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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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八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1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海市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
伤残1—4级
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4个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伤残津贴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本人缴费工资
伤残5—6级
伤残补助金五级为16个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14个月
伤残津贴
1.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2.五级70% 六级60% 本人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五级合计为3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六级合计为2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7—10级
伤残补助金七级为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5.七级合计为2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八级合计为1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7.九级合计为1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8.十级合计为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