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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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一)违法事实;(二)执法现场的情况(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四)勘验现场的情况;(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七)实施鉴定的情况;(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二、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四)当事人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1)送达的时间和地点;(2)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3)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4)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车的使用情况;(二)执法人员风纪;(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等情况;(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行政强制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强制的时间和地点:(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四)制作现场笔录的情况(五)宣读行政强制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六)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七)当事人签收行政强制决定书的情况(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二、延长扣押期限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三)宣读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五)当事人签收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的情况;(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三、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四)当事人签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情况;(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廊坊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2日廊坊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94号)要求,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权责,优化机构设置,整合执法资源,分级编制执法事项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执法效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建设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铁军,为加快建设创新廊坊、数字廊坊、健康廊坊、平安廊坊、品质廊坊,争做全省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的工作部署,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监督规则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监督规则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监督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邢台市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执法需要配备。

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邢台市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以下比例配备音像记录设备:(一)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记录仪,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二)不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的股(室),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第六条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摄录文件完整;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七条在实施以下执法行为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现场检查;(二)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其他应当进行记录的执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音像执法记录:(一)在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录音、录像
9
听证过程
听证开始至听证结束的过程。
录音、录像
10
执法办案场所
公安机关办案区的执法办案活动。
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
5
辨认
让违法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录音、录像
6
扣押、扣留
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录音、录像
7
抽样取证
采用随机的方式、依法抽取样品以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的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平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序号
执法环节、活动、场所
记录内容
记录方式
1
接收证据材料
接收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重要证据材料。
录音、录像
2
现场执勤执法
日常执法执勤活动,现场处置。
录音、录像
3
询问
询问违法嫌疑人、被害人、证人。
录音、录像
4
勘验、检查
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16〕12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16〕12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16〕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为保证《法制审核办法》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举措,是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决定,以及其他应当视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都要经过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才能作出。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完善机制各级各部门根据《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实际,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分类制定本级本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确保实效各级各部门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严格按照《法制审核办法》的要求,强化各个执法环节的规范化,注重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核,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落到实处。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办公场所
对发布公告的报纸、发布公告的网站等送达凭证进行记录
业务室
执法
人员
业务室
执法
人员
先行登记保存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取证现场
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业务室
执法
人员
陈述、申辩
执法记录仪
陈述申辩场所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业务室
执法
人员
简易处罚程序
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
执法现场
记录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和文书送达的全过程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执法
类别
执法事项
记录载体
记录场所
记录内容
记录部门
记录人
行政处罚环节
现场检查
执法记录仪
检查场所现场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业务室
执法
人员
调查取证
执法记录仪
检查场所现场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业务室
执法
人员
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核查现场
对改正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业务室
执法
人员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
执法记录仪
执法现场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全过程记录。
业务室
执法
人员
行政强制环节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9.10.22【实施日期】201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7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9年10月22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明确标准、制定范本等方式,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指导,促进行业规范统一。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一)日常执法检查;(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二)涉及国度隐秘、贸易隐秘或者个人隐私的;(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执法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执法科室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工作;各执法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息,开展网上执法监督、网上督察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离开查封扣押场所
5
样品登记保存
样品登记保存全过程
拍照,录像
样品登记保存现场
执行人员
进入样品登记保存场所
记录样品登记保存的全过程及样品详细情况。
离开样品登记保存场所
6
文书送达
文书送达全过程
录像或视频监控,录音
文书送达场所
执行人员
到达文书送达地点
记录文书送达全过程,及受送达人签收情况。
受送达人接受全部文书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事项
记录环节
记录方式
记录场合
记录人
开始记录时间
记录过程
结束记录时间
备注
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全过程
录音,录像,照相
检查场所
检查人员
进入检查场所
记录检查全过程;记录检查环境、设施、财务详细情况。
离开检查场所
2
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全过程
录音,录像或视频监控
询问场所
检查人员
开始询问
记录询问笔录全过程;记录被询问人具体陈述内容。
结束询问
3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全过程
录音,录像,照相
查封扣押场所
执行人员
进入查封扣押场所
记录查封、扣押全过程;记录查封扣押的物品详细情况。
离开查封扣押场所
4
解除查封扣押
解除查封扣押全过程
录音,录像,照相
查封扣押场所
执录解除查封扣押物品详细情况。
参会人员
进入讨论会场
记录案件讨论全过程及讨论结果
离开案件讨论会场
7
现场抽样
现场抽样全过程
录音,录像
抽样现场

路政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记录清单

路政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记录清单
实施行政检查的相关
(一)执法车船的使用情况;(二)执法人员风纪;(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船舶等情况;(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4
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强制全过程记录
实施行政扣押和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违法事项发生地或处理场所行政扣押全过程音像记录
2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行政检查的相关
(一)执法车船的使用情况;(二)执法人员风纪;(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船舶等情况;(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3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违法事项发生地或处理场所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
行政扣押:(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17〕1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17〕1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1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4日廊坊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廊坊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廊坊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廊政办〔2017〕15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廊坊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廊政办〔2017〕15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廊坊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廊坊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廊政办〔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好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2号)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在参照省对外公布的《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基础上,编制形成了《廊坊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市级目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落实。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公布的《市级目录》,要切实维护《市级目录》的严肃性,未列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市级目录》中初审转报事项,以及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不计入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总数。

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暂维持现管理方式,待国务院审改办审定,并提出取消或保留意见后,逐项进行规范。

二、及时全面公布。

市政府各部门在本通知印发15日内,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地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认真核对,按省要求抓紧编制形成本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在省规定时限内对外公布。

三、规范权力运行。

市政府各部门要对《市级目录》中衔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学习,抓紧与省对口部门沟通,全面了解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标准,组织业务科室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流程集中学习,积极推进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标准化。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时间

时间 类别
检查和询
问、核实、
记录的过

行政执法
人员依据
预先制定
的《现场检
查方案》或
对违反水
检查表,对
土保持法 查看现场、
水土保持
被检查企
10
行政处罚
执法现场 适时
执法 人员 进入现场前
检查结束后 场景类
行为的处 调查取证

业的安全

管理文件
资料进行
检查和询
问、核实、
记录的过

附件4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记录人
备注
部门Βιβλιοθήκη 时间程时间 类别
检查和询
问、核实、
记录的过

行政执法
人员依据
预先制定
的《现场检
查方案》或
对侵占、破
检查表,对
坏水源和 查看现场、
抗旱服务
被检查企
6
行政处罚
执法现场 适时
执法 人员 进入现场前
检查结束后 场景类
抗旱设施 调查取证

业的安全
的处罚
管理文件
资料进行
检查和询
问、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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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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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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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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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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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6-21编辑:法制科来源:本站点击:221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事项记录载体记录场所记录内容
1
行政处罚
环节现场检查(勘查)照相机、执法记录仪检查现场
对在检查现场过程中,
查过程、调取证据资料
全过程记录
2先行登记保存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取证现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者地址、单位、数量和
3调查询问执法记录仪执法机构办公地点对调查询问进行全过程4陈述、申辩执法记录仪陈述申辩场所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5听证会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听证场所记录听证全过程
6简易处罚程序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执法现场记录现场调查、收集证送达的全过程
7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
场核查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核查现场对改正的情况进行全过
8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执法记录仪执法现场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拒绝接受检查的全过程
9
行政强制
环节查封、拆除的现场执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查封、拆除现场
对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救济途径,当事人的陈
当事人、实施时间、地
和物品的清点情况进行
10陈述、申辩执法记录仪陈述申辩场所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
11
送达环节留置送达过程执法记录仪、摄像机送达现场
对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
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
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
全过程进行记录。

12邮寄送达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

邮寄场所对交寄物品、交寄时间
13公告、送达照相机办公场所对发布公告的报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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