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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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案例完整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完整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三。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

然而,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在交付房屋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张三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房款,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李四应否返还已支付的房款?4. 李四应否赔偿张三的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继续履行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张三;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李四返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二)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三)李四应否返还已支付的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经典案例剖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提出上诉。

2001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案件概述刘涌,辽宁省沈阳市人,原沈阳中院副院长。

1999年5月,刘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涉嫌犯罪的事实被一一查证属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涌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三、案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刘涌在1999年5月,因个人恩怨,指使他人杀害一名无辜男子。

此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故意伤害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聚众斗殴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分析经典法律案件(3篇)

分析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法治社会的缩影,每一个案件背后都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价值和意义,同时也能够从中汲取法治精神的养分。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揭示法治精神的内涵。

二、案例一:刘涌案1. 案件背景刘涌案是我国近年来轰动一时的涉黑案件。

刘涌,辽宁省铁岭市人,曾任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0年,刘涌因涉黑犯罪被判处死刑,后经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2016年,刘涌因癌症病逝。

2. 争议焦点(1)刘涌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涉黑犯罪?(2)刘涌是否应当判处死刑?3.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的犯罪事实构成涉黑犯罪,依法判处死刑。

二审法院认为,刘涌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改判无期徒刑。

4. 案件分析刘涌案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刘涌作为高级法院副院长,在法律面前也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该案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司法不公现象,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司法公正。

三、案例二:黄光裕案1. 案件背景黄光裕,中国著名企业家,曾任国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8年,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

2010年,黄光裕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

2. 争议焦点(1)黄光裕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经济犯罪?(2)黄光裕的刑罚是否过重?3.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黄光裕的犯罪事实构成经济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4. 案件分析黄光裕案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中的法律尊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黄光裕进行了公正审判。

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法治社会的法律尊严和权威。

同时,该案也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司法腐败现象,需要我们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分析生活中典型法律案例(3篇)

分析生活中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典型法律案例入手,分析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典型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相邻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李某在自家庭院搭建了一个阳光房,导致张某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拆除阳光房,但李某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的采光权受到李某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拆除阳光房,恢复张某的采光权。

2.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王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3. 案例三: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4. 案例四:王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张三酒后驾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张三的行为构成酒后驾车,且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对方损失。

二、案例二:李四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四因与邻居王五发生争执,持刀将王五刺伤,造成王五重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王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三:王五盗窃案案情简介:王五为筹集赌资,入户盗窃邻居赵六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王五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案例四:赵六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赵六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赵六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赵六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五、案例五:钱七强奸案案情简介:钱七趁被害人小丽熟睡之际,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强奸。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钱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钱七有期徒刑十年。

六、案例六:孙八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孙八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五十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孙八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孙八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七、案例七:周九故意毁坏财物案案情简介:周九为泄私愤,故意将邻居吴十的汽车砸坏,造成车辆损坏。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周九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赵某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赵某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染,遂非法拘禁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

妻子不堪忍受,报警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受到惩罚。

二、案例分析二: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生活所迫,盗取了邻居家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三:王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四: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典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典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相邻。

近年来,两家因邻里纠纷矛盾不断,张某怀疑李某在背后说其坏话,导致两家关系紧张。

2. 争执经过:201X年X月X日,张某在小区内遇到李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张某情绪激动,拿起手中的铁棍朝李某头部打去,李某躲避不及,头部受到重击。

3. 伤害后果: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4. 张某归案:案发后,张某逃匿。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张某于201X年X月X日被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1.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持械故意伤害李某,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但是,张某在案发后并未自动投案,而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3. 关于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12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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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与徐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徐老太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交通事故。

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 诉讼过程: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辩称,他只是帮忙将徐老太扶起,并非肇事者。

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均引发了广泛关注。

3. 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彭宇不服提起上诉。

4.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

2. 法律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的关注。

在此案中,彭宇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被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二、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业主委员会因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常见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常见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常见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案例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二:交通事故案【案例简介】李某驾驶一辆汽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驾驶汽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四、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案例简介】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取得了软件著作权。

后发现另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该软件的核心功能。

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6篇1. 案例一:谋杀案分析1.1案件概况该案发生于某市,被告人张某被控谋杀被害人李某。

案发当日,张某与李某在一家酒吧发生争执,随后张某持刀将李某捅伤致死。

此案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分析。

1.2法律问题在该案中,主要法律问题是张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1.3案情回顾根据警方调查和证人证言,张某与李某之间发生了争执。

在争执中,张某持刀将李某捅伤,致使其死亡。

然而,张某声称自己是为了自卫而行动的。

1.4证据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张某持刀杀害李某的行为是故意的,并非为了自卫。

此外,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了李某曾试图避开张某,并大喊救命。

1.5法律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而予以实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持刀伤害李某致使其死亡,应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1.6结果与讨论经鉴定,张某故意杀害李某的罪行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分析2.1案件概况该案发生于某市,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就合同纠纷问题发生争议。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具体分析。

2.2法律问题在该案中,主要法律问题是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甲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2.3案情回顾根据甲、乙双方的陈述和证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而乙公司则称甲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

2.4证据分析根据合同文本和相关证据,乙公司确实存在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而甲公司并未违约。

2.5法律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2.6结果与讨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同时,甲公司在本案中未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李四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铁皮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该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拆除铁皮棚子,但李四置之不理。

2020年,张三家的后院种植的树木因李四铁皮棚子的遮挡而无法正常生长。

张三再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仍不同意拆除铁皮棚子。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采光权?2.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通风权?3. 法院是否应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三、法院判决1. 关于采光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遮挡了张三家的采光,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

2. 关于通风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虽然遮挡了部分通风,但并未严重影响张三家的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李四在搭建铁皮棚子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严重侵犯张三的通风权。

3. 关于拆除铁皮棚子:法院认为,鉴于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采光权: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采光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以恢复张三的采光权。

2. 通风权:通风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通风的权利。

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铁岭市铁法矿区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涌纠集手下打手,将被害人李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呼吁依法严惩凶手。

经过侦查,刘涌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2001年,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刘涌被执行死刑。

二、案件分析1.案件性质刘涌案是一起典型的暴力犯罪案件。

刘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利用组织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残害无辜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此案充分暴露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2.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刘涌在犯罪过程中,故意杀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刘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组织手下打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案件处理(1)一审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刘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

(2)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刘涌被执行死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结论1.刘涌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2.刘涌案警示我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些经典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些经典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法律学习者和实践者有所启发。

二、案例一:南京彭宇案(一)案情简介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下关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彭宇(男,23岁)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

在治疗期间,彭宇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以彭宇是肇事者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被告以彭宇是肇事者为理由拒绝赔偿,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知,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证据认定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宇是肇事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可知,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彭宇是肇事者,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3. 司法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和主张,依法作出判决。

这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马乐受贿案(一)案情简介马乐,原某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巡视员。

2013年至2015年,马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05.5万元。

案发后,马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马乐的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该条款,马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证据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法收集了马乐受贿的证据,包括受贿事实的证明、受贿金额的证明等。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文库(3篇)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文库(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文库旨在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例的深入剖析,揭示法律精神、阐释法律原则、探讨法律实践,为法律专业人士和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以下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从不同角度对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张某某因与邻居王某某发生纠纷,怀恨在心,于某日深夜持刀闯入王某某家中,将其杀害。

张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分析:(1)法律精神:本案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杀人罪依法严惩。

(2)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律实践:本案中,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2. 案例二:李某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李某担任某公司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被公司发现后举报。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分析:(1)法律精神:本案强调了对职务犯罪的严惩,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2)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法律实践: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3. 案例三:王某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王某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他人投资款100万元。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分析:(1)法律精神:本案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犯罪的严惩,保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2)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实践: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专业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业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原告)和李四(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需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剩余房款。

合同还约定,如因李四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四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2018年6月,张三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但李四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因其无法过户而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是否应当返还张三的定金?2. 李四是否应当赔偿张三因无法过户而遭受的损失?3. 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房屋权属纠纷的存在?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定金返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李四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李四应当双倍返还张三定金,即返还20万元。

(二)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由于李四的违约行为,张三未能实现购房目的,因此遭受了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1. 定金损失:10万元;2. 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根据贷款合同计算;3. 房屋租赁费用损失: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计算;4. 其他合理损失:如律师费、差旅费等。

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张三的损失进行认定,并判决李四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关于房屋权属纠纷问题本案中,李四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对此,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房屋权属情况。

1. 若经调查,房屋确实存在权属纠纷,法院应当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权属纠纷;2. 若经调查,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法院应当判决李四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经典案例例子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例子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王某某,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作为定金。

2011年6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王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2. 王某某能否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3. 双方应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张某某是否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因此,张某某无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2. 王某某能否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应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王某某在得知张某某违约后,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此,王某某在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以下为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建议:(1)张某某应向王某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可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2)张某某应退还王某某已支付的租金和定金。

(3)张某某应赔偿王某某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房屋装修费用、搬迁费用等。

法律一些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一些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李某某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因两家房屋相邻,张某在修缮房屋时,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李某某家门前,导致李某某家门前环境脏乱。

李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名誉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修缮房屋时,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李某某家门前,确实给李某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名誉权的侵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侵犯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侵犯行为具有过错性;三是侵犯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给李某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且没有过错,因此不构成对李某某名誉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名誉权的侵犯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名誉权的侵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侵犯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侵犯行为具有过错性;三是侵犯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给李某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且没有过错,因此不构成对李某某名誉权的侵犯。

二、案例分析二:王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结婚。

婚后,李某在外欠下巨额债务,李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抵押,向债权人借款。

2012年,李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导致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其配偶王某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李某及其配偶王某共同偿还债务。

判决生效后,王某认为李某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财产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子女抚养、家庭经营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李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抵押,向债权人借款,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十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十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张三诉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支付定金20万元后,李四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一个月后,李四未履行过户义务,张三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李四作为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张三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二:王五诉赵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王五在赵六家中做客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王五认为赵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赵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赵六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房屋内设施有安全保障义务。

王五在赵六家中摔伤,赵六未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赵六承担王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分析三:陈七诉刘八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陈七与刘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陈七发现刘八有外遇,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七与刘八婚后感情破裂,且刘八有外遇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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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案例分析1、【案情】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

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

2 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

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

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

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根据9 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2)需要撤销假释。

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 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2、【案情】被告人熊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因涉嫌绑架罪被羁押。

2001年1月27日下午,熊某跟踪其妻子马某至本市某宾馆,直入6 07房间。

熊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者是张某(男)后,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某甲,并让甲又邀约某乙、某丙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五人会面后,即一起闯入607房间,发现其妻马正和张某躺在一起,即对张某一通拳打脚踢(后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维轻微伤甲级)。

之后,熊某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表示不知马某已婚,并提出给熊某2万元了解此事。

熊某则表示要了解此事,至少得拿出10万元,威胁张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张某当场写下10万元的欠条。

张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黄某送5万到朋友程某处再转交给熊某。

随后,在熊某的安排下,将张某带到甲租住的一房间内看押,由乙前往程某处取走送来的5万元。

由于张某的朋友报案,熊某被抓获,张某被放回,其他同案人潜逃。

【问题】请分析熊某的行为性质。

【参考答案】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首先,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之区别关键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和占有财物的时空性。

熊某勒取张某的钱财,既非当场取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胁(熊某的暴力伤害也是一时激愤的单纯的伤害行为,而非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

即本案中熊某虽有暴力相威胁,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当场取得,故不符合抢劫罪特征。

其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

(勒索型)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

而敲诈勒索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者要挟以及索财命令的直接对象基本上为同一人,即被勒索人。

本案中,熊某以张某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迫使张某写下借据,勒索张某钱财10万元,但熊某并没有杀伤张某为威胁,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完成在控制张某人身自由之前的。

尽管勒索既遂的5万元是由张向其朋友借的,但仍是张某以自己急需要用钱为由向朋友借来的。

熊某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都是张某本人,而没有以控制张某的人身自由或伤害、杀害张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

总之,熊某勒索成功所凭借的手段仍是张某的“把柄”,勒索的对象也仅是张本人。

故不构成绑架罪。

3、【案情】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

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

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5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

王某同意。

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

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

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

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6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

李某同意。

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

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

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问题】(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构成何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

(3)如果本案中章某见勒索未成杀死吴乙,则章某构成何罪,如何处罚?【参考答案】(1)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

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

(2)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

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力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成立中止。

在刑事责任方面,王某与李某犯罪时候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则此时章某仍构成绑架罪,依法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案情】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

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

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

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

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

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

”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

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

”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

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

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

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

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参考答案】(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

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

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姜某构成抢劫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和参考答案[案情]2被告人:童某,男,36岁,原系某国有工厂采购员。

被告人:林某,女,34,同厂工人。

童某因贪污罪于199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3年5月,童又起意强*厂里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某家中。

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

童某正欲行*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

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

童某又生恶念,用双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

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

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问题](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参考答案](1)童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罪(未遂)、帮助毁灭证据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童某,因其强*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罪(未遂)、帮助毁灭证据罪两罪进行并罚。

[案情]5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

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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