的全面性检查;(二)专项检查是指部室、支行对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特定对象、特定事项、特定环节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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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分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组织体系第三章合规制度体系第四章合规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第五章合规风险报告第六章合规文化建设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的合规风险,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ⅩⅩ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ⅩⅩ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合规,是指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细则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细则所称风险合规部门,是指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专门负责合规风险管理的部门。
省分行和各市分行为风险合规部门,各县支行为专门负责合规风险管理的部门或岗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包括:(一)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二)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三)ⅩⅩ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四)其他应遵守的规则和准则。
除前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外,还包括更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
第四条合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有效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安全稳健经营。
第二章合规组织体系第五条建立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共同促进的合规组织体系。
第六条合规组织框架和职责(一)高级管理层——省分行行领导高级管理层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传达给全体员工,并组织贯彻执行;确保风险合规部门的独立性,为其履行职责配备资源;确保风险合规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二)专职组织者——风险合规部门风险合规部门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组织、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合规职能;(三)执行者——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四)独立评价者——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对合规工作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评价。
第七条省分行风险合规部门职责(一)协助省分行高级管理层制定合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二)组织、协调和督促省分行各职能部门履行合规职能;(三)跟踪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及时通报,提供专业咨询,为省分行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四)组织、协助省分行各职能部门制定合规流程和合规手册;(五)审核评价省分行各职能部门新制定的工作细则、操作指南和业务流程,提出合规意见;定期组织、协调和督促省分行各职能部门梳理工作细则、操作指南和业务流程;(六)在权限范围内为新产品和新业务报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七)分析合规风险信息,识别合规风险,评估合规风险影响程度,形成合规风险评估结论。
对存在的合规风险,提示风险或提出合规风险管理措施;(八)对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测;(九)形成合规风险报告,按照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上报,同时通报省分行审计部;(十)制定合规培训和教育计划,协助开展合规培训工作,包括对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和对新员工的合规培训,并就有关合规问题为员工提供咨询;(十一)按照省分行有关反洗钱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十二)跟踪、评估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十三)指导辖内各分支行风险合规部门有效开展合规工作;(十四)其他合规职责。
辖内各分支行风险合规部门职责适用本条。
第八条省分行各职能部门合规职责(一)制定本职能部门的合规流程,确定本职能部门合规人员,统筹安排本职能部门合规工作。
合规流程在征求风险合规部门意见后执行;(二)制定本职能部门合规手册,指导本职能部门员工恰当执行合规手册,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根据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以及合规手册的执行情况,及时地对合规手册进行更新和完善。
合规手册在征求风险合规部门意见后下发执行;(三)对本职能部门新制定的工作细则、操作指南和业务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核,在征求风险合规部门意见后下发执行;定期组织梳理本职能部门工作细则、操作指南和业务流程;(四)在权限范围内对本职能部门的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工作进行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并征求风险合规部门意见;新产品和新业务的报审工作在征求风险合规部门意见后上报;(五)及时识别和评估本职能部门的合规风险,确保经营管理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业务开展符合ⅩⅩ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安排;(六)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纠正违规行为;(七)形成本职能部门合规风险报告,按照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上报,同时通报风险合规部门;(八)加强与风险合规部门沟通与协作,本职能部门的合规工作应及时通报风险合规部门;(九)指导辖内各分支行本职能部门条线有效开展合规工作;(十)其他合规职责。
辖内各分支行职能部门合规职责参照本条执行。
第九条省分行审计部合规职责(一)组织对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二)对合规工作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评价;(三)对合规工作的检查和评价结果,应及时通报风险合规部门。
辖内各分支行审计部门合规职责适用本条。
第十条辖内各分支行合规职责(一)根据省分行合规实施细则和工作安排,组织具体实施工作;(二)审核评价本行制定的工作细则、操作指南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定期组织梳理本行工作细则、操作指南和业务流程;对本行权限内新产品、新业务报审工作进行合规性审核;(三)及时识别和评估本行的合规风险,确保经营管理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业务开展符合本行授权管理制度安排;(四)组织开展本行合规风险的监测和检查工作,纠正违规行为;(五)形成本行合规风险报告,按照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上报和通报;(六)制定合规培训和教育计划,开展合规培训工作;(七)按照反洗钱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八)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一条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风险合规部门应配备有效履行合规职能的资源,并定期为合规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
合规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
第十二条合规应保证充分的独立性,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各级风险合规部门有权对违规事件以及可能违反合规政策的事件进行调查,享有与本行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自主权,有关职能部门及员工应给予相关合作。
第十三条建立各级风险合规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在合规方面的协作机制。
第三章合规制度体系第十四条合规制度体系包括:(一)合规风险管理办法;(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合规制度;(四)各职能部门的合规手册;(五)合规风险提示;(六)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七)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ⅩⅩ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是全辖的基本准则,构成全辖其他合规制度制定的依据,指导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省分行和辖内各分支行执行合规管理办法、实施合规管理活动的具体应用。
第十七条合规制度是针对合规风险管理重要环节和重要的合规风险制定的具体制度。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合规风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逐步制定本职能部门合规手册。
第十九条省分行风险合规部门应跟踪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以及全辖各项业务的开展情况,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各职能部门、辖内各分支行发出合规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逐步建立有效的合规绩效考核制度,确立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第二十一条逐步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适时修订相关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
第二十二条逐步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应在合规制度体系框架内,完善本机构合规制度。
第四章合规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第二十四条合规风险的识别广泛、持续收集合规风险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比较、分类、组合等,有效识别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信息应实施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已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二)新的法律、规则和准则颁布对本行经营活动的影响及可能引起的合规风险;(三)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或者这种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四)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未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合规风险;(五)内部规章制度未覆盖全部业务流程的合规风险;(六)内部规章制度执行过程的合规风险;(七)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执行授权管理制度的合规风险;(八)内、外部审计中所发现的合规风险等信息;(九)监管部门提示的合规风险等;(十)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合规风险的评估对已识别的合规风险,应归纳描述合规风险特征和表现形式,分析合规风险发生的必备要素和环境条件,研判合规风险的影响程度,评估合规风险发生可能性。
第二十六条合规风险的监测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方式,对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测。
逐步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按照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第二十七条合规风险的管理合规风险管理应对管理决策及其实施成本与合规风险损失进行权衡,分别采取完善业务流程和管理技术、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控制活动、实施必要的业务准入退出政策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合规风险事项报告合规风险事项是指省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发生违规事项或因违反监管要求可能受到处罚或制裁,遭受资产损失或声誉损失,但尚未达到重大事件标准的风险事项。
合规风险事项若达到重大事件标准,则按照重大事件报告相关规定处理。
重大事件标准依据《ⅩⅩ银行ⅩⅩ省分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
省分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风险合规部门发现或获知如下合规风险信息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报告或逐级上报至省分行风险合规部门:(一)所在部门或机构发生的违规案件;(二)监管部门发现所在部门或机构存在的合规风险点,或对所在部门或机构发出的合规风险提示等;(三)监管部门关于所在部门或机构的监管意见或建议;(四)内外部稽核审计检查中所发现的合规风险事件等信息;(五)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发现的合规风险隐患;(六)各级风险合规部门在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咨询和检查的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合规风险或合规问题。
第二十九条合规风险事项的报告要求合规风险事项报告要素:(1)合规风险来源;(2)合规风险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岗位、发生经过;(3)合规风险事项的性质;(4)可能或已经形成的风险、不良影响或损失程度;(5)已采取的措施或后续措施;(6)下一步措施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