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含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附大一寸近期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凭证和实习人员考核鉴定意见书;(七)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八)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简述律师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律师执业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工作,因此律师执业许可的授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专业知识和道德标准等方面简要分析律师执业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法律规定1.1 法律学位等级:根据《律师法》规定,取得法律专业学位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这就意味着律师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学位等级背景。
1.2 律师资格考试:具备法律专业学位的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才能获得律师执业许可。
1.3 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对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也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律师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律师执业许可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应当重点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二、专业知识2.1 法律专业知识:律师执业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对法律理论、法律实务和国家法律制度的深刻理解和把握。
2.2 法律实践经验:律师执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需要通过实践工作不断积累和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2.3 持续学习:法律是一个不断更新和发展的领域,律师执业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最新的法律理论和实务,保持自身的专业素养。
三、职业道德3.1 诚信和正直:律师执业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持诚信和正直,维护法律和社会公正。
3.2 保密和谨慎:律师执业需要严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
3.3 公平和公正:律师执业需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律师执业许可具备的条件涵盖了法律学位等级、法律资格考试、专业知识、法律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这些条件的具备既是对律师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也是对律师执业的一种保障和规范,合格的律师执业许可条件的确立和执行,有利于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维护社会和法治的稳定。
执业律师许可的条件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下面将继续探讨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包括专业素养、职业操守、律师诚信和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汕头司法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汕头市司法局权责清单表一、行政许可
表二、行政处罚
表二、行政处罚
表二、行政处罚
表二、行政处罚
表二、行政处罚
表五、行政给付
表六、行政检查
表六、行政检查
表六、行政检查
表六、行政检查
表六、行政检查
表六、行政检查
表九、行政奖励
表九、行政奖励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
(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成立时间满三年;(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深圳市关于房屋用途管理的规定;(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五、申请材料(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2.全体设立人签名的《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2份);3.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4.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签名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5.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名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使用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8.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9.设立人的个人简历(2份)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0.设立人具有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1)在我市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2)在我市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本省的,提交原执业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外省的,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3)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市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我省后,一并提交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和《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4)非我市执业的律师,到本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5)设立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已退伙的证明材料;(6)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已办理执业类别变更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粤司办[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2009年7月17日以粤司办〔2009〕275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受理申请,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均须同时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在线审批网(http:///)办理。
办理完成后,由省司法厅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第五条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二)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三)合伙所的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第六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地级市司法局可申请将设立资产调整为二十万,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2)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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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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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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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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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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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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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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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粤司办〔200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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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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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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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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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批复》(穗编字[200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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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粤司办〔2005〕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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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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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4-12-3执行日期:2004-12-3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基本原则)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地域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律师执业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能够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另附大一寸照片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还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四)学历证复印件;(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证;(七)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八)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九)在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执业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重新申请执业需要提交材料
重新申请执业需要提交材料:第九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二);(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五)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1.《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2.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3.《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
(六)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应提交原单位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2.其他从业人员,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3.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4.农村无业人员,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5.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应提供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复印件;6.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应提交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
以上1-4类人员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的,还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七)申请人聘用合同期限内在户籍地或执业地存放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由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八)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二)。
申请人有执业经历的,可不提交第(五)项材料。
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七)办公场地(写字楼用途)使用证明复印件。
场地使用证明指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八)办公场地权属证明(如:产权证等)复印件,(权属人须在权属证明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1.27•【字号】粤司[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粤司〔2003〕25号)广州、深圳市司法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合法、效能和权责明晰的原则,现就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行政管理权下放(委托)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委托)行政管理权的主要原则和要求省厅要处理好监督和放权的关系,杜绝“放而不管”和“管而不放” 两种不良倾向,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出发加强监督、检查。
省省厅下放(委托)所列7项行政管理权后,其业务管理部门要实现管理职能积极稳妥的交接,对广州、深圳有关业务不再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但广州、深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穗、深两市局)应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
省厅业务管理部门继续对口指导穗、深两市局的有关管理工作,对穗、深两市局上报的备案材料,应注意掌握备案和核准的区别,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如确存在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
穗、深两市局要从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高度,正确理解和把握此次行政管理权下放(委托)工作的要求和精神,遵循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等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确保此次下放(委托)管理职能的顺利开展,并及时向省厅业务管理部门报告、请示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穗、深两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厅律师管理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5.11.17
•【字号】粤司办〔2015〕382号
•【施行日期】2015.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司办〔2015〕3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省厅近期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相关规范性文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司法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
广东省司法厅
2015年11月17日附件。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
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第六条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论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加入住所地律师协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合伙纠纷裁判案例: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阅读提示《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旧债”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分析的案例均为合伙企业导致的纠纷,对于个人合伙中新合伙人是否要对合伙组织的“旧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尚未作规定。
裁判要旨新入伙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1. 2011年5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支付秦某才268万元债务及利息。
律师事务不服,向广州市中院上诉,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 秦某才向天河区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并追加邱某、李某、陈某华、王某远为被执行人。
天河区法院审查认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是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陈某华、王某远、邱某、李某作为合伙人对律所无能力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追加邱某、王某远、李某、陈某华为被执行人。
3. 邱某向天河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
4. 邱某不服,向广州市中院申请复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5. 邱某向广东省高院申诉。
法院认为:邱某2011年6月15日正式登记为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对入伙前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裁定驳回其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本案中,虽然邱某2011年6月15日正式登记为广东某律师事务合伙人,律师事务对秦某才的债务成立于邱某入伙之前,但《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邱某在律师事务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应对秦某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执业活动和律师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制定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扶持保障政策。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惩制度和诚信信息的记录、通报、公示制度。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七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律师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期间,应当停止履行律师职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刑期届满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恢复执业。
第九条律师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通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注销律师执业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不主动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三十日内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相继出现一些因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集体上访等突出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最近,省委、省政府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深入分析了我省当前信访形势,提出做好下一步信访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律师工作情况,现就有关进一步做好对全省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的指导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群体性案件能否得到正确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到司法公正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既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职责。
因此,广大律师在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注重政治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原则,注意把握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委托人利益与案件整体公平的关系、个案胜败与社会影响的关系,切实做好群体性敏感案件的各项代理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注销隋牧青的律师执业证书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注销隋牧青的律师执业证书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8.04.04
•【字号】广东省司法厅公告〔2018〕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注销隋牧青的律师执业证书的公告
〔2018〕第5号本机关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司罚决字〔2018〕1号),决定吊销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隋牧青的律师执业证书,并于2月12日直接送达隋牧青本人。
本机关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收缴隋牧青的律师执业证书过程中,隋牧青拒不上交执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公告注销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隋牧青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14401199910139855.
特此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4月4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管理办法
⼴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东省司法厅⽂号:粤司规〔2017〕8号颁布⽇期:2017-07-31执⾏⽇期:2017-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第三章公职律师证书补换发第四章公职律师证书收回与注销第五章办理程序第六章管理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资质管理⼯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东省委办公厅、⼴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级⼈⼤、政协和省内各⼈民团体,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员,不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占编的专职公职律师。
第三条本省各级党政机关、⼈⼤、政协和省内各⼈民团体的公职⼈员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及补换发、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的,适⽤本办法。
第四条公职律师证书是公职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公职律师证书应当记载公职律师的姓名、⼯作单位、证书编号等事项并加盖⼴东省司法厅印章。
第五条司法⾏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负责与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相关的交流、律师权益维护、⾏业⾃律等⼯作。
第⼆章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第六条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中华⼈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三)担任党政机关、⼈⼤、政协、⼈民团体法律顾问,或者在党政机关、⼈⼤、政协、⼈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作⼀年以上(因⼯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四)品⾏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申请⼈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
第七条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员,其公职律师证书的颁发按照《关于推⾏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 号)第(⼆⼗六)项规定执⾏。
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考核试题
10、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情形? 答案: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 实的。 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 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4、某律师为扩展案源,经常向他人宣传其是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事实上某律师办案水平也的确很 高,那张律师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律师不得宣传自己是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 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21、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符合什么什么要 求? 答案: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 号。 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 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 号。
30、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否则将由哪个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答案: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 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3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3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9.03.1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3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律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3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1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傅政华
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
决定
(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令第143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保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司法部决定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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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第九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1)、《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2);(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明出具日期离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六)申请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总所派驻分所的派驻律师允许放在总所所在地;(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包括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八)承诺书(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九)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不需要提交第(六)项和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五)、(六)、(七)项以外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国资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申请执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需由律师事务所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第十一条在广东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六)、(七)项以外的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和德才表现的内容;(二)教师资格证或研究人员职称证明复印件;(三)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第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四)、(五)、(六)项和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三)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执业的,不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及完成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除第(三)项以外的材料。
从外省转入广东省执业的,须先在外省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再向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除第(三)、(五)项以外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律师资格档案(含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律师执业经历档案。
广东省司法厅为申请人调取档案提供便利。
但在我省提交申请律师执业材料的日期距在外省注销律师执业证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章律师执业变更第十四条律师在广东省内变更执业机构或者因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等需要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之间进行转换的,应当办理律师执业变更业务。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律师执业变更:(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二)申请跨市转所的;(三)设立新所的;(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五)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的;(六)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予办理执业变更:(一)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完毕的;(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完毕,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五)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附表3);(二)律师执业证书;(三)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四)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五)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除外)。
执业变更业务在不同的地级以上市之间进行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前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该地的执业表现以及是否存在未结投诉案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国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辞职人员还需要提交申请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退休人员还需要提交退休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专职律师、公职律师(不含岗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除提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录用证明)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聘用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需由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至(三)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至(三)项的材料;变更只涉及执业机构,不涉及执业类别的除外。
申请由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变更为这三种以外其他类别律师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省内,派驻省内分所的派驻律师申请执业机构由总所变为分所的,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外省,派驻我省分所的派驻律师,申请执业机构由总所变为分所的,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五)项和第(七)项中“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材料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其中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材料可以是总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第二十三条其他执业类别的律师拟变更为岗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业务手续后,根据申请岗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执业的要求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章律师执业证书补换发第二十四条因律师执业证书破损遗失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补发或者换发:(一)《律师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附表4);(二)律师执业证书破损的提交破损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遗失证明和遗失声明(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三)大一寸近期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遗失证明指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被盗被抢遗失适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被盗被抢以外的原因遗失适用)。
遗失声明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
第五章律师执业证书收回与注销第二十五条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逐级上缴广东省司法厅:(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本人死亡或者不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四)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申请注销的;(五)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六)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正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的;(七)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