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中各种时间期限汇总(考试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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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时间期限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3.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4.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
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
5.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诉讼时效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
效期间1年
6.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
8.抵押权人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到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
记失效
10.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按时开工的,应向发证机
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11.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验核施工许可证
1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
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15.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1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合同
17.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8.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9.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至少15日前
20.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4.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
及时补救
2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
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0日
26.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
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7.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
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8.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15日,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备案
29.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
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3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3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届满
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
33.建设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34.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
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5.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可在合同中约定
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返还保留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核
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发包人收到申请后14日不答复,经催告后14日仍不答复,视认可
37.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
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9.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
影响评估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40.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
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民用建筑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42.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43.自劳动争议协调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15日内未达成调节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
请仲裁
4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45.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6.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
47.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
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8.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过2年
49.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试用期,提前3日
50.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51.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得超过15日
52.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
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53.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54.纳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5.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
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程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
5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合同,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不做
表示为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