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规字〔2006〕133号《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与房产测绘(南京)
屋面机房
• 国标3.0.18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 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的,应计算1/2面积。
外墙保温
• 国标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 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 省标 3.1.4 在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当设计无标 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为0.02m。
内外廊、门廊、门斗、入口大堂(前室)、疏散通道等平行移动空 间; • 4)幢共有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大楼监控室、水泵房、 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 • 5) 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风机房、设 备间等; • 6)幢各套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的墙体一半面积,以及外墙 (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5)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若干商铺或铺位的,本层分割后 所形成的过道面积,应由本层或相关套(室)进行分摊。
门廊、门斗、雨蓬(有柱)的分摊
• 1)为独立户(室)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计入户(室)的套 内建筑面积。
0.6米
天井和凹槽
• 除低多层住宅以外,建筑物设置水平投影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天井, 以及非直接对外开敞的建筑凹槽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 (详见附图)
架空层(二)
• 建筑物架空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计 算1/2面积。
• 面积计算 •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掩埋
• 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 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 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 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 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中,住宅建 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 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建设单 位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 积率。
(完整版)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统一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面积测量规范》等规范,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房产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统一标准】上条规定内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房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国家、省、市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执行。
第四条【管理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土地出让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执行标准和相关责任。
(二)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面积计算规范自行计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申报规划许可,并书面承诺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计算和复核建筑面积,直接依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面积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测量阶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房产实测成果提供给规划部门,对实测现状建筑中与核准图不一致的部位在房产实测成果中明确标注。
(四)规划核实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对房产实测成果,如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具体规划认定意见,由建设、国土、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确认和处理。
第五条【误差确定】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针对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出现误差的,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且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上述标准分期进行核算,且累计总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涉及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标准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工作,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结合日照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般楼层建筑物有围护构造的用房,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并全额征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层高缺乏2.20米的计算1/2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并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1、居住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50米的计算1.5倍面积,大于等于4.90米的计算2倍面积,大于等于7.60米的计算3倍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并全额征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跃层式住宅、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按实际面积计算。
2、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80米的计算1.5倍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并全额征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00米的计算1.5倍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并全额征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大型商业用房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二、坡屋顶空间坡屋顶内空间,凡布置可进入的门、洞的,视为设计利用该空间,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并全额征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计算1/2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并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设计不利用或净高缺乏1.20米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三、闷顶空间平屋顶内闷顶空间无论图纸标注利用与否,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并全额征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层高缺乏2.20米的计算1/2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并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四、架空空间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底部架空空间,按其顶板轮廓水平投影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测算依据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2000 )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四条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第五条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 米以上。
第六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第七条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限差:中误差:式中:s 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0.01 米。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0.01 平方米。
第八条测量工具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 的仪器和工具。
第九条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房屋层高全部在2.20 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
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 以上的层数,±0 以下为地下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第十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
南京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守国家标准和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建筑内部空间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上,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计算1/2面积。
第四条建筑外部构件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进深大于0.6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阳台、构件等),除设备平台、空调机板、阳台、挑廊、檐廊和首层无柱雨篷之外,其余均按其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如建筑构件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
第五条天井和凹槽除低多层住宅以外,建筑物设置水平投影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天井,以及非直接对外开敞的建筑凹槽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
(详见附图)第六条架空层建筑物架空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计算1/2面积。
第七条挑廊、檐廊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住宅建筑最大进深超过1.8米的,公共建筑最大进深超过2.4米的挑廊、檐廊,应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与挑廊、檐廊相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均作为挑廊、檐廊控制,并计算面积。
第八条阳台、露台、挑台1、住宅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5%。
同一户内设置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之和。
在建筑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最大进深不得大于1.8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
在建筑主体结构内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2、各类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3、同一户内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未覆盖部分不计算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高于两层层高的(不含两层)或高度大于8米的,视为未覆盖,不计算面积。
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该规范与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主要差异内容明确如下,如与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有出入的,从其规定。
甬规字〔2005〕139号、甬规字〔2007〕17号、甬规字〔2009〕46号文件作废。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2、《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3、宁波市房地产协会房产测绘专业委员会《关于落实<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意见》(甬房协〔2009〕15号)[简称“市房”]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简称“国建”]5、《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6、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层高建筑的层高低于2.2米的,不计建筑面积(“省房”)。
(二)坡屋顶跃层、斜面结构屋:1、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顶层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2、跃层层高2.20米以上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3、跃层、斜面结构屋的层高2.20米以上的外墙,1/2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另1/2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省房”4.3.11)。
阁楼(暗楼)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省房”4.3.12)。
(三)阳台1、一般阳台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省房”4.1.1和4.1.2)。
宁波市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发布机构: 宁波市规划局文号: 甬规字〔2010〕122号发布时间: 2010-10-22各规划分局、市局各处(室):由于原印发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2010〕113号)有误,现将修正后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甬规字〔2010〕113号文件作废。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宁波市计算建筑面积规范
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四)地上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2、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门厅、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3、宾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堂、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引言: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是衡量建筑物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
南京市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建筑工程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南京市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
一、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1.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计算结果准确、可比性强。
2. 统一计算单位,一般以平方米为基本单位。
3. 依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确保计算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实用性。
二、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具体规则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两部分。
2. 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地板面积的总和,包括主体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阳台、走廊等。
3. 地下建筑面积是指地下建筑层面积的总和,包括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通道等。
4.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非建筑性的外部构筑物,如广场、露台等。
5. 屋顶花园、阳光房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其地下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6. 建筑物外墙的厚度不计入建筑面积。
7.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管道、风井、电梯井等竖向构筑物的面积。
8. 地下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地下室或地下层的净高度为基准,不计算地下通道和管道的面积。
9.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中,对于屋面上设有太阳能板、风力发电设备等可再生能源设施的,可按实际占地面积减少计算结果。
三、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实施方法1. 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由设计单位负责,需提交相应的计算报告。
2. 计算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等,以便审查和核对计算结果。
3. 计算报告中应包括建筑物的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面积等详细数据。
4. 计算报告应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结论: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制定,对于规范建筑工程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面积计算规则比较(上海、南京、杭州)
<2.2m 不计算面积
(层高)
不计算面积
<2.1m(净高)
不计算面积
结构板<=柱外围 按结构板投影计算全面积 进深>2.1m 雨蓬 无柱 进深<=2.1m 不计算面积 单排柱 >=2.2m 地下室 半地下室 <2.2m >=2.2m 有围护结构 坡地吊脚架空层(加以利用) 无围护结构 >=2.2m 有围护结构 架空走廊 有永久性盖顶无围护结构 >=2.2m <2.2m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全面积 >=2.2m(门廊、门斗) <2.2m 有围护结构 主墙体外有上盖或柱(门廊、门斗) <2.2m 门斗、门廊、走廊、檐廊 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 有永久性盖顶无围护结构 计算一半面积 单排柱的门廊、门斗 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单排柱的门廊、门斗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未封闭的挑廊 计算一半面积 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 有永久性盖顶无围护结构 <2.2m 不计算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全面积 不计算面积 封闭 主墙体投影内(门廊、门斗) 主墙体外全封闭(门廊、门斗) <2.2m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全面积 >=2.2m <2.2m 不计算面积 无明确规定 计算全面积 封闭 <2.1m(净高)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全面积 >=2.2m 不计算面积 计算全面积 >=2.1m(净高) 计算全面积 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计算全面积 单排柱 不计算面积 无柱 按结构板投影计算1/2面积 有柱 结构板>柱外围 按柱外围计算全面积 有柱
酒店式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不计算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开敞面宽<=最大凹进进深 开敞面宽》>最大凹进进深 有围护结构与室内空间分隔 封闭阳台 无围护结构与室内空间分隔 按室内规则计算 计算一半面积 按雨蓬规则计算 计算全面积 按雨蓬规则计算 按阳台规则计算
南京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已经颁发。
根据苏建价()号文“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宁建基字[]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贯彻和衔接工作的统一规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遇有规范未明确的疑难部分,原则上可先判断是否属于建筑内部空间、外部空间或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内部空间计算面积,外部空间不计面积,半室外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建筑物高度指层高。
(相关条文3.0.1,)、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以其空间净高达到2.10m、1.20m的范围分别计算全部和一半建筑面积,空间的净高必须由建筑剖面确定。
(相关条文)、建筑底层架空敞开式空间、建筑物间架空走廊下部空间,设计不加以利用(如景观绿化)不计算面积;设计加以利用(如停车设施)时计一半面积。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含骑楼、过街楼底层),建筑物内超过一层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相关条文)、门斗是指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建筑入口部分。
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根据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
(相关条文和)、封闭阳台应有外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
(相关条文)、永久性顶盖全覆盖的阳台(下层阳台以上层底板为顶盖),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或不封闭阳台,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的覆盖部分,按雨蓬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含顶盖未全覆盖的未覆盖部分)的阳台、露台、挑台,不计算面积。
江西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洪规技字[2006]第1号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方法,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则:一、建筑物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各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阳台、飘窗除外)。
1、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半地下)车库、杂物间等,均按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建筑物下列项目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1、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非经营性地下室;2、层高不大于4.5米、无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底部架空层。
3、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
三、建筑物阳台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1、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进深不大于1.8米、北向或东西向次阳台进深不大于1.2米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进深原则上不得大于3米。
其中,进深不大于1.8米的可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进深大于1.8米、小于等于3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进深大于3米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物北侧原则上不设置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
3、考虑南昌气候特点,高层建筑北向阳台原则上要求统一封闭。
四、突出外墙的飘窗,按以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1、突出外墙的距离原则上不大于1.2米, 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2/3。
2、当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米时,可不计入容积率;3、除第2条之外,高度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高度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4、超出第一条规定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宁波市计算建筑面积规范
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四)地上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2、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门厅、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3、宾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堂、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本规则所称的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包含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建筑基底面积、绿地率及绿地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限高、建筑间距、建筑离界距离、坡地建筑等有关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与《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计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1.墙体1.1房屋墙体厚度采用实地测量,墙体厚度不包括外墙装饰贴面和外保温层厚度,但包括一般抹灰层、内保温层和隔音墙厚度。
1.2位于底层公共开放空间和突出屋面的楼梯、电梯、管井等以及斜面结构屋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外墙,计算建筑面积。
1.3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金属等其他材料作装饰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当主墙与围护性幕墙交替出现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4以玻璃、金属等材料作幕墙的,房屋底板沿口与幕墙间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幕墙结构以纵向龙骨构架的厚度作为外墙的一半。
2.阳台2.1阳台边长的测量,测至阳台的围护结构外侧,包括阳台围护结构外侧的一般抹灰层厚度。
阳台内存在装饰性材料及保温层的,视作内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
2.2一幢房屋中个别楼层不设阳台或隔层设置阳台,形成敞开式阳台的上盖距离该阳台内底面高度大于或等于两个楼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3无顶盖、顶盖与阳台非同期建造、顶盖为非永久性结构、顶盖为镂空或不连续、顶盖与房屋主墙体不相连、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水平投影1/2的敞开式阳台,均视为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4上层阳台超过两个楼层高度,但在其中间设置有永久性结构的盖板(包括由飘窗、空调位、花池等所形成的盖板),该盖板可视作阳台的顶盖,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2.5阳台围护结构内的空调机位、花池等计入阳台建筑面积。
3.楼梯3.1跃层、夹层等内部设计有楼、电梯梯位的,按相应梯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仅为挑空,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设计梯位计算建筑面积。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对《规则》中房产面积测算内容的细化和补充。
第一章总则1.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1.3.1 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建设单位用于房地产预售审批、销售和备案等。
1.3.2 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3.3 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处置方案、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审核意见、变更记录等资料。
第二章房屋测量的一般规定2.1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
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2.2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 米以上。
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1 总则1.01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依据前苏联的做法结合我国的情况制订的,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
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C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原面积计算规则”)。
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
一直以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筑房屋计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标,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是统计部门汇总发布房屋建筑面积完成情况的基础。
目前,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的房产面积计算,以及《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面积的计算,均依据的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发展,建筑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层出不穷,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使建筑面积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完善和统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建筑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对原《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予以修订。
考虑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重要作用,此次将修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包括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本规范规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是以勒脚以上外墙结构外边线计算,勒脚是墙根部很矮的一部分墙体加厚,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因此要扣除勒脚墙体加厚的部分。
3.0.2单层建筑物应按不同的高度确定其面积的计算。
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南京市规划局文件宁规字〔2010〕246号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规划局文件宁规字〔2010〕246号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京市规划局文件宁规字〔2010〕246号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简称《规范》),统一建设项目报建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根据我市实际,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层高是判定建筑面积的要素之一,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上的建筑层高应标注到楼(地)板,最终层高以房产测量为准。
二、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或通风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空间净高达到2.1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净高1.20米至2.10米的,计一半面积。
空间净高由建筑剖面确定。
三、地下建筑有永久性顶盖且有围护的车道、人行道按顶盖投影面积计算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车道、人行道不计算面积。
四、架空层层高达到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层高2.20米以下的,计一半面积。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为多、高层建筑的地面首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其中住宅建筑的底层开放面积不得少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2。
架空层应在图纸上标注。
五、建筑物设有挑廊、走廊、檐廊、建筑物间架空走廊,设有结构柱或在建筑结构墙体以内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面积;否则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六、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按雨蓬规则计算面积。
七、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算面积。
1、阳台进深超过2.40米(不规则的阳台,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的,计算全部面积。
2、仅有部分空间对户外直接开敞的阳台,其开敞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不开敞部分计算全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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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签发人:张嵩年
宁规字〔2006〕133号
各有关单位:
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经颁发。
根据苏建价(2005)336号文“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通知”、宁建基字[2005]779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贯彻和衔接工作的统一规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
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二、建筑物高度指层高。
(相关条文3.0.1,2.0.1)
三、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以其空间净高达到2.10m、1.20m的范围分别计算全部和一半建筑面积,空间的净高必须由建筑剖面确定。
(相关条文3.0.4,3.0.6)
四、建筑底层架空敞开式空间、建筑物间架空走廊下部空间,设计不利用的(如景观绿化)不计算面积;设计利用的(如停车设施)计一
半面积。
五、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含骑楼、过街楼底层),建筑物内超过一层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相关条文3.0.7)
六、门斗是指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建筑入口部分。
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根据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
(相关条文3.0.11和3.0.16)
七、封闭阳台应有外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
(相关条文3.0.18)
八、永久性顶盖全覆盖的阳台(下层阳台以上层底板为顶盖),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或不封闭阳台,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的覆盖部分,按雨蓬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含顶盖未全覆盖的未覆盖部分)的阳台、露台、挑台,不计算面积。
(相关条文3.0.16,3.0.18和3.0.24.4)九、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出入口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有出入口的按雨篷规则计算。
(相关条文3.0.18)
十、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层计面积。
为方便数字报建的操作,此面积可另行计算,不绘入数字报建电子图中,但应在总图中标明“本图尺寸反映外墙或建筑构件结构面层净距离,不含建筑外墙保温层、粉刷层厚度,保温层、粉刷层厚度不超过n厘米”,其中的n值应由设计人员根据情况确定,由此带来的实物与图纸的尺寸和面积误差应在设
计中留有余量。
(相关条文3.0.22)
十一、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45m的不计算面积;高差小于0.45m、且窗洞高度达到2.20m的等同于落地飘窗,计全部面积;高差小于0.45m、窗洞高度小于2.20m的,计一半面积;落地窗高度达到2.20m的计算全面积,在2.20m以下的计算一半面积。
(相关条文3.0.24.6)
十二、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而设局部楼层者,此夹层不计面积并应以文字标明使用功能,不包括非夹层的设备管道或设备转换层。
(相关条文3.0.24.2条)
十三、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室外地坪标高按与建筑相接部分最低点计。
(相关条文3.0.5条)
十四、地下建筑有永久性顶盖、有围护的车道、人行道按顶盖投影面积计算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车道、人行道不计算面积。
(相关条文3.0.5条)
十五、扣除孔洞时,如果孔洞位置位于建筑物边缘,则外边缘墙体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围护墙体内的空调机台,无论是否与室内相通,建筑面积按围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