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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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
一、目的和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的要求,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本统计分类的制定,旨在规范北京市信息服务业标准,为开展信息服务业监测、研究和评价工作提供科学、统一的分类依据。
二、概念和范围
信息服务业是指以信息资源为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输送、存储、传播、使用并提供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产业。本分类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个行业门类、6个行业大类、17个行业中类和28个行业小类。根据信息服务业的概念和活动性质,将信息服务业划分为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内容服务三大领域。
三、分类原则
1.政策性
本分类参考了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有关提法,力求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性文件保持一致。
2.衔接性
本分类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
规定》相衔接,分类中所涉及的内容全部包含在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信息产业中。
3.可比性
本分类参考了联合国相关分类标准和国内其他地区提出的信息服务业统计办法,力求与国际国内有关标准相衔接,有利于北京市信息服务业与国内各省市及国际间进行横向对比研究。
4.操作性
本分类以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调查实际,注重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有利于信息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收集、开发和监测。
四、分类方法
以信息服务业的内涵和外延为依据,参考联合国“信息业”、“信息与通讯技术”分类标准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合信息服务业相关主要活动和过程,采用定性的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纳入本分类范围,并对行业小类进行了重新组合。
五、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表
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表
附件: 《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编制说明
附件:
《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编制说明
一、《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制定的主要背景
200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2007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再次明确要求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同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7‟25号)进一步提出提升信息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重要内容。为及时跟踪监测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准确获取信息服务业统计数据,为全面规划和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提供基础依据,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组织了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的研究工作,制定了《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
二、信息服务业的概念和内容
《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参考了国内外关于信息服务业的理论研究和发展实践,将信息服务业明确界定为以信息资源为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输送、存储、传播、使用并提供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并进一步从产业链角度入手,将信息服务业划分为三大领域: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内容服务。其中,信息传输服务是信息服务业的连接枢纽,主要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信息服务业的辅助环节,主要包
括以硬件为基础的各种软件及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内容服务是信息服务业的最终环节,也是信息服务业的最主要部分,主要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增值服务,也包括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与图书、档案等内容。
三、《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制定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北京市服务业发展规划
本分类参考了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有关提法,力求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指导性文件保持一致,满足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的需要。
2.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信息产业分类标准
国内外普遍认为信息服务业是信息产业的有机构成。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发布了《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该规定包含了信息设备制造、销售和服务内容。本分类在制定过程中考虑了与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衔接,分类中所涉及的内容全部包含在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信息产业中。
3.国际国内相关标准
本分类参考了2002年联合国制定的“信息业”、“信息与通讯技术”分类标准及国内其他地区提出的信息服务业统计办法,力求与国际国内有关标准相衔接,有利于北京市信息服务业与国内各省市及国际间进行横向对比研究。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本分类从信息服务业的内涵和外延入手,结合信息服务业相关主要活动的特点,从信息服务活动的全过程综合考虑,以《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根据信息服务业务活动的性质,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纳入本分类范围,并对行业小类进行重新组合。
四、信息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关系
《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与《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同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是根据各自的研究领域和需求,从不同的角度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重新组合形成的分类标准,三种分类之间有交叉重合,在总量上各产业数据不能相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